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规范性文件审核的几点体会
浅谈规范性文件审核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规范性文件审核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对策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管理,对于规范政府和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结合工作实践,就当前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对策谈一些个人看法。
一、存在问题(一)规范性文件界定不清,多备漏备现象普遍规范性文件广义上讲是各级行政机关用以指导人们社会活动的行为规范和进行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手段,是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
因此从概念上理解应当是只要对管理相对人产生影响和要求的均应属规范性文件。
但在实际工作中,作为政府和行政机关,本身就是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部门,在日常的工作中,除了个别只涉及内部管理,纯内部事务的活动外,都不可避免地与外界管理对象产生联系,因此,在文件的制定中也均会涉及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比如年初制定的工作要点、工作计划、工作安排中的职责划分和有关执法工作的纪检监察类文件等从严格意义上说对于管理对象均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应当属于规范性文件,但在其文件内容上规范性特征不明显,发放范围有限,只是做为单位或系统内部的文件要求进行学习、贯彻和落实,并没有面向全社会发布,该类文件是否按照规范性文件进行报备,没有明确的要求,仅从备案审核人的个人理解进行文件管理,多备漏备现象不可避免.(二)文件制定主观随意性大,存在违法现象部分行政机关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开展工作、处理问题,法制意识淡薄,迫于工作压力,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追求规范性文件的“力度”,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违法设定了许多条款和内容。
还有一些过分追求开拓创新,对于一些管理新方法新举措缺少论证,或是仅仅根据上级领导的讲话、批示,不经调查研究,不走法定程序,草草出台文件,导致文件出现违法内容.与法律法规内容相抵触,影响文件和法律法规的执行力,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败诉,不仅严重影响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还直接影响政府和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几点思考

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几点思考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几点思考作者:林勇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宪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的监督手段。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专章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作了具体规定,将人大常委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上了重要议事日程。
尤其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内容、时限、程序等内容,对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笔者结合我市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实际情况,就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一些初步探讨。
一、重要意义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对于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保障宪法和法律正确实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加强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的需要。
确保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职能。
规范性文件虽然不是立法法所规定的法的形式,但是由国家机关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是治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各项事业的重要手段,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上的效力。
由于出于部门或地方利益,有些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抽象行为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相违背现象时有发生,有些超越了职权,损害了群众利益,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体系的完整性。
地方人大常委会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及时纠正或撤销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把好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关,就能防止执法中偏差现象的发生,这对有效制约国家机关的权力运行,确保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完善人大监督职能、提高监督实效的需要。
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机制工作总结

