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主权外债及政府融资平台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主权外债及政府融资平台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7.13•【字号】黑财际金[2009]41号•【施行日期】2009.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主权外债及政府融资平台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际金〔2009〕41号)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现将《黑龙江省政府性债务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厅国际金融处。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黑龙江省政府主权外债及政府融资平台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保证债务及时足额偿还,维护政府信誉,根据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际[200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以及外国政府贷款(指一、二类贷款,下同)项目和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项目还款准备金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贷款,是指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政府融资平台贷款。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三)外国政府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外国政府、北欧投资银行等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国务院批准的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四)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是指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或由财政部门指定融资平台向政策性、商业性银行借用的贷款。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10.12•【文号】财金[2006]82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10月12日财金[2006]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进一步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加强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全面、及时掌握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分布和变动情况,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现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加强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全面了解和掌握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与变动情况,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设立的金融类企业,其实收资本包括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的,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金融类企业以国有法人资本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设立子公司或依法投资其他金融类和非金融类企业的,由该金融类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金融类企业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股权资产,不属于产权登记的范围,但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登记和处置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获得金融监管机构颁发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汽车金融公司以及在集团公司内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财务公司等金融企业。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53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53号近年来,随着银行不良贷款规模攀升、地方债务逐渐增加,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快速发展,在处置不良资产、盘活存量资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高风险甚至违规经营行为。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金融服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现就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促进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标准,把好市场入口和市场出口两道关为整顿不良资产市场秩序,防止盲目设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从实际出发,严格标准,规范流程,把好市场入口和市场出口两道关,促进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健康发展。
(一)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严格遵守《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银监办便函〔2016〕1738号)等有关规定,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从严把握,并对公司设立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进行全方位论证,论证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银保监会。
(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控股股东、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应事前向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财金〔2015〕6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呆账核销程序第七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
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情况,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及结果,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
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小额贷款呆账核销除外,可釆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原因,釆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
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暂行)

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暂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68号发文日期:2008-12-26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完善我省农村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增加农村地区金融供给~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号,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我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试点基本原则。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具体负责.要坚持服务“三农”的原则~小额贷款公司设在县,市、区,~不得跨县级行政区域经营业务~服务对象主要是农户和微型企业。
坚持市场化原则~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其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坚持严格监管原则~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严格市场准入标准~规范组建审批程序~防范风险~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安全合规运行.坚持积极稳妥原则~要先试点、后推开~循序渐进~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办法~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二、试点步骤和安排。
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在明确主管部门后方可向省试点工作主管部门申请在本辖区内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各市,地,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直接向1省试点工作主管部门申请.各县,市、区,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要向所在市,地,试点工作主管部门申请~经所在市,地,试点工作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试点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各市,地,、县,市、区,申请试点须向省试点工作主管部门上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方案中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承担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承诺书、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风险处置办法等事项。
在,,,,年初~制定并出台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制度办法~搞好试点工作部署~组织相关培训~确定首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市,地,、县,市、区,~批准组建首批小额贷款公司。
内控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2014年2月修订) (上交所/规则/本所业务指南/信息披露业务监管指南/各类信息披露 备忘录及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
中注协
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docx
财政部、证监会、审企计业署内、部银控监制会审、计保指监引会.doc
德勤
宝钢股份内部控制审计报告.pdf
国资委
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docx
内审协会
内审准则(完整版).doc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docx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docx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年修正)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分类
核 心 规 范
主 板
内控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第一部分 总体内控规范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0.23•【字号】黑财企[2008]58号•【施行日期】2008.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企〔2008〕58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省级企业: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作为试点,2008年对省国资委出资企业2007年实现的净利润,按10%的比例收取国有资本收益,请各有关企业于10月30日前按本办法规定申报交纳。
