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农产品申请认证程序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整改或补充材料
申请人申请
整改或补充材料
县级工作机构
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
一、无公害农产品申报的程序 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认证的依据
小组成员:
一、无公害农产品申报的程序
(一)县(区)级工作。县(区)级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 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报告》以下简称《认证报 告》)签署推荐意见,区级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地级工作机构,县级 直接报送省级工作机构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整改、 补充材料。
生防疫、产品检测、产地保护等); 5. 最近生产周期农业投入品(农药、兽药、渔药等)使用记录复印件;
6.《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及《产地环境现状评价报告》(由省级工作机构选 定的产地环境检测机构出具)或《产地环境调查报告》(由省级工作机构出 具);
*7.《产品检验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检测机构印章(由农业部农产品质 量安全中心选定的产品检测机构出具);
(二)地级工作。地级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区级工作机构推 荐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全套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符 合要求的,在《认证报告》上签署审查意见报送省级工作机构。不 符合要求的,书面告之区级工作机构通知申请人整改、补充材料。
(三)省级工作。省级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及县、地两级工作 机构推荐、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或者委托地县 两级有资质的检查员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 进行现场检查,完成对整个认证申请的初审,并在《认证报告》上提 出初审意见。通过初审的,报请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无公 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同时将申请材料、《认证报告》和《无 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及时报送部直各业 务对口分中心复审。未通过初审的,书面告之地、县级工作机构通 知申请人整改、补充材料。
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程序(1)

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程序一、无公害食品认证程序企业申报→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机构或大理州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咨询、领取所需材料和表格→企业填写表格和申报材料→上报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机构审核(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大理州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15个工作日内完成)→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审核(1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需补充材料要求企业在15日内完成,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材料审核→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直接或委托大理州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进行现场检查(2个工作日内完成)→有条件时同时抽取样品由企业送检测机构检测(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委托环境评价(40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检测、环境评价合格后材料上报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上报省农业厅审批颁发产地证书→上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审批颁发产品证书(15个工作日完成)。
备注:证书有效期三年,期满提前90天换证,每年产地年检。
二、绿色食品认证程序企业申报→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机构或大理州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咨询、领取所需材料和表格或从中国绿色食品网下载→企业填写表格和申报材料→上报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机构审核(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大理州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审核(5个工作日内完成)→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直接或委托大理州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进行现场检查(3个工作日内完成)→有条件时同时抽取样品由企业送检测机构检测(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委托环境评价(40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检测、环境评价合格后材料上报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审核(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农业部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3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审核不合格要求企业补充材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缴纳费用(60个工作日内完成)→颁发证书。
备注:证书有效期三年,期满提前90天换证,第二、三年度进行年检。
无公害生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主体及程序

无公害生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主体及程序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主体应当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具有组织管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承担责任追溯的能力,主要是专业合作社、企业等,从2009年5月1日起,不再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非生产性的农技推广、科学研究机构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认证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农业(畜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三品一标“工作机构提出申请,按无公害农产品申报材料目录要求提供材料,申请材料应真实可靠。
受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实行逐级受理上报原则,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县级工作机构实行受理,逐级上报,也可由省中心直接受理上报。
但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受理登记、编号和信息反馈等工作。
材料审查无公害农产品申报材料审查应在自收到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县级工作机构主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州级工作机构重点对申报材料的可行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材料签署意见后,上报省中心进行初审,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应通知申请人进行补充完善。
现场检查省中心自收到申报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下达“无公害农产品现场检查任务通知”,市、县、区级工作机构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上报省中心。
检查员要严格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现场检查项目要求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论负责。
环境监测经现场检查确认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免测条件的,可免做环境监测;现场检查后仍需要进行环境监测的,由农业部定点监测机构环评部门开展环境监测。
定点检测机构应在收到通知的40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地环境监测任务,同时出具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监测、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
产品抽样产品检测由农业部定点机构开展。
现场检查合格,需要抽样检测的产品安排产品抽样。
当时无适抽产品的,检查员与申请人要当场确定抽样计划。
季节性强的产品要进行提前抽样时,必须通过省中心同意后,检查员才能进行产品抽样。
农产品各种标志认证程序

