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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笔记整理1

商法总论笔记整理1

第一章商法概述一、概念(一)“商”的概念①经济学上的“商”: 是指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 即产品由生产者向消费者流转的渠道和中介。

②法律上的“商”或“商事”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的总称。

营利性主体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和事业的总称(二)凡属以营利为目的, 从事媒介交易之行为(三)商法的概念①商法即商事法, 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狭义的商法仅指商法典与其附属法规;广义的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

③形式上的商法主要存在于“民商分立”的体例的国家和地区;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商法的分类:1.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的商法(德国)2.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的商法(法国)3.德法之外的折中主义的基础。

4.以货物买卖为中心构造的商法。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我国多数学者二、商法的历史和发展1、(一)我国古代商法的特点:2、受封建社会传统的影响, 主要具有公法性。

3、商人地位低下。

4、受中国小农经济社会的影响。

5、缺乏商人信用体制支持。

利益: 拆分;重组6、商业的不发达与科技落后息息相关(二)当代商法的发展趋势:1.统分结合的发展趋势: 即在法典化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各种商事特别法的趋势。

分: 专门的商法典;合: 大商法: 商法典基础、专门商事法。

2.两大法系相互渗透:①刑事上: 大陆法系越来越多运用判例;英美法系越来越多运用成文法②内容上:合同生效 GISG到达生效;公司法中越权, 英美法系越权的限制3、商法的社会化趋势: 即商法在重视保护商人的个体利益时要以不损害社会利益为前提。

如商事登记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行为的限制。

①个人VS社会利益②调节立法: 私力救济VS公法救济③目标价值: 价值观与发展模式统一4.商法的技术化趋势5.商品的国际化与统一性(三)国际商事法的发展与统一国际货物国际服务知识产权领域三、①标准合同定义: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又叫格式合同、定式合同。

司法考试商法总论精华笔记

司法考试商法总论精华笔记

司法考试商法总论精华笔记第一章商法是什么一、商法的概念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商事关系的特点:1、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间的社会关系。

2、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的动机而建立的。

3、商事关系仅发生于持续的营业之中。

三、商法的渊源和体系我国商法的渊源主要包括:1、法律2、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3、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4、立法与司法解释5、商事自治规则英美法的商事判例和商法学说第二章商法的特征和原则一、商法的特征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4、商法的公法性5、商法的国际性二、商法的原则1、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商主体公示法定2、公平交易原则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4、鼓励交易原则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区别(1)从历史条件来看,产生的时代背景不同。

民法产生于古代简单商品经济,商法产生于近代自由竟争经济,而经济法则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

(2)从调整对象来看,民法既调整财产关系也调整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而商法调整的则是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商事关系。

(3)从法律性质来看,民法具有私法性质,经济法具有公法性质,而商法则具有私法公法化性质。

(4)从规范着眼点来看,民法规范偏重于伦理性,经济法规范偏重于管理性,而商法规范则偏重于技术性。

(5)从价值取向来看,民法以公民个人利益为本位,经济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而商法则以商事组织为本位。

(6)调节机制上,民法以意思自治为调节机制,经济法以宏观间接管理为调节机制,商法采用营利性调节机制;(7)从立法原则来看,民法以任意性为主,经济法以强制性为主,而商法则实行强制性和任意性相结合的原则。

(8)从形成过程来看,民法在某些情况下有习惯法和成文法之分,经济法的形成完全与习惯法无关,而商事习惯法在商法的演变过程中则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商法总论重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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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重点笔记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重点】一、商的概念(一)现代商法中“商”的范围【商≠商事】1.固有商(第一种商, 绝对商): 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基本商行为, 包括商品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交易等。

2.辅助商(第二种商): 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行为, 是使“固有商”得以实现的某种辅助行为。

3、第三种商: 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 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上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 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加工等。

4、第四种商: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 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等。

(二)商: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

商的四要素: (1)经登记的商主体(2)以营利为目的(3)以商业方法进行营业(4)从事规定范围内的事业(三)在法学上判断商的标准有两个方面:第一, 经营。

经营有两个要素, 一是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二是看是否是营业行为。

所谓商事, 是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总称。

第二, 商事登记。

看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资格和能力。

二、商法的概念和分类(一)商法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 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 有关调整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与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相联系;商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和认可的。

(二)各国概念德国: 主观意义上的商法;法国: 客观意义上的商法;日本: 折衷意义上的商法;中国: 主要从商法的调整对象来解读商人概念。

(三)商法的理论分类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形式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 商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性质、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 不一定存在以商法命名的法典, 如商事单行法、商法规范, 甚至是判例或国际公约。

