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 第六章 信用证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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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国际结算方式—信用证(上)课件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国际商会推荐给银行界采用的一套 业务惯例,然而,它并非建立在法律基础上,不具有强制性。 因此银行有权在信用证中规定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不同 的条款。
例如,如果因为特殊需要,可以在文件里面标明Overwrite 600 里面的某个条款,那么600里面的那个条款就失效了。也可以增 加自己需要的条款。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跟单信用证统一 惯例》已被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与地区银行和贸易界接受,成为 通用的惯例。
7、信用证金额(L/C Amount)。这是开证付款 责任的最高限额,应能满足买卖合同的支付。 要用大小写分别记载。
8、有效期限(Terms of Validity 或 Expiry Date)。即受益人向银行交单取款的最后期 限,超过期限,开证行就不再负付款责任。
五、信用证的形式和内容
根据信用证的开立方式及记载内容不 同,可将信用证分为信开本信用证 和电开本信用证。
其中,电开本又可分为全电本、简电 本和SWIFT开证三种 。简电本不 具有法律效力,不加押,只起预通 知的作用。辨别电开本信用证有效 性的关键:是否加押
六、信用证的内容
国际商会拟定的《开立跟单信用证标准格式》 (国际商会第416号出版物,1986年)规定, 信用证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例如:付款行按照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付款后, 在向进口人要求付款赎单时,进口人称货物与合 同规定不符拒绝付款,事实即使如此,进口人的 理由也是站不住脚的。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版,简称《UCP600》) 英文全称是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UCP600 由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 起草,并在国际商会2006年10月巴黎年会通过,新版本于2007 年7月1日起实施。是信用证领域最权威、影响最广泛的国际商 业惯例,包括了39个条款。
例如,如果因为特殊需要,可以在文件里面标明Overwrite 600 里面的某个条款,那么600里面的那个条款就失效了。也可以增 加自己需要的条款。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跟单信用证统一 惯例》已被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与地区银行和贸易界接受,成为 通用的惯例。
7、信用证金额(L/C Amount)。这是开证付款 责任的最高限额,应能满足买卖合同的支付。 要用大小写分别记载。
8、有效期限(Terms of Validity 或 Expiry Date)。即受益人向银行交单取款的最后期 限,超过期限,开证行就不再负付款责任。
五、信用证的形式和内容
根据信用证的开立方式及记载内容不 同,可将信用证分为信开本信用证 和电开本信用证。
其中,电开本又可分为全电本、简电 本和SWIFT开证三种 。简电本不 具有法律效力,不加押,只起预通 知的作用。辨别电开本信用证有效 性的关键:是否加押
六、信用证的内容
国际商会拟定的《开立跟单信用证标准格式》 (国际商会第416号出版物,1986年)规定, 信用证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例如:付款行按照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付款后, 在向进口人要求付款赎单时,进口人称货物与合 同规定不符拒绝付款,事实即使如此,进口人的 理由也是站不住脚的。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版,简称《UCP600》) 英文全称是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UCP600 由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 起草,并在国际商会2006年10月巴黎年会通过,新版本于2007 年7月1日起实施。是信用证领域最权威、影响最广泛的国际商 业惯例,包括了39个条款。
信用证概述及课件

信用证概述及
于是申请人便向开证行要求拒付,其理由是: 1)实际装船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 2)开证行在审查提交的开证申请书时,并没有认真核对申请人所提供的合同副本; 3)申请人已在装船前作出修改,议付行确认收到了该信用证的修改件,但其结果却未加以修改,故开证行和议付行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对此,申请人决追究开证行和出口商的责任。
信用证概述及
UCP600关于信用证修改的规定
