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总论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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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

商法总论

商法总论一、商法的本质二、商法的基本内容三、商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基本原则四、关于商法独立性问题五、商事规范六、商主体七、商行为八、商事登记九、商事人格权一、商法的本质商法究竟是什么?无论从Commercial law或Droit commercial(加上国际贸易和海上运输中的lex mercatoria),还是Business law或Droit des affairs来看,它都是一种不严格的概念。

商法始自商人法,本是民法(罗马私法),是民法或私法在经营和贸易中的适用,其特殊性在于仅对商人或商行为适用。

而当社会的平等、民主发展到人人都可充当商人——晚近民商分立之商法的改革趋势是“谁从商谁就是商人”,或者凡参加企业和交易关系者所为就是“商行为”时,商法也就丧失其特殊地位和意义了。

何况“商”本是“民”,在此过程中,民法直接适用于各种私的经济关系,导致其“商法化”,民商就合为一体了。

此即近现代民商合一理论和实践的由来。

至于源于英美的商贸法,Business law或Droit des affairs,由于英美法在理念和实际中均不强调公私法划分、更没有作为私法的民法或商法,它本不是商法。

《牛津法律指南》(the Oxford Companion to Law)的解释是:Business law“是一个内涵很不确定的术语;它只是一种简单扼要地表述,并不代表一个国家中独立的法律部门或法律分支。

主要用于学校为学习商业或从事商业的人开设和课程名称或教科书名称”。

因此它是针对企业家或商业培训的一种概念,比大陆法毕竟在理念上将其作为法律部门的商法更不严格,这从日本诸多“经营法”书籍的内容中也可见一斑。

当然,英美法崇尚务实、极少学究气,并不认为这有任何不妥,而与商贸法在大陆法国家受到Droit commercial和经济法的两面夹击、迄今仍难登大雅之堂有着天壤之别。

同样,Commercial law在英美法中也是“一个相当含混的一般性术语,用来指与商业有关的各种法律,……主要用来指合同法和财产法中与企业和商业惯例有关的那些内容”;在一般情况下它与Business law同义。

第一编商法总论

第一编商法总论

3. 超越“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立法体 制的可行性
一方面制定民法典,一方面将调整商事关系 的法律规范分别编纂为单行商事法律。同时, 将单行商事法律区分为两个层次,即通则性 的商事法律和具体领域的商事法律。
所谓商事通则,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一般性、 共同性规则。
它所提供的商事法律规则,是其他单行商事 法律不可能提供而又非常必要的一般性规则。
定商人营业的人。 第四,营业辅助是和商人建立了特定的从属
法律关系的人。
(二) 经理人 经理人是作为特定商人的全权代理人,在特定
商人的营业中有权在一切诉讼上或诉讼外实施 代理行为的人。
1. 经理人的选任与终任 2. 经理的代理权 3. 经理的义务: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 (三) 被聘任为某一部门或特定事项的商业雇员 (四) 店铺的营业员
市场交易关系说。 (二) 如何认识商事关系 1. 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
济关系;
2. 商事关系是商人和其他依商法从事商行为 者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的;
3. 商事关系大多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之中。
第一章 引论
第二节 商法的地位
一、 商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一) 商法是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
(二) 代理商 所谓代理商,是指接受其他商人委托经常为
其进行营业交易的代理或媒介的独立商人。 代理商和经理人的区别 代理商实施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其一,缔约代理商。 其二,媒介代理商。 其三,特许经营商。
第五章 营业实现与营业转让
第二节 营业转让
一、 营业转让的意义 所谓营业转让,是指移转作为一定营利目的
第二节 商法中的商行为概念 商行为是营利性行为和营业上实施的行为。 第一,商行为是营利性的行为。 第二,商行为是营业上实施的行为。 所谓营业上实施的行为,包括作为营业实施

