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合集下载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规章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指南》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规章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指南》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规章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18.05.04•【文号】国粮办发〔2018〕129号•【施行日期】2018.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规章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指南》的通知国粮办发〔2018〕129号各司局、各储备物资管理局(办事处)、直属单位、联系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局制度建设质量,加强规章、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及管理工作,制定了《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规章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指南》,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代章)2018年5月4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规章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指南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规章、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起草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适用本指南。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的其他以我局或局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政策文件,按照要求应当开展合法性审查的,参照适用本指南。

各司局起草的拟提请以国务院或国办名义印发的文件,或按国办要求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文件,应当对文件的合法性进行自查,并在文件送审稿完成全部征求意见、局内会签等程序之后,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之前,送政策法规审核部门,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拟提请以国务院或国办名义印发的文件加强合法性审查的通知》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规章规范性文件界定(一)规章本指南所称规章,是指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形式印发,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9〕1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9〕1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9〕1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全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切实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统一,保障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进一步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审尽审、合法有效。

二、工作措施(一)明确审核范围。

各地各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6号)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坚持以文件内容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和可以反复适用为主要认定标准,辅以制定主体、公文种类、管理事项等认定标准,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更加精准。

1.编制制定主体清单。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以及本级政府机构改革情况,及时编制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报本级政府同意后印发,并根据制定主体变动情况,及时按程序予以相应调整。

未列入制定主体清单的部门、单位和组织,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2.严格制定公文种类。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公文种类和适用的规定,制定主体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规范名称的同时,对使用的公文种类进行严格限定,一般应当限于公告、通告、意见或者通知。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摘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行政管理制度,旨在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本文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解读,包括其定义、功能、程序、原则等方面的内容,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改进措施,以进一步提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效能。

一、引言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机关、行政机构、社会组织等制定、发布和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它是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推动社会进步、优化经济环境、保障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规范性文件具有强制力和广泛适用性,容易带来权力过度集中、程序不规范、内容不科学等问题,因此需要建立一个健全的备案审查制度,以实现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约束。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定义与功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指对各级政府机关、行政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制度。

其功能包括:1.保障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可以确保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律法规相一致,避免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产生冲突,保证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2.提高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备案审查制度可以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查,避免制定过程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提高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加强社会监督和参与。

备案审查制度对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出了要求,可以促进公众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参与,增加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程序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程序主要包括文件备案申报、备案审查和备案结果公示。

具体流程如下:1.文件备案申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单位需要向备案审查机构进行备案申报,提交备案文件及相关材料。

2.备案审查:备案审查机构对备案文件进行审查,包括审查文件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法律法规冲突等。

3.备案结果公示:备案审查机构将备案结果进行公示,包括备案通过、备案不通过或者需要修改的情况。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文(3篇)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文(3篇)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强法治化管理,保障行政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依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建立法治化管理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由行政文件备案审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由备案审查机构确定。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坚持依法备案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查,保障备案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不得擅自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定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及时高效,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便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落地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备案申报义务,提供必要的文件材料和信息,并积极配合备案审查工作。

第二章备案申报与审查第八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申报应当按照备案审查机构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和信息。

第九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备案申请书;(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全文及其附表、附件;(三)法律、法规及其他上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四)政策解释、解读等涉及的相关文件;(五)行政文件的立案依据及程序材料;(六)其他备案审查机构认为必要的材料。

第十条备案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和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漏报重要事实。

第十一条备案审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审查,并书面通知备案申报单位审查结果。

第十二条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备案申报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备案申报。

第十三条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在受理备案申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材料的审查和备案决定,并书面通知备案申报单位。

第十四条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在备案审查过程中认真听取备案申报单位的意见,保障备案审查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领导讲话:在“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领导讲话:在“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领导讲话:在“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同志们: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部署,今年我们在全省选择一个设区市、两个省级机关和两个县级市作为试点单位开展试点工作。

刚才,试点单位介绍了情况、交流了经验,听后很受启发。

应该说,各单位对这次试点工作高度重视,推进比较扎实,取得成效也十分明显。

下面,我就试点工作基本情况及成效、目前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全面推动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设想等讲几点意见:一、积极探索实践,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部署。

国务院法制办按照中央深改组的要求,部署开展试点工作。

省办借此契机,同步开展了省内试点工作。

各试点单位按照试点方案部署,利用10个月的时间,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了相应的试点任务,呈现出四个方面的工作特点:一是高度重视、准备充分。

省办试点方案下发后,各试点单位都向政府或部门领导进行了汇报,相关领导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省财政厅、省海洋渔业局专门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试点方案,XX市由市政府办公室出台试点意见,成立了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成员涵盖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的推进试点工作领导小组,XX市分管市长对试点工作进行了专门批示。

各单位认真研究相关文件规定,特别是对一些新精神新要求进行了系统梳理,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了细化的实施方案,有的还学习借鉴了外省的做法,这些扎实的准备工作为试点顺利推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是着眼问题、注重实效。

按照国务院法制办试点方案的部署,这次试点主要在“界定审查范围”、“明确审查标准”、“规范审查流程”、“创新审查方式”以及“强化审查力量”等五个方面探索出行之有效的机制。

各试点单位紧紧抓住试点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逐项破解难题,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XX市带着问题找答案,专门对所属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执法部门进行了调查摸底;XX市全面检视以往工作,主动对照试点方案查漏补缺;其他试点单位也都列出问题清单,高效有序地推进了各项工作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9〕6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9〕6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9〕6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各级政府及部门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审核范围。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工作计划、请示报告,以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合作协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二)确定审核主体。