1、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既不得修改,也不得撤销。——信用证修改或撤销的条件 2、开证行自发出修改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受其约束。 ——银行受修改约束的时间 3、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银行其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提供接受或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如受益人未能给予通知,当交单与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即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且从此时起,该信用证已被修改。 修改生效的时间
信用证概述及
4、信用证方式手续复杂、要求苛刻 5、费用比汇款、托收高 买方开证费、开证保证金利息;卖方信用证通知费、议付费、邮寄费、修改费、不符点费等
信用证概述及
第二节 信用证的当事人
一、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 (一)、开证申请人(进口商)(Applicant) 1、贸易合同下买方的权利与义务: 申请开证,做到“证约一致”; 在开证行破产或无力支付时,负有付款赎单的责任; 履行付款赎单义务后,有验货权 2、开证申请合同下申请方的权利与义务: 承担开证费用,出具质押书或开证押金; 及时履行赎单手续并按期付款; 若开证行未按开证申请书的要求,又未经申请人同意则有权拒绝赎单; 在赎单前有权审核单据,如发现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有权选择拒付或付款赎单
信用证概述及
(三).受益人(出口商)Beneficiary
于是申请人便向开证行要求拒付,其理由是: 1)实际装船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 2)开证行在审查提交的开证申请书时,并没有认真核对申请人所提供的合同副本; 3)申请人已在装船前作出修改,议付行确认收到了该信用证的修改件,但其结果却未加以修改,故开证行和议付行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对此,申请人决追究开证行和出口商的责任。
信用证概述及
UCP600关于信用证修改的规定
1、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既不得修改,也不得撤销。——信用证修改或撤销的条件 2、开证行自发出修改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受其约束。 ——银行受修改约束的时间 3、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银行其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提供接受或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如受益人未能给予通知,当交单与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即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且从此时起,该信用证已被修改。 修改生效的时间
信用证概述及
4、信用证方式手续复杂、要求苛刻 5、费用比汇款、托收高 买方开证费、开证保证金利息;卖方信用证通知费、议付费、邮寄费、修改费、不符点费等
信用证概述及
第二节 信用证的当事人
一、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 (一)、开证申请人(进口商)(Applicant) 1、贸易合同下买方的权利与义务: 申请开证,做到“证约一致”; 在开证行破产或无力支付时,负有付款赎单的责任; 履行付款赎单义务后,有验货权 2、开证申请合同下申请方的权利与义务: 承担开证费用,出具质押书或开证押金; 及时履行赎单手续并按期付款; 若开证行未按开证申请书的要求,又未经申请人同意则有权拒绝赎单; 在赎单前有权审核单据,如发现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有权选择拒付或付款赎单
信用证概述及
(三).受益人(出口商)Beneficiary
《信用证讲》课件

信用证的特点与作用
特点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银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信用证是一种自足的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
信用证的特点与作用
• 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业务,银行只处理单据,不负责货物。
信用证的特点与作用
01
02
03
提供付款保障
进口商通过开立信用证为 出口商提供付款保障,降 低贸易风险。
促进贸易发展
选择有良好信誉的开证行 和受益人,降低欺诈风险 。
06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应 用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保障交易安全
信用证为买卖双方提供了 一种可靠的支付方式,通 过银行信用保障交易双方 的利益,降低欺诈风险。
促进贸易发展
信用证简化了交易流程, 提高了交易效率,降低了 交易成本,从而促进了国 际贸易的发展。
信用证的修改
• 开证行将修改通知书邮寄给通知行,或通 过SWIFT系统发送电子版修改通知书。
信用证的修改
修改的内容应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 修改后的信用证应遵循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
例》(UCP600)的规定。
信用证修改的要求
修改后的信用证应与原信用证保持一致,避免产 生矛盾。
信用证的通知与传递
《信用证讲》ppt 课件
目录
• 信用证概述 • 信用证的类型与格式 • 信用证的开立与修改 • 信用证的审核与操作流程 • 信用证的风险与防范 •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01
