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审查细则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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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规章制度模板范本

书面审查规章制度模板范本

书面审查规章制度模板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文件的审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证文件合规性和安全性,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文件的审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文件、合同协议、报告公文等。

第三条公司文件的审查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客观、审慎、细致的原则,确保审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第四条公司文件的审查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相关规范标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

第五条公司文件的审查应当严格保密,审查人员不得擅自泄露文件内容,否则将受到公司的处罚。

第二章审查程序第六条公司文件的审查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审查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

第七条申请文件审查的单位应当填写审批表,注明文件类型、审查要求、审查时限等内容。

第八条审批表应当由申请单位上级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提交给审查部门进行审查。

第九条审查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审查报告或意见。

第十条审查报告或意见应当详细说明审查过程、审查结果和建议意见,具有可操作性和参考价值。

第三章审查要求第十一条公司文件的审查应当注重文书规范和逻辑清晰,确保表述准确、流畅。

第十二条公司文件的审查应当核实文件内容与表述是否符合事实、逻辑是否合理,确保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公司文件的审查应当确保文件格式规范、排版清晰,避免错别字、标点符号错误等问题。

第十四条公司文件的审查应当注重审查细节,确保文件内容完整、无遗漏。

第四章审查标准第十五条公司文件的审查应当遵循公司相关规范标准,确保文件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公司文件的审查应当根据文件类型和级别确定审查标准,不同文件应有不同审查要求。

第十七条公司文件的审查应当注意保护公司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确保审查结果不泄露外泄。

第十八条公司文件的审查应当有明确的审查范围和要求,不能随意变更或延期审查工作。

第五章审查结果第十九条审查部门应当根据审查结果出具审查报告或意见,送达申请单位。

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

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

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尊敬的各位领导:根据贵单位向我们提交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和改进。

一、文件名称及格式文件名称应简明扼要地概括文件内容,并在文件首部标注文件类型、编号、年份等信息,以方便归档和查找。

文件采用正楷或宋体字体,字号不小于小四号,排版整齐美观。

段落之间应采用首行缩进,段落之间不需要空行。

二、文件目的和背景规范性文件应明确阐述文件的目的和背景,突出问题、需求或重点,并提供相关数据和依据,使读者能够迅速了解文件的重要性和正确性。

三、文件内容完整性和一致性文件的内容应完整、一致、清晰。

避免使用模糊的词语或术语,应尽量使用具体明确的表达方式。

若文件涉及多个内容点,应采用逻辑清晰的分段方式,避免过多的并列句或复杂的长句。

四、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针参照文件中应明确引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确保文件内容与相关政策的一致性和合法性。

对于法律法规的引用,请注明具体条款和内容,以便读者了解文中表述的依据和背景信息。

五、术语和定义对于涉及特定领域或专业知识的术语,应提供准确的定义和解释,以确保读者对文件内容的理解一致性。

避免使用过多的简称、缩写或行业特定的术语,确保文件易读性。

六、条文层次和结构文件的条文应遵循递进、分层次的原则,按照从总则到具体要求的顺序展开。

每一条应独立成段,条文之间应采用阿拉伯数字编号,以便于读者查找和引用。

七、逻辑连贯和条理清晰文件中的各条内容应在逻辑上相互衔接,信息之间应具有一定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可以采用分段、标点、关键词等方法,让读者能够清晰地理解和掌握文件的要点。

八、文字表述和语言风格文件的文字表述应准确、简练,避免冗长的句子和废话。

使用明确直接的语言风格,避免使用太过主观的评价词语,以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

九、格式和排版要求文件的格式和排版应符合相关规定,尽量采用标准化的格式模板,以确保文件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对于字体、字号、行间距等排版细节要求,应与相关人员进行细致沟通和约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本(2篇)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本(2篇)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本一、总则(一)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合理性,维护国家法治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系统性、连续性,根据《行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全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工作。

(三)备案审查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责及时、准确地履行备案审查职责,确保备案审查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备案审查的基本要求(一)备案审查应当合法、公正、客观、及时、高效。

(二)备案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备案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三)备案审查机关应当确保备案审查的结果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相一致,保持备案审查的连贯性和权威性。

