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福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福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03•【字号】闽政〔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福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福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2021年3月3日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福建)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加快建设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深化新时代数字福建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关于印发〈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高技〔2019〕161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落实省委工作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并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扭住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注重需求侧管理,牢牢把握数字技术发展方向,大力推广数字化应用,深入实施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工程,以数据要素高效有序流通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为驱动,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加快经济社会各领域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服务区域发展战略,促进闽台融合发展,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到2022年,全省数字经济增加值达2.6万亿元以上,年均增长15%以上,占GDP的比重达50%以上,全省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水平明显提升,新一代信息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重点行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取得明显成效,数据要素实现有序流通和深度开发利用,新型基础设施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凸显,安全可控的数字经济产业链、价值链和生态系统基本形成,建成数字中国样板区、数字经济发展新高地、智慧海洋和卫星应用产业集聚区、“数字丝路”核心区,新时代数字福建建设再上新台阶。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11.17•【字号】闽科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闽科规〔2023〕4号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有关单位:为加快推动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完善开放共享评价考核激励机制,提高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效益,我厅对《福建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11月17日福建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完善开放共享评价考核激励机制,提高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4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将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为其他单位、个人等社会用户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创新创业活动提供的分析、测试、检测、试验等专业技术服务。
科研设施与仪器主要包括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
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是指有较大规模的投入,同时通过较长时间工程建设完成,建成后一般需长期稳定运行和持续开展科学技术活动,以实现重要科学技术或公益服务目标的重大科学研究系统。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发布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发布“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发布时间:2015-10-12闽科计〔2015〕54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我厅于2007年印发了《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对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53 号)精神,适应新形势下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需要,我厅修订了《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厅2015年 8 月13日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成效,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53 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科技计划项目,是指以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为指导,根据福建省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省科技计划安排,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设立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包括指南发布与申报受理、立项管理、实施过程管理、验收结题管理等环节。
省科技计划项目按科技计划类别进行分类管理,由省科技厅负责综合管理,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分别按各自职责进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所有省科技计划项目应按照电子政务建设的相关要求,纳入到“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网上公开和信息共享。
第二章指南发布与申报受理第六条省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发布与申报受理应当按照需求调研与指南征集、指南编制与发布、申报推荐与受理等工作程序进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5.13•【字号】•【施行日期】2022.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为培育和发展我省技术转移机构,完善技术转移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我厅修订了《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5月13日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及我省贯彻意见,培育和发展技术转移机构,完善技术转移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或其它形式的分支机构。
原则上,一个法人只能申请一个省级技术转移机构。
第三条技术转移机构分为交易类和平台类。
交易类机构以促成具体的技术交易为主要目标,提供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价值评估、技术交易撮合、技术投融资等服务;平台类机构以提供技术转移公共服务为主要任务,搭建科技成果展示和交易平台,分享资讯,推广技术,开展政策宣讲与咨询、技术转移氛围营造、人员培训交流、技术咨询与服务等活动。
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的评估、命名、管理、评价和业务指导。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2.14•【字号】闽科财[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科财[2007]12号)各设区市科技局、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教育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直各科研院所,各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发挥我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优势,实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共享共用,提高其利用率,共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科技部等四部委《“十一五”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意见》(国科发财字〔2005〕29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闽政〔2006〕28号)文件精神,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厅、教育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经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共同制定了《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二○○七年二月十四日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利用我省现有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为我省科技创新提供仪器设备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指单台价值在30万元人民币或3万美元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第三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的宗旨:(一)实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提高利用率;(二)合理配置我省科技资源,最大限度地杜绝重复购置和盲目引进现象;(三)探索和建立多元化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的运行模式,鼓励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面向社会服务。
