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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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摘要】本文主要围绕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首先分析了审核存在的困境,包括标准不统一、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针对这些困境,作者提出了加强审核标准和程序规范化建设、提高审核人员专业素养、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以及加强信息化建设等四项对策。

结论部分总结了本文研究内容并展望未来研究方向,并提出了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有助于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的效率和准确性,同时也有利于规范行政管理的程序和规则,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关键词】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困境,对策,审核标准,程序规范化,审核人员,专业素养,协同机制,信息化建设,研究内容,未来研究方向,建议。

1. 引言1.1 研究背景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政府法治化、规范化、透明化的必然要求。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在实践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存在着诸多困境,如审核标准和程序不规范、审核人员专业素养不足、部门之间协同机制不畅等。

如何解决这些困境,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效能和效率,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旨在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以推动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规范化和提升。

通过对研究背景进行深入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当前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面临的挑战和问题,为后续的研究内容提供有效的引导和支撑。

1.2 研究意义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是保障行政行为合法性和规范性的重要举措。

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开展有利于规范行政行为,维护依法行政的原则。

通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文件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提高行政行为的法治性和规范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04•【文号】国办发〔2018〕115号•【施行日期】2018.12.0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是确保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重要措施。

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核制度。

为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二)主要目标。

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审核工作要求,加大组织保障力度,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领导讲话:在“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领导讲话:在“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领导讲话:在“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同志们: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部署,今年我们在全省选择一个设区市、两个省级机关和两个县级市作为试点单位开展试点工作。

刚才,试点单位介绍了情况、交流了经验,听后很受启发。

应该说,各单位对这次试点工作高度重视,推进比较扎实,取得成效也十分明显。

下面,我就试点工作基本情况及成效、目前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全面推动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设想等讲几点意见:一、积极探索实践,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部署。

国务院法制办按照中央深改组的要求,部署开展试点工作。

省办借此契机,同步开展了省内试点工作。

各试点单位按照试点方案部署,利用10个月的时间,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了相应的试点任务,呈现出四个方面的工作特点:一是高度重视、准备充分。

省办试点方案下发后,各试点单位都向政府或部门领导进行了汇报,相关领导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省财政厅、省海洋渔业局专门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试点方案,XX市由市政府办公室出台试点意见,成立了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成员涵盖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的推进试点工作领导小组,XX市分管市长对试点工作进行了专门批示。

各单位认真研究相关文件规定,特别是对一些新精神新要求进行了系统梳理,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了细化的实施方案,有的还学习借鉴了外省的做法,这些扎实的准备工作为试点顺利推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是着眼问题、注重实效。

按照国务院法制办试点方案的部署,这次试点主要在“界定审查范围”、“明确审查标准”、“规范审查流程”、“创新审查方式”以及“强化审查力量”等五个方面探索出行之有效的机制。

各试点单位紧紧抓住试点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逐项破解难题,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XX市带着问题找答案,专门对所属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执法部门进行了调查摸底;XX市全面检视以往工作,主动对照试点方案查漏补缺;其他试点单位也都列出问题清单,高效有序地推进了各项工作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提升营商环境行动计划〉的通知》明确的目标任务,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改革目标(一)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

在审批流程上,涵盖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以及水、电、气、通信、广电网络等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全过程;在工程项目类别上,覆盖房建市政工程、交通工程和水利工程,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外,都纳入改革范围,既覆盖政府投资工程,也覆盖社会投资工程;既覆盖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也覆盖装饰装修工程;在办理事项上,既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也覆盖技术审查、中介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

到2018年底,厦门市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任务,率先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

全省其他市、县(区)学习借鉴复制厦门试点经验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工程建设项目“四个一”审批模式,加快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现审批流程再优化,审批环节再减少,全流程审批时间再压缩。

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审批时间压减一半以上,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减至90个工作日以内,社会投资项目减至70个工作日以内,小型投资项目减至50个工作日以内,装饰装修工程减至20个工作日以内。

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意见.doc

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意见.doc

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效率,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下面就是我带来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意见,有兴趣的可以进来看一看。

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效率,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X〕37号)的要求,按照省政府领导指示,现就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是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的现实需要,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有利于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有利于预防和纠正行政机关的不当行政行为,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坚持应审尽审,切实把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

