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产生背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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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诞生记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诞生记

档案春秋︱婚姻自己当家: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诞生记1950年5月,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颁布实施。

当时,参与起草这部《婚姻法》的都有哪些人?在起草这部法律的过程中,发生过什么故事吗?两封来信2001年8月24日《人民日报》(海外版)第7版刊登了一封读者来信,称是毛泽东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的。

而两个月后,《人民日报》(海外版)又刊登了一封读者来信,对上一封来信提出了异议。

来信内容如下:《人民日报》海外版总编同志:您好!今年8月25日我阅读了你报“2001年8月24日”发表的《毛泽东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一文,我认为文中有一部分是事实,但关于毛泽东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部分不是事实。

本着对历史负责的态度,我作为原中央妇委委员、当时参与起草工作的成员之一,有责任将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起草过程作出说明,以还历史本来面目。

对于起草第一部《婚姻法》,虽然已过去50多年了,但这部法律的诞生过程,却仍深深留在我的记忆里。

大约是在1948年秋冬,刘少奇同志在河北平山县西柏坡村,和在该村的中共中央妇女运动委员会的委员们谈话,布置起草《婚姻法》的工作,为新中国成立后颁布法律做准备。

当时,中央妇委副书记邓颖超同志和大部分妇委委员刚刚从农村开展土地改革回来,深切了解农村青年男女迫切要求婚姻自由的愿望。

党中央的想法与群众的愿望正相吻合,中央妇委的同志很乐意地接受了这项任务。

经过几个月的努力,中央妇委拟定出了《婚姻法》初稿。

大约1949年3月初稿即从西柏坡带进了新解放的北平。

建国后,邓颖超同志把初稿送交党中央。

经过中央书记处讨论修改后,由党中央转送中央人民政府。

第一部《婚姻法》的起草过程就是这样。

当时王明是政务院法制委员会主任,他看过这个稿子是事实,但没有参与起草,也没有参与讨论,送中央政府之前,有没有提意见,我不了解,但决不是他起草的。

两封来信,对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的起草过程,是截然不同的两种说法。

仅就两篇文章来看,罗琼是亲自参与者,应该说更可信一些。

1950年《婚姻法》的评价及其对现代婚姻制度的启示

1950年《婚姻法》的评价及其对现代婚姻制度的启示

1950年《婚姻法》的评价及其对现代婚姻制度的启示作者:徐雏来源:《科技经济市场》2015年第03期摘要:1950年的《婚姻法》自颁布起便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不仅仅维系和巩固了建国初期革命的成功果实,更是解放了千百年来被压榨的妇女,实现了我国婚姻制度历史上开天辟地的巨变,虽然具有一定的不足,但是瑕不掩瑜,并对我们现代社会具有深深的启示。

通过1950年《婚姻法》来看现代社会,借鉴其经验,汲取其教训,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型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

关键词:婚姻;婚姻法;妇女地位;男女平等;婚姻家庭关系0 引语婚姻作为人类一项最基本的权利,一直被视为甜美与幸福的象征。

作为具有维系社会稳定和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法律,也通过对婚姻的规定,来确立婚姻制度行之有效的规范,以确保婚姻双方的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和整个社会公序良俗的稳定和发展。

1950年的《婚姻法》作为新中国建立初期最为重要的法律规定之一,不仅仅维系和巩固了建国初期革命的成功果实,更是解放了千百年来被压榨的妇女,实现了我国婚姻制度历史上开天辟地的巨变,对我国现代婚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具有深深的启示。

1 1950年《婚姻法》颁布的背景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是伴随着浓厚的封建残余和悲惨的妇女地位而开始的。

首先,大量的封建残余的存在导致中国妇女没有婚姻自由。

包办、买卖、童养媳、早婚、重婚、纳妾等是当时最主要的婚姻形式。

“包办买卖婚姻造成的严重恶果之一便是助长了童养媳习俗。

许多经济困难、生活穷苦的农民怕儿子长大了娶不起媳妇,就去那些生活更为穷苦的家庭抱养童养媳,特别是广东省等南方省份童养媳极为普遍。

”其次,广大妇女特别是生活在农村地区的独女地位低下,生活困苦,完全没有人格尊严和幸福可言。

受到中国传统的“男尊女卑”式的封建思想的影响,不论是在接受教育方面,还是在生活的物质水平和精神慰藉方面,妇女均享受不到与男子同样的平等权利,社会地位极为低下。

例如在中国南方的广东省,广大妇女承担着家庭里的主要生产和劳务,却没有任何地位,享受不到本该有的幸福生活,经常受到丈夫的虐待。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诞生_上_[1]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诞生_上_[1]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它实施于1950年5月。