商法第一讲 总论

商法第一讲 总论

五、商事法律关系(二)商主体---商合伙
概念: 是指为实现共同之赢利 目的,由两个或两个以 上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 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共 同经营、共享收益、共 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 经营所产生的债务依据 合伙协议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或有限责任的商事 组织。 特征: 成立基础是合伙契约 契约标的是共同经营 合伙人之间存在受托信 托关系; 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或有限责任 合伙体不具有法人资格
五、商事法律关系(二)商主体
3、分类:
商个人、商法人与商合伙 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与任意商人; 大商人与小商人;
五、商事法律关系(二)商主体---商法人
概念: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 立的、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 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人。 特征: 法人性(依法设立、有一定财产、有组织机构、有责任能力) 团体性(2人以上) 营利性
选择题
法律学上的“商”包括( ) A、买卖商 ; b、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行为; c、从事与商品交易有关的自己融通行为; d、提供服务的各种行为
商法的调整对象包括( ) 商法的调整对象包括 a、营利性主体基于商事交易所产生的内部 组织关系及其管理关系; b、营利性主体基于营业性行为所产生的各 种关系; c、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与商事活动无关的 各种关系; d、国家对营利主体及其营业行为实施监管 所产生的关系
一、相关概念
营利性
特征
营业性
一、相关概念
2、商行为:又称商业行为,是 指以赢利性营业为目的而从事的 各种表意行为。 3、商人(商主体):实施商行 为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
一、相关概念
4、商法:也称商事法,是指调
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分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 义上的商法。P3 一般来说,商法主要包括两大部 分:商主体法和商行为法。

商法总论重点笔记

商法总论重点笔记

商法总论重点笔记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重点】一、商的概念(一)现代商法中“商”的范围【商≠商事】1.固有商(第一种商, 绝对商): 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基本商行为, 包括商品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交易等。

2.辅助商(第二种商): 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行为, 是使“固有商”得以实现的某种辅助行为。

3、第三种商: 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 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上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 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加工等。

4、第四种商: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 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等。

(二)商: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

商的四要素: (1)经登记的商主体(2)以营利为目的(3)以商业方法进行营业(4)从事规定范围内的事业(三)在法学上判断商的标准有两个方面:第一, 经营。

经营有两个要素, 一是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二是看是否是营业行为。

所谓商事, 是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总称。

第二, 商事登记。

看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资格和能力。

二、商法的概念和分类(一)商法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 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 有关调整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与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相联系;商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和认可的。

(二)各国概念德国: 主观意义上的商法;法国: 客观意义上的商法;日本: 折衷意义上的商法;中国: 主要从商法的调整对象来解读商人概念。

(三)商法的理论分类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形式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 商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性质、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 不一定存在以商法命名的法典, 如商事单行法、商法规范, 甚至是判例或国际公约。

【市场经济国家】2.商公法: 公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行政法、刑法商私法:私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商法典、商事习惯法、单行法第二节商法的特征【重点】(一)规范的重点是商人的营利活动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的目的主要在于营利, 商人追求利益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承认并保障商人追求利益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商法总论讲义

商法总论讲义

商法总论讲义第一节商法概述瑞士、俄罗斯、中国、土耳其、泰国主张商法是民法的特殊法,只使用这个概念于商事法。

中国自民国开始就是民商合一。

胡汉民当年主张民商合一的理由:“我国自汉初实商沽之律……虽清时新律有此划分,但中国并无商人这一特定阶层,因为不存在对之特殊规定的理由。

”法国、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商法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商法典独立。

英美法系所称“commercial/business law”,虽然使用“商法”概念,当并非大陆法系所指的“商法”。

民事法律关系 vs 商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商人之间或商人和其他人之间在商业上所实施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主体不同民事关系主体为一般意义的自然人或法人,商事关系主体至少一方为商人。

德国规定严格的商人身份登记制度,未登记主体不得参与营利性目的的行为(主观主义、法律属人原则)合伙制度:各国视之为行为,置于合同法。

合伙中只有商事合伙才具有主体资格;民事合伙,如“互助会”,没有主体资格。

某些特别人也纳入商法,如股民。

2.行为不同以商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为商事关系。

商行为:以营利为目的而进行的商业营业的行为。

法国采用商行为主义,但是界定商行为不甚明确。

因为没有完备的商事登记制度,另法国没有没有物权,就没有物权公示制度(客观主义)德国规定以公司名义从事公司章程之外的活动,如购买房子时具名“XX公司董事长XX”,到期不付款,不以商法调整。

所以,德国法律规定不动产不是商法调整范围。

日本、韩国规定商人以营利为目的而为的行为为商行为,但限定范围太窄,又规定了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

3.内容不同商法调整财产关系,而不调整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范围较广,人身关系一律纳入民法的调整范围。