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机制工作总结根据____年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机制经过五年的试点实施,于2024年全面推行和落地。
以下是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机制工作的总结:一、机制建设成效显著1. 审核机制全面运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机制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各级政府部门建立了健全的审核机制,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制程序合法、合规。
2. 制度规范明确:审核机构、审核程序、审核标准等相关制度规范明确,各级政府部门按照规定进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
3. 审核效率提高:经过五年的试点和推行,审核机制逐步完善,审核效率明显提高,审核周期缩短,有效避免了文件审核过程中的滞后和耽误。
二、审核工作取得重要成果1. 文件质量显著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机制的实施,有效促使各级政府部门规范文书的编制工作,文件的法律法规依据、逻辑合理性、表达准确性得到明显改善。
2. 行政行为规范化:审核机制的全面落地,使得政府行政行为更加规范,避免了不合法、不合规的行为出现,增强了政府部门的法治意识。
3. 服务对象满意度提高:审核机制的推行,使政策法规透明度提高,减少了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疑虑和不确定因素,提高了企业和市民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
三、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向1. 审核机构专业能力不足:当前仍有一些审核机构的专业能力有待提升,需要加强人员培训和专业知识的传授,提高审核机构的整体素质。
2. 制度执行层面不到位:部分政府部门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中存在执行不严格、流于形式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制度的执行力度。
3. 信息共享平台不完善:由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进展滞后,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仍不够畅通,需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审核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综上,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机制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推动了政府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和优化,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
未来需要加强审核机构的专业能力培养,加大制度执行力度,并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平台,以提高审核机制的效能和科学性。
完善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思考建议

完善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思考建议在现代社会中,规范性文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指导和规范各个领域的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然而,由于规范性文件本身存在的局限性和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一些违规行为频繁发生。
因此,建立完善的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已成为近年来不可忽视的问题。
本文就此问题提出一些思路和建议。
一、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审查需要经过专业性较强的法律人士和相关部门的审核和审批,否则会导致文件的不严谨和法律效力的不确信。
同时,为了保证规范性文件具有指引作用,还需要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和反复审查,确保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因此,需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审查,使得文件的质量和权威性得到保障。
二、加大对规范性文件的宣传和普及力度规范性文件一旦制定,需要通过各种宣传渠道传达到各个领域的从业人员、单位和群众中去。
特别是对于重要的、有关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规范性文件,更需要加大宣传和普及力度,让广大民众能够深入了解和掌握文件的要求和内容,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和预防机制规范性文件存在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引导各个领域的行为,因此对于违反规范性文件的行为需要有相应的惩罚和预防机制,以规范各种行业和领域的行为。
这需要各级政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管力度,对各类违规行为要严格追责,并对违规行为的相关人员进行惩处,形成对违规行为的震慑和警示,遏制违规行为的蔓延。
四、完善监督机制与机构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需要不断完善,包括监督方式和监督机构。
监督机制应该从源头开始,为了确保规范性文档的质量,实施多层次审查和验证,并且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以及对执行的情况进行跟进和及时调整。
监管机构应该成立监管组织,负责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评估、审查、制定和完善,同时要依法明确监管机构的职权、运行机制和财政来源,确保监管工作的有效实施。