(四)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备案结果予以公示。

三、备案审查的程序(一)备案审查程序包括受理、审查、意见反馈、备案决定及公示等环节。

(二)备案审查机关应当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对备案申请进行逐一审查,确保所有备案申请都能得到公正、客观的审查。

(三)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对备案材料的法律依据、规范性文件名称、内容、形式、发布程序等进行全面审查,对存在瑕疵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备案申请及时向制定机关发出审查意见。

(四)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对备案申请的审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制定机关,并根据情况提出合理的修改意见。

(五)备案审查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备案申请做出相应的备案决定,并及时进行公示,确保备案审查的结果公开透明。

四、备案审查的具体职责(一)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制定备案审查工作细则,明确备案审查的职责分工和具体工作程序,保障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备案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并对备案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评估。

(三)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制定机关发出备案意见,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备案申请提出修改意见,并要求制定机关按照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模版(2篇)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模版(2篇)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模版第一条为加强对全镇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镇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区域、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____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通知”、“决定”、“命令”、“通告”等文件。

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文件、意见以及对某一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在本制度规定范围。

第三条镇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____日内,将正式文件及起草说明和依据、备案报告一式____份,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再由镇政府党政办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编辑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汇编,应当视同规范性文件,辑印后一式五份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再由镇党政办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四条镇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地方规范性文件备案的____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报送镇人民政府备案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就下列内容进行____:(一)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二)地方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矛盾;(三)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制作是否符合程序和规范化要求;(四)是否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镇党政办公室____报送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时,认为需要征求镇政府有关单位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并在限期内回复。

第七条备案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经____发现问题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违背的,由镇人民政府通知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改正。

(二)地方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有矛盾的,由镇党政办公室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镇党政办公室提出意见,报镇人民政府决定。

(三)在制定程序和技术上存在问题的,由镇党政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并转告原报部门处理。

文件起草备案审核制度范本

文件起草备案审核制度范本

文件起草备案审核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提高文件质量,确保文件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公开性、便民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二、文件起草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指定的其他机构起草。

第六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研究,确保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不抵触。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其他部门职权或者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

三、合法性审核第九条规范性文件在提交集体讨论或者审批前,应当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十条法制机构审核规范性文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二)是否超越了制定机关的职权;(三)是否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四)是否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五)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六)是否征求了相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法制机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及时反馈给起草部门。

四、备案审查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 15 日内,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向备案审查机构报送备案。

第十三条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反馈给制定机关。

第十四条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审查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之日起 30 日内,予以纠正或者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模版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模版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合理、科学性,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内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科学性进行审查,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上级部门的统一要求。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指规范机关行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一般性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规章、规定、办法、通知等。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坚持科学、公正、便捷、高效的原则,履行好“三公”原则,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依法依规履行备案审查职责。

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程序第七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备案申请:备案申请人应当向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部门递交备案申请,包括备案申请表、备案材料和相关文件;(二)初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初审合格的,进行下一步审查;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人修改;(三)审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具体审查,包括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性、合理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同时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四)审核: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部门对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形成备案审核意见;(五)备案:备案审核意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备案,并向申请人发放备案凭证。

第八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公开透明,及时告知备案申请人审查结果,并提供备案证明。

第九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有权提出意见和申辩,可以要求公开审查材料,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部门应当及时回应。

第十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部门应当及时保管备案材料,确保备案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结果可以进行监督检验,如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当及时纠正或撤销备案。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模版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模版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发的具有普遍适用性,对行政主体、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批、发布和执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并实施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立法委托,与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并符合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废止,应当符合程序正当性的要求,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经过合法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批,应当明确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法定权限。

第八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和公示。

第九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应当依法进行,不能随意变更或超越其规定的权限和范围。

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改第十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授权,明确依据和立法目的。

第十一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改应当以增加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为目标。

第十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改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依法进行合理的决策和协商。

第十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经过程序正当性审查,并公布修改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制定和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公众参与。

第十五条重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改,应当报请上级行政机关的批准,并经合法程序公示。

第十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改,应当注重保持与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和连贯性。