对于刚刚崛起于战火之中才刚刚半年的新中国来说,清理废墟,荡涤尘埃,百业待举,有多少天下大事,有多少棘手的难题,等待着新的人民政府去解决、去处理。

她何以能在那么短的时间内,拿出那么一部关系到5亿中国人民婚姻家庭生活的法律?当时,起草这部婚姻法的都是些什么人?在起草这部法律的过程中,发生过什么故事吗?为收集有关第一部婚姻法的资料,我首先把电话打到国务院民政部社会司婚姻处。

处长告诉我,婚姻处的主要工作是管理婚姻登记,与婚姻法的制定无关。

我询问1950年婚姻法的有关情况,年轻的处长笑了:“1950年我还没有出生呢!”为此,我跑到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向专门讲授婚姻法的教授请教,他们主要是研究和讲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本质特点,解释有关具体条文,有的还曾经参与了1980年和2001年两部婚姻法的制定过程,但对于1950年那部婚姻法是如何产生的,连他们都说不清楚。

我又去了全国妇联妇研所、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等专门研究机构,请教一些婚姻法问题的专家,他们告诉我,建国前夕有关部门已经着手在制定婚姻法,至于具体情况,他们也说不出个所以然来。

我禁不住有些吃惊,我们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文明史,还有案可查,对于这部曾经对中国人民的婚姻家庭生活产生过广泛和深远影响的婚姻法,它是如何制定出来的,却成为一个谜!这才刚刚过去50年,再过50年,再过100年,还能揭开它的谜底吗?正在这时,我意外看到《人民日报》(海外版)2001年8月24日第七版上的一篇文章,《毛泽东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

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功夫!这篇文章为我深入采访提供了重要线索。

遗憾的是《人民日报》(海外版)发表的这篇文章没有署名,只是注明摘自《信息参考报》。

打了一圈电话,北京没有《信息参考报》,最后好不容易在浙江找到了它。

人家告诉我,文章不是他们原发,他们是从《情系中华》杂志上选摘来的。

又与《情系中华》杂志联系,我先后给作者去了两封信,都没有回复。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诞生始末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诞生始末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诞生始末作者:暂无来源:《检察风云》 2011年第1期文/1可立波201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涉及近年的婚姻热门话题——房产、孩子、外遇等,唤起了人们对婚姻法的关注。

实际上,在新中国成立伊始,婚姻法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关心和讨论的热点话题,也是党和政府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当然不同时期关注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邓颖超等领导制定新中国婚姻法1949年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共同纲领》和《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这两部法律实际构成了组织建立新中国的临时宪法。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作为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受到了广大妇女同胞的欢迎。

1948年5月,中央妇委向中央建议召开—次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得到批准。

1948年9月2C日至10月6日,中共中央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华北、山东、晋绥、陕甘宁、华中等各解放区妇联领导干部、各解放区中央局妇委会委员,区党委民运部部长等参加会议。

中央妇委代理书记邓颖超(中央妇委书记蔡畅正在东北解放区工作)主持会议,中共中央领导叭朱德、刘少奇、周恩来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

邓颖超代表中央妇委作工作报告。

关于婚姻问题,邓颖超强调两点:其一,婚姻制度是和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密切联系的;其二,干部婚姻问题是社会婚姻问题的一部分,同样应实行婚姻自由政策。

只要合乎法律手续,不要随便干涉人家的婚姻。

会议期间,刘少奇专门召见了邓颖超等中央妇委的同志,把起草新中国婚姻法草案的任务交给了中央妇委。

刘少奇还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交给邓颖超作为参考。

这本小册子是1931年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主席毛泽东签发实施的,体现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

刘少奇说:“你们还要深入调查研究解放区的婚姻状况,总结解放区这些年来执行婚姻条例的经验教训,反复讨论,再动手起草。

”邓颖超兴奋地说:“太好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读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读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读2019一、立法沿革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全文共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

1950年《婚姻法》体现的是新生的人民政权运用法律手段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整合和规范、破除旧式婚姻制度、建立并推行新型婚姻家庭关系的制度安排。

