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03号)
X甲醛厂突发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XX公司突发环境风险评估报告XX公司二〇一六年十二月目录1 前言 02.总则 (1)2.1编制原则 (1)2.2编制依据 (1)2.3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程序 (4)3.环境风险评价 (5)3.1企业基本信息 (5)3.2企业周边环境风险受体情况 (7)3.3涉及环境风险物质情况 (8)3.4生产工艺 (8)3.5安全生产管理 (9)3.6现有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情况 (9)3.7现有应急物资与装备、救援队伍情况 (16)4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后果分析 (18)4.1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分析 (18)4.2突发环境事件情景源强分析 (20)4.3 事故情况下环境风险预测及分析 (21)4.4释放环境风险物质的扩散途径、涉及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应急资源情况分析 (32)5现有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差距分析 (37)6完善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的实施计划 (38)7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 (39)当前,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风险防范与管理,《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中明确提出了“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和妥善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完善以预防为主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同时还提出了推进环境风险全过程管理,开展环境风险调查与评估的要求。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规范企业突发环境事情风险评估行为,为企业提高环境风险防控能力提供切实指导,为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实施分级差别化管理提供技术支持,XX省环保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重点环境风险企业环境安全达标建设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4〕152号)。
通知要求认真落实环保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组织开展企业环境风险评估。
XX公司为配合XX省开展环境安全达标建设工作的要求,组织编制了《XX公司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
通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可以掌握自身环境风险状况,明确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为后期的企业环境风险监管奠定基础,最终达到大幅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目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促进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促进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16•【字号】苏政办发〔2022〕46号•【施行日期】2022.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促进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上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深化改革、规范管理、增强实力,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省试点任务,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集体资产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为进一步巩固提升全省改革发展成果,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半篇”文章,完善新型集体经济运营、管理、监督机制,推动全省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和制度保障。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牢记“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持续深化我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创新集体资产运营机制,推动新型集体经济和市场经济融合发展,引领和带动广大农民群众实现共同富裕。
(二)目标任务。
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全省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关系全面明晰,资产财务管理更加规范,经营发展机制更加完善,集体经济组织的持续发展能力、内部治理能力和服务成员能力显著提升,新型集体经济发展迈出新步伐,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取得新成效,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开创新局面。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2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2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5〕74号)要求,提高金融服务的多元化、便捷化和均等化,推进构建广覆盖、可持续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以金融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全省人民为宗旨,以实现城乡基础金融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结合农村金融综合改革、金融扶贫攻坚、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进万众创业等工作,进一步健全普惠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创新金融产品,提高金融支农、支小、支弱覆盖面,努力为低收入人群、小微企业和社会薄弱环节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加快我省全面小康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公平发展。
以增进民生福祉为目的,以农村和小微企业、困难群体为重点,降低金融服务门槛,实现金融资源的公平合理配置。
---创新发展。
在有效防范风险基础上,鼓励金融机构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适度降低服务成本,拓展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
---可持续发展。
坚持市场化运作,探索多元化、可持续、自发生长的普惠金融发展模式,实现金融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共生共赢。
(三)主要目标。
力争到“十三五”末,我省的金融服务组织体系更加完善,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更加多样,金融服务便利化程度明显提高,低收入群体和薄弱领域金融可得性显著增加,消费者金融意识和权益保护力度得到提升,初步建立起与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普惠金融体系。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5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5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切实规范行政应诉行为,不断提升行政应诉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现就加强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
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行政机关自觉接受司法监督的重要方面。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要求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
当前,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各种利益矛盾复杂多元,特别是随着全社会法治意识不断增强,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对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把行政应诉摆上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位置,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各方面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着力推动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全面推进政府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二、进一步明确行政应诉的工作责任(一)未经行政复议的案件。
各级人民政府作为被诉行政机关的,由承办原行政行为的部门或单位负责应诉工作。
承办原行政行为的部门或单位不明确的,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与政府办公厅(室)联系确定原行政行为承办部门和单位。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苏教督团[2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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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苏教督团〔2010〕1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政府教育督导室(团):现将《江苏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2010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2010年工作要点二○一○年一月八日附件:江苏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2010年工作要点2010年全省教育督导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2010年全省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不断完善教育督导制度,不断创新教育督导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教育督导工作的水平和效能;进一步推动县级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促进义务教育高位均衡发展,进一步推进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切实实施素质教育工作,进一步推动各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关于教育工作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为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作出新的努力。
一、继续开展以省辖市为单位的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省级督导评估和考核工作。
对30个左右的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开展省级督导评估考核。
提高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考核工作的效能,推动各地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继续会同省委组织部表彰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省级督导评估考核先进单位。
二、开展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情况的专项督查。
根据国家财教〔2006〕32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3〕130号精神,对2009年教育费附加等是否按政策足额征收、实际支出使用情况和管理情况,以及2010年教育费附加等征收计划和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督查,促进有关县(市、区)切实解决教育费附加等征收不足、预算不透明、使用不规范的突出问题。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推进数字贸易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推进数字贸易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03•【字号】苏政办发〔2022〕69号•【施行日期】2022.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推进数字贸易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6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推进数字贸易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3日江苏省推进数字贸易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提升江苏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的指导意见》(苏发〔2022〕7号),探索构建数字贸易特色发展路径,推动全省数字贸易加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紧抓网络强省、数字江苏、智慧江苏建设契机,以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为基础,以数字技术为核心驱动,发挥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优势,推进数字贸易加快发展。