【市场经济国家】2.商公法: 公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行政法、刑法商私法:私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商法典、商事习惯法、单行法第二节商法的特征【重点】(一)规范的重点是商人的营利活动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的目的主要在于营利, 商人追求利益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承认并保障商人追求利益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商法总论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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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总论共五章: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二章商事法律关系第三章商业登记第四章商业名称第五章商业账簿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本节要解决四个问题:一、商的概念二、商法的概念三、商法的特征四、商法的调整对象一、商的概念词义学上:通财鬻货曰商经济学上:W—G—W,G—W—G文化意义上:哪里有商业,哪里就有文明法学意义上:四种商1.第一种商,也为“固有商”,是指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行为。

(流通领域)2. 第二种商,也称“辅助商”,是指间接媒介商品交易的营业活动。

(运输、仓储、商事中介)3. 第三种商,是指虽然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商品交易的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着密切的联系或者为其营业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

(金融和生产领域)4. 第四种商,是指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一定联系的营业。

(服务业)结论:❖在法学上判断商的标准有两个方面:第一,经营。

经营有两个要素,一是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二是看是否是营业行为。

所谓商事,是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总称。

第二,商事登记。

看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资格和能力。

“商”是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

二、商法的概念1.定义: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商事活动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分类①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实质意义上的商法②广义商法(国际∪公法)、狭义商法(国内∩私法)③古代商法、近代商法、现代商法④大陆法系商法、英美法系商法⑤商事主体法、商事行为法三、商法的特征1.兼容性商法是私法,却兼有公法的性质。

任意法兼强行法;组织法兼行为法德国商法学家德恩(Dahn)说: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的,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

2.技术性。

商法规范具有技术性,而民法规范具有伦理性。

3.营利性商法调整行为具有营利性。

4.国际性。

所谓国际性,是指商法规范在国际范围趋于统一。

商法总论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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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商法总论学习笔记一、简答题1.简述商法的特征。

商法的特征是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是商法本质的外在表现形式。

多数学者认为,商法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种:〔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3〕商法标准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4〕商法的公法性;〔5〕商法的国际性。

2.简述商法的根本原则商事交易的目标在于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以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而资金与商品的流转频率与其所获得的效益成正比。

由此,商品流转规律客观上要求法律应充分保证商品交易的简便、迅捷。

这个原则表现在三个方面:〔1〕交易简便:各国商法在商行为方面一般采取要式行为方法、文义行为方法,并通过强行法和推定法对其内容预先予以确定。

〔2〕短期时效:商法对于各类商事请求权普遍采取不同于民法上时效期间的短期时效。

短期时效制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迅速行使权利,以保证交易的迅捷。

〔3〕定型化交易规则:权利证券化和权利义务格式化是商法的又一个重要特点。

通过法律行为标准化、定型化,从而简化了权利转让和权利认定的程序。

3.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商法独立性的关键所在。

一般说来,它们之间的关系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

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一般法或根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表现,而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

〔2〕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即都是以调整公平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标准为主构成的法律。

但是,民法是纯私法,调整的是平权关系;商法则以私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调整的是平权与不平权兼有的法律关系。

因此,民法是私法标准体系;商法是以私法标准为主体,私法标准与公法标准相结合的法律标准体系。

〔3〕民法作为根本法或一般法,调整的范围广泛,适用于各类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商法调整范围有限,仅适用于民事主体中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那局部,或仅仅适用于民事行为中与营利相关的那一局部行为。

最新商法总论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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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总论共五章: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二章商事法律关系第三章商业登记第四章商业名称第五章商业账簿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本节要解决四个问题:一、商的概念二、商法的概念三、商法的特征四、商法的调整对象一、商的概念词义学上:通财鬻货曰商经济学上:W—G—W,G—W—G文化意义上:哪里有商业,哪里就有文明法学意义上:四种商1.第一种商,也为“固有商”,是指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行为。

(流通领域)2. 第二种商,也称“辅助商”,是指间接媒介商品交易的营业活动。

(运输、仓储、商事中介)3. 第三种商,是指虽然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商品交易的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着密切的联系或者为其营业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

(金融和生产领域)4. 第四种商,是指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一定联系的营业。

(服务业)结论:在法学上判断商的标准有两个方面:第一,经营。

经营有两个要素,一是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二是看是否是营业行为。

所谓商事,是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总称。

第二,商事登记。

看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资格和能力。

“商”是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

二、商法的概念1.定义: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商事活动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分类①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实质意义上的商法②广义商法(国际∪公法)、狭义商法(国内∩私法)③古代商法、近代商法、现代商法④大陆法系商法、英美法系商法⑤商事主体法、商事行为法三、商法的特征1.兼容性商法是私法,却兼有公法的性质。

