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泉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管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模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烟草专卖局

专卖监管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新执法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专卖监管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和《贵州省烟草专卖局转发国家局关于印发专卖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工作细则的通知》要求,结合**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专卖监管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户实施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四条黔南州烟草专卖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监

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五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六条根据专卖监管工作需要,参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变化和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七条专卖监管随机抽查适用于**市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个人涉及规范生产经营、规范市场秩序等的监管事项实施检查。

第八条建立和完善专卖监管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结合“烟草专卖监管信息系统”运行情况、负面清单、重点监控户、日常市场监管和案件办理获取信息以及“千店万铺无假烟”活动等工作情况,确定抽查对象,制定本地区《检查对象名录》,定期开展抽查和对外公开检查人员为取得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人员。

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当回避或因故不能

执行检查情形时,应重新选派检查人员。

第九条采用随机抽查方式开展专卖监管检查,随机抽选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减少对持证企业和个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

第十条零售市场秩序日常检查要坚持落实APCD工作法,加强信息综合研判,对未发现异常问题的零售户进行随机抽查,对异常的零售户进行有针对性的问题核查。

第十一条随机抽查应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

1、抽查频次为每月一次。每季度必须将当季度《检查对象名录》中的异常问题经营主体全面检查一遍,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惩。对于长期守法规范经营的,合理抽查,注重服务,打造更加规范公平的环境。随机抽取过程应当存档记录,填写《专卖监管随机抽查表》(见附表3)和《专卖监管随机抽查现场记录表》(见附表4),实现责任可追溯。

2、抽查比例:一是本辖区内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个人数量的20%。二是对于有异常问题的经营主体,应当全部纳入《检查对象名录》,持续加强核查。对本行政区域所在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每月实施一次检查。

第四章检查结果的公开和运用

第十二条专卖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调整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应当通过公示栏、系统内网、对外网站等渠道,及时向行业内部和社会公示抽查情况和处罚结果。

第十三条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必须依法做出处理、处罚或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相关信息应及时向社会

公开。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本细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