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婚姻法
第一部婚姻法

一.第一部婚姻法是什么时候颁布的?
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自1950年5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历史演变一、新中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发展我国先后颁布了1950 年、1980 年二部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于2001年进行修订,其中均规定了婚姻登记的相关内容。
1950 年婚姻法首次在我国确立了婚姻登记是结婚、离婚的必经法律程序。
为落实新的婚姻登记制度,我国原内务部或民政部,曾在1955 年、1980 年、1986 年和1994 年先后颁行过4 个婚姻登记办法或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不少司法解释。
婚姻法都是坚持婚姻登记成立的原则,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又经历了三个不同阶段,具体如下:第一个阶段是建国初期到1994年2月1日生效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以前。
在这个阶段,没有彻底坚持登记成立婚姻的原则。
早在1953年3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中,其问题九是:“结婚为什么要到人民政府登记?婚姻法施行后结婚没有登记是否必须补登记?”答:婚姻法规定:‘结婚须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
为的是人民政府应具体查明:结婚是否出于双方自愿,是否已够法定婚龄,是否买卖婚姻,是否合乎一夫一妻制,有无违背亲属间禁止结婚规定等情况;经查明合法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给以法律保护。
同时可以使男女在结婚前慎重考虑结婚问题,婚后更好地巩固夫妻关系,严肃地处理家庭问题。
因此,结婚必须男女双方亲到人民政府登记。
婚姻法施行后,婚姻登记机关已建立而不去登记是不应该的。
对事实上已结婚而仅欠缺婚姻登记手续者,仍认为是夫妻关系,可不必补行登记。
如其自愿补行登记者亦可补行登记,并发给结婚证。
在1953年3月贯彻婚姻法运动后,男女结婚时,男女双方均应遵守婚姻登记制度,进行婚姻登记。
”这一问答明确两个问题:一是实行婚姻登记的意义所在;二是明确了没有登记而“结婚”的性质——仍然可以视为夫妻关系。
可见,这一时期未登记同样可以结婚,没有彻底坚持登记成立婚姻原则。
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采取的是有条件的承认;这期间的法律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于1956年11月14日颁行的《关于未登记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复函》和1957年3月6日颁行的《关于男女双方已达婚龄未进行登记的一方提出离婚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这两个文件将社会现象意义的同居称为“事实上己经结婚,’,将法院的定性称为“有事实上的婚姻关系”。
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与实施

许 多不平 等待 遇 …… 故必 须要
从 保 护 妇 女 儿 童 利 益 出 发 ” 。
布的 民 法 亲 属 编 ,在 抗 日时 期 , 对 根 据 地 婚 姻 法 的 影 响 具 有 双 重 性 。一 方 面 , 收 和 承 认 民 法 吸 亲 属 编 的 一 些 规 定 , 利 于 提 高 有 根 据 地 婚 姻 家 庭 立 法 水 平 ; 另 但
一
嘴 一瓣i蕃舞豪 0鬻 1萋 蕊篷参 鬻 萎戆 ≥≤ 霪 蠢 鬻 鬻 螽 舞 裁美 誊辫
婚, 或受 刑之宣告 者 , 不得 与相
奸 者 结 婚 ” 不 合 理规 定 。 等 刘 少 奇 还 针 对 离婚 自由 、 军 婚 等 有 争议 的 问 题 发 表意 见 , “ 为 妇 女 在婚 姻 问 题 上 受 到 了 因
女 、 女 合 法 权 益 为 核 心的 新 民 子 主主 义婚 姻 制 度 的 本 质特 征 。
《 姻 法 》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婚 在 制思 想 指 导下 , 继 承 和 创 新 过 在 程 中 构 筑 的 法 制 框 架 结 构 相 对
完整 , 法原 则 基 本 正 确 。 立
央法律委 员会拟 出草稿 , 并经刘
少 奇 原 则 批 准 。 后 中 央 妇 委 和 以 法 制 委 员 会 又 共 同逐 条 审理 , 借 鉴 各 个 根 据 地 的 婚 姻 条 例 及 苏 联 、 鲜 、 德 等 国 的婚 姻 制 度 , 朝 东 批 判 吸 收 国 民 政 府 颁 布 的 民 法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诞生_上_[1]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诞生_上_[1]](https://img.taocdn.com/s3/m/33f70f144431b90d6c85c7f6.png)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它实施于1950年5月。
对于刚刚崛起于战火之中才刚刚半年的新中国来说,清理废墟,荡涤尘埃,百业待举,有多少天下大事,有多少棘手的难题,等待着新的人民政府去解决、去处理。
她何以能在那么短的时间内,拿出那么一部关系到5亿中国人民婚姻家庭生活的法律?当时,起草这部婚姻法的都是些什么人?在起草这部法律的过程中,发生过什么故事吗?为收集有关第一部婚姻法的资料,我首先把电话打到国务院民政部社会司婚姻处。
处长告诉我,婚姻处的主要工作是管理婚姻登记,与婚姻法的制定无关。
我询问1950年婚姻法的有关情况,年轻的处长笑了:“1950年我还没有出生呢!”为此,我跑到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向专门讲授婚姻法的教授请教,他们主要是研究和讲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本质特点,解释有关具体条文,有的还曾经参与了1980年和2001年两部婚姻法的制定过程,但对于1950年那部婚姻法是如何产生的,连他们都说不清楚。
