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振动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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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附件1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2019年10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促进监测事业健康发展,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支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与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环境质量、生态状况和污染物排放及其变化趋势的采样观测、调查普查、遥感解译、分析测试、评价评估、预测预报等活动。

包括对大气、地表水、地下水、海水、土壤、声、光、热、生物、振动、辐射、温室气体等环境要素质量的监测,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河湖、海洋、农田、城市和乡村等生态状况的监测,以及对各类污染物排放活动的监测。

第三条【工作原则和目标】生态环境监测实行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原则。

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独立、公正,维护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

第四条【地位与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是服务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监测事业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保障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正常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参与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条【管理体制与部门职责】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对生态环境监测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按照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组织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监测活动。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全文及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全文及编制说明

附件1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2019年10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促进监测事业健康发展,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支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与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环境质量、生态状况和污染物排放及其变化趋势的采样观测、调查普查、遥感解译、分析测试、评价评估、预测预报等活动。

包括对大气、地表水、地下水、海水、土壤、声、光、热、生物、振动、辐射、温室气体等环境要素质量的监测,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河湖、海洋、农田、城市和乡村等生态状况的监测,以及对各类污染物排放活动的监测。

第三条【工作原则和目标】生态环境监测实行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原则。

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独立、公正,维护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

第四条【地位与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是服务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监测事业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保障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正常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参与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条【管理体制与部门职责】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对生态环境监测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按照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组织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监测活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完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完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7〕56号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为适应新时期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需要,加快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我局组织制定了《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主题词:环保建设标准通知抄送:财政部。

附件: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为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特制定本标准。

有关辐射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标准另行制定。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省、市、县三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标准及机构、监测经费、监测用房、基本仪器配置、应急环境监测仪器配置和专项监测仪器配置。

本标准为最低配置标准,有能力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标准。

本标准实行分级设置,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标准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环境监测站、由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各专业环境监测站;二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直辖市所辖区(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三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所辖区、县(自治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

每个级别(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东部、中部、西部区域划分方法)划分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三档,处于不同区域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不同的标准。

直辖市及其所辖区(县)环境监测站分别执行东部地区一级、二级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及高级、中级技术人员比例,详见表1。

表1 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二、监测经费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应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经费支出。

环境监测运行费是维持各项环境监测业务正常、稳定运行的基本保障,应予重点保证,仪器设备购置费及系统运行维护费是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基础条件,应予以支持。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征求意见稿)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394-20□□代替HJ/T394-200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hecking &Accepting EnvironmentalProtection Facilities in Completed Ecological Construction Projects (征求意见稿)20□□-□□-□□发布20□□-□□-□□实施生态环境部发布附件2HJ394-20□□目录前言 (II)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验收工作程序 (2)5启动验收工作 (2)6验收自查 (2)7验收文件编制 (4)8验收调查技术要求 (6)附录A验收后续工作 (11)附录B验收调查报告(表)推荐格式 (12)附录C验收生态调查推荐方法 (29)附录D验收意见推荐格式 (31)附录E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推荐编写格式 (34)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内容、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E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是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HJ/T394-2007)的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将标准名称修改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

——将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明确为建设单位。

——将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的对象明确为环境保护设施。

——修改补充了术语和定义。

——将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调整为验收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三部分。

——优化了验收工作程序。

——制定了生态保护工程和设施的类别和推荐调查方法。

《环境振动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环境振动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5 标准的实施.............................................................................................................................10 6 附加说明.................................................................................................................................10
3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4 3.1 适用范围.......................................................................................................................4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4 3.3 术语、定义...................................................................................................................4 3.4 环境振动Z计权因子 ....................................................................................................4 3.5 振动功能区划...............................................................................................................4 3.6 环境振动限值...............................................................................................................5 3.7 环境振动监测要求.......................................................................................................5 3.8 环境振动功能区的划分...............................................................................................9

《噪声与振动控制工程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噪声与振动控制工程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三:《噪声与振动控制工程技术导则》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noise and vibritioncontrol engineering(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噪声与振动控制工程技术导则》编制组目录1 任务来源 (1)2 标准制定必要性 (1)3 主要工作过程 (1)4 国内外相关标准研究 (2)5 同类工程现状调研 (2)6 主要技术内容及说明 (3)7 标准实施建议 (16)1 任务来源《噪声与振动控制工程技术导则》编制任务由原国家环保总局于2006年下达,下达文件名称为《关于下达2006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环办函〔2006〕371 号),项目序号99,项目统一编号1439。