信用证概述
信用证的定义
信用证是一种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进口商的要求开立的,授权出口商在规 定的时间内向指定的运输公司或其代理提交符合规定的单据,并由开证银行付款 或承兑的书面承诺。
在传递过程中,应确保信用证的安全,防止遗失 或被篡改。
国际结算信用证

欺诈风险
申请人可能利用虚假单据、伪造文件等手段进行欺诈,骗取信用 证项下的款项。
违约风险
申请人可能因各种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信用证无法兑现或 产生纠纷。
政治风险
由于国际政治环境的不稳定性,申请人可能面临国家管制、外汇管 制等风险,影响信用证的履行。
受益人风险
单据不符风险
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可能存在不符点,导致开证行拒付或产生纠纷。
详细描述
某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存在伪造、虚假等问题,导致开证行拒 付。经调查发现,出口商涉嫌信用证欺诈。
案例二:信用证软条款纠纷案
总结词
涉及信用证条款含糊不清、难以执行
详细描述
某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在条款中加入了一些含糊不清的表述。出口商在 交单时因无法满足某些模糊条件而被开证行拒付。双方就信用证软条款产生纠 纷。
04 信用证的国际惯例与法规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定义
主要内容
规定了信用证的开立、审核、修改、兑付等操作流 程,以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UCP600是国际商会制定的关于信用证操作 的统一惯例,为全球范围内的信用证业务提 供了一套标准的规则和程序。
意义
为国际结算提供了法律框架,促进了国际贸 易的发展。
货物质量风险
受益人提供的货物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申请人拒绝接受或退货。
交货时间风险
受益人可能无法按时交货,导致申请人要求延迟交货或取消合同。
开证行风险
01
资信风险
开证行的资信状况可能存在不确 定性,影响其履行付款义务的能 力。
破产风险
02
03
拒付风险
开证行可能因经营不善等原因破 产或被接管,导致信用证无法兑 现。
国际结算(第六章)信用证

第三,非保兑行身份的被指定银行接受、审核并寄送
单据的行为既不使该被指定银行具有承付或者议付的 义务,也不构成承付或者议付。此时的被指定银行仅 仅是单据处理行。(被指定银行的承付或议付必须以 支付货款为基础)
(六)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1、含义: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即
2、通知行的职责:(1)验明信用证的真实性;(2)及时通知真 实的信用证。
3、通知行若不能判断信用证表面真实性,通常采取如下两种方式 (1)毫不延误地通知开证行; (2)如果仍然决定通知,应告知受益人不能确信其真实性。 4、通知行的权利: (1)可以拒绝通知,但必须毫不延误地告知开证行; (2)有权向开证行收取通知信用证的手续费; (3)在未保兑的情况下,无义务对受益人进行议付或承付。
(2)重要概念之二:议付
UCP600中议付的概念:指定银行(议付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 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 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 归纳如下:
①议付的前提是受益人向被指定银行提交了相符单据。
②议付只能由开证行指定议付的银行(议付行)进行。如果是自由议付 信用证,任何银行都是被指定银行。
2、相符的标准并不需要一定完全等同,但“不等同”不能 到相互产生“矛盾”的程度。
ICC在审单的过程中一般采用“镜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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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用证的自主性(独立抽象原则)
跟单信用证应贯彻独立和分离的原则(independent and abstraction principle),即
1、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银行信用)
(3)开证行的承付承诺不可撤销(开证行不能单方面撤销,但是 经信用证所有当事人同意之后可以撤销)。
单据的行为既不使该被指定银行具有承付或者议付的 义务,也不构成承付或者议付。此时的被指定银行仅 仅是单据处理行。(被指定银行的承付或议付必须以 支付货款为基础)
(六)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1、含义: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即
2、通知行的职责:(1)验明信用证的真实性;(2)及时通知真 实的信用证。
3、通知行若不能判断信用证表面真实性,通常采取如下两种方式 (1)毫不延误地通知开证行; (2)如果仍然决定通知,应告知受益人不能确信其真实性。 4、通知行的权利: (1)可以拒绝通知,但必须毫不延误地告知开证行; (2)有权向开证行收取通知信用证的手续费; (3)在未保兑的情况下,无义务对受益人进行议付或承付。
(2)重要概念之二:议付
UCP600中议付的概念:指定银行(议付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 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 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 归纳如下:
