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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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财务管理制度

地质勘查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地质勘查行业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务行为,确保地质勘查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的组织与职责1. 地质勘查单位应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工作。

2.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专业知识,对财务工作全面负责。

3. 财务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三、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1. 预算管理(1)地质勘查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预算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

(3)年终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原因,为下一年度预算编制提供依据。

2. 资金管理(1)地质勘查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2)资金收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进行,不得违规使用资金。

(3)加强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 财务核算与报告(1)地质勘查单位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投资者报告财务状况。

(3)加强财务报表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4. 财务监督与审计(1)地质勘查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监督机制,对财务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2)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四、财务管理的具体要求1. 地质勘查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2. 地质勘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税收、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政策,确保合法合规。

3. 地质勘查单位应加强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

4. 地质勘查单位应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地质勘查单位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地质勘查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陕西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封面格式及编制要求

陕西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封面格式及编制要求

陕西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封面格式及编制要求陕西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封面格式及编制要求附件2陕西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编制格式及要求一、陕西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封面格式及编制要求(一)封面格式A4纵向陕西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二号宋体)工作项目名称:(三号宋体,下同)工作项目编号:项目承担单位(盖章):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报告编制人:编报时间:年月日总结报告封面主要反映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承担单位、单位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基本信息。

(二)封面编制要求1、封面编制,要求按规定的格式逐项填写齐全。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承担单位要与项目任务书、项目成果报告相核对,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应填写全称。

3、提交报告时间,应为提交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申请验收的时间。

二、陕西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正文及附表的编制格式和要求通过文字报告的形式应反映项目承担单位所承担陕西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任务完成情况、经费预算执行和经费支出使用情况等。

总结报告正文统一要求采用四号仿宋体编写。

(一)报告大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简述项目任务与预期成果(项目组提供);2、简述项目工作进展、实物工作量完成情况及取得的项目成果(项目组提供);3、项目预算执行与经费支出使用情况;4、执行的会计制度、专项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5、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6、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自我评价;7、项目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二)编写要求结合任务书、成果报告、总结报告中所编制的相关报表进行编写。

1、项目任务和预期成果:简述项目任务、所属计划项目、项目期限、项目任务书及编号、项目编码、项目任务书规定的项目任务、主要实物工作量及取得的预期成果。

2、项目实施过程、实物工作量完成情况及取得的项目成果:说明中要描述项目设计论证评审、质量检查、野外验收、成果验收、项目成果与资料汇交等情况。

地勘基金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地勘基金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勘基金项目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地勘基金项目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地勘基金项目预算编制、资金拨付、使用、监督和审计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地勘基金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

(二)真实性原则:真实反映地勘基金项目的财务状况,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地勘基金项目顺利实施。

(四)公开透明原则:加强财务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地勘基金项目财务管理工作由项目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共同负责。

第五条项目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编制地勘基金项目预算,报送财务部门审核。

(二)监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三)对项目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财务部门职责:(一)负责地勘基金项目预算的审核、拨付和监督。

(二)负责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

(三)编制项目财务报表,提供财务分析报告。

(四)配合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工作。

第七条审计部门职责:(一)对地勘基金项目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章预算编制与拨付第八条地勘基金项目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程序:(一)项目管理部门根据项目需求编制预算。

(二)财务部门对预算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修改预算。

(四)经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送财务部门。

第九条地勘基金项目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

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财务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第四章资金使用与管理第十一条地勘基金项目资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用于项目实施。

(二)合理分配:根据项目需求合理分配资金。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4.02•【文号】财建[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完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勘查项目权益管理,规范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投资勘查涉及各方的权益关系,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2号)精神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附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勘查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勘查项目的权益管理,规范地勘基金投资勘查涉及各方的权益关系,根据《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勘基金全额投资、合作投资勘查项目的权益管理适用本办法。

全额投资勘查项目是指地勘基金全额投资尚未登记探矿权的勘查项目;合作投资勘查项目是指地勘基金投资原探矿权人(合作方)持有探矿权(以下简称原探矿权)的勘查项目。

第三条地勘基金勘查项目的权益管理应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和经济规律,兼顾中央、地方、矿业权人及勘查单位的权益。