编制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国家环境保护城市噪声振动控制工程技术中心、深圳中雅机电实业有限公司、北京绿创声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正升声学科技有限公司。

2 标准制定必要性环境噪声与环境振动是一种物理能量的传播与扩散,通常随距离的平方反比衰减,本身不存在残留的有害物质,故具有一定的空间局部性和时间局部性。

虽然与其他环境污染相比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有限,但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由工业建设和交通运输等引发的环境噪声与振动污染对人们工作、学习及生活的干扰与日俱增,对身心健康的危害已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据统计,在全国各地环境污染投诉中,噪声与振动的投诉比例始终高居首位,由此引发的环保纠纷和维权诉讼也呈不断上升趋势。

经过相关科研、设计和施工单位多年来的共同努力,我国噪声振动控制技术领域的总体水平已经得到迅速提升,取得了大量科研成果、攻克了很多技术难题,全国各地、各行业也都实施了大量环境噪声振动治理工程,为改善人居声学环境做出了积极努力。

但就噪声与振动控制工程的总体水平而言,其有效性、可靠性和规范化、合理化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

为了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使噪声与振动污染控制工程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有序发展,迫切需要制定噪声与振动控制工程指导性技术规范。

关于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实施意见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全力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美丽中国建设,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思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总要求,以监测先行、监测灵敏、监测准确为导向,以更高标准保证监测数据“真、准、全、快、新”为目标,以科学客观权威反映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为宗旨,健全天空地海一体化监测网络,加速监测技术数智化转型,筑牢高质量监测数据根基,强化高效能监测管理,实现高水平业务支撑,更好发挥生态环境监测对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的支撑、引领和服务作用,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贡献监测力量。

(二)建设目标未来五年,生态环境监测数智化转型加速推进,监测数据质量持续改善,应用支撑更加高效,先行示范取得实效,监测管理体制机制更加顺畅,监测基础能力全面加强,现代化监测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

在数智化转型方面,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符合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新技术充分应用,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智能化改造基本完成,与数字化相适应的新一代监测技术体系基本建立,监测数据采集、传输、处理、分析及应用支撑基本实现全链条流程化、智能化,智慧监测全面推进。

在数据质量方面,覆盖全部监测活动的“人机料法环测”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基本建立,全国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真、准、全得到有效保障,新拓展业务领域的质量管理体系同步建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造假得到有效遏制。

在基础能力方面,实施天空地海一体化监测网络、监测科技创新、强基层补短板、监测人才培养等四大能力建设工程,用5年左右时间,在重点区域建成若干一体化监测示范区,推出100个左右监测现代化市县优秀案例,完成监测技术人员轮训。

展望2035年,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基本建成,生态环境监测综合实力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综述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综述

功能区监测采用GB 3096 附录B 中定点监测法。 能满足监测仪器测试条件安全可靠。 监测点位能保持长期稳定。 能避开反射面和附近的固定噪声源。 监测点位应兼顾行政区划分。 4 类声环境功能区选择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 监测点位数量:巨大、特大城市≥20 个;大城市 ≥15 个;中等城市≥10 个;小城市≥7 个。
0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1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 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2 类声环境功 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 区域。3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 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4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 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 类和4b 类两种类型。4a 类为高速公路、一 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 道两侧区域;4b 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
测 量 时 间 每个监测点位测量 20 min 的等效连 续A 声级Leq 记录累积百分声级L10、L 50、L90、Lmax、Lmin 和 标准偏差(SD);分类记 录车流量。
L10:在测量时间内有10%的时间A声级超过 的值,相当于噪声的平均峰值;
监 测 时 间
每个城市监测日期应相对 固定,监测应避开节假日 和非正常工作日。
监 测 时 间
分别测量昼间和夜间时段。监测工 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每个 城市监测日期应相对固定,监测应 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敏感建筑物室内: 距墙面和其它反射面至少 1米,距窗1.5米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距地面1. 2-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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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振动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doc附件4H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环境振动监测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monitoring of environmental vibration(二次征求意见稿)2014-□□-□□发布2014-□□-□□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目次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振动环境功能区的分类及要求 (4)5 环境振动测量仪器 (4)6 环境振动监测布点及测量 (7)7 质量保证/质量控制 (11)8 数据处理和报告 (11)附录A (资料性附录) 环境振动监测原始记录表 (18)前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订监测规范”的要求,为统一、规范我国环境振动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振动测量仪器、监测布点与测量、质量保证与控制、监测数据的处理及报告编制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长沙环保职业技术学院、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4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4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环境振动监测技术规范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交通干线、桥梁、轨道交通、铁路、工业企业厂界、施工工地场界等环境振动的监测。

