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科技、知识产权、地震行政执法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本系统或者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本局原文转发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部门的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得使用“法”、“条例”和“实施细则”。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五条局法制办公室负责对本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起草股室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由局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局法制办公室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局负责人签发,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股室应当向、局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一)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三)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四)其他相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第八条局法制办公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三)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四)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五)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是指国家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各种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制度。
通过审查,可以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严谨性、实用性和规范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下面从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内容和流程等方面对进行探讨。
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对作出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发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必须明确,内容必须合法、合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许可决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政策的要求。
这些法律法规为规范性文件审查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审查内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内容很广泛,包括以下方面:第一,审查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授权和程序要求,即是否符合行政机关发布规范性文件的权限和程序要求;第三,审查是否超越了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即是否与行政机关职责和职能相关;第四,审查是否合理、实用、规范和可操作,即是否满足公众需求,是否能够落实到实践中。
审查流程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流程一般包括下列步骤:第一,审查前的准备工作,即确定审查的对象、目的和标准,制定审查计划和方案,明确审查的程序和方法;第二,审查材料的审核,即对提交的审查材料进行审核和核对,确保内容准确、完整和符合规定;第三,审查材料的评估,即对审查材料进行评估分析,确定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问题、是否需要修改或撤销;第四,审查材料的决策,即据审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决策,如批准、修改、撤销等;第五,审查材料的发布,即将决策结果进行宣布和公开,告知相关方面,确保审查过程和结果的透明度。
总结是行政管理中的重要环节,是国家权力监督和公共法治的体现,目的在于保障公众利益和权益,加强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要进一步完善,加强制度的执行力和监督力,进一步保障公正、透明和公开的行政管理。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旨在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提高文件的质量和执行力。
本文将从制度的目的和意义、审查程序和要求、责任和权力划分、改进与完善等方面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目的和意义规范性文件是国家机关、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强制性执行的文件,对于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加强法规的质量控制、规范各类法规的发布和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目的在于提高制定和实施规范性文件的准确性、清晰性和规范性,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其具体意义包括:1. 提高法制意识: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有助于培养机关和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引导他们在工作中树立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遵循法治原则制定和实施规范性文件。
2. 保障合法性和合规性: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可以通过审核和评估,确保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行为和违反法治原则的问题,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提高文件质量和执行力: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有助于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准确性、清晰性和规范性,提高文件的质量和可操作性,确保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力和效果。
4. 保障公众权益: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可以为公众提供一个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促使机关和部门在制定和实施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和要求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程序和要求应当明确规定,确保审查过程的透明、公正和合法。
1. 审查程序:(1)申报和初步审核:规范性文件编制单位在起草文件之前,应当向规范性文件审查机构申报,说明文件的制定目的、依据、范围、涉及利益相关方等情况。
审查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判断是否符合审查要求。
(2)审查和评估:审查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详细审查,核对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力等要求。
审查过程中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进行评估,提供专业意见。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

制度适用范围与对象
适用范围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和部 门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 规章制度的审查。
VS
审查对象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主要针对行政行为的 合法性、合理性以及行政权力的行使是否 适当、是否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审查。
考核评价
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对审查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评价,激励优秀人才发挥更大作用。
05
制度实施与保障
制度实施细则
01 审查范围
明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范围,包 括政府、部门、地方性法规等。
03
02
审查程序
审查标准
制定审查标准,包括文件的合法性 、合理性、协调性、可行性等。
规定审查的程序,包括申请、受 理、审查、反馈等环节。
04 审查期限
设定审查期限,确保及时完成审查 。
制度保障措施
培训宣传
开展培训宣传,提高审查人员的专 业素养和审查意识。
监督执行
建立监督机制,对违反审查制度的 行为进行惩处。
反馈机制
建立反馈机制,听取各方意见和建 议,不断完善审查制度。
责任追究
对审查中出现失误或错误的行为, 进行责任追究,确保审查的公正性 和权威性。
02
审查程序与内容
审查程序
初步审查
文件起草部门对提交的规范性文 件进行初步审查,包括格式、内 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制定主体 的法定职权等。
形式审查
规范性文件审查机构对文件进行 形式审查,包括文件是否符合格 式要求、是否缺少相关资料等。
实质审查
在初步审查和形式审查的基础上 ,对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协 调性、可行性等进行实质审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04•【文号】国办发〔2018〕115号•【施行日期】2018.12.0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是确保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重要措施。
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核制度。
为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二)主要目标。
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审核工作要求,加大组织保障力度,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委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科室、各直属直属单位依照工作职责起草,需报请区委办、区府办印发,或以我委文件(或与其他直属单位联合)印发,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规定、办法、细则等实施社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办法。
委内规章制度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应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请委党党委会议审议或者上报、发布。