联合国国际货物交易公约为商法,认为英美法中“货物”约为大陆法系中“动产”。

证券作为一种权利凭证,是扩大了的商法调整范围。

商法总论1

商法总论1
第一编 商法总论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二章 商主体 第三章 商事登记 第四章 商号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商法渊源与商事立法
★学习重点: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
一、“商”的含义 1. 经济学意义上的“商”
流通领域 2. 法律意义上的“商”
1、大陆法系 2、英美法系 三、中国商事立法 1、1949年前 2、中国现行商事立法
第二章 商主体
第一节 商主体的概述 第二节 商主体的分类与基本法律形态
★学习要点:商主体的分类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
第一节 商主体的概述
一、商主体的概念 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 商行为,享受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人。
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约定经营期限情况下的退伙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3、没有约定经营期限情况下的退伙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 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 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一、维护企业自由 1、创业自由 2、企业自治 3、行业自律
二、提高交易效率 1、交易定型化 2、行权时限化 3、时效短期化
三、维护交易安全 1、强制主义 2、公示主义 3、外观主义 4、严格责任主义
四、维护交易公平 1、交易主体地位平等 2、诚实信用 3、情事变更

商法总论课件

商法总论课件

Commercial Law PPT by wufeng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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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法产生的原因及发展趋势 1、原因 2、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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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法的体系和渊源
(一)体系 (二)渊源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 商事自治规则
Commercial Law PPT by wufengjun 22
五、中国商法面临的难点和问题
1、中国难以以大陆法国家的商法典的立法经验制 定中国的商法典。 2、中国也很难依照美国经验制定自己的商法典 3、中国商法理论的研究相对较弱。 4、社会的日趋复杂和多变,增加了商法典立法的 难度。 5、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它将带动商法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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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事合伙
(一)商事合伙的历史 康孟达 (二)合伙的性质 “契约”还是“民事主体” (三)商事合伙的设立 案例!
商 事 法 学
Sharmila Brown
课程内容
一、商法总论 二、公司法(证券法) 三、破产法 四、票据法 五、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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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
Sharmila Brown
专题一
商法一般概述
一、商法的概念、性质与特征 (一)商的涵义 英语:Commerce 社会学:古代文献的看法“通商鬻货” 经济学: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商品交换行为。
Commercial Law PPT by wufengjun 11
二、商法的原则
(一)商法原则与民法原则的关系 法律原则的基本含义 民法的原则: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权利 不得滥用等等。 商法的原则和民法的原则的关系: 民法是普通法,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商法有其特定的原则。每一个原则都有自己立足点和价值。 商法原则适用于商事活动,对商业立法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

第一编 商法总论

第一编    商法总论

第一编商法总论第一章商与商法一、商的概念1、商的含义一般常识的商:一般常识的商,就是买卖。

经济学上的商:经济学意义上的商,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之行为,换言之,商即介于农业、工业等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直接媒介财货交易、调剂供需,而从中获取利润之行为。

商法上的商: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或间接沟通商品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媒介行为或与商品的流通有关的行为。

法律意义上的“商”:是指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即凡是在商品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起媒介行为及有关的行为的都属于“商”的范围。

2、商的种类(1)固有商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固有商”如:交易所交易、买卖商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海事活动等。

学说中又将其称为“第一种商”(2)第二种商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营业活动,它实际上是某种辅助固有商营业得以实现的“辅助商”如:货物运送、仓储、代理、行纪、居间、包装等。

学说中又将其称为“第二种”商。

(3)第三种商虽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

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制造、加工、出版、印刷、摄影营业。

学者又称为“第三种商”。

(4)第四种商仅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活动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旅馆服务、饭店酒楼、戏院舞厅、娱乐营业、信询等。