二、对省国资委出资企业2008年实现的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国有股股利和股息收入、清算收入,作为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省财政,请各有关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申报交纳。
三、各市(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范围、时间、步骤和国有独资企业利润收取比例,由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决定。
附件: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附件: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加强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3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省政府及其部门、机构管理企业(以下统称为省级企业),暂在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范围内试行,其他企业待条件成熟时再纳入试行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省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的利润;(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财政部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
《财政部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村镇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又称拨备,是指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金融资产计提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减值准备和一般准备。
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债权、股权等金融资产(不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进行合理估计和判断,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计提的,计入金融企业成本的,用于弥补资产损失的准备金。
本办法所称一般准备,是指金融企业运用动态拨备原理,采用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计算风险资产的潜在风险估计值后,扣减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从净利润中计提的、用于部分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金。
动态拨备是金融企业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变化,采取的逆周期计提拨备的方法,即在宏观经济上行周期、风险资产违约率相对较低时多计提拨备,增强财务缓冲能力;在宏观经济下行周期、风险资产违约率相对较高时少计提拨备,并动用积累的拨备吸收资产损失的做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模型法,是指具备条件的金融企业使用内部开发的模型对风险资产计算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的方法。
本办法所称标准法,是指金融企业根据金融监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对风险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后,按财政部制定的标准风险系数计算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的方法。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是指金融企业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
本办法所称贷款拨备率,是指金融企业计提的与贷款损失相关的资产减值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也称拨贷比。
本办法所称贷款总拨备率,是指金融企业计提的与贷款损失相关的各项准备(包括资产减值准备和一般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
《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暂行)》
《XX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X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XX国公司法》及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批准,在XX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XX公司或股份XX。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X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贷款。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设立在县(市、区)。
不得跨县级行政区域发放贷款。
第七条省政府授权省金融办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制定和完善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批等工作。
各市(地)、县(市、区)应指定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应依法接受各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县(市、区)的名称,组织形式为XX公司或股份XX。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申请开业前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第九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三)XX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股份XX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四)XX公司应由9至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XX应有9至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五)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足额缴纳;(六)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七)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八)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九)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X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8.02•【字号】黑财监〔2024〕35号•【施行日期】2024.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黑财监〔2024〕35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黑龙江省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实施方案》(黑办发〔2023〕6号),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4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4〕10号)要求,省财政厅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度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检查组织、对象和范围(一)检查组织。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各市(地)、县(市、区,不含市辖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市县财政局)具体组织和实施本地区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
(二)检查对象。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方面,省财政厅抽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2家单位。
市县财政局对同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及所属1家事业单位(如本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无所属事业单位,可自行选择1家事业单位)开展检查。
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方面,省、市、县财政部门选取区域内1家国有企业(公司)开展检查。
(三)检查范围。
原则为2023会计年度,遇有特殊情况或其他工作需要可以追溯以前会计年度延伸其他相关单位。
二、检查重点内容(一)行政事业单位重点检查内容。
聚焦行政事业单位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情况,以及“三公”经费、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同时关注预算执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预算绩效管理、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预决算公开、工程项目建设、“三重一大”制度执行等直接或间接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财政、财务、会计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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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规范地方金融企业财务行为,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和《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财金[2010]5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包括: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以下简称地方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非中央管理的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从事金融性业务的其他企业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地方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是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地方金融企业实施财务监督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市(地)、县(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县级财政部门)开展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其授权的部门、机构、或其他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以下简称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负责规范和加强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积极参与和支持地方金融企业改革发展,充分发挥财政金融政策杠杆作用,支持地方金融企业做大做强,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管理职能,促进地方金融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六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规范》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自身发展需要,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探索并逐步推行财务总监机制,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职责和职权第七条财政部门对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权属作如下区分:(一)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隶属关系,原则上按照地方金融企业法人机构工商注册登记的行政管理关系确定,注册登记机关同级财政部门为其财务主管部门。