任意法兼强行法;组织法兼行为法德国商法学家德恩(Dahn)说: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的,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

2.技术性。

商法规范具有技术性,而民法规范具有伦理性。

3.营利性商法调整行为具有营利性。

4.国际性。

所谓国际性,是指商法规范在国际范围趋于统一。

商法重点

商法重点

第一章商法总论1.基本原则2.与民法,经济法的关系3.包括范围4.标志民商分立的法典5.性质——私法,权利法6.形式主义商法,准则主义商法的概念7.特征第二章商主体1.商主体基本分类: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2.凡是从事商行为的人都是商人(错)——并要营业第三章商行为的特征第四章商事登记1.主管机关——工商管理局2.设立,开业,变更,注销(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合法执照,公告)3.商事有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经营户(合伙企业不是商事人)第六章商业账簿1.我国商业账簿的立法模式——单独立法2.分类: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补充:1.公司设立必须具有的条件:发起人,资本,公司章程2.试论公司法人,股人制度3.公司法人的定义含义4.公司法人特征,适用要件,场合,后果5.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后果6.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内容7.书面,权限,表决8.事项第七章票据法1.我国票据的类型2.票据的无因性3.持票人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没有行使票据权利的,持票人丧失票据上的权利,仍然享有民事权利。

第八章合伙企业法1.法律特征2.合伙人的资格问题(公司与合伙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有独立的法人人格)3.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案例)4.一人公司与独资企业的区别答法:a.法律地位(一人有法人资格,独资无法人资格)b.责任(一人有限,独资无限)c.财产性质(一人是独立财产权)d.公司机关完善程度(一人有章程,独资无章程)第九章公司法2.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3.公司法性质4.公司法渊源5.一公司信用为基础划分公司——人合,资合,人合兼资合母子公司,分公司与公司相比有什么特征,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公司与商人,国有独资公司于一般国企的区别6.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7.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异同8.公司设立协议(生效时间)与合同章程比较9.《公司法》25,82条10.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的效力11.法律上的限制,转投资,担保等12.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的构成要件,公司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3.(*)公司资本的基本原则,论述题(资本不确定,资本保持,资本不变)----定义,意义,在我国公司法的表现14.我国主要的资本形成制度(资本法定,授权资本,折中)。

商法总论部分知识点总结

商法总论部分知识点总结

商法总论部分知识点总结商法总论部分主要包括商法的概念、历史、基本原理、基本特征、法律制度等内容。

商法的研究对象是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其目的是规范商业活动、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发展。

商法与其他法律学科的关系密切,如民法、经济法、公司法、合同法等。

商法的历史可以追溯至古代,商法的发展与商业活动的发展息息相关。

商法的基本原理包括效力原则、合同自由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等。

商法的基本特征包括专门性、灵活性、国际性等。

商法的法律制度包括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商法规范等。

商法总论部分还包括商事主体的概念、种类、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等内容。

商事主体是进行商业活动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商事主体具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商事主体在商业活动中具有一定的自治权和法律保护权。

商法总论部分还包括商事行为的概念、要件、效力等内容。

商事行为是商事主体依法进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包括买卖、租赁、委托、担保等多种形式。

商事行为的要件包括客体、目的、意思表示和法律后果等。

商事行为具有独立性、自由性和约束性。

商法总论部分还包括商法制度的概念、内容、功能等内容。

商法制度是商法规范和制度的总称,包括商法规范的制定、解释、适用和实施等内容。

商法制度的功能包括规范商业活动、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发展等。

商法总论部分的知识点总结如下:1.商法的概念2.商法的历史3.商法的基本原理4.商法的基本特征5.商法的法律制度6.商事主体7.商事行为8.商法制度商法是一个广泛而复杂的学科,其知识点涉及面较广,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

商法总论部分的知识点总结可以作为学习商法的基础,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商法的基本概念、理论和实务知识,从而更好地应用商法知识解决商业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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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重点笔记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重点】一、商的概念(一)现代商法中“商”的范围【商≠商事】1、固有商(第一种商,绝对商):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基本商行为,包括商品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交易等。

2、辅助商(第二种商):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行为,是使“固有商”得以实现的某种辅助行为。

3、第三种商: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上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加工等。