此种商事营业活动与固有商的联系已经非常间接,学者称为“第四种商”。

3、我国商的范围《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第3条第2条: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所属行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一)农、林、牧、渔、水利业及其服务业; (二)工业; (三)地质普查和勘探业; (四)建筑业; (五)交通运输业; (六)邮电通讯业; (七)商业;(八)公共饮食业; (九)物资供销业; (十)仓储业; (十一)房地产经营业; (十二)居民服务业; (十三)咨询服务业; (十四)金融,保险业; (十五)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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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专题一:商法基础理论问题
(一)商与商法的概念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之争 (三)商法的特征之争 (四)商法的地位(商法与民法、经济法关系) (五)商法的原则 (六)论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单独列为专题 二) (八)商法的体系
(一)什么是商
“商”的含义有多种解释。 (一)词义学上的解释: 1。中文 何谓“商”,在中国古汉语中,其义与此相关的至少 有四种: (1)商是指一种度量衡单位,“一刻为一商”, “商,刻也”。商又被指“估量”、“推测”, “商,从外知内也”。后来,商发展为与量合用, 称为“商量”,进而引申为协议之义。 (2)商是指行业、职业。据《汉书、食货志》记: “通财鬻货曰商”,“士农工商,四民有业,学以 居位曰士,辟士植谷曰农,作巧成器曰工,通财鬻 (yu)货曰商。《东京梦华录。民俗》载“其士农工 商,诸
的看法不同。 1、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商人或企业(德国学者奉行以 商人为中心主义的原则,故持此观点) 2、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商行为(法国学者奉行以商行 为人为中心主义的原则,故持此观点) 3、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商主体与商行为。(以日本学 者的为代表。日本学者有关商事关系的研究也提出 了许多学说。如历史说、媒介说、企业说、实证说、 集团交易说、商的色彩说等。其中企业说影响较大。
(2)辅助商,也称第二种商,指的是连接货物交易 经营的中转、中介性经营活动,如仓储、保管、运 送等和居间、行记、代办等; 3、第三种商,指的是与交易密切相关的生产制造、承揽加
工,以及便利交易资金的融通和周转的经营活动;如银行、 融资、信托、承揽、运送、制造、加工、出版、印刷、摄 影营业。 4、第四种商,指的是与固有商有某种关联,甚至无关系而与 第二、第三种商有一定联系的信息广告传播业和旅馆、保 险、饮食、娱乐等活动。
由此可知,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只存在于民商分立 的国家,实质意义的商法无论民商分立或民商合 一,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都存在。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又可以分为:广义商法和狭义 商法 广义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指关于商事法规 的总称),广义商法包括国际商法和国内商法
国际商事法:商事公约、条约,国际惯例。 国内商事法:包括商事公法和商事私法
法是商法最早的概念,但现在已经很少有人使 用。只有一些国际法学者在国际贸易法上适用, 并将其成为“现代商人法”或“新的商人习惯 法”。为明确区分,不应将商法称为商人法。
(二) 商法概念的界定 虽然许多大陆法系国家都有独立的商法典,英美 国家也有称为商法的法律,但是没有一个国家 的法典对商法作出法律定义。因此,商法不是 一个法定概念,而是法学学科概念。这与民法 有很大不同。 在大陆法国家,形成了各种不同的商法概念。 1、法国:法国学者一般从商行为本位出发,认 为商法是关于商行为的特别法。 2、德国:德国学者则从商人本位出发,认为商 法是适用于商人的特别法。 3、日本:商法是关于商事的特别法。 4、我国大陆学者们也给出不同的概念。
之一(方法及其他也是)商法有无独立的调整对 象,?国内外一般认为有。但不同法系国家法学家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判断商法是不是独立的因素
4、我国法学家的看法不同。 我国法学家认为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但商 法的具体的调整对象是什么?观点不一。 (1)(王卫国《商法概论》〉商事关系包括商事 财产关系和与商事财产关系有关的商事认身关系。 (2)(赵中孚《商法总论》一书认为商事关系是 因从事营业行为所引起的社会经济关系及与次相 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总和。 (3) (徐学鹿《商法总论论》 )商事关系包括 现代商事组织关系和与商事行为关系。商法对商 人身份的确认和规范形成了商事组织关系;商法 对商事交易行为确认和规范形成了商事行为关系。
由此可见,凡营利主体(商事主体)所)法学展开的,以营 利为目的的 ,并且持续性营业的活动就是法学意义上的商。
阅读论文:
殷志刚.商的本质论[j].念在中国用语混乱,概念不清。有人认为商法 混淆“merchant law、commercial law、business law” 等不同概念及其不同含义,用语混乱。泛商、泛企业、 泛经营的概念,如同涉及经济就是经济法的“大经济法” 观念一样,并非严格法律概念,没有实际意义。 有人认 为应该对商法概念进行多维性研究,得出“商法是以发 展社会生产力为基本目的,遵循与时俱进的方法,调整 市场交易关系,包括交易组织和交易行为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简称为商法是市场交易的规则”的结论。 学者一般认为商法,又称为商事法(Commercial Law /
阅读书目与论文:
1、任先行。《比较商法导论和商法总论》(商法的概念部分