行政机关要明确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构)。

以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起草、经本级政府批准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先由起草部门内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再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县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三)规范审核程序。

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制定机关集体讨论前,应当由制定机关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医院合法性审查制度

医院合法性审查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为加强医院法治建设,保证各项工作依法进行,特制定医院合法性审查制度,审查范围为重大决策、重要制度文件合法性。

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一)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符合法律规定,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减少决策失误率,制定本制度。

(二)凡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作出重大行政决定之前,必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集体决定。

(三)医院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査的日常工作由院法制办公室负责。

(四)需进行合法性审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请审查前,主管科室应对其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制度、措施进行调研、论证后,形成决策草案。

(五)要将形成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送交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附送下列材料:1.决策草案说明。

2.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市、县的相关政策,以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

3.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施行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外地经验。

4.论证结论和反映各方意见的相关材料。

5.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六)决策草案有下列景遇之一的,法制科可以将其退回起草科室,或要求起草科室点窜和补充材料后再申报:1.提请事项的基本条件尚未成熟的。

2.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的。

3.有组织、公民对草案的主要内容有较大分歧意见,且理由充分的。

(七)正当性审查内容主要有:1.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

2.是否超越本院的法定职权。

3.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4.是否与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

5.是否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6.是否与本院原有的决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相衔接。

7.其它正当性审査事项。

(八)正当性审查结束后,法制办公室要形成书面审查看法返给医院,明白说明正当、点窜、否决的理由和依据。

(九)医院根据审查意见修改方案。

(十)医院将点窜后的方案交院重大行政决策集体会议讨论决定。

(十一)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是指国家依法对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一般性规范效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和备案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科学性,维护行政机关的规范权力行使。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备案标准:明确备案的范围和标准,以及备案的程序和要求。

2.备案审核:建立备案审核机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上位法规定的权限、程序和内容。

3.备案公示:对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公示,提供充分的信息公开和参与,确保社会公众可以监督和评价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4.备案效力:明确备案的法律效力,确保备案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5.备案监督:建立备案后的监督机制,对已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可以提高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和合法性,保障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的合法权益。

第 1 页共 1 页。

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二篇)

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为促进我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维护政令畅通和法制统一,加强对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____省政府法制办公室《____贯彻实施____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____》(青府法【____】____号文及《____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一、本制度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区域、本部门行政管理工作,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____的权利和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____日内,将备案报告、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各____份以及电子文本____份,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多个部门联合起草或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三、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____工作。

四、报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法制办负责就下列内容进行____:(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相抵触;(三)是否违反《____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禁止性规定;(四)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五)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六)其他需要____的内容。

五、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有关负责人签署,签署后应送县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六、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和备案____机关违反《____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不按照《____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报备规范性文件、拒不纠正或拖延纠正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不履行备案____监督职责等,按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一、引言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指国家对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遏制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制定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维护公众利益和合法权益,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在我国的行政管理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本文将从制度的背景、对象、程序等方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二、制度的背景和意义1. 背景我国行政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如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制定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公众的利益和合法权益,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形象。

因此,为了加强行政管理,保障公众利益,规范行政行为,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应运而生。

2. 意义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实施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规范行政行为。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能够有效遏制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制定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使行政行为更加规范、合法,确保公众利益和合法权益。

(2)维护公众利益和权益。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实施能够保障公众的利益和权益,避免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损害公众利益,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3)促进行政透明化。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实施能够增加行政机关的透明度,使公众了解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和内容,增加公众对行政机关的信任。

三、制度的对象和范围1. 对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对象是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以规范行政行为为目的,对具体事项作出规定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规章、决定、命令、通知、通告、批复、意见、文件等。

2. 范围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即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超越了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
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
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 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
合法性审查。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部门
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
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
本系统或者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本局原文转发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部门的文件,制定规范本
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
的文件,不适用本制度。
三、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
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
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得使用
“法”、“条例”和“实施细则”。
四、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
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五、 局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
性审查。
六、 起草股室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由局法制机
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局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局负责人
签发,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
七、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股室应当向、局政策法规
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
性文件;
(三)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
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
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八、 局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
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三)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四)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
项;
(五)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九、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属于
本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与本部门制定的原有规范性文件相协调、
衔接,没有设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的,局法制机
构应当作出同意出台的审查意见,并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十五
日内报呈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法制机构应当作出将规范性文件
送审稿退回起草股室的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
(三)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
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的;
(四)有关方面对送审稿的内容有较大争议且理由较为充分
的;
(五)与本部门原有规范性文件不衔接、不协调或者存在严重
冲突,又未提出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较大修改的情形。
起草股室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后,应当按照本制度规
定的程序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
十一、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存在可以直接修改的错误,或者个
别文字表述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局法制机构可以
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直接修改。
修改涉及具体业务管理工作的,应当征求起草股室的意见。
十二、 没有必要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
尚不成熟的,局法制机构可以作出停止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
见。
十三、 局法制机构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经主管领导同意
后由办公室通知起草股室。
起草股室对局法制机构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当
与局法制机构进行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本部门
负责人决定或者由局相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十四、 局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文本之日起5个工
作日内完成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或
者征求意见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十五、 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实施情况作为依
法行政考核及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六、 局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过程中
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