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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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保理业务操作规程(3篇)

农行保理业务操作规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保理业务的开展,加强风险控制,提高业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农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保理业务是指农行接受客户委托,对其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应收账款进行收购、管理、催收及追偿的一种金融服务。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农行各分支机构开展保理业务。

第二章业务范围与分类第四条农行保理业务范围包括:1. 销售保理:农行收购客户因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应收账款,并提供融资服务。

2. 服务保理:农行收购客户因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应收账款,并提供融资服务。

3. 供应链保理:农行针对供应链上的多个企业,提供保理服务,包括融资、信用风险管理等。

第五条农行保理业务分为以下类别:1. 纯粹保理:农行仅提供应收账款收购服务。

2. 融资保理:农行在收购应收账款的同时,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

3. 信用保理:农行在收购应收账款的同时,为客户提供信用风险管理服务。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六条保理业务流程如下:1. 客户申请:客户向农行提出保理业务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 风险评估:农行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包括信用评估、财务评估、行业评估等。

3. 合同签订:农行与客户签订保理业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4. 应收账款转让:客户将应收账款转让给农行,农行进行收购。

5. 融资发放:农行根据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供融资。

6. 应收账款管理:农行对收购的应收账款进行管理,包括催收、追偿等。

7. 风险控制:农行对保理业务进行风险控制,包括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等。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七条农行保理业务风险控制措施如下:1. 信用风险管理:农行对客户进行严格的信用评估,确保客户信用良好。

2. 财务风险管理:农行对客户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确保其具备还款能力。

3. 操作风险管理:农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保理业务操作规范。

4. 市场风险管理:农行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及时调整业务策略。

保理业务的法律规定(3篇)

保理业务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理业务作为一种集融资、结算、风险管理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在我国近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

保理业务通过将应收账款作为担保,为企业提供短期融资,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难题。

为了规范保理业务的发展,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保理业务的法律规定。

二、保理业务的定义与分类1. 保理业务的定义保理业务是指保理商(即金融机构或保理公司)根据与卖方(即债权人)签订的保理合同,将卖方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形成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卖方提供包括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风险控制等服务的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

2. 保理业务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保理业务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按照保理商承担责任的不同,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2)按照融资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买断式保理和回购式保理。

(3)按照业务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

三、保理业务的法律关系1. 保理合同的法律关系保理合同是保理商与卖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保理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具备以下主要内容:(1)保理商的名称、住所;(2)卖方的名称、住所;(3)应收账款转让的内容;(4)保理商为卖方提供的服务内容;(5)应收账款转让的金额;(6)应收账款转让的时间;(7)保理商的权利和义务;(8)卖方的权利和义务;(9)违约责任;(10)争议解决方式。

2. 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关系应收账款转让是指卖方将其对买方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的行为。

应收账款转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应收账款已经发生,且具有可转让性;(2)卖方对买方享有合法的债权;(3)卖方与保理商达成书面转让协议;(4)买方对保理商承认转让的应收账款。

3. 买方的法律关系买方在保理业务中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1)对卖方负有支付应收账款的责任;(2)对保理商负有支付保理款项的责任;(3)在应收账款转让的情况下,对保理商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要点解读浦发银行

