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省科技重大专项2020年度中期绩效评估的通知【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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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4年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结转市级第一批)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4年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结转市级第一批)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4年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结转市级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4.05.08
•【字号】闽财[教]指[2014]34号
•【施行日期】2014.05.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4年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结转市级第一批)的通知
(闽财(教)指[2014]34号)
各有关市、县(区)科技局、财政局:
经研究决定,将“纳米二氧化钛光催化剂水性溶胶工业化技术研究开发”等90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详见附件3)下达给你们,年度科学技术经费572万元,经费科目详见附件。

请按《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经费使用按照《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单独设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年终及时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决算,项目合同到期要及时验收并报送经费总决算。

附件:1.2014年福建省科技经费汇总表(按设区市分组汇总)(略)
2.2014年福建省科技经费汇总表(按项目主管部门分组汇总)(略)
3.2014年福建省科技项目经费表(结转市级第一批)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5月8日附件3:。

科技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科技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科技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4.03•【文号】国科办成〔2024〕41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科技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国科办成〔2024〕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的要求,落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现将2023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程序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登录系统(网址:https://)进行年度报告填报工作。

1.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地方科技管理部门使用本单位账号登录系统,并更新年度报告工作主要联系人基本信息。

2.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负责新增或变更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所属全部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单位名单,并组织所属有关单位填报。

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新增或变更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本地方全部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单位名单,并组织本地方有关单位填报。

新增或变更名单请于2024年4月16日前通过主管部门账号“机构管理”模块进行系统操作。

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填报本单位年度报告的时间为2024年4月16日至2024年5月20日,具体要求见附件。

3.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所组织单位年度报告的有关材料,对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全年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进行信息汇总与监督检查,并按照填报系统设定模板梳理形成本部门本地方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总结报告,于2024年5月30日前在系统内完成提交。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5.13•【字号】•【施行日期】2022.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为培育和发展我省技术转移机构,完善技术转移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我厅修订了《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5月13日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及我省贯彻意见,培育和发展技术转移机构,完善技术转移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或其它形式的分支机构。

原则上,一个法人只能申请一个省级技术转移机构。

第三条技术转移机构分为交易类和平台类。

交易类机构以促成具体的技术交易为主要目标,提供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价值评估、技术交易撮合、技术投融资等服务;平台类机构以提供技术转移公共服务为主要任务,搭建科技成果展示和交易平台,分享资讯,推广技术,开展政策宣讲与咨询、技术转移氛围营造、人员培训交流、技术咨询与服务等活动。

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的评估、命名、管理、评价和业务指导。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1036号提案的答复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1036号提案的答复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1036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04.27•【字号】闽科提〔2021〕58号•【施行日期】2021.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1036号提案的答复闽科提〔2021〕58号省台盟:《关于台资“三高”企业融入我省产业发展的建议》(第20211036号)收悉。

现答复如下: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时强调:要突出以通促融、以惠促融、以情促融,勇于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

这为我们做好新时代对台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近年来,我厅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对台大政方针和省委省政府对台工作决策部署,创新惠企科技政策,实施闽台科技合作项目,建设科技创新平台,支持台资“三高”企业全方位高质量融入我省产业发展,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努力打造台胞台企登陆“第一家园”。

一、强化惠企政策服务,精准解决台企发展需求我厅梳理汇总惠企科技政策汇编成《服务在闽台企惠企科技政策简介》,并已对外发放2000册,针对在闽台企多渠道进行宣传。

该手册涵盖对外合作项目申报、引进重大研发机构资助项目申报等20项内容,并明确了优惠对象、受惠内容、办理条件、办理流程等内容,以更好服务在闽台企享受科技政策,助推台胞台企科技创新发展。

根据《福建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省科技厅提出在高技术领域台资与内资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对台资企业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新能源汽车、智能汽车、智能机器、特色农机装备、新材料等领域重大关键技术研发创新活动申请科技计划获得立项的,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对台资企业在闽设立研发平台,符合我省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和建设资助办法规定条件的,按重大研发机构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最高补助3000万元,非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最高补助2000万元;支持鼓励在闽台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2017—2019年有效期内有76家台资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均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新一期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资助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新一期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资助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新一期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资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6.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新一期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资助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发挥省基金主渠道引导作用,聚集资源促进我省基础研究,经研究决定继续开展新一期2023-2025年度省基金联合资助。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一期联合资助工作方案(一)保留面上、青创项目联合资助,取消重点项目联合资助,杰青项目仍保持不设联合资助。