4、第四种商: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等。

(二)商: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

商的四要素:(1)经登记的商主体(2)以营利为目的(3)以商业方法进行营业(4)从事规定范围内的事业(三)在法学上判断商的标准有两个方面:第一,经营。

经营有两个要素,一是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二是看是否是营业行为。

所谓商事,是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总称。

第二,商事登记。

看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资格和能力。

二、商法的概念和分类(一)商法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有关调整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与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相联系;商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和认可的。

(二)各国概念德国:主观意义上的商法;法国:客观意义上的商法;日本:折衷意义上的商法;中国:主要从商法的调整对象来解读商人概念。

(三)商法的理论分类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形式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商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性质、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不一定存在以商法命名的法典,如商事单行法、商法规范,甚至是判例或国际公约。

【市场经济国家】2、商公法:公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行政法、刑法商私法:私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商法典、商事习惯法、单行法第二节商法的特征【重点】(一)规范的重点是商人的营利活动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的目的主要在于营利,商人追求利益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承认并保障商人追求利益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反对不合法、不正当利益】(二)组织法规范与行为法规范相结合商事组织是商事交易的基础,商事交易是商事组织的最基本活动,组织与交易行为都是商法规制的内容。

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实际是严格性与灵活性的结合。

例如公司法既规定了章程、股东人数,又规定了发起人责任、认缴比例、货币出资比例等。

(三)规范的技术性商法规范实用且操作性很强,贯穿着促进交易安全、效益、迅捷等重要原则。

如公司法中,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和决议方法、董监选举方法、商业账簿中的造具要求、累积投票制等。

票据法中,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及追索等。

(四)对经济生活的适应性商法规范的对象是社会经济生活,而社会经济生活随着科技进步加速变化,需要法律适应现实生活作出适当的补充和修改。

(五)含有公法化因素商私法中亦有公法因素,如证券法中对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监管的规定等。

强调商法的私法性质,是要突出商人的法律地位,使其在商事交易中具有独立性、自主性和平等性。

承认商法含有公法化因素,是兼及现代化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对商事交易活动加以适当引导和监管,维护交易者利益。

(六)规范的可借鉴性这一特征由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规律性、商事活动类同性决定,可以有力地推动国际经济的一体化。

第三节商法的地位与渊源一、商法的地位(一)商法的立法模式:1、民商分立模式(1)商行为法(2)商人法;2、民商合一模式;3、示范商法典模式;4、单行商法典模式。

(二)我国商法的地位:民商分立商法应当也完全可能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1、客观上,无论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都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2、民法的基本理念和原则不能适应现代化市场经济的需求。

3、民法偏重于伦理性,带有很强的地区性、传统性;商法规范偏重于技术性,带有很强的通用性和创新性。

4、商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可以其独特的市场调节机制保证市场运行的整体性和协调性;民法只能分散地、个别地保障私法主体利益。

5、中国商法无历史包袱、传统羁绊,民法制度也难为商法提供足够的立法基础,可以直接创新,独立发展。

二、商法与相近部门法律的关系(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1、立法价值取向上:前者更注重效率,后者更注重公平2、经济基础上:前者的经济基础为市场经济,后者以商品经济、自然经济为其发展的经济基础3、适用范围:前者商人居多,后者只用于所有主体4、法律表现形式:前者重市场,易变动;后者重伦理,更稳定(二)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商法是“无形之手”的法律体现,经济法是“有形之手”的法律体现。

1、产生原因上:商法产生于民法无法调整的商事活动,其调整具有基础性、前置性;经济法是对商法强调私益、造成整体不平衡的纠正,具有矫正性和后续性。

2、功能上:商法保护商人的利益,维护商事交易的秩序,“立足个别,兼顾一般”;经济法保护社会利益,维护市场的整体秩序,“立足一般,兼顾个别”。

3、内容上:商法主要包括商人、商行为的原则规定、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和海商法;经济法主要包括经济法主体及其经济职能的原则规定、宏观经济调控法、微观经济规制法、国有经济参与法、涉外经济管制法。

4、调整对象上: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商事关系,是横向的;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经济管理关系,是纵向的。

第四节商事人格权概念:是商事主体多特有的,经法律确认而为商事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商事主体之商事法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权利。

【是一种兼具传统人格权与财产权特征的新型权利】商事人格权的类型:商号权、公开权或商品化权、商誉权、信用权、商业秘密权第五节商法的调整对象一、商法的调整对象【重点】(一)商法的调整对象是上市关系或是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1、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由一定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的生产力水平决定的。