法人总部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其财务主管部门。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归口管理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的财务关系隶属省级财政部门,其财务登记、年度财务决算汇审和其他特殊事项,由市县级财政部门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协助办理;其呆帐核销的监督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其它财务事项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汇总,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八条一般财务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对地方金融企业履行下列财务管理监督职责:(一)监督地方金融企业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本办法和其他财务管理规定;(二)指导、督促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指导、规范并监督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监督其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四)制定并实施促进地方金融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五)加强地方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开展对本级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评价;(六)建立健全地方金融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和金融监管指标分析报告制度,开展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营运状况的监测预警;(七)监督金融企业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八)组织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人员业务培训;(九)监督金融企业建立并实施财务总监制度,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地方金融企业财务总监制度管理办法;(十)市县级财政部门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负责辖区内省级金融企业分支机构相关财务事项和财政金融政策性资金监督管理;(十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财务监督管理职责;(十二)国家和省级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除对本级国有金融实施一般财务监督管理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一)督促地方国有金融企业按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金[2006]82号)、《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等有关规定,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和资产转让等资产管理工作。
(二)建立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制度。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制定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办法,财政部门监督本级地方国有金融企业执行。
探索研究逐步建立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三)建立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批制度。
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5号)、《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办法》(财金[2010]10号)等有关规定,认真执行《黑龙江省地方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办法》(黑财际金[2010]11号)相关具体规定。
(四)建立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制度。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金[2009]3号)和《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财金[2009]169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考核地方国有金融企业业绩、加强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经营管理、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以及获得财政金融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
(五)建立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年金方案审批制度。
根据《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6]1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金[2008]12号)等有关规定,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年金方案应须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其中,报市县级财政部门的年金方案,须报经省级财政审核批准,取得省级财政部门授权的除外。
(六)财政部门督促地方国有金融企业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财金[2010]169号)有关规定,引入竞争机制选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促进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保证资产评估真实、公正。
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所聘社会中介机构相关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地方国有金融企业拟选聘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七)财政部门出资或由地方人民政府授权财政部门管理的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其重要财务事项、企业负责人薪酬、长期股权激励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等均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其中,股份制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财政部门应通过依法派出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通过参加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等方式履行财务和金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其审批规程和审批权限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
重要财务事项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和申请破产;注册资本发生变化;重大对外投资;重大资产处置;对外担保(担保公司除外);对外捐赠和重大关联方交易等。
(八)国家和省级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地方金融企业投资者和经营者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七条和第八条等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管理职责。
第三章财务登记与备案第十一条建立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登记制度。
(一)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对地方金融企业实施财务登记制度。
1、企业法人负责统一申请办理企业财务登记。
2、企业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务登记。
3、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归口管理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的财务登记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办理。
市县级财政部门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协助办理辖内农村信用社的财务登记,并汇总上报省级财政部门。
4、地方金融企业首次申请办理财务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①出资人(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及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的复印件;②企业财务登记申请报告;③经中介机构审核的验资报告;④最近一期的年度或季度财务报告;⑤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⑦企业经营管理者(含正、副职)基本情况说明;⑧企业章程;⑨企业财务管理部门设置情况和人员配备情况说明;⑩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5、地方金融企业发生下列情况变化时,自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变更财务登记。
①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②组织形式发生变动;③分立、合并或重组;④修改企业章程;⑤增资扩股、股东变化、出资人出资额发生变化等股权变动;⑥农村信用社实收资本总额变动超过20%(含20%)以上。
6、地方金融企业注销财务登记。
企业转让全部产权(股权)或解散或被依法撤消,应当自出资人或有关部门批准(做出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财务注销登记。
7、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财务注销登记。
(二)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1、地方金融企业应于每年4月末前,根据《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相关材料。
2、产权登记应包括产权占有登记、产权变动登记和产权注销登记。
3、产权登记报送材料应符合《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相关要求。
4、地方金融企业应建立产权登记档案。
地方金融企业不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相关事项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地方金融企业未进行财务登记或未按规定进行财务登记的,不享受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财政财务和金融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建立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财务预算或财务计划备案制度。
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或财务计划,经董事会(理事会)等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要监督其执行。
第四章财务风险第十四条财务风险控制。
(一)地方金融企业应建立以资本风险、支付风险、资产质量风险、利率汇率风险、关联交易风险、委托业务风险、受托业务风险、表外业务风险及操作风险等为主要内容的财务风险控制体系,遵循审慎经营原则,制定和明确财务风险管理的权限、责任、程序、应急方案和具体措施,通过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等手段,适时调整和降低财务风险,使风险控制的内容和措施不断适应管理需要,得到贯彻落实。
地方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风险管理制度和办法,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对修改完善后的制度和办法要进行重新备案。
地方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二)地方金融企业应明确财务风险财务总监负责制,财务总监对董事会(理事会)、股东大会负责。
对尚未建立财务总监制度的地方金融企业,应尽快建立健全内部财务总监制度,在此之前,应由董事会责成独立部门会同财务管理部门履行财务风险控制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