第四条地勘基金勘查项目权益管理包括探矿权登记、探矿权作价出资、投资合同签署、基金退出及成果处置、收益分配等相关管理。

第二章探矿权登记第五条地勘基金投资勘查项目应依法取得探矿权:(一)全额投资勘查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地勘基金管理机构为探矿权申请人。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30•【字号】陕政办发[2001]36号•【施行日期】2001.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陕政办发[2001]3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改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37号)精神和《国土资源部、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地质勘查队伍属地化管理的会商纪要》,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以下简称陕西省地矿局),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归口省国土资源厅管理。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本局改革与发展的战略、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省政府授权该局管理的资产和地勘队伍;负责管理、监督和检查省财政预算安排的地勘事业费和其他经费。

(三)依法承担国家安排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

管理陕西省地质调查院。

(四)围绕国家和全省经济发展规划,组织所属地勘队伍依法承担基础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陕西省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地质工作。

(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组织所属地质勘查单位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程勘察施工及多种经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逐步实现地质勘查单位的企业化经营(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陕西省地矿局机关内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秘与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通信工作;负责对外联络和公务接待工作。

浅析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

浅析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

浅析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摘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是项目推进和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

财务核算流程包括资金收支的记录与统计,财务管理措施涉及预算管控与成本分析。

财务风险评估与预警可帮助项目保持良好财务状况。

提升资金利用效率和进行财务数据分析有助于决策支持。

未来应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以确保项目可持续发展。

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是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重要保障,为项目的成功推进和风险控制提供有效支持。

【关键词】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财务核算、财务管理、财务风险评估、资金利用效率、财务数据分析、决策支持、财务管理制度、可持续发展、风险控制、财务管理水平、效率提升。

1. 引言1.1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概述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是国家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支持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该项目旨在提高矿产资源勘查的效率和质量,促进矿业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拨款、矿产资源勘查收益等。

这些资金将用于支持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实施,如地质调查、地质勘探、矿产储量评估等。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旨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矿产资源勘查的科技含量和信息化水平,推动地质勘查工作向智能化、数字化方向发展。

通过这些措施,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能够更好地满足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需求,提升勘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为矿业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1.2 财务核算的重要性财务核算是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它通过对项目资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进行准确记录和核算,为项目的财务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数据支持。

财务核算可以帮助项目方及时了解项目的资金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从而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转。

财务核算可以为项目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数据,为项目的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基于对财务状况的准确把握,项目管理者可以更加科学地制定预算和规划,提高项目的效益和可持续发展。

财务核算还有助于项目方向投资者、政府等外部合作伙伴展示项目的财务状况和运作情况,增加对项目的信任度和支持度。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2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2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2号)中央有关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为加强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附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地质勘查基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勘基金是指中央财政在一般预算内安排的着重用于国家确定的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前期勘查的财政预算资金以及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下称矿业权价款)以折股形式上缴所形成的股权收益。

本办法适用于对财政预算资金的管理;对股权的管理按照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价款折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地勘基金投资应当着力发挥政策调控和分担勘查风险的作用,优先支持国家确定的重点矿种、重要成矿区带的地质找矿工作,引导和拉动社会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

地勘基金支持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原则上控制到普查,其中煤炭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可以控制到必要的详查。

陕西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陕西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者的权益,显化矿产资源的资产价值,依据《矿产资源法》、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6)102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03]53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探矿采矿权人,均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第三条探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采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探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探矿权空白地出让给探矿权申请人,按规定向探矿权申请人收取的价款。

采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空白地出让给采矿权申请人,按规定向采矿权申请人收取的价款。

第四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矿业权登记审批机关负责收取,并按有关规定缴入各级国库或财政汇缴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纳入专项收入预算管理。

第五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和范围纳入各级财政支出预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管理及相关支出,不得挪用。

第二章收缴管理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收取标准(一)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500元。

(二)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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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机制,不断加大地质找矿投入力度,增强矿产资源对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4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79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质找矿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的意见》(陕政办发〔2013〕84号),省级财政设立陕西省地质勘查基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

为加强地勘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勘基金专项资金管理。

地勘基金是指省级财政在一般预算内安排用于省上确定的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前期勘查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地勘基金主要用于基础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地质科技研究,省级政府需要调控的矿产资源勘查,以及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配套等。

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原则上控制到普查,其中煤炭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可以控制到必要的详查。

第四条地勘基金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项目的确定要严格按照省级地质勘查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遵循诚实申请、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对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勘查成果,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对地勘基金与社会资本或其他资金合作投资的勘查成果,可以通过项目合同约定矿业权处置。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分工
第六条地勘基金由省政府管理,建立省找矿突破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的审批和相关政策制度的审定。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地勘基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