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要点解读浦发银行
记管理办法〉中对转让登记一致的意见要求。 充分利用电子化手段提高银行业务操作效率、提升风险控制能力是我国各银行普遍面临的问题,从调研发现,目前大部分银
) 行在该业务的经营中还处于手工作业,分散作业的阶段,管理和经营风险问题突出,客户体验较差。因此,特别在〈规
范〉中加入一条对建立电子化业务操作和管理系统的要求,以实现统一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预警和监管、统一和规范数据
为了充分体现适度兼容性和前瞻性的原则,〈规范〉还在附则中规定:
附则 1、银行应按本规范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而其他开展保理业务的机构可参照执行,这里的其他机构其实考虑到了
目前以工商登记成立的保理公司,以及以后国内可能出现的,目前在欧洲等地比较普遍的银行子公司性质的保理公司。 。
体现适度兼容性与前瞻性的原则
• 保理银行应按 规范制定相应的 规章制度及实施 细则
• 其它开展保理 业务的机构可参 照执行
• 如遇有关部 门出台新的法 规或规定,应 遵守和执行
• 由中银协保 理专业委员会 制定并负责解 释,自发布之 日起施行
〈规范〉的出台融会了国内同业的智慧和经验,也带着大家对发展此项业务的美好期待,希望该文件能真正发挥其作用,为 规范和促进保理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作出贡献。 再次感谢推动和支持〈规范〉出台的各位领导和为〈规范〉的编写作出贡献的各位专家和同仁。
内容进行了界定和定义。定义也明确了,保理业务是一项综合业务,并不以是否融资作为必要条件。 在之前的调研中,各银行对以上两项内容的理解和规定并不一致,通过此项规定,其实是统一了保理业务的内涵及服务本 质。
应收账款的定义:
• 参考了《应收账款质押 登记办法》中关于“应收 账款”的定义
• 远期D/P、D/A和O/A项 下保理融资(含出口商业 发票贴现)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规范国内保理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银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我行与卖方签署合同,卖方将在国内采用延期收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形成的应收债权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或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银行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应收债权是指卖方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买方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以及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利: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等;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采用延期收款方式形成的应收债权,可以表现为会计上已经记录作为应收账款(含应收租赁款和其他应收款,下同)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尚未记作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但该债权必须是可用货币准确计量的、已形成且尚未到期的、卖方依据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合同可以在一定的时间要求买方偿付的债权。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五条国内保理业务按照是否通知买方债权转让事宜,分为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明保理业务)和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暗保理业务)。

公开型国内保理是指应收债权转让一经发生,卖方立即以书面形式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买方,指示买方将应付款项直接给付我行,或由我行委托卖方作为收账代理人继续向买方收款,买方将有关款项付至卖方开立在我行的账户并由我行直接扣收。

隐蔽型国内保理是指债权转让一经发生,卖方在转让之时并不立即通知买方,我行仅委托卖方作为收账代理人继续向买方收款,买方将有关款项付至卖方开立在我行的账户后由我行扣收。

第六条国内保理业务按照是否保留对卖方追索权,分为有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回购型保理业务)和无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卖断型保理业务)。

商业银行保理的法律规定(3篇)

商业银行保理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银行保理,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要求,对其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所形成的应收账款进行收购、管理、催收和处置的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成为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在实践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角度,对商业银行保理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商业银行保理的法律性质商业银行保理的法律性质,是指商业银行保理业务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地位。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商业银行保理的法律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关系:商业银行保理业务涉及多个当事人,包括卖方、买方、保理银行和担保人等。

各当事人之间通过签订保理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确立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

2. 金融业务: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的金融业务范畴,其业务范围、风险控制、监管要求等方面均应符合我国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

3. 民事法律行为:商业银行保理业务涉及多个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保理合同、担保合同等。

各民事法律行为应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商事法律行为:商业银行保理业务涉及商事法律行为,如应收账款转让、质押、抵押等。

各商事法律行为应符合我国公司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商业银行保理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领域的基本法律,对商业银行保理业务中的合同关系具有指导意义。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保理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对商业银行保理业务中的担保关系具有指导意义。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保理业务中的担保形式主要包括:(1)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银行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保理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以供应商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我行现只办理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有三方:(一)供应商(卖方),指为买方提供商品或服务,并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受让方的当事人;(二)买方,指对由于供应商提供商品或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当事人;(三)应收账款受让方(银行),指在国内保理协议下,对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叙做国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我行承购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并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以收购款形式反映的资金对价,然后再以一定方式向买方催收应收账款的业务。

第五条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的分类:根据我行是否保留对供应商的追索权,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向买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又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我行原则上只受理有追索权的公开型保理、有追索权的隐蔽型保理及无追索权的公开型保理三种国内保理业务。