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与监督在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监督工作的同时,各领域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和监督机制,设置相应的管理和监督部门,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调整行业生产、服务和经营行为。
规范性文件立法审查制度的实践反思与规则修正

规范性文件立法审查制度的实践反思与规则修正一、引言规范性文件立法审查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监督机制,其目的是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本文将对规范性文件立法审查制度的实践进行反思,并提出相应的规则修正建议。
二、规范性文件立法审查制度的实践反思1.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1 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现行的规范性文件立法审查制度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导致审查结果的主观性较强,审查工作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
1.2 审查程序繁琐复杂:审查程序繁琐复杂,耗费时间和人力资源,影响了规范性文件的及时出台和实施,不利于法治建设的推进。
1.3 审查结果的执行力不足:审查结果缺乏强制执行力,一些违法违规的规范性文件得不到及时纠正,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社会的公信力。
2. 实践中的启示与经验2.1 建立明确的审查标准:应该建立统一的审查标准,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的要求,减少主观判断的空间,提高审查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2 简化审查程序:应该简化审查程序,提高审查效率,减少审查环节,避免审查工作的重复和冗余,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及时出台和实施。
2.3 加强执行力度:审查结果应该具有强制执行力,对于违法违规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纠正,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社会的公信力。
三、规则修正建议1. 建立统一的审查标准:制定明确的审查标准,包括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等方面的要求,明确审查的标准和要求,减少主观判断的空间,提高审查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 简化审查程序:简化审查程序,减少审查环节,避免审查工作的重复和冗余,提高审查效率,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及时出台和实施。
3. 加强执行力度:审查结果应该具有强制执行力,对于违法违规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纠正,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社会的公信力。
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明确规定违法违规规范性文件的处理措施,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追责力度。
4. 加强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立法审查制度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审查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高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工作心得:当前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思考(最新)

工作心得:当前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思考(最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这对新时期“一府两院”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人大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但是,由于宪法和法律规定得过于原则,缺少具体的操作程序,县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作用没有得到很好发挥。
结合X 区近年来工作的实际,就如何更好地发挥县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备案审查监督职能谈点看法。
一、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要意义(一)加强权力制约,维护法制统一的需要。
县级国家机关没有立法权限,更多是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对经济、社会、文化等事务的管理。
但是出于地方利益,往往会出现与法律相抵触、相违背的现象,如擅自设立收费、罚款、强制措施等,限制或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等,都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体系的完整性。
县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及时纠正或撤销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有效制约国家机关的权力运行,对确保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完善监督职能,提高监督实效的需要。
从当前实践看,县级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能时,涉及较多的往往是具体行政行为,如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工作评议或执法检查等,很少涉及审查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
