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产生背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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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产生的背景研究

摘要: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是建国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它的产生有多方面的原因。民主革命时期的婚姻立法为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产生奠定了充足的理论基础,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建国后的婚姻家庭状况和社会发展要求制定一部新的婚姻法;马克思主义关于婚姻家庭的理论是第一部婚姻法制定的理论渊源。

关键词:新中国;婚姻法;背景

一、民主革命时期的婚姻立法经验

民主革命时期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从属于反帝、反封建革命的总任务,它的任务是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地区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了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民主革命时期的婚姻立法为建国初期的婚姻立法奠定了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从苏区、抗日根据地到解放区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都为建国初期的婚姻立法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其中,苏区的婚姻立法为之后的婚姻家庭制度提供了婚姻法条文结构的初步框架,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众多的地区性婚姻条例丰富了建国前婚姻法律体系的内容。虽然当时婚姻家庭制度具有时代性和局限性,但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这些时期的婚姻立法和实践为新中国成立后在全国解放内消灭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建立新的婚姻家庭制度提供了更为宝贵的经验。

早在新中国成立的前夕,刘少奇在1948年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上就开始布置起草新中国婚姻法的任务。起草小组继承和发展了民

主革命时期的婚姻条例的主要内容,参考了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法,组成不同的调查小组到城乡进行婚姻问的专题调查和考察,结合各地的婚姻案件判决书和调查作出统计和报告,这些都为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颁布做好了准备工作,推动了新中国婚姻成立后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进程。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婚姻家庭状况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中国从此走向了独立、民主、统一的道路。从”五四”运动开始,广大革命志士和人民群众一直为推翻使妇女备受压迫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而奋斗,民主革命时期妇女解放运动和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蓬勃发展,到全国解放时妇女的地位已经大大提高。随着土地改革和社会改革的进行,延续了数千年的封建土地剥削制度被彻底废除,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妇女逐渐在经济上和政治上得到解放,开始摆脱残余的封建婚姻思想,改变封建旧式婚姻习俗,打破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统治。

刚结束战争的新中国百业待举,面临着各项艰巨的任务,而婚姻法关系是到每一个人的法律,以婚姻关系为基础建立的家庭关系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发展水平与婚姻家庭关系密切相关。新中国成立后,社会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由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发展成为新民主主义社会,旧中国的各项旧的社会制度成为了建国后社会发展的绊脚石。随着各项社会改革的进行,开始了跨时代的社会变迁,广大人民开始树立婚姻自由的观念,但是封建婚姻家庭制

度的残余仍有存在,一些地区仍存在包办、买卖婚姻,干涉婚姻自由和虐待妇女的现象大量存在甚至引起妇女自杀。据不完全统计,”山西省50多个县1949年1月至10月共发生妇女人命案464件,其中被迫害致死者占25%,因要求解除婚姻无结果而自杀者占40%,因受家庭虐待自杀者占20%,因家庭纠纷自杀者占12%。

[1]旧的婚姻家庭制度与人们追求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相脱节,广大人民反抗封建制度压迫的愿望愈加强烈,旧的婚姻法家庭制度成为了”新生的社会肌体上已经衰亡的细胞”,所以,在全国范围内亟需进行婚姻家庭制度改革以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为着新社会在政治上、经济上和文化上建设力量的增长,特别是为着解开一切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枷锁,随着全部社会制度的根本改变,必须把男男女女尤其是妇女从旧婚姻制度这条锁链下解放出来,并建立一个崭新的合乎新社会发展的婚姻制度”。[2]新的社会制度确立的最好方式就是赋予其法律形式和意义,因为法律是教育和惩罚的结合体,它能加速旧的社会制度的灭亡,从而树立新制度的权威性。因此,为了推动建国后各项社会事业的进行,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为原则、颁布新婚姻法就成为了当时社会改革的首要任务,这也是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发展的必然。

三、马克思主义婚姻家庭理论的指导

自”五四”时期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广泛传播之后,马克思主义逐渐成为各个领域的指导思想,其中,马克思主义关于婚姻家庭的理论是中国近现代婚姻家庭制度的理论渊源。民主革命时期的婚姻立

法正是在中国共产党革命政权的领导下,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关于婚姻家庭的基本理论指导了中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实践。马克思主义理论宝库中论述婚姻和家庭问题的重要文献,主要有马克思的《论离婚法草案》(1842年)、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共产党宣言》(1848年)、恩格斯的《反杜林论》(1878年)和《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84年),以及列宁的《论对马克思主义的讽刺和”帝国主义经济主义”》等等。马克思主义关于婚姻和家庭理论的经典论述,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马克思、恩格斯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总结出了前所未有的科学理论。马克思主义认为,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它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有社会性,虽然婚姻家庭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是自然关系,一方面是社会关系,[3]但是其本质是社会关系。正如马克思所说,”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4]

第二,关于婚姻家庭变化发展的规律。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关系的变化会引起婚姻家庭变化,一定的婚姻家庭形态总是与社会的发展进程一致。”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究竟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的家庭制度、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5]所以,人类不可以超越自己所处的自己所处的时代选择其他历史类型的婚姻形式。

第三,关于妇女解放和婚姻家庭制度改革。马克思和恩格斯历来对妇女解放和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问题都十分重视。在剥削社会的性别歧视的现象十分严重,因而剥削阶级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以男尊女卑为特征的,所以改革旧的婚姻家庭制度就必须解放妇女。恩格斯在论述一夫一妻个体家庭产生时指出,女性受压迫的原因在于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因此他提出妇女解放的道路--只有在废除了资本对男女双方的剥削并把私人的家务劳动变成一种行业之后,男女的真正的平等才能实现。[6]对如何才能实现婚姻自由的问题上,恩格斯认为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近体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7]除此之外,马克思主义理论中还有大量关于离婚问题的论述体现了离婚自由的思想,这些都对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制定起到了指导作用。

参考文献:

[1]马起:《中国革命与婚姻家庭》,辽宁人民出版社1959年,第70页;

[2]黄传会:《天下婚姻共和国三部婚姻法纪事》,文汇出版社2004年,第51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3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83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7卷,第477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第339-3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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