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开元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XX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四)公司现任监事;(五)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公告;(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制度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本公司现任监事;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职责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法》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2021年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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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为你整理的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希望对你有用!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本公司现任监事;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职责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法》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XXXXX股份有限企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年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任职条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旳任免................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重要职责和权利..................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董事会会议工作程序..............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沟通与联络......................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履职汇报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章履职监管及问责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九章附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XXXXX股份有限企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旳规定,为深入完善XXXXX股份有限企业(如下简称“企业”)法人治理构造,明确董事会秘书旳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增进董事会秘书勤勉尽责,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提高企业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如下简称“《企业法》”)、《XXXXX股份有限企业章程》(如下简称《企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企业旳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所规定旳义务,享有对应旳工作职权。
第三条企业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企业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旳工作。
第四条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常设工作机构,配置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旳专职人员,对董事会秘书负责。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办公室旳工作,并列席董事会,负责作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五条董事会秘书旳任职资格:(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投资、经济管理或股权事务等工作不少于三年;(二)掌握法律、财务、证券、企业管理等方面旳知识,具有良好旳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遵法律、法规、规章,可以忠诚地履行职责,熟悉企业经营状况,并具有良好旳处理公共事务旳能力。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秘书的管理与监督,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是董事会评价董事会秘书工作成绩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秘书所要求的责任和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四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事务部门,配备与公司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具备法律和财务知识等专业助理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并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告。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第六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四)公司现任监事;(五)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六)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会秘书应履行的各项职责;(七)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中介机构人员;(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西安开元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西安开元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西安开元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权限,保证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安开元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第八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备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五)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七)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董事会秘书制度

董事会秘书制度董事会秘书制度*****集团董事会秘书实务工作指导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集团(以下简称集团)董事会秘书实务基础工作,有效规范并完善公司治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拟订本指导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解聘,其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实务工作这里主要包括:筹备会议(董事会及股东会会议)、参加会议、资料保管、信息沟通等四个方面。
第四条本指导细则适用于集团所属有限责任公司制成员企业,已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可参照本指导细则,结合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上市公司)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条本指导细则自XX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章筹备会议第六条协助召集会议(1) 协助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集团对董事会会议按定期、临时会议编次管理,其中:定期会议一年两次即年初年度、年中半年董事会会议,临时会议则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a、定期会议:按“××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方式召集,至少提前5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b、临时会议:会议召集及召开方式相对比较灵活,一般按“××公司第××届董事会××年第××次临时会议”方式召集,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经全体董事同意,采取传阅、电话、传真等方式直接表决形成决议(临时会议有关决议由全体董事签名通过,则视同会议召开方式已征得全体董事同意)。
召开会议需于会前适时(一般提前1日)通知全体董事。
(2) 协助董事会召集股东会会议集团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其中:定期会议主要指一年一次的年度股东会会议,简称“年会”,临时会议则根据议事决策需要,适时举行。
a、年会:按“××公司××年度股东会会议”召集,会议召开时间应于会前15日书面通知全体股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通过章程规定调整通知时间;如董事会、股东会同时召开或召开时间比较接近的情况下,可以在股东会有关会议材料将时间适当后延);b、临时会议:按“××公司××年第××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召集,会议召开时间要求与年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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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本公司现任监事;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职责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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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开元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西安开元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西安开元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第十条凡需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整理后报请董事长审核,以确定是否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出席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后举行的年度报告说明会。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积极配合,为独立董事、董事、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十四条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董事会秘书有责任促使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任免程序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在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交易所,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十八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交易所报送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上市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
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九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
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秘书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由董事会及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视具体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处理和惩戒。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