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都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转发、实施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时,提出的具体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的,也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制定的以下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范围:(一)对本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保密等方面事项制定的文件;(二)适用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执法考评、监督检查等规范自身行为方面的文件;(三)为明确各内设机构文件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等事项制定的文件;(四)公示法定的办事流程、办事指南、办事时限等事项的便民通告;(五)其他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制度、文件规定等。

四、严控发文数量。

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对内容相近、能归并的尽量归并,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严禁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内容: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内容:

规范性文件审查规范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政府办公厅(室)转送或者部门直接报送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法制部门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在20 日内办结,并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15 条、第16 条)部门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按照本规范进行前置审查。

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按照本规范第二部分材料审查和第三部分内容审查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查。

第一部分规范性文件的界定一、判断一个文件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主要从文件实体内容上去判断。

凡是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的,需要公众知晓并遵照执行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文件,都属于规范性文件,不论这种影响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是负面的还是正面的。

判断规范性文件应注意以下常见情形:(一)名称和形式不能作为判断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标准。

规范性文件目前没有专门、固定的名称和形式,只要按照国务院《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文种制发的文件,其内容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影响,不论采用何种名称,也不论采用条文式还是段落式,都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机关转发上级规范性文件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的,也属于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为实施特定行政管理事项制定的工作规程、办事流程、办事指南等,其内容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具备的条件、遵守的程序、提交的材料等事项的,属于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机关针对规范性文件适用问题作出的批复、解释或者处理意见等,其内容和形式具有普遍适用规则特征的,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机关制定的以下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除市政府转办外,不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一)对行政机关或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方面事项制定的文件;(二)适用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执法考评、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三)为明确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文件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等内部工作制度的文件;(四)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五)为实施专项行动明确有关部门职责的实施方案。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申报书》——技术发明类填写说明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申报书》——技术发明类填写说明

附件4:《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申报书》——技术发明类填写说明《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申报书》(技术发明类)是福建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基本技术文件和主要依据,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格式、栏目及所列标题如实、全面地填写,并严格按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通知的要求报送材料。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包括电子版申报书和书面申报书两种形式,其具体要求如下:电子版申报书部分电子版申报书包括十九个部分,应严格按照填写说明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电子版申报书提交的PDF文件(单个文件大小在2M以内)不超过20个、JPG文件(单个文件大小在100K以内)不超过35个。

电子版申报书中“6、详细技术内容”的版面自行设计,可插入JPG图片(不超过10个),总页数不超过15页,总容量不超过2M。

不得提供要求以外的其他材料。

一、首页1、《奖励类别》选择“技术发明类”。

2、《成果登记号》是指按国家科技部规定由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登记并核定的“成果登记号”。

(登记时间截止2008年6月30日)3、《项目名称》应当紧紧围绕项目核心创新内容,简明、准确地反映出创新技术内容和特征,项目名称中一般不用xx研究、企业名称等字样。

项目名称字数(含符号)不超过30个汉字。

4、《主要完成人》应符合《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相关规定,所列完成人应为中国公民。

主要完成人应按照贡献大小排序,人数不超过5人。

本栏目所列的完成人应对本项目的主要技术创新点做出贡献,对于排名在前三位完成人,其投入该项技术研究工作量应占本人工作量的50%以上,否则不能作为本项目排名前三位的完成人。

5、《主要完成单位》应符合《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条件,并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要求所填单位名称应与完成单位公章名称一致。

项目完成单位数不超过3个。

6、《推荐单位或专家》中的推荐单位是指组织推荐项目的各设区市科技局,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闽有关科技主管部门、中央部委直属在闽研究所和企业及其他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4•【字号】闽政[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闽政〔2014〕1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第107号令)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3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的通知》(闽政办〔2013〕24号)“每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要求,省政府对2012年12月31日之前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4年2月26日省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1〕28号)等71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1);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9〕163号)等7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并适时进行修改(具体目录详见附件2);三、《转发省人防办关于省属单位、中央及外省、市驻闽单位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0〕99号)等16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3)。

列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列入继续有效并需适时进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尽快修改完善,按程序公布施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712件)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79件)3.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164件)福建省人民政府2014年3月14日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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