为了发展新中国各项事业,特别是打碎一切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枷锁,必须要建立一个崭新的、合乎新社会发展的婚姻制度,尤其是把妇女从旧婚姻制度这条锁链下解放出来。

为此,1950年《婚姻法》开宗明义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

禁止童养媳。

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

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这既表明了党和政府废除旧式封建婚姻制度的严正立场和坚定态度,也体现了新制度下的婚姻家庭观念。

与此同时,党和政府开展了一系列宣传和贯彻《婚姻法》的运动,旨在加速旧式婚姻制度的衰亡和进一步确立适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新型婚姻家庭关系。

但是1950年《婚姻法》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

当时《婚姻法》立法的重点在于废旧立新,即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建立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很多问题都规定得比较简略,内容过于原则,不够具体,条文较少。

而新时期非常需要修改1950年的婚姻法,需要根据当时面临的新的情况和问题来制订第二部婚姻法,并通过第二部婚姻法的宣传教育与贯彻执行工作,使我们在文革中遭到破坏的婚姻家庭法制重新回到健康发展的轨道上来。

上述是1980年婚姻法立法的历史背景。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第一部婚姻法

第一部婚姻法

第一部婚姻法第一部婚姻法婚姻是人类社会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促进家庭稳定、保障婚姻关系和子女合法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婚姻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婚姻法》,并在实施过程中进行多次修订和完善。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法律精神、婚姻登记以及离婚等方面探讨我国《婚姻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一、历史背景在我国,婚姻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

古代社会的婚姻制度多为封建式的安排,妇女地位低下,婚姻自由受到限制。

直到20世纪,特别是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开始逐步改革婚姻制度。

1980年,我国第一部《婚姻法》诞生,标志着我国婚姻制度改革的开始。

二、法律精神《婚姻法》的制定和修订,秉持着维护家庭稳定、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的原则。

婚姻法的核心精神是平等自由、互敬互爱、协议离婚,旨在促进夫妻之间的平等关系,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

三、婚姻登记《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男女双方应年满22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结婚。

婚姻登记是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程序,必须由民政部门予以登记确认。

四、离婚离婚是《婚姻法》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在婚姻关系破裂时,夫妻双方可以自愿协议离婚,经人民法院确认即为离婚。

除协议离婚外,还有被动离婚的情况,如重婚、犯罪以及家庭暴力等。

在这些情况下,被害方有权要求离婚。

总结《婚姻法》的实施为我国社会提供了一系列法律保障,使得婚姻关系更加平等和健康发展。

它的出台不仅保障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还为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国在不断完善《婚姻法》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婚姻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婚姻家庭的法律意识,倡导尊重和关爱,构建和谐社会。

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诞生纪事

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诞生纪事

称中央妇委 )从此成了妇女解放运动决策层的 ,

名成员 。自14 年 中国妇女 “ 99 一大” 开始 , 她
就在全国妇联工作, 并担任熏要职务 , 直至18 99 年以7 岁高龄离休 。 8 罗琼的秘书告诉我 , 罗琼大
13 年 1 91 2月 1日,《 中华苏 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颁布 结婚证
维普资讯 http://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法律 《 新 婚姻法 》 颁布实施。 对于刚刚崛起干战火之中的新中国来说 .清理废墟 .荡涤尘埃 .百业待举。有 多少天 下大事 . 有多少棘手的难题 . 等待着人民政府去解 决、 去处理。她何以能在那么短的时间 内.拿出那么一部关系到五万万中国人民婚姻家庭生活的法律? 当时.起草这部 《 婚姻法》的都是些什么人?在起草这部法律 的过程中,发生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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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 封 来 信
2 0 年 8 2 1《 民 I撤 》 ( 0 1 月 4I 人 1 海外版 ) 笫7版刊髓
了一封 滨荷来信 . 称是毛 泽东指定 王口起 草《 月 蟠娴 法》 . 的 县体 l窬如下: 内 新 中 国成 立后 。 毛 泽 东 团 结 一 切 可 以 团结
研究 室 , 中共中央、 文献研究室审定后批复 :罗琼同志的 文帝属实。
难 忘 西 柏 坡
当年婚姻法7 人起草小组其他6 位大姐邓颖超 、 帅盂奇、 康克清、 杨之华、 李培之、 王汝琪都已经去世, 唯有罗琼大
姐还健在 。
在河北平 山县西拍坡村 ,和在该村的中共 中央 妇 女 运动委 员会 的委 员们谈 话 ,布置起 草婚 姻 法的工作 ,为建国后颁布法律做准备。当时,中 央妇委副书记邓颖超 同志和大部分妇委委 员刚 刚从 农村 开展 土地 改革 回来 ,深 切 了解农村 青 年 男女迫切 要 求婚姻 自由的 愿望 。 党 中央 的想 法与群众的愿望正相吻合 ,中央妇委的同志很 乐意地接 受 了这项任 务 。 经过 几个 月的努 力 , 中央妇委 拟 定 出了婚 姻法初稿。大约 14 年3 99 月初稿即从西柏坡带进 了新解放的北平。建国后,邓颖超同志把初稿送 交党 中央。经过 中央书记 处讨论修改后 ,由党 中