我又去了全国妇联妇研所、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等专门研究机构,请教一些婚姻法问题的专家,他们告诉我,建国前夕有关部门已经着手在制定婚姻法,至于具体情况,他们也说不出个所以然来。
我禁不住有些吃惊,我们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文明史,还有案可查,对于这部曾经对中国人民的婚姻家庭生活产生过广泛和深远影响的婚姻法,它是如何制定出来的,却成为一个谜!这才刚刚过去50年,再过50年,再过100年,还能揭开它的谜底吗?正在这时,我意外看到《人民日报》(海外版)2001年8月24日第七版上的一篇文章,《毛泽东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
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功夫!这篇文章为我深入采访提供了重要线索。
遗憾的是《人民日报》(海外版)发表的这篇文章没有署名,只是注明摘自《信息参考报》。
打了一圈电话,北京没有《信息参考报》,最后好不容易在浙江找到了它。
人家告诉我,文章不是他们原发,他们是从《情系中华》杂志上选摘来的。
又与《情系中华》杂志联系,我先后给作者去了两封信,都没有回复。
中国真正实行一夫一妻制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中国真正实行一夫一妻制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1950年4月13日,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婚姻法》,男女在婚姻上开始平等,因为《婚姻法》正式终结了原来社会的一夫多妻制,改为一夫一妻制。
尽管在1912年时,民国元年曾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也明文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但由于社会动荡,军阀林立,形同虚设。
在古代,我国很长一段时间实行一夫多妻制,严格来讲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一名男子,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会以娶一定数量的妾为荣,越多越有身份地位。
妾看作是男子的财产,丫鬟也是财产。
妻子的地位也要远远高于妾的地位,妾和丫鬟生活得好不好,直接取决于男子与妻的态度。
《婚姻法》的颁布,对上流社会影响巨大。
因为原来大部分的老百姓基本也是一夫一妻,甚至很多连妻子都养不起。
在京剧《四郎探母》中有一段情节,就是杨四郎要跑回去看自己的原配老婆。
在《婚姻法》颁布以后,杨四郎的情况属于重婚。
所以,有很长一段时间,这部剧的上演是受限的。
目前,世界上很多伊斯兰教的国家,仍然执行的是一夫多妻制,因为在《古兰经》中是允许的。
与我们接壤的泰国,尽管是执行的一夫一妻制,但是国王纳的妃子,可是真的不少。
1950年《婚姻法》的评价及其对现代婚姻制度的启示

1950年《婚姻法》的评价及其对现代婚姻制度的启示摘要:1950年的《婚姻法》自颁布起便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不仅仅维系和巩固了建国初期革命的成功果实,更是解放了千百年来被压榨的妇女,实现了我国婚姻制度历史上开天辟地的巨变,虽然具有一定的不足,但是瑕不掩瑜,并对我们现代社会具有深深的启示。
通过1950年《婚姻法》来看现代社会,借鉴其经验,汲取其教训,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型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
关键词:婚姻;婚姻法;妇女地位;男女平等;婚姻家庭关系0 引语婚姻作为人类一项最基本的权利,一直被视为甜美与幸福的象征。
作为具有维系社会稳定和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法律,也通过对婚姻的规定,来确立婚姻制度行之有效的规范,以确保婚姻双方的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和整个社会公序良俗的稳定和发展。
1950年的《婚姻法》作为新中国建立初期最为重要的法律规定之一,不仅仅维系和巩固了建国初期革命的成功果实,更是解放了千百年来被压榨的妇女,实现了我国婚姻制度历史上开天辟地的巨变,对我国现代婚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具有深深的启示。
1 1950年《婚姻法》颁布的背景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是伴随着浓厚的封建残余和悲惨的妇女地位而开始的。
首先,大量的封建残余的存在导致中国妇女没有婚姻自由。
包办、买卖、童养媳、早婚、重婚、纳妾等是当时最主要的婚姻形式。
“包办买卖婚姻造成的严重恶果之一便是助长了童养媳习俗。
许多经济困难、生活穷苦的农民怕儿子长大了娶不起媳妇,就去那些生活更为穷苦的家庭抱养童养媳,特别是广东省等南方省份童养媳极为普遍。
”其次,广大妇女特别是生活在农村地区的独女地位低下,生活困苦,完全没有人格尊严和幸福可言。
受到中国传统的“男尊女卑”式的封建思想的影响,不论是在接受教育方面,还是在生活的物质水平和精神慰藉方面,妇女均享受不到与男子同样的平等权利,社会地位极为低下。
例如在中国南方的广东省,广大妇女承担着家庭里的主要生产和劳务,却没有任何地位,享受不到本该有的幸福生活,经常受到丈夫的虐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读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读2019一、立法沿革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全文共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
1950年《婚姻法》体现的是新生的人民政权运用法律手段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整合和规范、破除旧式婚姻制度、建立并推行新型婚姻家庭关系的制度安排。
为了发展新中国各项事业,特别是打碎一切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枷锁,必须要建立一个崭新的、合乎新社会发展的婚姻制度,尤其是把妇女从旧婚姻制度这条锁链下解放出来。
为此,1950年《婚姻法》开宗明义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
禁止童养媳。
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