2、徐学鹿。商法概念多维性研究[j].法学杂志,200 2,(1).
3、史际春,陈岳琴. 论商法[j].中国法学,2001,(4). 4.商法的价值、功能及其定位[j].中国法学,2001,(5). 5 .商法的语义、性质及功能[j].兰州大学学报,2001,(5).
(1)近代商法一是指规范定商人和商行为的法; 二是民法的特别法。现代商法,是指规范定现代 商人和现代商行为的法(徐学鹿《商法总论》1 999年,人民法院出版社) (2)商法是规范商事营利事业中商人和行为规范的 总称。(任先行《商法总论》) (3)有学者认为:商法,亦称为商事法,是调整 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覃有土十五规划 《商法》教材)赵旭东《商法学教程》教材 (4)商法是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形成 的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范键“面 向21世纪课程教材”《商法》第123版)
总而言之,商法概念存在不同称谓,“商
法”、“商事法”(Commercial law) 和“商业法”(Business law)在现代基 本是通用的。 (台湾学者一般使用商事 法)在学理上,商事法与商法的含义相 同,但在立法上和学理上使用更多的是 “商法”这一概念。正如民法调整民事 关系,但并不称为“民事法”一样。商人
行百户,有商品交换和货物衣装各有其本色,不敢越 外”,都是将“商”视为与农业、工业相对的商业之 义。 (3) 商是指“商人”,如早在《周礼。天官。太宰》 中记载有:六曰商贾,据郑玄注:行者为商,坐者为 贾。即行商与坐商。这与第三层含义有必然联系。 (4) 商是指买卖活动。《考工记》有“商其远近, 度其有无,通四方之物。谓之商”。中国古汉语中, “商”的解释多立足于这一角度。 2。西语 在英文中, (commerce)/(business) “商,商业” 一词,在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商,是指货 物、生产品或任何种类货物的交换。《韦斯特新国际 辞典》说“商品交换或买卖行为”是商。《牛津大辞 典》说“商品交换和与商品交换有关的一切活动”。
(四)社会学意义上的解释 商多指介于农工业之间以及农工业等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 与农业、工业等相对应的一种社会分工,是社会职业的 一种分类,是社会经济的一个部门。 (五) 经济学上的解释 经济学意义的商实际上是对现代社会生产过程中某一部 分经济活动(即商品流通活动)的理论概括。是把“商” 作为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流通环节和流通 部门加以研究的。它既体现“商业的一般”,又体现 “商业的特殊”。前者即“商品(W)—货币(G)—商 品(W``)”,后者即“货币(G)—商品(W)—货币 (G``)”。后者是商人出现后参与的结果,并以其营利 性为主要特点,商人商业的最大特点就是追求资本的增 值。经济学上的“商”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 易的行为。换言之,商即介于农业工业等生产者与消费 者之间,直接媒介财货交易,调剂供需,而从中获取利 润之行为。
上述第1与第3篇文章对商法的概念进行了针逢相 对的分析。三篇文章都涉及商法的独立地位问题(与 民发法、经济法之争,也是经济法学术界与商法学术 界之争(上述第1与第2篇文章出自人大与清华学 者。) 6、王延川,程淑娟。论商法的概念[j].西北农林科技 大学学报,2006,(2).
5、我国台湾学者的通说 商事法亦称为商法,为规定关于商事之法律,其意 义有形式与实质之分, (1)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奉行民商分立立法 原则的国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命名 的法典。主要分为三大类: ①主观主义商法(商人中心主义的德国为代表) ②客观主义商法(商行为中心主义的法国为代表) ③折中主义商法日本为代表 (2)实质意义上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如瑞士、土耳其、泰国、俄罗 斯以及我国民国时期的商事法是。 我国目前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但有实质意 义上的商法。
(1)商事公法——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 法中关于商事的规定 (2)商事私法——民商分立国家:商法典、商 事特别法、商事习惯法。民商合一国家:民法 中有关商事的规定、关于商事的民事特别法、 有关商事的民事习惯法 狭义的商事法——专指国内商法中的商事私法 而言。
阅读书目(张国键《商事法论》)
三、商法的调整对象
(二)一般意义上的解释 一般意义的商,除在商量、协商这样一些本意上使用外,通 常将各种形式的货物买卖活动、交易活动都视为商。 (三)文化意义上的商:从文化意义上考察商,主要是从哲学 观入手。各国历史文明中,对于商是以财为主还是以德为 主,是以索取(需求)为本还是以奉献(服务)为本,经 商是荣耀还是罪恶等等,都有过哲学文化意义上的争论。 在我国,自商、周时代起,便推行“士农工商”政策,认 为“经商取利不义”、“欲富必先仁”。近代特别是改革 开放以来,又出现了商业文化热。在西方,如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讲到:“哪里有商业,哪里就有文明”; 黑格尔《法哲学》则对市民社会与商业活动的联系进行了 生动的描述。马克斯· 韦伯的《经济与社会》、《新教伦理 与资本主义》等著作,把资本主义社会研究与“商业精神” 结合起来,用宗教伦理揭示资本主义社会的商业化,从而 形成了所谓的“韦伯思路”。
(5)商法,是指规定商人和商行为的法(王 保树《中国商事法》教材)商法=商事主体法 +商事行为法 (6) 有学者认为: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 调整商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施 天涛《商法》书) 本人认为商法,即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核心内容包括商主体 法和商行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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