第三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批和发布第十七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应当明确规定,并符合层级管理的原则。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制定和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审批机关进行审查和批准。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本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本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科学性、透明性和公正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编制或修订规范性文件的部门和单位,以及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审查机构。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贯彻公正、科学、高效、便捷的原则。

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不得超越法律界限。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注重预防性审查,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的发生。

第二章具体内容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遵循以下顺序进行:(一)备案申请:编制或修订规范性文件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交备案申请,申请包括备案材料和备案申请表。

(二)初审:审查机构对备案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的审核。

(三)公示:初审通过的备案申请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备案材料的主要内容和公示渠道。

(四)听证:依法或需要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听证程序,听证应当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五)复审:听证结束后,审查机构对备案申请进行复审,包括对听证结果的综合评估和备案材料的详细审核。

(六)备案:复审通过的备案申请应当进行备案登记,并颁布备案公告。

第七条编制或修订规范性文件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和时限提交备案申请,确保备案工作按时完成。

第八条审查机构应当快速、准确、公正地办理备案申请,确保备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九条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紧急备案的,备案申请程序可以简化,但必须满足紧急备案的需要,并在备案公告中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十条编制或修订规范性文件的部门或单位应当严格遵循备案审查程序,不得违规操作或干扰备案审查工作。

第三章责任与监督第十一条编制或修订规范性文件的部门或单位负责提交备案申请,并保证备案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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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政府办公厅(室)转送或者部门直接报送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法制部门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在20 日内办结,并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第16条)部门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按照本规范进行前置审查。

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按照本规范第二部分材料审查和第三部分内容审查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查。

第一部分规范性文件的界定一、判断一个文件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主要从文件实体内容上去判断。

凡是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的,需要公众知晓并遵照执行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文件,都属于规范性文件,不论这种影响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是负面的还是正面的。

判断规范性文件应注意以下常见情形:(一)名称和形式不能作为判断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标准。

规范性文件目前没有专门、固定的名称和形式,只要按照国务院《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文种制发的文件,其内容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影响,不论采用何种名称,也不论采用条文式还是段落式,都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机关转发上级规范性文件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的,也属于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为实施特定行政管理事项制定的工作规程、办事流程、办事指南等,其内容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具备的条件、遵守的程序、提交的材料等事项的,属于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机关针对规范性文件适用问题作出的批复、解释或者处理意见等,其内容和形式具有普遍适用规则特征的,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机关制定的以下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除市政府转办外,不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一)对行政机关或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方面事项制定的文件;(二)适用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执法考评、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三)为明确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文件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等内部工作制度的文件;(四)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五)为实施专项行动明确有关部门职责的实施方案。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名称为“实施方案”、“工作方案”的文件,若其内容除明确部门职责和任务分配外,还涉及创设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内容,应当在出具意见时指出“实施方案”、“工作方案”的内容不具有对外效力,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部分内容应当另行出文,并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第二部分材料审查审查报送材料是否提交了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起草说明及相关法律依据,其中,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出台的必要性、依据、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及理由等内容。

同时,还应当审查下列程序性材料:一、是否征求各相关单位或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的意见部门代政府草拟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如涉及其他有关部门职权,或者法人、公民或组织利益的,应当征求相关主体的意见,并采纳合理意见。

有重大分歧的意见,应当进行协调沟通。

对于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予以反映;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1条、第14条)二、是否经部门法制科室合法性审查部门代政府草拟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首先经过起草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科室的合法性审查,起草部门报送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的材料中应当体现已经过本部门法制科室合法性审查的材料。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13条)三、是否经过集体讨论部门代市政府草拟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首先经过起草部门集体讨论通过后方可提交合法性审查或者政府审议,起草部门对规范性文件文本已经集体讨论的情况应当在其提交的起草说明或其他材料中予以体现。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13条)四、属于重大决策事项的,是否经过风险评估对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若同时属于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公共安全的重大决策事项的,还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作出评判,并制定应对措施。

在合法性审查阶段将风险评估相关材料一并提交。

如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起草部门补充材料;如缺少上述起草程序性材料,应办文退回起草单位,补充完善程序后再报审。