(二)联合资助单位出资经费统筹竞争立项比例原则上仍为省级单位30%、市级单位20%,其余经费用于竞争立项后本单位符合条件项目追加立项。

如本单位当年申报和评审可供追加立项项目不足,剩余经费转统筹使用。

(三)提高联合资助项目资助强度,统筹竞争立项的面上项目从7万元提高到10万元、青创项目从6万元提高到8万元,联合资助追加立项项目、数学和管理类项目在此基础上酌减。

(四)联合资助单位出资额度,面上项目联合设5档(100、200、300、400、500万元),申报指标在联合资助前2014年度基数上,相应增加15、30、45、60、75项;青创项目联合设4档(50、100、150、200万元),申报指标在联合资助前2014年度基数上,相应增加10、20、30、40项。

原无单列申报指标的按0基数起算。

(五)现联合资助单位或新申请加入联合资助单位可自愿选择任一档。

现联合资助单位也可选择退出,退出后原则上以联合资助前2014年度基数作为申报指标。

(六)厦门联合资助单位出资额度设面上项目100万元、青创项目50万元各1档,并根据实际立项经费出资,申报指标分别为面上项目15项、青创项目10项,其余规则仍按原联合方式办理。

(七)探索增设开展面上项目海洋科学联合资助,由主要涉海高校或其二级学院及科研院所依自愿参加,如海洋三所、海岛研究中心、厦门大学(学院)、集美大学(学院)、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福建海洋研究所、福建省水产研究所、福建农林大学(学院)、闽江学院(学院)等。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七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七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七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1.11•【字号】•【施行日期】2022.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七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45号)和《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精神,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现决定启动第七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工作,具体有关申报事项如下:一、申报对象和条件(一)申报对象福建省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福建注册或登记,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均设在福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实体,且满足投资主体多元化要求。

由单一主体所持有的财政资金举办,且主要收入来源为长期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的研发机构原则上不予受理。

主要包括以下形式:1.企业类。

主要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科技企业孵化等活动并在工商注册的新型研发机构。

2.民办非企业类。

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

3.事业类。

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立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

(二)申报条件申报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较稳定的资金来源,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其他研发服务等。

单位名称中须有“研发”、“研究”字样;无“研发”、“研究”字样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须含有“研发”、“研究”、“软件开发”、“技术开发”字样,且必须拥有市级以上政府及职能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平台。

鼓励企业将内设研发部门注册成独立法人单位,为本企业及其他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2.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达15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达300万元。

科技计划项目中期评估专家评分表

科技计划项目中期评估专家评分表
科技计划项目中期评估
专家评分表
(适用重点研发)
项目名称:立项编号:
项目承担单位:
是否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是□否□
总分()
评价指标
评价内容及评分说明
评分
一、阶段任务完成情况(100×60%分)得分
技术创新目标完成情况
计划任务书中约定的技术创新目标各项指标完成数
完成50%及以上(50)
完成10%及以上(3)
完成10%以下(0-2)
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目标
计划任务书约定项目产品完成时达到的销售收入、扶贫、就业等经济或社会效益完成情况
完成50%及以上(15)
完成30%及以上(12-14)
完成10%及以上(9-11)
完成10%以下(0-8)
二、中期财务情况(100×40%分)得分
项目财务管理的规范性
技术标准制定完成情况
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国际标准、国家或行业标准、地方或企业标准数
完成50%及以上(5)
完成30%及以上(4)
完成10%及以上(3)
完成10%以下(0-2)
论文专著情况
计划任务书约定的收录、引用、出版专著数
完成50%及以上(10)
完成30%及以上(8-9)
完成10%及以上(6-7)
完成10%以下(0-5)
示范应用目标完成情况
计划任务书约定示范基地、中试线、生产线、推广应用目标、培训目标、培训人员等完成情况
完成50%及以上(5)
完成30%及以上(4)
完成10%及以上(3)
完成10%以下(0-2)
人才培养目标
计划任务书约定高端人才、职称晋升、学位人才、吸纳大学生就业数
完成50%及以上(5)

福建省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1

福建省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1

福建省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大力推动科技创新超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建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提高我省科技创新能力,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强化战略科技力量,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营造创新创业创造良好环境,全面提升科技创新治理能力,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有力支撑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执行期为三年,从2021年至2023年。

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安排、分类管理、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各负其责。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二)会同省科技厅制定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

(四)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五)会同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资金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科技厅主要职责:(一)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支出预算。

(三)制定年度专项申报指南、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四)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监控,开展部门评价和单位自评。