农产品各种标志认证程序农产品各种标志认证程序1. 简介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农产品各种标志认证程序,包括相关的认证要求、流程、标志的意义等信息,供相关人员参考和使用。
2. 标志认证的意义农产品标志认证是通过评估和审核农产品的生产过程、质量标准以及环境友好程度等因素,以确保农产品达到一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
标志认证不仅可以增加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还能提高消费者的信任度,为消费者提供更安全、可信赖的农产品。
3. 各种标志认证程序分类3.1 有机认证- 有机认证要求- 有机认证流程- 有机认证标志的含义3.2 绿色认证- 绿色认证要求- 绿色认证流程- 绿色认证标志的含义3.3 无公害认证- 无公害认证要求- 无公害认证流程- 无公害认证标志的含义3.4 区域性农产品认证- 区域性农产品认证要求- 区域性农产品认证流程- 区域性农产品认证标志的含义3.5 特种农产品认证- 特种农产品认证要求- 特种农产品认证流程- 特种农产品认证标志的含义4. 文档附件本文档附带以下附件供参考:- 农产品认证申请表格- 相关认证标准文件- 认证流程图5. 法律名词及注释5.1 有机认证:是指农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转基因技术等非自然方法,达到一定的生态、环保标准后经认证机构审核认证,获得有机认证标志。
5.2 绿色认证:是指农产品在生产过程中采用低污染、环保的生产方式,关注产品的健康、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等特点,经相关认证机构审核认证,获得绿色认证标志。
5.3 无公害认证:是指农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质,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标准,并经由相关认证机构审核认证,获得无公害认证标志。
5.4 区域性农产品认证:是指某个地区特有的农产品,通过一定的质量标准和产地要求,经过相关的认证机构审核认证,获得区域性农产品认证标志。
5.5 特种农产品认证:是指某类特殊的农产品,如特色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经过相关认证机构的审核认证,获得特种农产品认证标志。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指南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指南关键信息项1、认证申请主体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农产品种类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认证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认证流程环节环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认证标准要求具体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认证费用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 认证申请111 申请主体需具备合法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资质,并填写详细准确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
112 申请书应包含农产品的基本信息,如品种、产地、生产规模等。
113 同时,需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产地环境检测报告、生产操作规程、质量控制措施等。
12 材料初审121 认证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对其进行初步审查。
122 审查内容包括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符合性。
123 若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将通知申请主体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或修改。
13 现场检查131 初审通过后,认证机构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132 检查内容包括产地环境、生产过程、投入品使用、质量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133 现场检查人员将填写详细的检查记录,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价。
14 产品检测141 抽取农产品样本,送往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142 检测项目包括农药残留、重金属、有害物质等,应符合相关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准。
143 检测结果将作为认证的重要依据之一。
15 综合评审151 结合现场检查和产品检测结果,认证机构进行综合评审。
152 评审内容包括申请主体的资质、生产管理、产品质量等方面。
153 评审通过的,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评审不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主体,并说明理由。
16 监督管理161 获得认证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应严格遵守认证要求,持续保持生产过程的规范性和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4.17•【文号】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264号•【施行日期】2003.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二OO三年四月十七日)第一条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保证产品认证结果的科学、公正,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承担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以下简称产品认证)工作。
第三条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据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发布《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
第四条凡生产产品目录内的产品,并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产品认证。
第五条申请产品认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接向中心申请产品认证,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三)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四)产地区域范围、生产规模;(五)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计划;(六)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七)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八)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九)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十)无公害农产品有关培训情况和计划;(十一)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过程记录档案;(十二)“公司加农户”形式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公司和农户签订的购销合同范本、农户名单以及管理措施;(十三)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向中心申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和相关资料,或者从中国农业信息网站()下载。
第六条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
第七条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流程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流程 Last updated on the afternoon of January 3, 2021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流程一、所需材料(一式三份):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和审查报告》(请仔细阅读申请须知)2、资质证明文件3、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质量控制措施4、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5、生产过程记录档案(复印件)6、《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证书》(复印件)7、《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8、《产品检验报告》9、其他相应材料:“公司+农户”或“协会+农户”形式的需提供公司或协会和农户签订的购销合同范本及对农户的管理措施或协议文本2~3份、农户花名册;有商标注册证书的,提供商标证书的复印件。
10、《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其中材料1~9由申请人提供,材料1中内容由申请人、市县级、省级、分中心和部中心共同填写完成,材料10由市县工作机构提供。
二、办理程序:1、市县级工作机构受理申请材料。
申请人首先提交申请材料到市县级工作机构,市县级工作机构受理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检查员进行现场核查,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2、省级工作机构初审。
省级工作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符合性确认,进行产地认定审核,通过则颁发产地证书,并上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进行认定产地备案;同时对产品证书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专业认证分中心复审。