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这既表明了党和政府废除旧式封建婚姻制度的严正立场和坚定态度,也体现了新制度下的婚姻家庭观念。
与此同时,党和政府开展了一系列宣传和贯彻《婚姻法》的运动,旨在加速旧式婚姻制度的衰亡和进一步确立适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新型婚姻家庭关系。
但是1950年《婚姻法》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
当时《婚姻法》立法的重点在于废旧立新,即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建立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很多问题都规定得比较简略,内容过于原则,不够具体,条文较少。
而新时期非常需要修改1950年的婚姻法,需要根据当时面临的新的情况和问题来制订第二部婚姻法,并通过第二部婚姻法的宣传教育与贯彻执行工作,使我们在文革中遭到破坏的婚姻家庭法制重新回到健康发展的轨道上来。
上述是1980年婚姻法立法的历史背景。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我国婚姻法走过的历程

我国婚姻法走过的历程一、婚姻法的初步制定与实施(1950-1980)1.1 婚姻法的初步制定(1950-1953)•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婚姻法开始被重视。
•1950年6月1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试行)》。
•该草案规定了禁止包办婚姻、废除封建礼俗、男女平等等内容。
1.2 婚姻法的实施与调整(1954-1980)•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法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1978年,中国改革开放的浪潮兴起,婚姻法也面临了新的挑战和变革。
二、婚姻法的改革与完善(1980-2000)2.1 婚姻法修订的背景与目的(1980-1983)•1980年,中共中央决定对婚姻法进行修订,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修订的目的是解决实际问题,保障婚姻自由、平等、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2.2 婚姻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与争议(1984-2000)•198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订案。
•修订后的婚姻法进一步明确了禁止包办婚姻、废除封建礼俗、男女平等等原则。
•修订过程中,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如离婚制度的限制、婚姻自由与家庭责任的平衡等。
2.3 婚姻法的实施与效果(1980-2000)•婚姻法的修订和实施,为我国婚姻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婚姻法的实施,促进了婚姻自由、平等和幸福的实现。
•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如离婚率上升、家庭关系紧张等。
三、婚姻法的现状与未来发展(2000至今)3.1 婚姻法的现状与问题(2000-现在)•当前,我国婚姻法已经成为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的重要法律。
•但婚姻法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离婚率上升、家庭暴力等。
3.2 婚姻法的未来发展方向(2021-未来)•未来,我国婚姻法的发展方向应该是进一步保障婚姻自由、平等和幸福。
•需要加强婚姻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对婚姻法的认知和遵守程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50年3月3日政务院第二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原则
第一条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第二条禁止重婚、纳妾。
禁止童养媳。
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
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第二章结婚
第三条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四条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
第五条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结婚:
一、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
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二、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
三、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风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
第六条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
凡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即发给结婚证。
凡不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不予登记。
第三章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八条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
第九条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