(五)负责对执行期满或者应当被撤销的专项资金的报请撤销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资金使用单位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组织实施、验收、资金使用和管理等,做好专项资金支出绩效监控和评价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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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科监函〔2019〕13号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省科技重大专项2020年度中期绩效评估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客观评价省科技重大专项/专题的执行情况和取得的经济与社会效益,保证项目的有效执行,拟对在研的重大专项/专题的执行情况进行中期绩效评估(以下简称评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对象2020年省科技重大专项需开展评估的在研专项/专题共有16项,评估清单及具体地点、时间计划详见附件1。

二、评估方式(一)评估工作由我厅监督处牵头组织,高新处、农村处、社发处(以下简称业务处)负责相应专项/专题的绩效评估工作,具体事务性工作委托省科技信息研究所(以下称受托单位)承担,评估工作费用(专家咨询、交通、食宿费等)由受托单位负责安排。

(二)评估采取现场考核方式进行,厅分管领导、监督处、资配处、业务处、评估专家以及专题责任专家、承担单位、实施管理机构等参加。

(三)评估工作应由专题责任专家(或技术负责人)汇报专题的执行情况,评估专家根据承担单位的自评材料和汇报情况,现场考察情况,作出专题评估意见。

三、评估内容评估内容为各专项/专题签订的《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专题任务书》中本阶段研发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落实、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情况。

四、评估程序(一)实施阶段(2019年11月1日-2020年8月30日)1.业务处根据《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专题任务书》和中期绩效评估工作计划,提出评估量化可考核的细化指标,编制评估大纲(详见附件2)和《专家中期绩效评估意见表》,交受托单位。

2.专题责任专家和承担单位组织对专题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填写《科技重大专项/专题执行情况与经费开支报告》(附件3、4),对本阶段完成指标需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包括经费使用财务凭证)。

评估材料一式10份,经专题承担单位(合同乙方)和实施管理部门(合同丙方)盖章,根据工作计划需提前寄送至省科技信息研究所评估部(具体时间由受托单位通知);同时专题承担单位在网上提交评估报告草拟稿。

3.受托单位整理重大专项评估材料和《专家中期绩效评估意见表》,并编制评估要求,供评估会议汇报或现场评估使用,并报送业务处审核。

4.监督处主持绩效评估会议,业务处负责协助收集评估材料,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受托单位负责。

评估前,受托单位应将评估材料送评估专家审阅。

评估专家组由5人以上组成,其中包括1位财务专家,评估专家按相关监管办法选取产生。

评估专家组在听取汇报、现场考察、审查相关材料、质询基础上,独立填写《专家中期绩效评估意见表》,经研究讨论形成各专题专家组意见。

会后由业务处会同受托单位,整理提出专题评估报告。

(二)编制报告阶段(2020年9月1日-9月30日)由受托单位负责编制《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2020年中期绩效评估工作报告》,并完成专题评估报告的网络提交、档案归档工作。

对评估过程中提出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由业务处负责发文反馈承担单位并督促落实整改。

四、材料寄送地址及联系人地址:**市北环西路122号省科技信息大楼808室(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评估部)邮编:******联系人:省科技信息研究所吴宏伟张炜电话:********省科技厅监督处电话:********高新处电话:********农村处电话:********社发处电话:********附件:1.2020年开展中期绩效评估的专题项目清单及安排计划2.中期绩效评估大纲编制提纲3.科技重大专项/专题执行情况与经费开支报告4.重大专项执行情况总结提纲5.中期绩效评估工作守则福建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10月31日附件12020年开展中期绩效评估的专题项目清单及安排计划附件2中期绩效评估大纲编制提纲一、本次中期绩效评估目标二、将专项/专题合同中阶段技术、经济指标细分评估点三、中期绩效评估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四、中期绩效评估材料要求五、会评及现场考察要点1.指标进度完成情况。

对照指标逐项核查进度,核查检测报告、证明材料2.项目阶段成果。

查看新产品、新工艺、新装置等,有条件可留存数码相片、视频等电子文档3.项目经费落实与经费开支。

核查科技经费支出明细表,相关拨款、开支是否专项列支及相关凭证4.项目资料保存。

检查实验记录、合同协议书、会议纪要以及相关电子文档、影像是否归档保存5.项目主要负责人和项目成员工作情况。

与主要科研人员面谈了解工作情况,了解项目组织管理情况,了解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与对策,有否规定职责、人财物调配权、奖惩制度等6.承担单位总体科研面貌与效益情况。