(一)有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是指供应商将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我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我行根据未到期应收账款情况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资金融资,然后作为债权人通过一定方式直接向买方催还欠款,遇买方到期无论何种原因未按期付款时可向供应商追索回我行融资款项及相关逾期支付违约金费用的一项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二)有追索权隐蔽型国内保理,是指供应商将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我行后不通知买方,我行根据未到期应收账款情况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资金融资,然后作为债权人通过供应商间接向买方催还欠款,遇买方到期无论何种原因未按期付款时可向供应商追索回我行融资款项及相关逾期违约金费用的一种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2010年版)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及我行有关业务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包括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操作规程、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

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规范型操作规程一、受理国内综合保理业务申请(一)卖方保理商应要求卖方提交:1、印鉴相符的《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附件1.1.1);2、基础交易合同/订单的正本及复印件;(二)卖方保理商应审核:1、《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的记载真实、完整、准确;2、所涉及的基础交易适合叙做保理业务;3、基础交易合同对产品的数量、价款、质量、付款条件、纠纷/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约定清楚;无限制债权转让及寄售等条款;4、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人民币账户。

二、向买方保理商申请信用额度(一)卖方保理商对《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审核无误后一个工(附件作日之内,应填具并打印《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委托书》发送至买方保理加盖国际结算部门章Notes《委托书》,下称),1.1.2商。

,应立即对买方在本行的授信(二)买方保理商收到《委托书》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为买方核定信用额度,确10情况进行调查,在,下称1.1.3定费率,并出具《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意见书》(附件发,经国际结算部主管总经理签字并加盖部门章后Notes《意见书》)送至卖方保理商。

(三)收到买方保理商《意见书》后,卖方保理商应确定自身业《通下称填制《国内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附件1.1.4,务费率,)通知卖方。

知书》三、签定协议卖方保理商向卖方签发《通知书》后应与卖方签定《国内综合保,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有权签字人)理协议》(附件1.2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双方各执一份。

四、回款账户的设立账户经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保理保证金账户作为回款账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保证金账户管遵照2007经管办法(年版)》执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doc 59页)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doc 59页)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2010年版)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及我行有关业务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包括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操作规程、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

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操作规程标准型操作规程一、受理国内综合保理业务申请(一)卖方保理商应要求卖方提交:1、印鉴相符的《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附件1.1.1);2、基础交易合同/订单的正本及复印件;(二)卖方保理商应审核:1、《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的记载真实、完整、准确;2、所涉及的基础交易适合叙做保理业务;3、基础交易合同对产品的数量、价款、质量、付款条件、纠纷/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约定清楚;无限制债权转让及寄售等条款;4、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人民币账户。

二、向买方保理商申请信用额度(一)卖方保理商对《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审核无误后一个工作日之内,应填具并打印《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委托书》(附件1.1.2,下称《委托书》),加盖国际结算部门章Notes发送至买方保理商。

(二)买方保理商收到《委托书》,应立即对买方在本行的授信情况进行调查,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为买方核定信用额度,确定费率,并出具《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意见书》(附件1.1.3,下称《意见书》),经国际结算部主管总经理签字并加盖部门章后Notes发送至卖方保理商。

(三)收到买方保理商《意见书》后,卖方保理商应确定自身业务费率,填制《国内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附件1.1.4,下称《通知书》)通知卖方。

三、签定协议卖方保理商向卖方签发《通知书》后应与卖方签定《国内综合保理协议》(附件1.2),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双方各执一份。

四、回款账户的设立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保理保证金账户作为回款账户,账户管理遵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保证金账户管理办法(2007年版)》执行。

银行标准保理操作规程(3篇)

第1篇一、目的为了规范银行保理业务的操作流程,确保业务安全、高效运行,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银行在开展保理业务时所遵循的操作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环节:客户申请、尽职调查、合同签订、融资发放、账款回收、风险控制等。

三、操作流程1. 客户申请(1)客户向银行提交保理业务申请,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业务需求、应收账款清单等。