①议付的前提是受益人向被指定银行提交了相符单据。
②议付只能由开证行指定议付的银行(议付行)进行。如果是自由议付 信用证,任何银行都是被指定银行。
2、相符的标准并不需要一定完全等同,但“不等同”不能 到相互产生“矛盾”的程度。
ICC在审单的过程中一般采用“镜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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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用证的自主性(独立抽象原则)
跟单信用证应贯彻独立和分离的原则(independent and abstraction principle),即
1、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银行信用)
(3)开证行的承付承诺不可撤销(开证行不能单方面撤销,但是 经信用证所有当事人同意之后可以撤销)。
国际结算方式之信用证概述

45A Description of Goods or Services(货物描述) 46A Documents Required: (单据要 求) 47A ADDITIONAL INSTRUCTIONS (附加指示) 71B Charges (费用) 48 Period for Presentation(单据提 示日期) 49 Confimation Instructions(保兑 指示)
本章内容
一、信用证概述 二、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三、信用证的种类 四、信用证实务
第一节 信用证概述
一、信用证的产生 二、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
它是银行(开证行)根据买方(申请人)的要求和 指示向卖方(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 规定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即期或在一个可 以确定的将来日期,兑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④不是海港。
⑤信用证内规定一个到达日期是不正确的。
14.货物的描述;
①货物描述不要罗列过多细节,要简短通俗,多拟定常识 性条款。
②货物数量前面有about、approximately、circa 或类 似词语,则数量有10%增减付款。如以重量、长度、容积 作为数量,则有5%的增减幅度。
15.单据描述;
(2)开证申请人的责任和权利
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申请开证 合理指示开证 提供开证担保 支付开证与修改的有关费用 向开证行付款赎单
2.开证行(issuing bank,opening bank)
接受开证申请人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即 是开证行。开证行也被称作授予人。
遵照开证申请人指示开立和修改信用证。 合理、小心地审核单据。 承担第一性、独立的不可推卸的付款责任。
3、受益人(beneficiary)
国际结算方式-信用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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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向开证行提交开立信用证的申请书,并提供相
关贸易背景资料,如合同、发票等。
02
申请人需填写开证申请书,明确规定信用证的条款和
要求,包括交货期限、货物描述、运输方式等。
03
申请人需按照开证行的要求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或
提供担保,以确保信用证的履行。
审核与开立
1
开证行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人的资格、贸易背 景资料等进行审核,确保信用证的真实性和合法 性。
04
信用证欺诈与防范
信用证欺诈的类型
伪造单据
通过伪造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如发票、提单等, 以欺骗银行支付货款。
倒签提单
在货物实际装运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日期的情况 下,仍按信用证规定日期签发提单。
ABCD
虚假陈述
在提交给银行的单据中提供虚假信息,如货物数 量、价值、装运情况等。
重复使用单据
将之前使用过的单据再次用于信用证交易,以骗 取银行支付货款。
操作风险
信用证操作复杂,涉及单证、单单、单货 相符等要求,任何环节的失误都可能导致
交单困难或被银行拒付。
软条款风险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可能导致出口商无 法顺利交单,使得进口商有机会拒绝付款 或提出无理要求。
国家风险
进口国政治、经济环境不稳定,可能影响 信用证的履行,如政府管制、外汇管制等。
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
这种组合方式将更好地适应不同 贸易伙伴的需求,提高结算的效 率和安全性。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国际统一规则
目前,各国在信用证业务实 践中存在一些差异和分歧, 这给国际贸易带来了一定的
不便和风险。
国际统一规则是未来发展的 必然趋势,它将推动各国在 信用证业务上实现规则的统
国际结算(第二版)第6章信用证

6.6汇款、托收、信用证对比
信用证方式继承了托收方式中单据与货款之间 的相互制约,更重要的是实现了由银行取代进 口商承担付款责任的转变。
表6-6 汇款、托收、信用证对比
汇款