科学技术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中国科协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创新方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中国科协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创新方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8.04.23•【文号】国科发财[2008]197号•【施行日期】2008.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科学技术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中国科协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创新方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财〔2008〕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委、局)、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协:“自主创新,方法先行”,创新方法是自主创新的根本之源。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领导多次对创新方法工作的重要批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切实加强创新方法工作,从源头上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我们研究提出了《关于加强创新方法工作的若干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创新方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科学技术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中国科协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三日附件:关于加强创新方法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切实加强创新方法工作,从源头上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根据新修订颁布的《科学技术进步法》有关要求,提出本意见。
一、加强创新方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创新方法是科学思维、科学方法和科学工具的总称。
加强创新方法工作,切实做好科学思维、科学方法和科学工具的研究与应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科学思维的创新是科学技术取得突破性、革命性进展的先决条件。
科学思维不仅是一切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的起点,而且始终贯穿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的全过程,是创新的灵魂。
其次,科学方法的突破是实现科学技术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基础。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省重大科技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省重大科技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的通知【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发文字号】闽科计[2014]8号【发布部门】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发布日期】2014.03.24【实施日期】2014.03.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省重大科技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的通知(闽科计〔2014〕8号)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精神,推进重大科技成果在我省企业转移转化,根据《福建省重大科技成果企业落地转化资助办法(暂行)》(闽科计〔2012〕28号)和《福建省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教〔2013〕11号)的规定,现就申报2014年度重大科技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求1.各设区市(不含计划单列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及省直有关单位(以下简称“推荐单位”)要严格按照《福建省重大科技成果企业落地转化资助办法(暂行)》和《福建省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条件、资助方向遴选和推荐项目,本批重点资助2011年1月以后企业购买重大科技成果在福建落地与转化的项目,优先资助企业购买专利技术进行产业化的项目。
2.申报单位应是在我省(不含计划单列市)工商注册并纳税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软件企业规模参照工业企业)或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和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
3.重大科技成果购买补助项目方向符合我省产业发展规划和要求。
所从事技术创新和产业化活动应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技术政策,产品的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环境友好,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对上下游产业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4.企业购买获得技术、专利或委托合作方(高校、科研院所和其他企业)开发完成的科技成果,或与合作方联合进行核心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并在福建省境内落地转化所产生的技术转让费、专利购买费或技术开发(委托、合作)费用(不含仪器、设备、设施费)可以申请补助。
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53 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项目经费是指在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是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促进产业技术升级,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解决社会重大公益性技术问题而设立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科技项目经费支持方向和对象,以及科技项目立项管理按照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科技项目经费由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和财政厅共同管理,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作为科技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科技项目经费列支范围第四条科技项目经费列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等。
1. 设备费,指研究、开发项目过程中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已在“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上登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其共享服务能够满足项目实施需要的,管理部门不再批准利用财政性资金重复购置、试制。
2. 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 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 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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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研院所与物资设备
【发文字号】闽科财[2007]12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7.02.14
【实施日期】2007.0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闽科财[2007]12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教育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直各科研院所,各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我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优势,实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共享共用,提高其利用率,共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科技部等四部委《“十一五”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意见》(国科发财字〔2005〕29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闽政〔2006〕28
号)文件精神,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厅、教育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经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共同制定了《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我省现有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为我省科技创新提供仪器设备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指单台价值在30万元人民币或3万美元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第三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的宗旨:
(一)实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提高利用率;
(二)合理配置我省科技资源,最大限度地杜绝重复购置和盲目引进现象;
(三)探索和建立多元化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的运行模式,鼓励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面向社会服务。
第四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实行自愿为主的原则,对政府财政投入为主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采用公益服务与有偿共享相结合的原则,设备拥有方承担应有的共享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二章主要任务
第五条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体制。
加强对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的领导和管理,为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提供组织保障。
第六条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平台。
建立我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简称共用网)和工作机制,规范申请、服务、管理、考核、奖补等工作流程,形成政府推动、市场导向、服务规范、评价科学、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站。
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以互联网网站形式,为管理部门、用户和共用网成员单位搭建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促进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开展科学仪器设备使用、维护技术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提高专业人才队伍素质。
第九条加强区域合作。
在更大的范围和更高的层次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和公共服务,更好地为我省科技创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