了解项目协作关系和科研人员变动情况及应变措施六、专家独立填写《专家中期绩效评估意见表》七、专家组讨论通过中期绩效评估小组意见,提出中期绩效评估报告附件3科技重大专项专题执行情况与经费开支报告专项名称:专题名称:专题编号:专题承担单位:专题责任专家: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编:电子邮件:中期评估时间:年月至年月福建省科技厅制填表说明1.本表包括两部分内容,专题执行情况数据表和“科技重大专题执行情况总结”(撰写内容见提纲)。

2.报告数据表指定专人用五号宋体字填写,确认所填写内容完整、准确无误后,统一用A4纸打印和复印,左侧装订成册,手写数据无效,报表中数据须与上报电子版本中数据完全一致。

3.表内栏目不得空缺,如果没有某项栏目内容,请填“无”。

4.提供的资料、数据影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5.项目承担单位(乙方)、实施管理单位(丙方)须在上报的报表和承诺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6.所有反映专题执行情况数据必须为中期评估阶段产生的。

7.本表所反应的阶段性成果均需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如有缺少,相关数据视为无效。

科技重大专项专题执行情况数据表表2:专题阶段自我评估2121注:研发人员变动是指本阶段研发人员与任务书中所列名单对比表4:专题经费落实情况(财务凭证备查)单位:万表5:本阶段专题经费支出情况(财务凭证备查)单位:万21注:购买1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请在备注栏中填写名称和型号;若购买技术请在备注栏中填写购买技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并注明技术原属单位。

21注:阶段性成果指在项目实施期间获得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各项成果。

完成形式指:独立完成、以课题组成员为主、合作者之一、一般参加者。

专题完成者排名指在该完成者在获奖项目中所有完成者的排列顺序,一个成果若获多项奖励,填报最高者。

表7:制定标准或规范清单(附相关标准复印件)注:1.类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2. 完成形式指:独立完成、以课题组成员为主、合作者之一、一般参加者。

表8:受理或授权专利清单(附专利证书等复印件)21注:1. 专利类型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2.同一内容国内外专利不得重复统计。

表9:具有知识产权意义的认证情况表(附认定证书)注:由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知识产权意义的证书,如新医药、新农药、新兽药证书和农业、林业新品种、软件产品认定证书等。

21表10:发表专著清单(附专著封面复印件)注:1、专著指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研究生专业教材,不包括译著、论文集等。

凡在国外出版但未署国内单位名称的专著、非本专题人员著作不得统计;2、未注“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专题资助”字样,并未标明专项/专题编号的著作不得统计。

表11:发表论文清单(附论文首页复印件)注:1、发表论文包括国内外正式学术刊物发表的论文;2、与专题研究方向无关的论文不予统计;3、未署本项目参加人员的论文、未注“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专题资助”的论文不予统计。

表12:专题研究成果应用情况(附合同或相关证明)21注:类别是指技术开发收入、成果推广及技术转让收入、产品销售收入、技术咨询及服务收入四种具体情况。

成果推广及技术转让指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的转让及推广。

农业成果推广及技术转让收入指:品种推广面积、种植户增加收入。

2121附件4重大专项执行情况总结提纲1.专项阶段合同任务(研究内容和技术、经济等考核) 完成情况2.专项阶段实施情况(包括组织管理、人才物保障、成果和实施效果)3.专项存在问题及其应对措施(具体说明影响合同进度的原因和应对措施)4.专项下一步阶段工作设想21附件5中期绩效评估工作守则本守则所指的参与项目中期绩效评估人员,包括:项目中期绩效评估专家和工作人员。

1.参与项目中期绩效评估人员应当诚实、公正、廉洁,与中期绩效评估工作中的一切弄虚作假以及其它不良行为作斗争。

2.参与项目中期绩效评估人员不得接受被评估单位的任何馈赠,更不能索取礼金和礼品,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拒绝的礼金和礼品,应及时上缴。

3.参与项目中期绩效评估人员必须严格保守中期绩效评估项目的技术、商业秘密,未经同意,不得将中期绩效评估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

不得利用中期绩效评估工作得到的非公开技术、商业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4.参与项目中期绩效评估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向项目受中期绩效评估单位和个人透露有关中期绩效评估工作的情况和信息。

5.项目中期绩效评估专家从收到参加中期绩效评估工作的邀请至项目中期绩效评估工作结束,不得私下与受中期绩效评估单位联系,中期绩效评估材料中的问题可询问中期绩效评估工作人员或通过有组织的中期绩效评估活动解决。

6.中期绩效评估工作人员在中期绩效评估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发表倾向性意见,干扰专家中期绩效评估工作。

不得向专家介绍有关领导或领导机关对项目的指示、批示。

217.本守则由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相关部门监督执行。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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