中国婚姻法发展历程

中国婚姻法发展历程

中国婚姻法发展历程婚姻法是指规范婚姻关系的法律法规。

在中国,婚姻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从最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制定到现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订案》,经历了多次的修订,以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需求。

本文将以时间顺序为基础,回顾中国婚姻法的发展历程。

一、1950年代-1970年代:平等为基础的初步尝试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推动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1950年代制定了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该法律保障了男女平等的婚姻权利,废除了以男性为中心的封建婚姻制度,承认了民主婚姻自由和离婚权。

此外,该法还禁止包办婚姻和封建礼俗,提倡平等、民主、科学、卫生的婚姻制度。

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推进和文化大革命的兴起,中国的婚姻法实施出现了一些问题。

婚姻失去了个人意愿和自由选择的成分,大量的干部婚姻由组织安排,导致很多不幸福的婚姻关系。

二、1980年代-1990年代:激进改革与逐渐平衡社会主义制度改革开放以后,中国逐渐恢复了婚姻自由,推行了一系列的婚姻制度改革。

1980年代,中国重新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进一步强调了婚姻的平等、自愿和离婚自由原则。

与此同时,也进行了一系列保护妇女权益的立法,如《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中应当平等相待,男女在家庭内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1990年代,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婚姻法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这一时期出台的法律修订案,对婚前财产、婚姻继承和家庭暴力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和规定,更进一步保障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此外,法律还提供了更多离婚机会和途径,允许夫妻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离婚,并保证婚姻解除后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三、21世纪以来:维护家庭稳定与关注个人发展21世纪以来,中国的婚姻法进一步偏重于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关注个人的发展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订案》于2001年颁布,并在以后的十几年里进行了多次的修订。

这些修改主要关注的是婚姻财产、离婚程序和子女抚养权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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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产生的背景研究
摘要: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是建国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它的产生有多方面的原因。

民主革命时期的婚姻立法为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产生奠定了充足的理论基础,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建国后的婚姻家庭状况和社会发展要求制定一部新的婚姻法;马克思主义关于婚姻家庭的理论是第一部婚姻法制定的理论渊源。

关键词:新中国;婚姻法;背景
一、民主革命时期的婚姻立法经验
民主革命时期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从属于反帝、反封建革命的总任务,它的任务是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地区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了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

民主革命时期的婚姻立法为建国初期的婚姻立法奠定了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从苏区、抗日根据地到解放区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都为建国初期的婚姻立法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其中,苏区的婚姻立法为之后的婚姻家庭制度提供了婚姻法条文结构的初步框架,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众多的地区性婚姻条例丰富了建国前婚姻法律体系的内容。

虽然当时婚姻家庭制度具有时代性和局限性,但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这些时期的婚姻立法和实践为新中国成立后在全国解放内消灭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建立新的婚姻家庭制度提供了更为宝贵的经验。

早在新中国成立的前夕,刘少奇在1948年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上就开始布置起草新中国婚姻法的任务。

起草小组继承和发展了民
主革命时期的婚姻条例的主要内容,参考了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法,组成不同的调查小组到城乡进行婚姻问的专题调查和考察,结合各地的婚姻案件判决书和调查作出统计和报告,这些都为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颁布做好了准备工作,推动了新中国婚姻成立后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进程。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婚姻家庭状况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中国从此走向了独立、民主、统一的道路。

从”五四”运动开始,广大革命志士和人民群众一直为推翻使妇女备受压迫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而奋斗,民主革命时期妇女解放运动和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蓬勃发展,到全国解放时妇女的地位已经大大提高。

随着土地改革和社会改革的进行,延续了数千年的封建土地剥削制度被彻底废除,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妇女逐渐在经济上和政治上得到解放,开始摆脱残余的封建婚姻思想,改变封建旧式婚姻习俗,打破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统治。