其他未列入的环境振动监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振动测量仪器、监测布点与测量、质量保证与控制、监测数据的处理及报告编制等技术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8170 数值修约规则GB 10070 振动环境质量标准GB/T 13441.1-2007 机械振动与冲击人体暴露于全身振动的评价第1部分:一般要求GB/T 23716-2009 人体对振动的响应测量仪器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振动 vibration是一种介质的波动,度量的物理量主要有频率、强度、振动方向和暴露时间。

3.2强度 intensity振动强度的物理量有位移、速度、加速度等。

3.3环境振动 environmental vibration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振动。

3.4振动加速度级 vibrational acceleration level加速度与基准加速度之比的以10为底的对数乘以20,记为V AL 。

单位为分贝,dB 。

)/lg(200a a VAL(1)式中:VAL ——振动加速度级,dB ;a ——振动加速度有效值,m/s 2;a——基准加速度,0a=10-6 m/s2。

3.5振级vibration level按GB/T 13441.1-2007规定的全身振动不同频率计权因子修正后得到的振动加速度级,简称振级,记为VL。

单位为分贝,dB 。

3.6Z振级vibrational level of whole body in the z direction垂直于地面方向,并按GB/T 13441.1-2007规定的全身振动k W计权因子修正后得到的振动加速度级,记为z VL。

单位为分贝,dB。

3.7累计百分Z振级vibrational level of whole body in the z direction for percent在规定的测量时间T内,有N%时间的Z 振级超过某一z VL值,这个z VL值叫做累计百分Z振级,记为zNVL。

单位为分贝,dB。

3.8等效连续Z振级equivalent continuous vibrational level of whole body in the z direction 在某规定时间内Z振级的能量平均值,用VL表示。

单位为分贝,dB。

zeq3.9稳态振动steady-state vibration观测时间内振级变化≤3dB的环境振动。

以VL为评价量。

包括旋转机械类(例如通风机、zeq发电机、电动机、水泵等)和往复运动机械类(例如柴油机、空压机、纺织机等)等所引起的环境振动。

3.10冲击振动impact vibration具有突发性振级变化的环境振动,包括锻压机械类(例如锻锤、冲床等)和建筑施工机械类(例如打桩机等)及爆破等所引起的环境振动。

以max z VL为评价量。

3.11随机振动random vibration不能预先确定振级的环境振动,包括道路交通振动、桥梁振动和居民生活振动(例如房屋装修、厨房操作等)等所引起的环境振动。

以10z VL为评价量。

3.12区域环境振动environmental vibration of area由稳态振动、冲击振动和随机振动所引起的某一功能区一定时间内的环境振动状况。

3.13振动源环境振动environmental vibration of source由固定式单个振动源或集合振动源引起的工业企业厂界、施工场界、交通干线两侧等区域边界一定范围内的振动状况。

3.14背景振动background vibration指与待测振动产生的环境振动无关的环境振动。

3.15厂界boundary指企事业单位法定区域最外沿的界线。

3.16建筑施工场界boundary of construction site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场地边界或建筑施工过程中实际使用的施工场地边界。

3.17昼间day time、夜间night time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环境振动污染防治的需要(如考虑时差、作息习惯差异等)而对昼间、夜间的划分另有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3.18城市city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和镇。

3.19城市规划区urban planning area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3.20乡村rural area乡村是指除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如村庄、集镇等。

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3.21道路交通road transit指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应根据交通规划、城市规划确认。