2、商法所调整的格式社会关系之间是有规律可循的。

(二)商事关系和民事关系的比较1、主体上:前者的主体是商法人,后者的主体是自然人。

2、客体上:前者的客体一般具有明显的种类化趋势,后者的客体一般为特定物。

3、目的上:前者一般以营利为目的,后者一般以满足主体的自身消费需求为目的。

4、对价关系上:前者完全受市场操控,后者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小,对价关系基本上由价值决定。

5、交易链上:前者以营利为目的,形成一定的交易链;后者一般不形成交易链。

6、交易形式上:前者同种交易大量反复进行,从而具有集团交易和个性丧失的特点,后者具有个别的和偶然的性质。

7、交易方式上:前者既有现货交易,也有期货期权交易,和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后者仅有现货交易8、交易种类:前者种类繁多,后者简单几种9、功能上,前者是为了建立一种以现代企业组织为核心,合理利用有限资源的市场运行机制和社会经济秩序;后者是为了稳定个人、家族等基本的生活秩序。

第六节商法的基本原则【重点】一、维护市场正常运行原则(一)市场准入,进入市场的主体必须按照法定条件,选择法定形式,履行法定手续。

(二)商事分解,市场分工的细化促使商法将商行为进行分解,以适应越来越专业的各种生产经营活动,越来越便于操作。

(三)风险分散,商法设置了有限责任制度、保险制度、共同海损制度、风险基金制度来降低经营风险。

(四)市场退出,商法通过股权转让、兼并收购、解散破产来满足市场竞争客观要求,优胜劣汰,达到资源优化配置。

二、提高商事交易效益原则(一)保护营利商法不仅认可商人的盈利,并且为之提供法律保障,维护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和人类社会进步的动力,保护合法营利。

(二)交易简便商法为交易简便,采取如下手段:1、意思自治2、交易方式定型商法讲交易方式预先分类定型,如批发和零售3、交易客体定型商法对交易客体的商品化和证券化4、契约定型商法对交易双方达成的契约条文化和格式化(三)交易迅捷指交易周期的缩短、交易次数的增多、交易行为所产生的请求权时效期间的缩短。

1、交易简便:交易的定型化可以提高交易速度,简化程序,提高货币流转效率,增强效益2、短期时效主义:最长一年,最短一至两个月。

三、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原则保障交易安全就是要减少和消除商事交易活动的不安全因素,确保交易行为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

(一)公示主义:商人在依照商法规定从事商事交易时,应当公开交易中公众所应知的重要事项,以增强市场的透明度。

1、公司登记的公示2、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年报、中报和临时报告3、企业募集债券的有关公告4、公司合并分立、宣告破产的公告(二)要式主义:国家通过功法手段对于商事关系施以强制性影响和控制。

1、公司章程条款的规定2、公司账簿设置的规定3、公告文件格式的规定4、票据应记载事项的规定(三)外观主义: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去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1、票据文义性2、不实登记责任3、表见代理人或代表董事、自称股东的责任(四)严格责任主义:商法对上市交易的当事人规定了严格的义务和责任。

1、公司负责人责任2、发起人的责任3、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第二章商事主体概述第一节商人制度概述一、商人的概念、分类、特征(一)商人:商主体,依法从事交易业务的、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

(二)商人的基本特征:1、行为特征:商人实施的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经营行为2、职业特征:商人必须以实施商业交易为其职业3、营业特征:商人的活动都是以营业的方式去进行,在较长时期内反复实施相同类别的商业交易行为。

4、技能特征:商人从事商行为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信息、经验、技术和能力。

5、注册特征:商人资格的取得必须经政府注册部门办理注册登记6、资格特征:商人经注册登记才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三)商人的分类1、组织形态:商个人,商合伙,商法人2、登记要件:法定商人—从事法定商事行为—登记公示效力注册商人—注册登记,核准营业范围内的上行为—登记创设任意商人—依法由其自主决定是否注册登记—注册则适用商法3、规模:大商人,完全商人—一定的经营规模、固定场所、相应机构小商人,不完全商人—资本规模小,没有固定场所而依赖简单交易谋生4、政府主管部门特许:普通商人—一般行业从事经营的商人—无需特许许可商人—特殊行业被许可从事经营的商人—须特许【带有垄断性质,如金融、保险、邮电、公用事业、危险品、专卖品的经营】5、以被认定为商人的原因:完全商人:依法组织完整的机构,经营中全部法律适用商法,包括法定、注册和任意商人拟制商人:虽经商事登记,但仅从事小商人业务或不从事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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