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品装卸公司码头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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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一、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1.未经许可,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码头区域。须进入码头联系工作、参观的人员,应经公司办公室或部门领导批准方可进入。
2.进入码头区域人员必须服从码头工作人员的管理。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严禁穿有铁钉的鞋。
3.进入码头联系工作,参观的人员,严禁动用码头上任何设施。
4.船舶停靠码头,严禁吸烟、明火、煮饭。
5.船舶装、卸油品作业时,严禁开启发动机。
6.严禁使用BP机、手机等电子设备;未经许可严禁拍照、摄像。
7.靠泊油轮,应服从码头操作人员的调度,上档有序,严禁争档。
8.码头周围100M内,严禁明火或停靠与装油无关的船舶。
9.严禁渔船在码头水域内捕鱼、人员在码头附近水域游泳。二、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1.外来参观、检查工作人员,须公司(部门)领导陪同。非相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2.进入罐区必须佩带好安全帽,严禁穿有铁钉的鞋、严禁穿短袖服装,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进入罐区前必须关闭BP机、手机等电子设备,严禁拍照、摄像等。
3.严禁机动车进入罐区。
4.罐区作业严禁使用金属工具敲、打设备。机泵作业结束后,
须通知电工将该机泵的电源切断。
5.油罐区内禁止明火。在罐区附近明火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用
火票证制
度。罐区接临时用电须经营运部同意,办理相关用电手续方可进行。 6.进入罐区联系工作、参观、检查人员,须服从罐区工作人员的
管理,严
禁动用罐区内任何设施。
7.油罐区附近有施工作业时,必须用防火墙隔开,作业程序严格
按有关规
定执行。
三、防污染管理规定
1.靠泊船只不得向长江排放含油污水、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排放
必须符合
内河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2.船舶压舱水,通过码头压舱水管道输送到油罐压舱污水处理场
集中处理。
3.清洗平台的油污水集中到码头“太平水仓”中,以便输送到污水
处理场
处理。
4.油轮靠泊作业时,及时通知海事处开启围油栏。
5.收发油作业时,严格执行巡查制度,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油品流进长江造成污染。
6.码头生活垃圾,不得丢入长江,集中到垃圾桶中,按规定及时处理。
7.及时启动《防污染应急预案》。
四、大风浪天气装卸货应急措施
1.遇有大风浪天气,码头应停止装卸作业。
2.及时收听天气预报,预先做好船只的收、疏散工作,必要时可通知
船舶在大风来之前离开码头。
3.来不及离开码头的较大船只,应将缆绳带好,停止作业,并将装卸
软管卸掉。
4.输油臂在风速大于20M/S时应停止使用并置于复位锁紧状态。
5.做好防台、防汛工作,及时准备抢险器材。
6.在大风浪天气中,码头上发生任何事故,都由当班班长及时向主任
报告,由主任负责及时处理。
7.和海事局保持通信联系,保证通信畅通。
8.及时启动《防洪防汛(台)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