刚结束战争的新中国百业待举,面临着各项艰巨的任务,而婚姻法关系是到每一个人的法律,以婚姻关系为基础建立的家庭关系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发展水平与婚姻家庭关系密切相关。

新中国成立后,社会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由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发展成为新民主主义社会,旧中国的各项旧的社会制度成为了建国后社会发展的绊脚石。

随着各项社会改革的进行,开始了跨时代的社会变迁,广大人民开始树立婚姻自由的观念,但是封建婚姻家庭制
度的残余仍有存在,一些地区仍存在包办、买卖婚姻,干涉婚姻自由和虐待妇女的现象大量存在甚至引起妇女自杀。

据不完全统计,”山西省50多个县1949年1月至10月共发生妇女人命案464件,其中被迫害致死者占25%,因要求解除婚姻无结果而自杀者占40%,因受家庭虐待自杀者占20%,因家庭纠纷自杀者占12%。

[1]旧的婚姻家庭制度与人们追求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相脱节,广大人民反抗封建制度压迫的愿望愈加强烈,旧的婚姻法家庭制度成为了”新生的社会肌体上已经衰亡的细胞”,所以,在全国范围内亟需进行婚姻家庭制度改革以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为着新社会在政治上、经济上和文化上建设力量的增长,特别是为着解开一切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枷锁,随着全部社会制度的根本改变,必须把男男女女尤其是妇女从旧婚姻制度这条锁链下解放出来,并建立一个崭新的合乎新社会发展的婚姻制度”。

[2]新的社会制度确立的最好方式就是赋予其法律形式和意义,因为法律是教育和惩罚的结合体,它能加速旧的社会制度的灭亡,从而树立新制度的权威性。

因此,为了推动建国后各项社会事业的进行,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为原则、颁布新婚姻法就成为了当时社会改革的首要任务,这也是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发展的必然。

三、马克思主义婚姻家庭理论的指导
自”五四”时期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广泛传播之后,马克思主义逐渐成为各个领域的指导思想,其中,马克思主义关于婚姻家庭的理论是中国近现代婚姻家庭制度的理论渊源。

民主革命时期的婚姻立
法正是在中国共产党革命政权的领导下,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关于婚姻家庭的基本理论指导了中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实践。

马克思主义理论宝库中论述婚姻和家庭问题的重要文献,主要有马克思的《论离婚法草案》(1842年)、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共产党宣言》(1848年)、恩格斯的《反杜林论》(1878年)和《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84年),以及列宁的《论对马克思主义的讽刺和”帝国主义经济主义”》等等。

马克思主义关于婚姻和家庭理论的经典论述,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马克思、恩格斯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总结出了前所未有的科学理论。

马克思主义认为,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它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有社会性,虽然婚姻家庭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是自然关系,一方面是社会关系,[3]但是其本质是社会关系。

正如马克思所说,”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4]
第二,关于婚姻家庭变化发展的规律。

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关系的变化会引起婚姻家庭变化,一定的婚姻家庭形态总是与社会的发展进程一致。

”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究竟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

……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的家庭制度、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

”[5]所以,人类不可以超越自己所处的自己所处的时代选择其他历史类型的婚姻形式。

第三,关于妇女解放和婚姻家庭制度改革。

马克思和恩格斯历来对妇女解放和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问题都十分重视。

在剥削社会的性别歧视的现象十分严重,因而剥削阶级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以男尊女卑为特征的,所以改革旧的婚姻家庭制度就必须解放妇女。

恩格斯在论述一夫一妻个体家庭产生时指出,女性受压迫的原因在于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因此他提出妇女解放的道路--只有在废除了资本对男女双方的剥削并把私人的家务劳动变成一种行业之后,男女的真正的平等才能实现。

[6]对如何才能实现婚姻自由的问题上,恩格斯认为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近体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

[7]除此之外,马克思主义理论中还有大量关于离婚问题的论述体现了离婚自由的思想,这些都对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制定起到了指导作用。

参考文献:
[1]马起:《中国革命与婚姻家庭》,辽宁人民出版社1959年,第70页;
[2]黄传会:《天下婚姻共和国三部婚姻法纪事》,文汇出版社2004年,第51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3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83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7卷,第477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第339-340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95页。

作者简介:谭娜娜(1986-),女,汉族,山东济宁人,天津商业大学2008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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