监督法对如何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县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支持,丰富了法律监督形式,拓展了人大监督职能。
(三)扩大政治参与,维护群众利益的需要。
当前,人民群众实现政治参与的制度还不够完善,一些涉及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决策往往难以表达人民群众的意愿。
县级人大常委会从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从而促使国家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更加符合法律规定、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从而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进而从根本上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规范性文件经验交流发言稿

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够站在这里,与大家分享我在规范性文件编写方面的经验。
规范性文件是机关单位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对于规范工作流程、明确责任分工、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我个人在规范性文件编写过程中的几点体会,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发。
一、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的重要性规范性文件是党和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特定事项制定的具体规定。
它具有权威性、规范性、强制性等特点。
编写规范性文件,有助于以下方面:1. 明确职责,规范行为。
规范性文件对工作职责、行为规范进行了详细规定,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失误。
2. 保障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规范性文件对涉及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事项进行了规定,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3. 提高政策执行力,促进政策落实。
规范性文件对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具体要求进行了明确,有助于提高政策执行力。
二、掌握规范性文件编写的基本原则1. 法治原则。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
2. 实用原则。
规范性文件应紧密结合实际工作,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工作效率。
3. 简明扼要原则。
规范性文件应尽量简洁明了,避免冗长复杂,便于理解和执行。
4. 严谨规范原则。
规范性文件的语言表达应严谨规范,避免歧义和误解。
三、规范性文件编写的主要步骤1. 明确文件目的。
在编写规范性文件前,首先要明确文件的目的,即解决什么问题、达到什么效果。
2. 收集资料。
收集与文件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制度等资料,为编写文件提供依据。
3. 起草初稿。
根据文件目的和收集的资料,起草文件初稿。
在起草过程中,注意遵循上述原则,确保文件质量。
4. 汇总修改。
将初稿提交给相关部门和人员,广泛征求意见,对文件进行修改和完善。
5. 审核批准。
文件经过汇总修改后,提交给相关领导审核批准。
6. 发布实施。
文件经领导批准后,正式发布实施。
四、提高规范性文件编写水平的方法1. 加强法律法规学习。
提高自身法律素养,确保规范性文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对规范性文件审核的几点体会

对规范性文件审核的几点体会规范性文件在发布以后要被成百上千上万次地反复适用,有任何差错,包括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上出了问题都会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社会或者国家造成不便、损失等负面效应。
因此,做好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非常重要。
我在滨海县政府法制办工作三年来,县政府、县政府办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主要由我负责,有如下几点体会,供大家参考。
一、规范性文件审核的几点原则一是认真细心的精神是做好规范性文件审核的态度要件,也是最基本的要件。
态度是做好工作的主观前提,对于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我们首先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就是认真、细心、严谨,用心去发现每一个法律点,并精益求精地使这些法律点合法、合理。
二是便民、利民的现代行政管理理念是保证规范性文件审核软质量的关键。
有了负责的态度以后,首先应明确规范性文件审核的内涵。
便民、利民的现代行政管理理念是保证规范性文件具备合理性的思想基础。
合法但不合理的规范性文件形似有效,但因其与法的精神背道而驰,不具有合理性的软质量,所以它对社会、个体权利都有侵害。
我们在规范性文件审核中应当注重提升文件内容的合理性。
三是使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管理措施符合管理与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是规范性文件审核的追求。
管理既是一门艺术也是一门科学,行政管理措施要尽可能地尊重和运用管理科学研究的先进成果,如大社会小政府、个人意思自治、尊重市场规律、注重利用激励机制、管理与引导相结合等理念。
二、规范性文件审核在技术上的操作要领(一)注重法条检索,全面掌握法条据了解,以往的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囿于当时信息技术的落后,主要由审核人员自己翻书去检索法条、文件,或者由拟文单位提供法条、文件依据。
据我观察,此时往往会出现适用无效法条、文件的情形。
这些法条、文件,有些已被明令修改或废止,有些被新法、新文件自然修改,有些因与上位法条、文件抵触而自然失效。