到2025年,培育一批在重点领域影响力大、辐射面广的数字贸易平台;建成30个数字贸易基地,培育10家在细分行业居全国领先地位的数字贸易龙头企业,50家以上年出口超亿美元的数字贸易企业。
全省数字贸易发展水平保持全国前列,形成与江苏数字经济发展相匹配、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数字贸易开放合作生态体系,基本建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数字贸易高地。
二、重点任务(一)深化融合,完善数字贸易多元化产业链条。
1.加快服务外包与制造业融合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着力打造公平竞争的一流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活力、内生动力和内需潜力,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一)落实国务院增值税改革措施。
自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分别由50万元和80万元统一上调至500万元,并在2018年底前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2018年7月1日起,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并加大向税务总局争取更多退税额度的力度。
(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二)落实国务院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到8%。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 〔2015〕7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15〕7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有效化解各类非法集资风险隐患,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一)充分认识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
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事关经济金融发展、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面对当前一些地区和领域非法集资案件频发,特别是非法集资涉案金额大、涉案人数多,引发的社会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的情况,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抓好社会宣传,创新监管手段,加大打击力度,有效预防、及时发现并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二)提高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识别能力。
非法集资情况复杂,表现形式多样。
有的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养老服务”等旗号,有的引用产权式返租、电子商务、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等新概念,手段隐蔽,欺骗性很强。
总的来说,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
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
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
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
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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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10〕103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现就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由自然人(党政群机关、金融机构及国家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除外)、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面向高新
—1 —
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内企业,经营小额贷款和创业投资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各市省级以上(含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均可申请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无省级以上(含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的市可指定一个规模较大的省级科技园区申请试点。
每个试点开发区(园区)在试点初期可申请设立1家科技小额贷款公司。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其中,行政区划是指试点市的名称,行业为科技小额贷款,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各种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必须是股东自有合法资金,为认缴资本,以货币形式出资。
首期到位注册资本金必须在50%以上,剩余部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按期足额到位。
最低注册资本金苏南为2亿元人民币,苏中为1.5亿元人民币,苏北
—2 —
为1亿元人民币。
申请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由试点开发区(园区)管委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股东后,向所在省辖市金融办提出筹建和开业申请,市金融办会同市科技局审核批准后,再向省金融办提出筹建和开业申请,经省金融办会同省科技厅审核批准后,中标股东持省金融办批准开业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且必须设立在试点开发区(园区)内。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业务工作人员应不少于6人,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
其中,主要负责人应有5年以上从事金融工作或创业投资工作经验,信贷负责人应从事金融业务工作5年以上,创业投资负责人应从事创业投资工作3年以上,财务人员应持有《会计证》并从事会计财务工作3年以上,其他人员应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主要管理和经营人员均应参加省金融办组织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三、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也可通过向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经过批准的股东借款、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资金调剂拆借等方式,融入不超过资本净额100%的资金。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3 —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为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创业投资及省金融办批准的其他业务。
鼓励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积极探索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与投资管理模式。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不得超出所在试点市。
其中,用于支持开发区(园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70%,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经营性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70%,小额贷款(具体标准由市金融办会同当地科技部门确定,报省金融办备案)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70%,单户贷款的最高余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
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自主约定。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开展创业投资业务,即向具有高成长潜力的未上市中小创新型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权益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发区(园区)内的创业投资金额不得低于其创业投资总金额的60%;对单个企业的创业投资总额不得超过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也不得超过被投资企业资本净额的10%。
创业投资总金额不得高于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30%。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委托
—4 —
办理现金收付和转账业务,并在业务发生后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不得从事结算业务。
四、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成立科技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省金融办、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工商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负责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监管。
各试点开发区(园区)所在市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市金融办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省科技管理部门协助省金融办核定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地区、业务发展模式、推荐贷款对象和创业投资对象,以及评估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支持科技创新的成效。
省发展改革部门协助省金融办做好对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创业投资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指导意见,负责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注册登记管理。
财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指导意见,负责指导和管理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财务与会计工作。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参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和〈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规〔2009〕1号)有关规定执行。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参照商业银行贷款五级分类办法划分贷款形态,识别贷款风险,并足额计提贷款风险拨备。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采用全省统一的小额信贷管理系统、会计
—5 —
账务系统和业务监管系统等,并按省金融办要求联网运行。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接受省有关部门的定期业务考核,贷款业务和创业投资业务不符合本试点意见规定的,省科技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限期整改、停止试点及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处罚。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从事账外经营,不得暴力收贷,一经发现,将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处罚。
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当地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对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利率执行、信贷收支、资产负债及其他相关统计信息资料。
五、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优惠扶持政策
试点期间,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可享受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其科技贷款业务经省有关部门评估审核,符合相关贴息和风险补偿规定的,可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其创业投资业务经省有关部门评估审核,符合《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41号)等相关规定的,可享
—6 —
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各试点开发区(园区)也要研究制订鼓励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政策扶持措施。
六、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终止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七、其他
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本指导意见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二○一○年八月十四日
—7 —
主题词:金融科技小额贷款△意见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8 —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8月16日印发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