(2)银行对客户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保符合保理业务的基本条件。

2. 尽职调查(1)银行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信、财务状况、业务背景、交易对手等。

(2)调查过程中,银行可要求客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财务报表、合同、发票等。

3. 合同签订(1)双方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协商确定保理业务的具体条款,包括保理额度、利率、期限、手续费等。

(2)双方签署《保理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 融资发放(1)银行根据合同约定,将融资款项划拨至客户账户。

(2)客户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实现资金周转。

5. 账款回收(1)银行负责催收应收账款,确保账款及时回收。

(2)账款回收过程中,银行可采取多种方式,如电话催收、上门催收、法律途径等。

6. 风险控制(1)银行对保理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包括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等。

(2)银行采取相应措施,如设置担保、保险、备用信用证等,降低风险。

四、注意事项1. 银行在开展保理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

2. 银行应确保客户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3. 银行在操作过程中,应密切关注客户经营状况,及时调整保理业务策略。

4. 银行应加强对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确保业务安全、稳健运行。

五、附则1.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规程由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3.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执行。

第2篇一、目的为确保银行保理业务的合规、高效运行,防范风险,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银行办理标准保理业务,包括应收账款保理、预付款保理等。

保理业务规范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规范管理办法一、总则保理业务作为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在促进企业资金融通、优化供应链管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保理业务的开展,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提高业务运作效率和风险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商业保理公司以及相关企业和个人。

二、保理业务的定义与分类(一)保理业务的定义保理业务是指保理商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二)保理业务的分类1、按照保理商的不同,分为银行保理和商业保理。

2、按照是否有追索权,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3、按照是否通知债务人,分为公开型保理和隐蔽型保理。

三、保理业务的参与主体(一)债权人指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原因,对债务人享有应收账款债权的企业或个人。

(二)债务人指对债权人负有债务,应当支付应收账款的企业或个人。

(三)保理商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经批准设立的商业保理公司。

四、保理业务的操作流程(一)业务申请债权人向保理商提出保理业务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基础交易合同、发票、发货单、验收单等。

(二)尽职调查保理商对债权人及债务人的信用状况、交易背景、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进行尽职调查。

(三)额度审批保理商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审批保理额度。

(四)应收账款转让债权人与保理商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

(五)通知债务人根据保理业务类型,保理商决定是否通知债务人应收账款转让事宜。

(六)保理融资在有融资需求的情况下,保理商按照约定向债权人提供融资。

(七)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保理商对应收账款进行管理和监控,并在必要时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八)还款结算债务人按照约定向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保理商与债权人进行结算。

五、风险管理(一)信用风险保理商应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估体系,对债权人、债务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和动态监测,合理控制信用风险。

(二)操作风险加强内部操作流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明确各环节的职责和权限,防范操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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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
2010-12-1415:53:57
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的通知
银协发【2010】28号
各会员单位:
为引导商业银行建立保理业务观念,规范操作流程,防范业务风险,促进暴力业务健康发展,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于2010年4月7日发布了《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现将《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协会
2010年4月19日
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立保理业务管理基本原则,明确其业务属性,以规范和促进保理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际国内惯例,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开办保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遵守国际惯例,如《国际保理通用规则》等;
(三)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四)妥善处理同业合作与竞争的关系。

第二章定义、特点及分类
第四条定义
(一)应收账款
本规范所称应收账款指权利人(以下简称“债权人”)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
要求义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规范所称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5、其它。

(二)保理业务
保理业务是一项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不论是否融资,由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一项:
1、应收账款催收: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催款直至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2、应收账款管理: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3、坏账担保:债权人与银行签订保理协议后,由银行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第五条保理业务具备以下特点:
1、银行通过受让债权,取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
2、保理融资的第一还款来源为债务人对应收账款的支付;
3、银行通过对债务人的还款行为、还款记录持续性地跟踪、评估和检查等,及时发现风险,采取措施,达到风险缓释的作用;
4、银行对债务人的坏账担保属于有条件的付款责任。