第四条委*******科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各科室、各直属直属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第五条各科室、各直属直属单位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在提交委党委会议讨论或要求上报的最后时限至少5个工作日前提交*******科进行合法性审查,特殊情况,需经委领导批准后办理。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起草科室或直属单位提交合法性审查,应提供下列材料:(一)拟发布规范性文件的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二)规范性文件草案(纸质稿及电子文本);(三)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缘起、依据、相关部门意见和采纳情况、其他方面需说明的问题);(四)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规定、市委和市政府有关文件及相关资料;委*******科对未按规定提供材料的,应告知起草科室或直属单位限期补报。
审查期限自材料齐全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委*******科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查事项:(一)是否超越起草科室或直属单位权限,是否与其他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相冲突;(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规定、市委和市政府有关文件;(三)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委、市政府规定的事项外,是否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四)是否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五)是否违法减损行政机关的义务或者增加其权力;(六)是否规定有碍市场公平竞争的措施;(七)用语是否准确、简洁,条文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八)其他应审查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一、引言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有关机构为全体社会成员依法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管理公共事务,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性的文件。
为了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有效性,需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以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和公信力的提升。
二、制度的必要性与重要性1.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规范性文件是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对于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建立,可以确保规范性文件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能够更好地体现立法意图和政策导向,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2.防止滥用规范性文件权力:一些国家机关或相关机构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可能存在滥用职权和处理不当的情况。
建立合法性审查制度,能够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进行监督,防止滥用权力,确保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保障公民的权益与公共利益: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直接涉及到公民的权益,关系到公共利益的实现。
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建立,可以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损害公共利益。
三、制度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宪法的原则和基本法律的精神。
不能违背宪法的基本原则,不能与正当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2.公开透明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公开透明,符合行政程序的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告和发布。
公民和社会组织应当有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权利。
3.合理性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必须合理,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具有实际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不能因为主观意愿或偏见而制定不合理的规范性文件。
四、制度的主要内容与步骤1.规范性文件制定前的审查:相关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文件的法律依据、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可能的影响等方面。
2.多部门协同审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同审查,确保不同领域、层级的利益、规定能够得到充分考虑,减少冲突与矛盾。
2.2.3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规范我校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广东省依法治校工作细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学校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五、学校文件合法性审查机构负责对学校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学校部门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由学校文件合法性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学校文件合法性审查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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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本系统或者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本局原文转发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部门的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不适用本制度。
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得使用“法”、“条例”和“实施细则”。
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五、局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起草股室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由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局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局负责人签发,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
七、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股室应当向、局政策法规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三)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八、局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三)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四)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
(五)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九、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属于本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与本部门制定的原有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没有设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的,局法制机构应当作出同意出台的审查意见,并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呈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法制机构应当作出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退回起草股室的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
(三)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的;
(四)有关方面对送审稿的内容有较大争议且理由较为充分的;
(五)与本部门原有规范性文件不衔接、不协调或者存在严重冲突,又未提出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较大修改的情形。
起草股室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后,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
十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存在可以直接修改的错误,或者个别文字表述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局法制机构可以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直接修改。
修改涉及具体业务管理工作的,应当征求起草股室的意见。
十二、没有必要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尚不成熟的,局法制机构可以作出停止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
十三、局法制机构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通知起草股室。
起草股室对局法制机构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与局法制机构进行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本部门负责人决定或者由局相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十四、局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文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者征求意见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十五、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实施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及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六、局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