第十条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第十一条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二条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四章父母子女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
养父母与养子女相互间的关系,适用前项规定。
溺婴或其他类似的犯罪行为,严加禁止。
第十四条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
非婚生子女经生母或其他人证物证证明其生父者,其生父应负担子女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全部或一部;直至子女十八岁为止。
如经生母同意,生父可将子女领回抚养。
生母和他人结婚,原生子女的抚养,适用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夫对于其妻所抚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对于其夫所抚养与前妻所生的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视。
第五章离婚
第十七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应向区人民政府登记,领取离婚证;区人民政府查明确系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确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
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得由区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应即转报县或市人民法院处理;区人民政府并不得阻止或妨碍男女任何一方向县或市人民法院申诉。
县或市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也应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即行判决。
离婚后,如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应向区人民政府进行恢复结婚的登记;区人民政府应予以登记,并发给恢复结婚证。
第十八条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男方要求离婚,须于女方分娩一年后,始得提出。
但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第十九条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
自本法公布之日起,如革命军人与家庭两年无通讯关系,其配偶要求离婚,得准予离婚。
在本法公布前,如革命军人与家庭已有两年以上无通讯关系,而在本法公布后,又与家庭有一年无通讯关系,其配偶要求离婚,也得准予离婚。
第六章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
第二十条父母与子女间的血亲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
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所生的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责任。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均愿抚养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判决。
第二十一条离婚后,女方抚养的子女,男方应负担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全部或一部,负担费用的多寡及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费用支付的办法,为付现金或实物或代小孩耕种分得的田地等。
离婚时,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请求。
第二十二条女方再行结婚后,新夫如愿负担女方原生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全部或一部,则子女的生父的负担可酌情减少或免除。
第七章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
第二十三条离婚时,除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外,其他家庭财产如何处理,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家庭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发展生产的原则判决。
如女方及子女分得的财产足以维持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时,则男方可不再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第二十四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以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偿还;如无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或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不足清偿时,由男方清偿。
男女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由本人偿还。
第二十五条离婚后,一方如未再行结婚而生活困难,他方应帮助维持其生活;帮助的办法及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者,依法制裁。
凡因干涉婚姻自由而引起被干涉者的死亡或伤害者,干涉者一律应并负刑事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或省人民政府得依据当地少数民族婚姻问题的具体情况,对本法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提请政务院批准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