3.22铁路交通railway transit以动力集中方式或动力分散方式牵引,行驶于固定钢轨线路上的客货运输系统。

3.23城市轨道交通urban rail transit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轨道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系统。

3.24振动敏感建筑物vibration-sensitive buildings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振动环境保护要求较高的建筑物。

4.振动环境功能区的分类及要求参见GB 10070的规定。

5 环境振动测量仪器5.1 仪器构成环境振动仪器一般由拾振器、放大器和衰减器、频率计权、检波-平均、指示器等部分组成。

仪器具体构成见图1。

图1 环境振动仪的组成5.1.1 拾振器拾振器通常采用压电加速度计,它用来将振动信号变换成与振动加速度成正比的电信号。

由于环境振动振级和频率都较低,因此选用高灵敏度低频压电加速度计。

拾振器内部通常带有前置放大器,起阻抗变换和增益输出作用,而且可以接较长的电缆。

拾振器可以是三轴向的,但在环线性拾振器 放大器 衰减器 全身垂直全身水平计权 检波—平均 指示器 频率限止电路境振动测量中只需要单轴向,而且当拾振器垂向放置时,测量垂向Z振级z VL,当水平放置时,测量水平方向振级y x VL 。

5.1.2 放大器和衰减器放大器和衰减器用来将微弱的电信号进行放大,而当输入电信号较大(高振级)时又要将其进行衰减,以扩大测量范围。

通常测量范围为60 ~ 140dB。

5.1.3 频率计权网络环境振动测量一般使用垂向频率计权网络以测量全身垂向Z振级,但仪器中往往也包含有水平频率计权网络以测量全身水平X-Y振级,使用平直频率响应测量振动加速度级。

振动频率计权的频率响应曲线见图2。

5.1.4 频率限止电路频率限止电路由高通与低通滤波器组成,它使振级测量的频率范围限制在1 ~ 80Hz,也就是只允许1 ~ 80Hz范围内的信号不衰减通过,其余信号均被衰减。

这样可以保证测量结果不受其它频率信号的干扰和影响。

5.1.5 检波-平均检波-平均用来对放大后的交流信号进行检波,检波-平均输出的直流信号与输入交流信号的有效值成比例。

振动仪应具有时间常数为1s或8s的指数平均,以测量瞬时振级;也可通过开关选择至少60s的线性积分均方平均,以测量等效连续振级。

图2 振动频率计权的频率响应曲线5.1.6 指示器指示器用来指示被测环境振级值(dB),指示器一般用数字显示。

数字显示器具有读数直观、准确的优点。

一般由LCD(液晶显示器)或LED(发光二极管显示器)来显示测量的计权振级值结果。

为了能对测量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处理,有的环境振动测量仪器在内部装有或外加数据处理单元,并将结果打印出来。

5.2 仪器性能要求5.2.1 用于测量环境振动的仪器,其性能应符合GB/T 13441.1-2007有关规定。

仪器的准确度应为2级或1级。

拾振器一般采用压电式加速度计,电压灵敏度400mV(峰值)/g,频率范围1~160Hz,横向灵敏度比≤5%,幅值线性<5%。

5.2.2 用于测量环境振动的仪器,应能测量振动加速度的有效值。

5.2.3 用于测量环境振动的仪器应至少具有全身垂向频率计权(W.B.z),也可以包含有全身水平频率计权(W.B.x-y)和平直频率响应和允差应符合GB/T 23716-2009的规定。

5.2.4 用于测量环境振动的仪器应具有指数时间计权和线性平均功能。

指数时间计权的时间参数为1s,也可以包含8s;线性平均时间至少为20min。

5.3 仪器保养5.3.1 振动仪器不用时,应干燥保存。

5.3.2 监测仪器应避免放置于高温、潮湿、有污水、灰尘的地方,避免阳光直射,经常保持仪器外部清洁。

5.3.3 安装电池或外接电源应注意极性,切勿反接。

仪器使用完毕,应取出电池。

5.3.4 电池电压不足时,应及时更换电池。

5.3.5 仪器长期不用时,每月通电2h,潮湿天气应每周充电2h。

5.4 仪器检定和校准5.4.1 振动监测仪器应定期送到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检定为合格并在计量有效期限内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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