而且此种方法掌握的法条、文件依据有限,如果审核人再缺乏基本的宏观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知识的话,往往会出现孤立地看法条及片面地理解法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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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范性文件审核的几点体会规范性文件在发布以后要被成百上千上万次地反复适用,有任何差错,包括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上出了问题都会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社会或者国家造成不便、损失等负面效应。
因此,做好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非常重要。
我在滨海县政府法制办工作三年来,县政府、县政府办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主要由我负责,有如下几点体会,供大家参考。
一、规范性文件审核的几点原则一是认真细心的精神是做好规范性文件审核的态度要件,也是最基本的要件。
态度是做好工作的主观前提,对于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我们首先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就是认真、细心、严谨,用心去发现每一个法律点,并精益求精地使这些法律点合法、合理。
二是便民、利民的现代行政管理理念是保证规范性文件审核软质量的关键。
有了负责的态度以后,首先应明确规范性文件审核的内涵。
便民、利民的现代行政管理理念是保证规范性文件具备合理性的思想基础。
合法但不合理的规范性文件形似有效,但因其与法的精神背道而驰,不具有合理性的软质量,所以它对社会、个体权利都有侵害。
我们在规范性文件审核中应当注重提升文件内容的合理性。
三是使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管理措施符合管理与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是规范性文件审核的追求。
管理既是一门艺术也是一门科学,行政管理措施要尽可能地尊重和运用管理科学研究的先进成果,如大社会小政府、个人意思自治、尊重市场规律、注重利用激励机制、管理与引导相结合等理念。
二、规范性文件审核在技术上的操作要领(一)注重法条检索,全面掌握法条据了解,以往的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囿于当时信息技术的落后,主要由审核人员自己翻书去检索法条、文件,或者由拟文单位提供法条、文件依据。
据我观察,此时往往会出现适用无效法条、文件的情形。
这些法条、文件,有些已被明令修改或废止,有些被新法、新文件自然修改,有些因与上位法条、文件抵触而自然失效。
而且此种方法掌握的法条、文件依据有限,如果审核人再缺乏基本的宏观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知识的话,往往会出现孤立地看法条及片面地理解法条的情形。
以这种获取法条文件依据的方法来开展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无疑会出大错,对于专业的法务工作人员来说这是一个基本缺陷。
我们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的成果,掌握先进的法条检索方法。
这里的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主要指对网上数据库的运用。
我个人推荐的该类数据库为:1.全国人大网的网上法条检索数据库(网址为)。
该数据库提供的法条及时效性注释非常准确权威,而且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及中办、国办发布的全国性法律法规或法规性文件检索服务为免费全文检索;提供地方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级别的法条名录检索服务,并对名录标注颁行日期、时效性等说明。
借助这些说明,我们可以判断在别的网上数据库或法律法规汇编检索到的法条是否为最新的目标法条。
2.中国法院网数据库(网址为www.china-court.org)。
目前该数据库可以免费注册,提供规章以上规范性文件的全文检索。
在全国人大网上检索不到全文的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可以从这里获得,但是该数据库时常出现法条更新不及时,法条的修改废止信息反馈不及时的情况。
3.部委网站:检索专门法条或文件时可以上部委的网站,尤其是检索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时,运用部委网站显得尤为重要。
4.检索省府规章或文件还可以登录网址为218.94.123.20/index—law.htm的检索页,该页是江苏省政府网站的链接页。
5.网上法律图数馆也提供法规检索业务,该网叫新法规速递网,网址为www.1aw—lib.com/law。
第3、4、5项的网上数据库都是不全面的数据库,不能保证检索的成功与所得检索目标在时效上的最新性,因此这几个数据库往往要与全人大网、全国法院网的网上数据库进行配套使用,以资印证,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人员也要结合自身的知识积淀进行综合判断,及时消除怀疑,作出正确选择。
以上网址可以通过网络实名的方法获得,审核人员也可以灵活机动地通过搜索引擎发现并选择新的网上法条数据库。
运用网上数据库时也要掌握关键词的运用技巧。
强调全面掌握法条是因为有些法条并未被明文废止,而新法或上位法又作出了与其不同的规定。
此时如果仅从法条本身很难判断出其已经失效,必须通过减少关键词内涵、扩大处延的方法尽可能地检索到全部相关的规定,再通过判断,选择阅读相关法条,作出正确的选择。
此点对于新手或法学基础知识不扎实的相关工作人员来说尤其值得注意。
比如说,《娱乐场所经营管理条例》并未被明令修改或废止。
但是国发[2002]24号文件却明确取消了该条例设立的公安部门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的治安审核。
如果不全面掌握法条,很可能在拟文单位提供了《条例》作为依据,而审核人认为《条例》仍有效,又是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想当然地认为公安机关还有此项管理职权,从而导致错误。
实际上,从我掌握的资料来看,不光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的治安审核被取消,其对特种行业的经营许可也只保留了三项,大部分亦已被取消。