跟单托收 跟单信用证
付款人的信用属性
商业信用
支付工具流向与款项流 向
一致
钱货衔接
否
买方风险
预付:大 赊账:无
卖方风险
预付:无 赊账:大
(1)提交的单据的内容看似满足所要求单据的功能。 (2)所提交单据内容与该单据本身、信用证要求的其他单据、 信用证条款之间均没有矛盾之处。
6.7.3审单程序
1.接单 2.审单
6.7.4存在不符点的处理
审单
无不符点 付款
有不符点
寻求申请人放 弃不符点
拒收单据并发 出拒付通知
申请人接受
申请人不接受
6.4信用证的种类 6.4.1跟单信用证vs.光票信用证
1. 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指 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中包括商业单据的信用证。
2. 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信用证要求 的单据中不包括商业单据。
6.4.2保兑信用证vs.无保兑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是指在开证 行开立信用证之后,有另一家银行为开证行的 付款义务进行担保。
银行接受不符
银行不接受不
点
符点
拒收单据并发
付款
出拒付通知
拒收单据并发 出拒付通知
或CIP条件下的投保金额和险别等。 ④单据条款 通常要求提交的商业单据有:商业发票、装箱单、重量单、产地证、检验证书、海运
提单、联合运输提单、简式运输单据、空运单、保险单、装船通知等等。 ⑤汇票条款 包括汇票的种类、出票人、受票人、付款期限、出票条款及出票日期等。 ⑥特殊条款 视具体交易的需要各异。如要求通知行加保兑,限制由某银行议付,限装某船或不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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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并不是开证行、保兑行或其他被指定银行在信用证下所有的 付款行为都称为承付。例如在议付信用证下的所有付款行为, 包括被指定议付行的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对议付行的偿付等。
• 重要概念之二:议付
• UCP600将议付的概念修改为: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 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 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 或单据的行为。
• 对议付归纳如下:
• 1.议付的前提是受益人向被指定银行提交了相符单据。
• 2.议付只能由开证行指定议付的银行进行。如果是自由议付信 用证,任何银行都是被指定银行。
• 3.议付行对受益人的议付既可以是保留追索权的融资,也可以 是无追索权的买断,这完全取决于双方的事先约定,UCP600对 此没有规定。
• 4.议付行对受益人的议付可以是受益人交单金额扣除融资 利息和费用后的全额融资,也可以只预付交单金额的一部 分。
• 5.预付款项行为既可以发生在受益人交单的当天,也可以 发生在开证行或保兑行应予偿付日期之前的任何时间。
• 重要概念之三:相符交单
• 该定义表述了一个概括的单据相符的标准,即审核单据是 否与信用证条款、UCP600相关条款以及《审核跟单信用 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符,信用证条款、 UCP600相关条款以及《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 标准银行实务》之间是并列关系。
• 1933年5月在维也纳举行的ICC第七次年会通过了关于采用《商 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决定。
• 1951年1月,ICC在里斯本举行的第十三次年会上对UCP进行了 第一次修订。
• 1962年4月,在墨西哥城举办的第十九次年会上,ICC通过了新 版UCP。
• 1974年ICC再次对UCP进行了修订,以ICC第290号出版物公布 (即UCP290)。
• 第29~32条规定了有关款项支取的问题; • 第33~37条属银行的免责条款; • 第38条是关于可转让信用证的规定; • 第39条是关于款项让渡的规定。
• 见UCP规则演变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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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信用证的定义
• 国际商会对信用证所下的一般定义为:跟单信用证是银行有条 件的付款承诺;详细地说,信用证是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 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符合信用 证条款的单据、即期或在一个可以确定的将来日期承付一定金 额的书面承诺。
• 对本款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点:
• 1. 在UCP600的规则之下,相符交单的含义被扩大了: 受益人 提交的单据不但要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而且要做 到与UCP600的相关适用条款一致,与《审核跟单信用证 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三 个方面的要求,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才是相符单据。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用证的基本概念 • 第二节 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 第三节 开立信用证 • 第四节 跟单信用证的基本业务流程 • 第五节 银行信用证业务案例详解
