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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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养护工程合同

甲方:(以下称甲方)

乙方:(以下称乙方)

为了加强对中央公园的养护管理,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所管辖的中央公园进行养护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养护管理范围

中央公园绿化养护(南海街以北、宏腾路以南、竹林路以西、青梅路以东)。

二、合同价

1.本合同总价为元(拾万仟佰元整)即东城区段元、魏都区段元、示范区段元。

2.本合同价格是指为中央公园绿化养护所需的一切费用,已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各项费用:

(1)乙方修剪后的垃圾清运

(2)绿化植物浇水、施肥、喷药、修剪等工作所需一切费用

(3)公厕管理费用

(4)涉及的人工(含加班)、机械及所有有关费用

(5)保护措施、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一切的施工措施费

(6)人工、材料和物品的价格增长风险

(7)税金

三、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乙方应在年月日进场并开始养护工作。四、付款方式

乙方按合同标准和要求养护管理,(每月/工程完成后)甲方按照财政拨款进度以及考核结果申请支付养护费用。在合同期内,由于乙方管理不善造成苗木严重损伤或死亡的(第三方人为破坏的除外),乙方应按同样品种和同等规格更换并补栽,否则,甲方扣除相应的养护费用。

五、养护标准和要求

乙方应按照《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苏建函元【2007】203号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实施绿化养护工程,确保绿化养护质量。

绿地养护产生的垃圾运送至泰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的垃圾中转站,并服从泰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管理人员的管理。对于垃圾中较大的树枝,乙方要送至泰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在协和、党校、任景村或一职中垃圾中转站;对于垃圾

中较小的树枝,乙方应送至泰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在市区的所有垃圾中转站(南山垃圾中转站除外)。乙方在绿化管护工作中,应文明作业,及时清除绿化垃圾,不得因管护作业造成污染。合同期内,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

树干涂白严格按以下要求施工:涂白剂配方:水:生石灰:石硫合剂:食盐=10:3:0.5:0.5,并加少量807胶。涂白高度1.3米,涂白高度要一致,涂白的浓度以涂在树干上不往下流淌、不粘成疙瘩、薄薄一层为好,刷白一定要均匀严密,尤其是树皮缝隙、洞孔等处要重复涂刷,以免刷花刷漏。

行道树养护不允许污染乔木周围环境,不允许损坏乔木周围苗木和设施,否则甲方扣除相应的工程款。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款项。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定量提供本合同所涉及到的服务质量提出评价的权利,有权书面通知要求乙方进行修改。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进场施工及管理人员应服从现场卫生、安全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所使用的机械工具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安全施工。

2.乙方绿化养护工作人员应配有明显标志,作业工程段应根据现行的国家和建设部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示,乙

方应加强现场非工作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养护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3.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工程转包或分包。

八、特殊情况

乙方应制定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等抵御灾害性天气的预案。在合同期内,如果遭遇特殊的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乙方及时有效地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乙方免除因自然灾害造成的责任。如果乙方没有及时有效地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乙方赔偿由此对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九、其他事项

1.合同履行期间,若乙方养护质量未达到标准要求,甲方可下达书面通知,责令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整改完毕,若乙方期限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养护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协商,协商同意后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执行。

附件:1.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2.乙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1.O.1条为了加强对本省城市绿地绿化植物的养护,提高对绿化植物养护的技术水平,根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1.O.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内的树木、花卉、地被和草坪等植物的养护技术工作。

第1.O.3条各类植物凡种植一年以上的,其保存率应达到98%,受自然灾害或环境污染等原因而死亡的除外。

第1.O.4条各类绿地管理单位应结合绿地设计和实际情况,根据本规定,不断总结经验,开展科学试验、推广新技术、实现科学管理。

第l:O.5条加强对职工的技术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按规定指导对绿化植物的养护。

第1.O.6条各单位应根据分级管理的要求和质量标准,制订全年的养护计划。

第1.O.7条应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组织作业,保证作业人员人身安全。

第二章树木养护

第一节树体保护

第2.1.1条树体保护应贯彻防重于治的精神,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人们认识到“保护树木,人人有责",做好对各种自然灾害的预防工作。

第2.1.2条对树体上出现的伤口应清理后用药剂消毒,涂保护剂或抹灰膏,做到早治,防止扩大。

第2.1.3条发现树洞要及时修补,防止腐朽进一步扩大;对腐烂部位应按外科方法进行处理。

第二节灌溉与排水

第2.2.1条各类绿地应保持各自灌溉与排水系统的畅通。

第2.2.2条应根据不同树种和不同的立地条件进行适期、适量的灌溉,保持土壤中的有效水分。对水分和空气湿度要求较高的树种,需在清晨或傍晚进行浇水,有条件的可进行叶面喷雾。

第2.2.3条浇水前应先松土,并围堰做好积水坑。夏季浇水宜早、晚进行;冬季浇水宜在中午进行。

浇水要一次浇透,特别是春、夏季节。浇水水流不能过急,以防止地表泾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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