专业认证分中心对申请进行复审,如果需要现场审核,委派检查员进行现场核查。
4、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终审。
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审核处对申报进行终审,并报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主任签批。
5、制证发证。
农业部中心办公室制作并发放证书。
三、收费标准:不收取任何费用四、联系方式:邮寄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59号省人民政府海府办公区1号楼1217室邮编:570204收件人:海南省绿色食品办公室咨询电话:3五、办事流程图。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报材料编制及要求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印制
表一
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全称 法人代表
单位性质
注册商标
申请人类型
□自产自销型 □公司+农户型 □混合型 □其他
联系人 手机
联系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职工人数 经营范围 固定资产(万元)
管理人员数
技术人员数
年总利润(万元)
年总销售量(吨)
年总销售额(万元)
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报审查流程简图
整改或补充材料
申请人申请
整改或补充材料
县级工作机构
受理申请、形式审查
地级工作机构
符合性确认、受委托实施现场检查
产品检测 环境检测
整改或补充材料 整改或补充产 地备案、初审、代颁产品证书
部直分中心
需要时现场核查、复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材料(1)—— 申请书
申请书的规范声明必须签字盖章。 表一到表四必须填写完整,特别是农药、 肥料的登记证号必须填写完整。
材料(2)——质量控制措施
包括农产品质量控制的组织管理措施、技术措施、 投入品管理、产品检测、产地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文件 和制度。
——规范有效的管理和生产控制手段及能力
材料(3)——生产技术规程
——产品、过程或质量管理体系符合要求和运行有效。(验证、保证、查 询、依据)
附报材料(9)——《产品检验报告》
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委托的有该产品检测能力 的检测机构,依据标准抽样检测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原 件或复印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
——质量安全的产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附报材料(10)——其他材料
•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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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申请认证程序农业部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专门从事民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
中心下设种植业产品、畜牧业产品和渔业产品三个认证分中心。
近日,该中心发布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凡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生产产品在《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具有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有效证书的单位和个人 (以下简称申请人),均可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条申请人从中心、分中心或所在地省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归口单位领取,或者从中国农业信息网(www.agri.gov.cn)下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及有关资料。
第三条申请人直接或者通过省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归口单位向申请认证产品所属行业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1)《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2)《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3)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和《环境现状评价报告》(2年内的);4)产地区域范围和生产规模;5)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6)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7)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8)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9)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10)无公害农产品有关培训情况和计划;11)申请认证产品上个生产周期的生产过程记录档案(投入品的使用记录和病虫草鼠害防治记录);12) “公司加农户”形式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公司和农户签订的购销合同范本、农户名单以及管理措施;13)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详见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认证申请书)。
第四条分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
第五条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本生产周期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六条申请材料不规范的,分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
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完成补充材料并报分中心。
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材料的审查工作。
第七条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但需要对产地进行现场检查的,分中心组织检查员和专家组成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本生产周期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八条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不需要对申请认证产品产地进行现场检查的)或者申请材料和产地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分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申请认证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第九条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本生产周期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审查、现场检查(需要时) 和产品检验的审核工作。
组织评审委员会专家进行全面评审,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认证结论。
(一)同意颁证的,中心主任签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二)不同意颁证的,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中心根据申请人生产规模、包装规格核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标志。
第十二条《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如需继续使用,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按本程序重新办理。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投诉人)对中心检查员、工作人员、认证结论、委托检测机构、获证人等有异议的均可向中心提出投诉。
第十四条中心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所投诉事项,并将结果通报投诉人。
第十五条投诉人对中心的处理结论仍有异议,可向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
无公害农产品申请认证程序及要求一、什么是无公害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是指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在安全允许范围内,符合《无公害农产品广东省地方标准》的农产品,或以此为主要原料并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加工的农产品。
二、无公害农产品达到哪些质量标准?无公害农产品对产地环境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容易在农产品及人体内残留积累,并且对人体毒性大的污染物质,如砷、汞、铅、铬、镉等重金属元素和稍酸盐、及常用且毒性大、残留时间长的农药规定了严格的强制性标准,即《无公害农产品(或原料)产地环境标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技术规程》、《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这三个指标体系构成一个“从土地到餐桌”的全程质量控制标准体系,贯穿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