第一节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
• 一、信用证的定义、性质及其作用 • (一)跟单信用证的起源 • 跟单信用证起源于旅行信用证。旅行信用证是银行为了
• 1983年ICC再度进行了修订,后以ICC第400号出版物公布 (即UCP400)。
• 1993年3月10日, ICC第500号出版物公布(即UCP500), 并于1994年1月1日起生效。
• 2007年7月1日,ICC正式启用了《UCP600》。
• UCP600的条文编排参照了ISP98的格式,对UCP500的49 个条款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及增删,变成现在的39条。
• 2.根据相符交单的定义,单据要与信用证条款、相关的 UCP条款以及《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 实务》相符。
• 3.判断是否矛盾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将常理 (common sense)与国际跟单信用证实务相结合。
• 见单证相符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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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信用证的自主性
• 跟单信用证应贯彻独立和分离的原则(independent and abstraction principle),即
• UCP600关于信用证的定义为: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 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 承付的确定承诺。
• 根据这一定义,一项约定如果具备了以下三个要素就是信用证:
• 第一,信用证应当是开证行开出的确定承诺文件。
• 第二,开证行承付的前提条件是相符交单。
• 第三,开证行的承付承诺不可撤销。
• 第1~5条为总则部分,包括UCP的适用范围、定义条款、 解释规则、信用证的独立性等;第6~13条明确了有关信用 证的开立、修改、各当事人的关系与责任等问题;
• 第14~16条是关于单据的审核标准、单证相符或不符的处 理的规定;
• 第17~28条属单据条款,包括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保险 单据等;
便利旅客到国外旅行时就地支取旅费、杂费所开立的信函 式的信用证,旅行者既是信用证申请人,也是受益人。19 世纪中叶,海上运输业的发展使用了提单,货物单据化。 保险、公证、检验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使用了保险单、 检验证,履约证书化,形成了商业跟单信用证。
• (二)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沿革
•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UCP)是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发展起来, 由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加以成 文化,旨在确保在世界范围内将信用证作为可靠支付工具的一 套国际惯例。
• 重要概念之一:承付
• 承付是UCP600中出现的一个全新的概念。通过创设这一概念, 开证行和被指定银行在信用证下的所有承诺和付款行为被概括 为两种:承付和议付。
• 1.承付行为被限定在三种信用证下,即承付是在即期付款信用 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项下的行为,而在议付信用 证项下则没有承付行为可言。
• 重要概念之二:议付
• UCP600将议付的概念修改为: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 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 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 或单据的行为。
• 对议付归纳如下:
• 1.议付的前提是受益人向被指定银行提交了相符单据。
• 2.议付只能由开证行指定议付的银行进行。如果是自由议付信 用证,任何银行都是被指定银行。
• 3.议付行对受益人的议付既可以是保留追索权的融资,也可以 是无追索权的买断,这完全取决于双方的事先约定,UCP600对 此没有规定。
• 4.议付行对受益人的议付可以是受益人交单金额扣除融资 利息和费用后的全额融资,也可以只预付交单金额的一部 分。
• 5.预付款项行为既可以发生在受益人交单的当天,也可以 发生在开证行或保兑行应予偿付日期之前的任何时间。
• 重要概念之三:相符交单
• 该定义表述了一个概括的单据相符的标准,即审核单据是 否与信用证条款、UCP600相关条款以及《审核跟单信用 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符,信用证条款、 UCP600相关条款以及《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 标准银行实务》之间是并列关系。
• 1933年5月在维也纳举行的ICC第七次年会通过了关于采用《商 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决定。
• 1951年1月,ICC在里斯本举行的第十三次年会上对UCP进行了 第一次修订。
• 1962年4月,在墨西哥城举办的第十九次年会上,ICC通过了新 版UCP。
• 1974年ICC再次对UCP进行了修订,以ICC第290号出版物公布 (即UCP290)。