第六条保理业务分类
1、国际、国内保理
按照基础交易的性质和债权人、债务人所在地,可分为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

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在境内的,称为国内保理;债权人和债务人中至少有一方在境外的,称为国际保理。

2、有、无追索权保理
按照银行在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账款时,是否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或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银行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或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

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由银行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

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

3、公开、隐蔽型保理
按照是否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可分为公开型保理和隐蔽型保理。

公开型保理应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债务人提交银行规定格式的通知书,在发票上加注银行规定格式的转让条款。

隐蔽型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暂不通知债务人,但银行保留一定条件下通知的权利。

第三章银行内部管理要求
第七条银行应根据业务发展战略、业务规模等,设立专门的保理业务部门或团队,负责制度制订、产品研发、推广、业务操作和管理等工作,并配备相应的资源保障。

第八条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配备专业的从业人员,岗位设置应包括以下职能:业务管理、产品研发、风险控制、市场营销和业务操作等。

第九条银行应积极组织从业人员接受培训,包括国际保理商联合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各类专业培训活动,并对其专业能力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十条银行应根据自身情况建立规范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一)业务管理办法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业务范围:应参照本规范对具体产品进行定义,并按银行自身的情况制定适当的业务范围。

2、组织结构:应明确业务相关部门及其职责,同时授予保理业务部门相对独立的管理
权限。

3、客户准入:应按照保理业务特点,制定适当的客户准入标准。

4、账款标准:应制定适合叙做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账期、付款条件、交易背景和性质等。

5、授信审批:应结合保理业务特点,制定有别于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政策、评估标准和放款条件。

银行可发起对债务人的主动授信,且不必与债务人签署授信协议。

6、同业风险管理:应对合作银行、保理公司及保险公司等进行授信管理。

7、授信后管理:应制定与保理业务特点相适应的授信后管理政策,包括密切监控债权人及债务人履约情况、交易背景真实性、应收账款回款情况等。

8、收费及计息标准:应根据业务成本、风险承担、合理利润等因素制订收费、计息标准。

国际保理融资利率可采用内部资金成本加点方式厘定,国内保理融资利率可按不低于票据贴现利率执行。

(二)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业务受理。

2、额度申请及核准。

3、协议签署:银行应与债权人签订业务协议,可不与债务人签订协议。

4、交易真实性审查。

5、应收账款转让及通知债务人:除单笔核准外,原则上应要求债权人对指定债务人的应收账款整体转让。

6、额度使用及管理:包括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额度的启用、占用、变更、冻结和取消等。

7、融资发放。

8、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

9、费用收取及支付。

10、特定情况处理:包括贷项清单、商业纠纷、间接付款和担保付款的处理等。

11、会计处理。

第十一条银行根据内部管理要求决定保理业务是否在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转让登记。

第十二条银行应建立电子化的业务操作和管理系统,以实现以下目标:
1、管理流程统一:设定统一业务标准,确保银行在参数构架、安控维护、额度控制和业务流程等方面进行即时监控,随时了解业务运营情况,便于对业务的定期回顾和检查。

2、预警及监管:实现对应收账款的分账户管理,并对业务异常情况进行预警提示等。

3、业务数据保存:做好数据备份工作,确保储存数据安全。

储存期限应不少于五年,储存数据可根据需要随时提取,用于事后的统计、管理等。

第四章数据统计及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银行应做好业务数据统计工作,并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报送。

第十四条企业征信系统信息披露。

银行提供保理融资时,有追索权保理按融资金额计入债权人征信信息;无追索权保理不计入债权人及债务人征信信息。

银行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时,不计入债务人征信信息。

银行进行担保付款或垫款时,应按风险发生的实质,决定计入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征信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银行应按照本规范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以及实施细则,其它开展保理业务的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范中凡涉及国家外汇管理法规、政策的有关要求的,如遇有关部门出台新的法规或规定,应遵守和执行新的法规。

第十七条本规范由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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