产地环境质量是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最基本条件,产地必须选择在不受或不直接受工业“三废”、城镇生活废弃物污染的农业生产区域,其农田土壤、农用灌溉水、农田大气必须符合产地环境标准的指标;生产操作技术规程是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的关健环节,在生产过程中要求农药、化肥的使用必须符合操作技术规程;农产品经检测后必须达到《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了准》的要求。
三、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管理根据《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广州市农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无公害农产品质量管理由市农牧渔业局委托市农业环境监测站负责执法工作,包括对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地环境调查、取样、检测、鉴定。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证书和标志的申报、审查、年审及市场无公害农产品的抽检、处理等工作。
四、无公害农产品认定证书和标志的申领程序:1,申请认定无公害农产品的单位或个人,须向所在市、区农业局或广州市农业环境监测站申报;2、经广州市农业环境监测站调查了解,同意申报的单位应同广州市农业环境监测站签定《无公害农产品检测协议书》并填报《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书》上报所在市、区农业局;3、所在市、区农业局在申报材料加具意见后上报广州市农业环境监测站;4、广州市农业环境监测站定出时间对申报单位的产品或产品原料地进行环境质量监测、生产操作程检查、产品质量检测,提出评价报告和初审意见报省农业厅;5、省农业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的产品,颁发《广东省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对审核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再受理申请。
五、申请认证费用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环境及产品质量监测费、评审费、工本费等。
根据申报单位规模大小、品种多少、形式不同,申请认证费用也不同,大致在10000—20000元左右,分两期支付。
首期费用主要用于产地环境质量监测及产品质量检测,在广州市农业环境监测站监测采样前支付;余额待广东省农业厅审核后,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获颁发《广东省无公言农产品证书》时交清。
六、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及标志管理: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和标志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对于符合标准的农产品,由省农业厅颁发《广东省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取得《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可在农产品及包装上使用广东省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也可以在农产品生产基地上设置广东省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或在市场上设无公害农产品专卖店。
未经省农业厅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无公害证书及标志,不得以无公害农产品或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名义在新闻媒介上和社会上宣传,不得以无公害农产品名义经营销售农产品。
使用广东省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生产单位或个人,不得将《证书》及标志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证书》有效期三年,每年要接受市农业环境监测站年审,期满后要求继续使用的,须在期满前三个月申报。
未经省农业厅批准发证书认定而擅自以无公害农产品名义或标志宣传、生产、销售农产品的单位或个人,经市农业环境监测站查证后,将依据《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子以销毁或限制其用途;依据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子以收缴其标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2倍罚款。
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管理足依据《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和省技术监督局颁布的《无公害农产品地方标准》这一强制性标准而实施的,标志着无公害农产品质量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标准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质量管理是关系到千家万户、与人们身体健康息息相关的大事,希望各部门、各单位、社会各界、广大群众予以关心、配合和支持。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2003年4月17日,农业部、国家认监委发布)第一条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保证产品认证结果的科学、公正,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承担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以下简称产品认证)工作。
第三条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据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发布《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
第四条凡生产产品目录内的产品,并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产品认证。
第五条申请产品认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接向中心申请产品认证,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三)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四)产地区域范围、生产规模;(五)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计划;(六)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七)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八)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九)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十)无公害农产品有关培训情况和计划;(十一)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过程记录档案;(十二)“公司加农户”形式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公司和农户签订的购销合同范本、农户名单以及管理措施;(十三)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向中心申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和相关资料,或者从中国农业信息网站()下载。
第六条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
第七条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申请材料不规范的,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
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补充材料并报中心。
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材料的审查。
第九条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但需要对产地进行现场检查的,中心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现场检查计划并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同时通知申请人并请申请人予以确认。
检查组在检查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现场检查工作。
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不需要对申请认证产品产地进行现场检查的)或者申请材料和产地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申请认证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检验,并出具产品检验报告,分送中心和申请人。
第十二条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中心对材料审查、现场检查(需要的)和产品检验符合要求的,进行全面评审,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认证结论。
(一)符合颁证条件的,由中心主任签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二)不符合颁证条件的,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每月10日前,中心应当将上月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同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备案。
由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公告。
第十五条《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90日内按照本程序重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