• 第29~32条规定了有关款项支取的问题; • 第33~37条属银行的免责条款; • 第38条是关于可转让信用证的规定; • 第39条是关于款项让渡的规定。
• 见UCP规则演变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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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信用证的定义
• 国际商会对信用证所下的一般定义为:跟单信用证是银行有条 件的付款承诺;详细地说,信用证是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 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符合信用 证条款的单据、即期或在一个可以确定的将来日期承付一定金 额的书面承诺。
• 对本款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点:
• 1. 在UCP600的规则之下,相符交单的含义被扩大了: 受益人 提交的单据不但要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而且要做 到与UCP600的相关适用条款一致,与《审核跟单信用证 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三 个方面的要求,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才是相符单据。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用证的基本概念 • 第二节 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 第三节 开立信用证 • 第四节 跟单信用证的基本业务流程 • 第五节 银行信用证业务案例详解
第一节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
• 一、信用证的定义、性质及其作用 • (一)跟单信用证的起源 • 跟单信用证起源于旅行信用证。旅行信用证是银行为了
• 1983年ICC再度进行了修订,后以ICC第400号出版物公布 (即UCP400)。
• 1993年3月10日, ICC第500号出版物公布(即UCP500), 并于1994年1月1日起生效。
• 2007年7月1日,ICC正式启用了《UCP600》。
• UCP600的条文编排参照了ISP98的格式,对UCP500的49 个条款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及增删,变成现在的39条。
• 2.根据相符交单的定义,单据要与信用证条款、相关的 UCP条款以及《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 实务》相符。
• 3.判断是否矛盾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将常理 (common sense)与国际跟单信用证实务相结合。
• 见单证相符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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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信用证的自主性
• 跟单信用证应贯彻独立和分离的原则(independent and abstraction principle),即
• UCP600关于信用证的定义为: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 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 承付的确定承诺。
• 根据这一定义,一项约定如果具备了以下三个要素就是信用证:
• 第一,信用证应当是开证行开出的确定承诺文件。
• 第二,开证行承付的前提条件是相符交单。
• 第三,开证行的承付承诺不可撤销。
• 第1~5条为总则部分,包括UCP的适用范围、定义条款、 解释规则、信用证的独立性等;第6~13条明确了有关信用 证的开立、修改、各当事人的关系与责任等问题;
• 第14~16条是关于单据的审核标准、单证相符或不符的处 理的规定;
• 第17~28条属单据条款,包括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保险 单据等;
便利旅客到国外旅行时就地支取旅费、杂费所开立的信函 式的信用证,旅行者既是信用证申请人,也是受益人。19 世纪中叶,海上运输业的发展使用了提单,货物单据化。 保险、公证、检验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使用了保险单、 检验证,履约证书化,形成了商业跟单信用证。
• (二)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沿革
•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UCP)是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发展起来, 由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加以成 文化,旨在确保在世界范围内将信用证作为可靠支付工具的一 套国际惯例。
• 重要概念之一:承付
• 承付是UCP600中出现的一个全新的概念。通过创设这一概念, 开证行和被指定银行在信用证下的所有承诺和付款行为被概括 为两种:承付和议付。
• 1.承付行为被限定在三种信用证下,即承付是在即期付款信用 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项下的行为,而在议付信用 证项下则没有承付行为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