第三部分内容审查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要求(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事项尚未专门作出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依据与该行政管理事项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5条)(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性表述。

但是,规范性文件作出操作性、具体性规定时,可以对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相应的原则性条文规定进行引用表述。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6条)(三)规范性文件不能以解释性表述对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条文、相关定义、适用范围等的内涵进行规定,也不能采取其他表述做出扩大化或缩小化的规定。

(依据:《立法法》第42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21条等有关解释权的规定)二、制定主体(一)制定主体的范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以及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都无权制定规范性文件。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二)在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和制定权限的范围内制定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不能自行设定。

制定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管理事项必须在其法定职权内,既不能对未经法律授权的管理事项进行规范,也不能超出法律授权的范围对管理事项进行规范。

因此,规范性文件中有以下内容的,应予删除或者修改:1、涉及立法法规定的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保留事项;2、超越制定机关的级别权限,对不具有隶属关系的部门提出工作要求、将属于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作为本机关的职责或规范事项范畴;3、超越地域权限,内容跨越了本市管辖的范围;4、规定了属于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或者行业组织自律范围内的事项。

三、重点审查的内容(一)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和行政收费事项,必须有上位法依据,不得无上位法依据而新设定相关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4-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8-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9-13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7条、第16条):1、行政处罚方面,包括设定、变更或废除行政处罚;扩大行政处罚的幅度、范围、对象;在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冠以“依法”二字变相设定行政处罚;其他不符合行政处罚法、单行法律、法规及《广西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规定的内容。

2、行政许可方面,包括采用审批、核准、登记、资质(资格)认定或授予、事前备案等名目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将取得某部门审批作为另一项许可的前置条件;违反行政许可程序和期限;扩大或者缩小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范围;设定定期检验;其他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南宁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等规定的内容。

3、行政强制方面,包括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如隔离、查封、扣押、冻结等;设定行政强制执行,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拆除、代履行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执行罚,强行划拨存款、汇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变卖或折价处理等;违反行政强制程序;扩大行政强制幅度、范围、对象;延长行政强制期限;其他违反《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内容。

4、行政征收方面,包括:设定对土地、房屋、税费、社会抚养费、社会保险费等的行政征收,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征收内容。

5、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包括:设定、变更或取消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对象;延长收费期限;其他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内容。

6、其他限制公民权利的强制性规定,包括:增设办理登记、年审等审批手续的条件;设置地方保护、行业保护;限制投标资格;限制交易权利;指定、限制购买或使用特定商品、服务或指定经营者;设定强制性培训、考试等。

(二)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等内容,设定的义务是否公平、合理(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7条)。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为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草案中有涉及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内容的,应当要求起草部门提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直接依据。

(三)违反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规则的内容。

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包括违反无歧视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贸易自由化原则、市场准入原则、互惠原则等,以及其他违反WTO规则的内容。

四、与制定依据的衔接(一)是否有制定的空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文件都可以是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

制定依据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再作重复规定,因此,在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应当注意审查该文件在已有上位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是否还有制定空间。

制定依据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或者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或者上位法律依据授权制定时,可以考虑制定规范性文件。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5、6条)如果大量引用、简单重复上位法或者上位阶文件的,考虑建议不出台。

(参看本部分第一点)(二)是否符合制定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应与上位法相冲突,应当与上位阶文件保持一致。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3条、第16条)1、对上位法、上位阶文件的引用,其名称、顺序等表述应当准确,全名称引用。

引用的上位法律依据应当是与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直接联系、密切相关。

若规范性文件就规定事项,大量引用上位法、上位阶文件的,应予删除,或者综合该文中的其他内容简化表述,予以修改。

2、内容与上位法律依据冲突,即内容与上位法律依据相悖,最直接表现为:规定允许某项上位法律依据明令禁止的事项,或者超越制定权限的内容等,应予修改;内容与上位法律依据不一致的,需要分析不一致的情形及其原因,这里所说的不一致是指规范性文件在规范的行政处理流程、时限等方式方法与上位法律依据有所不同,若属于减化程序,提高效率、授惠于民等有利于管理相对人的,可以考虑保留,如果违背上位法律依据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的,建议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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