环境管理政策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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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期间,我国环境管理力度不断增强,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污染减排任务超额完成,政策法规与环保规划亮点纷呈,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普遍增强等。虽然取得的成绩令人欢欣鼓舞,但是环境问题面临的形式依然十分严峻,主要表现为治污减排、环境质量改善、防范环境风险和应对全球环境问题的压力继续加大等。我们必须增强忧患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切实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妥善解决①为避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利影响,缓解人类与自然界的矛盾,维护好当代人和后代人的环境利益,我们必须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主动改善与自然界的关系,转变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采取与环境友好的生产、生活方式,努力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就是以人与自

然和谐为目标,以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以遵循自然规律为核心,倡导环境文化和生态文明,追求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社会体系。环境友好型社会是由环境友好型技术、环境友好型产品、环境友好型企业、环境友好型产业、环境友好型学校、环境友好型社区等组成。主要包括:有利于环境的生产和消费方式;无污染或低污染的技术、工艺和产品;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无不利影响的各种开发建设活动;符合生态条件的生产力布局;少污染与低损耗的产业结构;持续发展的绿色产业;人人关爱环境的社会风尚和文化氛围。调整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以及当代人之间关系。要真正解决环境问题,首先必须改变当前人类的发展模式和道路。发展不能仅局限于经济发展,不能把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割裂开来,更不应对立起来。发展应是社会、经济、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4.1

进一步完善行政管理体制

第一,明确各相关部门环境管理职能。科学界定环境管理职能,明确各自职责权限,是各职能部门互相配合协调做好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有利于提高

环境管理的效率,避免出现相互推诿,推卸责任现象的发生。从环境管理的横向关系来看,我国实行统一管理和部门分管的管理体制,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并没有真正意义地贯彻落实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和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体制。因为,不论是主管部门还是分管部门,他们的职责权限本身就不是很明确。要想解决问题,就必须通过多方沟通协商,最终进一步明确职责,细化权限,用法律的形式确定各部门的权利和义务。由于环境问题复杂多变,内容丰富,不可能细化到每一项污染物,这就要求在环境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下,加强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因此,在划分各部门职责权限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包含有关环境保护部门的联席交流会议长效机制,搭建一个沟通平台,定期围绕环境管理遇到的问题及困惑进行讨论分析。这样不仅加强了沟通联系,而且也降低了行政成本,既节省作出决策的时间,提高行政效率,又能够避免各部门相互“踢皮球”,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第二,实行环境管理工作的垂直管理。在我国区域性行政管理体制下,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受制于地方政府的影响要甚于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影响,这就使得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有时候得不到真正贯彻落实,不利于国家整体层面的宏观调控和一卜级主管部门对下级主管部门的有效监督和管理∞。为了改善这种局面可以参照国税、地税、公安及工商等部门,从法律上对地方环境管理部门的地位和职能进行明确界定,把地方环境管理部门作为省以下环境管理部门的直属单位,接受省以下环保部门的垂直管理㈢,不受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制约,避免地方保护主义不良倾向影响地方环境管理部门的正常工作,使地方环境管理部门能真正行使环境审批及监察权,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从而实现国家对整个环境管理工作的垂直领导。

第三,强化跨区域性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职能作用。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了“健全区域环境督查派出机构,协调跨省域环境保护,督促监察突出的环境问题"。2006年7月8日,国家环保总局印发了《总局环境

保护督查中心组建方案》,成立了华北、华东、华南、西北、西南和东北六大督查中心,负责全国共31个省份的跨区域环境问题。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的督查工作受国家环境保护部领导。督查中心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属环保部内部情况报告,不履行或代替地方人民政府和环保部门的信息报告职责。因此,要继续强化督查中心的职能作用,有针对性的解决跨地区、跨流域等地方环境污染事件,可以不用看地方政府的脸色办事,对地方保护主义说不,真正保证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解决棘手问题。

第四,落实行政问责制,健全环境绩效考核机制。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该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要想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赢得广大群众的拥护和支持,维护政府的形象,必须进一步落实行政问责制。一是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度,详细界定问责对象、问责程序;二是严格落实行政问责制,对违法乱纪行为,不论曾经功劳大小,一律严格追究相关责任,绝不姑息。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环境友好的决策和制度体系。坚持以人为本,从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改善环境质量出发,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和发展战略、规划,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要研究综合环境与发展的国民经济核算方法,将发展过程中的资源消耗、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纳入经济发展的评价体系;推行领导干部任期环境保护政绩考核,克服单纯追求GDP的倾向。要建立健全以绿色GDP为重点的环保绩效考核机制,科学化解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突出矛盾,有利于避免现有以经济GDP为重点的考核体系造成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失衡现象的发生①。要突出考核内容,增强针对性;准确定位,加大考核实施力度;科学合理设置考核指标,避免考核工作形式化,将环境绩效考核结果纳入干部档案,作为组织部门考核、奖惩、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建立考核监督检查机制,避免出现弄虚作假现象发生,确保环保绩效考核制度的刚性和效力②。

4.2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第一,加强立法,构筑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我国现行环保法律法规的立法宗可持续发展相违背。因此,要明确立法宗旨和指导思想,从环保立法这个源头抓起。改变过去“宜粗不宜细"、“全国一刀切"的立法模式∞,内容要详细具体,程序要具有可操作性,从法律角度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更高”的环保管理怪相。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制定规划和纲要,颁布相关政策,切实履行好国际环境公约和东亚地区环境合作机制承诺。如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巴塞尔公约》,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东亚海行动计划等解决区域海问题的东亚地区环境合作机制等。同时,尽早填补国内有关电磁辐射、湿地保护、荒漠化等方面的法律空白。

第二,积极推广IS014001环境认证制度。积极推动环境认证制度的实施。ISO14001系列标准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制订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是针对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越来越严重,臭氧层破坏、全球气候变暖、生物多样性的消失等重大环境问题威胁著人类未来的生存和发展,顺应国际环境保护的发展,依据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IS014001环境认证制度是一个组织内全面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它包括为制定、实施、实现、评审和保持环境方针所需的组织机构、规划活动、机构职责、惯例、程序、过程和资源,还包括组织的环境方针、目标和指标等管理方面的内容。贯彻实施这套标准是我国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高我国企业的管理水平,缩短管理差距的一个良好机遇。帮助企业实现自身设定的环境表现水平,并不断地改进环境行为,提高环境影响的控制水平,不断达到环保新高度。ISOl4001标准对企业的积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树立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的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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