国发[2002]2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核项目的决定》从第102项到第138项取消的都是关于公安部门经办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要保证行政行为的完整性,不能孤立地理解法条我县曾经发出过一份有关整治交通秩序的文件,这份文件未经我审核,结果引起了县乡公共班车业主的集体游行上访。
该文规定县乡班车一律不准进县城,停靠站点统一改为县城外围的各小车站,而交通局原先所发出的营运证规定的线路区间为县城内的小车站至各乡镇。
县乡班车业主认为允许同样从事县乡区间客运的昌河车进县城而县乡公共班车不能进县城,则必然影响他们的营运收益,而且县里擅自调整班车的营运区间应给予其相应的补偿。
我们经会办研究后认为,县交通局给乡镇班车业主发放营运证的行为是一个已经完成了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虽然政府有权对交通秩序、交通规划及线路进行管理或调整,但在被许可人无过错时,如若行政机关要改变这一许可的内容或撤销这一许可再行发放新的许可,则必须赔偿被许可人相应的损失,否则行政机关就是违法。
已发出去的规范性文件就是因为只有调整营运线路的内容,无公平合理的依据相关标准或经协商一致给予一定赔偿的内容而使其成为一份有瑕疵的规范性文件。
(三)注重辟除部门利益,避免“管理经济”我在审核县卫生局拟文的有关发展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的文件中,发现拟文人员完全没有吃透上级相关文件的精神,他们的心思主要放在如何将县城及各乡镇划分为若干个区域,然后再将各区域的医疗卫生服务经营权拍卖以谋利,美其名曰拍卖所得还用于发展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事业。
我认为,社区医疗经营权竞买人必然将竞买费用转嫁到患者头上,这违反了医疗行业的基本原则与发展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事业的初衷。
发展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事业的初衷应当是保证每一个一定范围大小的社区都有医疗卫生服务点,在这项事业中,政府作出了引导性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设点规划,符合执业条件的医务人员按规划设点,医疗卫生行政部门按择优原则将他们安置在相应的规划点上,对偏僻社区的医疗卫生设点工作要给予政策扶持,确保居民享受到社区医疗卫生服务,对于人口密集地区,其他符合条件的医务工作者在指导性规划点外增设或不按指导性规划设立医疗卫生服务点的,按医疗机构执业的相关规定该予以办理的就予以办理,让他们与规划点之间的竞争遵循市场规律,而不应予以禁止。
卫生局的拟文完全脱离了上级文件的本意,也违背了现代社会行政管理的基本宗旨。
在听取我们的修改意见后,可能是觉得无利可图,这项文件他们干脆就不发了。
另外,有些拟文人员为了达到迅速通过或骗取通过的目的,往往说这是某某领导人的意思。
我认为领导都是叫拟文单位把事办好的,没有领导会叫拟文单位去违法,只要是文件被签到法制办来把关的,我们就认为领导想听正确的意见,我们就应当将正确的意见反馈给领导。
(四)行政事业性规费的征收要有省级以上财政或物价部门的规定作依据;对有权明晰或细化的税费收取比率、罚款幅度要合理明晰或细化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规定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有省级以上财政或物价部门的规定。
文件主办单位在部门利益、小团体利益的驱使下,往往在相关上位文件赋予的税费收取比率幅度内就高不就低。
我们认为,征收标准应当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就高不就低虽形式上合法但不合理,对该问题必要时要组织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在内的相关方面进行听证或商请物价局等部门对税费收取是否合法、合理的问题进行会签。
细化上位文件赋予细化权的罚款幅度时,就高不就低的做法干脆就是违法的,除非得到明确授权,规范性文件不能擅自提高罚款处罚的下限,对此应坚决予以纠正。
(五)不能为了服从招商引资类优惠政策文件而使我们审核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本身在合法性上存在瑕疵我们审核规范性文件应以法律法规或其他合法有效的上位文件为依据,谋求与这些文件在精神上的一致,而不管审核出台的文件是否与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相抵触。
除非有够级别的上位招商引资规范性文件如是规定的以外,我们应保证我们所审核出台的文件本身的合法性,不能为了服从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使文件本身在合法性、合理性上存在瑕疵。
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文件的优先适用,那是在实践中达成的默契,不宜上台面。
我办今年年初审核的一部有关征收绿化费的文件是契合该点的典型案例。
当然了,我县并不存在招商引资类优惠政策文件违法的现象。
招商引资类优惠政策在落实中有技巧,但该政策文件本身亦不宜在合法性上有瑕疵。
(六)县级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处罚我们常在县级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中看到对某某事项或行为给予某某处罚的表述。
我们不论该措辞在实体上是否合法,至少从形式上讲,它违反了《行政处罚法》有关行政处罚设定权限的规定。
符合法制要求的表述是,XX情形则根据XX法律法规规章XX条给予XX处罚,或表述为违反本规定(办法)的,根据XX法律法规规章XX条给予处罚。
(七)对某些不必、不宜由法制办审核把关的文件,应当作出不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核的内容,建议各相关单位会签确认定夺的结论我县法制办在2004年曾经收到过一份公安局拟文的有关110联动方案的文件,文件的内容只涉及在110工作中各相关单位应配合公安机关做哪些工作及完成各项工作的效率、方式等内容,我们在研究后作出了本文无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各相关单位职责及对其的要求适当与否应由其自身与公安局商定并会签确认,由法制办确认各相关单位的职责,并规定其行事的效率与方式的做法不合理的结论,因此对该供审稿我们不予审查、退回公安局,由公安局自行请各相关单位会签,会签中的争议请报相关领导裁决,这其中需要法制办提供法律意见的,法制办可以提供。
(八)不能迷信邻近地区的类似文件我县民政局在草拟一份有关农村低保的规范性文件时,参照了某区的类似文件,我办在审核该文时发现该区印发的文件存在不合上位文件精神的情况,并有数处不科学、不公平、不合理、不便民及在操作中易引起误解的用语,结果我们花了较大的精力从科学性、合理性、公平性、便民性、该份文件予以了完善,并得到了领导的嘉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