(一)确定地勘基金年度总预算及资金来源;
(二)审定并批复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经费预算;
(三)管理基金账户,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并对地勘基金的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审批地勘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

第八条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的管理。

(一)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地勘基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并组织项目的审核、论证;
(二)依法协调和处置相关的矿业权设置;
(三)编报地勘基金项目及组织实施经费预算;
(四)编报地勘基金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汇总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
(六)设立地勘基金专户,按进度办理项目资金拨付;
(七)编报汇总地勘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
(八)会同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地勘基金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成果验收。

第九条设区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助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管理地勘基金项目,做好项目核查、协调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项目及预算管理
第十条根据全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发布地勘基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

第十一条根据矿产勘查项目具体情况,地勘基金采取全额投资或合作投资两种投资方式。

尚未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地勘基金采取全额投资方式;已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地勘基金可采取合作投资方式,原矿业权人按矿业权评估价或以核定的实际投资额计算投资比例,并有权按货币资金方式追加投资、提高投资比例。

第十二条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全省现有地质工作成果,对矿业权空白区,论证提出拟开展勘查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并发布公告。

已登记矿业权的勘查项目,矿业权人如需申请地勘基金,可由矿业权人按照年度项目立项指南的有关要求编写立项报告,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将专家论证结果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对矿权空白区项目,主要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审定意见,对矿权空白区项目组织招标,并将招标结果向社会公示。

根据公示及立项论证结果,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省财政厅下达项目预算并拨付资金;省国土资源厅下达地勘基金项目任务书,组织设计审查和项目实施。

项目资金按进度拨付,首次拨付项目总预算40%的资金,主要
工作量完成过半后再拨付40%的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及完成资料汇交拨付剩余20%资金。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地勘基金实行项目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七条地勘基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经费、组织实施经费。

(一)项目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用于实施项目的各类费用,主要包括人员费、专用燃料和材料费、水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用地补偿费、劳务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租赁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以上各项费用,国家有开支标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组织实施费是指地勘基金管理机构开展项目审查、论证、招标、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矿业权评估以及其他日常工作所发生的各类费用。

第十八条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预算核定的额度内,按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项目进行成本核算,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下列费用不得列入项目支出:
(一)应由事业费、基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开支的费用;
(二)归还贷款本息;
(三)投资性支出、捐赠及赞助;
(四)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
(五)其他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第十九条项目因不可抗力需中途撤销或者中止的,按规定报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条项目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拨付到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拨付有关勘查单位。

第二十一条项目工作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项目竣工决算,与项目成果报告一并验收。

第二十二条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年度财务决算的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年度地勘基金财务决算,报送省财政厅审核批复。

第五章成果管理及矿业权处置
第二十三条项目成果是指地勘基金项目实施形成的地质资料、找矿发现和矿业权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地勘基金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如实上报地质勘查成果。

对不能取得矿产资源量、没有进一步勘查意义的,地勘基金投资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但该项目承担单位5年内不得在此勘查区块内申请登记探矿权。

对能取得矿产资源量、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由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出让矿业权;找矿成果显著的承担单位可优先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金属矿产的探矿权;合作投资的项目,地勘基金按照项目合同约定转让其权益,合作的其他投资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五条合作投资的地勘基金项目,投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权益。

第二十六条由地勘基金全额投资探明的矿产地,按照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出让矿业权的,承担项目的单位可获得出让价款省内留成投资增值部分中煤5—12%,非煤20—30%的成果奖励;由省地勘基金和地勘单位自有资金共同出资的项目,承担项目的单位在其矿业权有偿出让时,按照项目投资的相应比例分享权益,并在投资增值部分比照上述比例获得成果奖励。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对地勘基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基金投资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八条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强化监督约束,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管。

实行项目报告制度,及时处理和纠正项目执行和项目经费使用中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和技术质量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已拨项目经费、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项目的;
(二)擅自转包项目、改变项目设计、调整项目经费预算的;
(三)伪造、隐匿技术资料和成果资料的;
(四)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随意转拨项目
资金的;
(五)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对因组织实施不力或者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项目中途撤销、未通过竣工验收、未按国家规定汇交成果资料的,除应将剩余经费如数上缴外,项目承担单位还应当进行整改。

整改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承担地勘基金项目。

第三十二条管理机构人员在项目审查、论证、招标和管理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制定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省地勘单位改革有关文件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128号)中的《陕西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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