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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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新旧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新旧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新旧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9.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新旧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科技局,有关单位:2022年7月20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新的《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闽科规〔2022〕8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加强改革前后政策衔接,现就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新旧政策衔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衔接的具体要求(一)关于正在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或评审的科研项目对2022年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不再调整,据此开展项目评审,后续在任务书签订阶段结合申报单位意见对间接费用等进行调整。

从2023年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开始,应按新政策编报预算,填写申请书。

已启动的项目评审,可沿用原有方式组织开展;尚未启动的项目评审,应按新政策在项目评审的同时开展预算评审(包干制项目除外)。

对2022年已提交任务书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原任务书暂不做调整,执行中适用在研项目的调整要求。

(二)关于尚在执行期内的在研项目对于2022年立项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科研人员充分协商后,确定是否执行间接费用等方面的新政策。

确需执行新政策的,应于2023年3月31日前在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中提出一次性变更申请(路径:项目执行-任务书变更-申报用户-起草-添加-选择具体项目-编辑-选择变更类型“新旧政策预算变更”),按《办法》要求调整编制《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助经费预算表(变更版)》,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确认并上传系统备案后执行。

2022年以前立项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三)关于结余资金自《办法》发布之日起,已按规定留给单位使用的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结余资金,不再执行两年收回政策,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1036号提案的答复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1036号提案的答复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1036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04.27•【字号】闽科提〔2021〕58号•【施行日期】2021.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1036号提案的答复闽科提〔2021〕58号省台盟:《关于台资“三高”企业融入我省产业发展的建议》(第20211036号)收悉。

现答复如下: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时强调:要突出以通促融、以惠促融、以情促融,勇于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

这为我们做好新时代对台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近年来,我厅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对台大政方针和省委省政府对台工作决策部署,创新惠企科技政策,实施闽台科技合作项目,建设科技创新平台,支持台资“三高”企业全方位高质量融入我省产业发展,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努力打造台胞台企登陆“第一家园”。

一、强化惠企政策服务,精准解决台企发展需求我厅梳理汇总惠企科技政策汇编成《服务在闽台企惠企科技政策简介》,并已对外发放2000册,针对在闽台企多渠道进行宣传。

该手册涵盖对外合作项目申报、引进重大研发机构资助项目申报等20项内容,并明确了优惠对象、受惠内容、办理条件、办理流程等内容,以更好服务在闽台企享受科技政策,助推台胞台企科技创新发展。

根据《福建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省科技厅提出在高技术领域台资与内资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对台资企业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新能源汽车、智能汽车、智能机器、特色农机装备、新材料等领域重大关键技术研发创新活动申请科技计划获得立项的,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对台资企业在闽设立研发平台,符合我省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和建设资助办法规定条件的,按重大研发机构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最高补助3000万元,非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最高补助2000万元;支持鼓励在闽台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2017—2019年有效期内有76家台资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均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12.10•【字号】闽科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闽科规〔2023〕5号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闽单位,各高校院所: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奖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12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补对象和标准第三章奖补程序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五章附则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奖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等文件精神,激励我省创新主体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创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加快融入国家重大战略布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主要包括在省内实施的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主要包括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

国家实验室(基地)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第三条奖补资金从省科技厅专项资金中安排,列入省财政科技经费年度预算。

第二章奖补对象和标准第四条本细则对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实施奖补的,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在我省注册成立的企业牵头承担的本细则实施时在执行期(以项目立项文件为准,包括经国家批准延长执行期的情形)和2023-2027年度新立项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5.13•【字号】•【施行日期】2022.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为培育和发展我省技术转移机构,完善技术转移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我厅修订了《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5月13日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及我省贯彻意见,培育和发展技术转移机构,完善技术转移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或其它形式的分支机构。

原则上,一个法人只能申请一个省级技术转移机构。

第三条技术转移机构分为交易类和平台类。

交易类机构以促成具体的技术交易为主要目标,提供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价值评估、技术交易撮合、技术投融资等服务;平台类机构以提供技术转移公共服务为主要任务,搭建科技成果展示和交易平台,分享资讯,推广技术,开展政策宣讲与咨询、技术转移氛围营造、人员培训交流、技术咨询与服务等活动。

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的评估、命名、管理、评价和业务指导。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2021年度省级技术转移机构评估结果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2021年度省级技术转移机构评估结果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2021年度省级技术转移机构评估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1.14•【字号】•【施行日期】2022.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2021年度省级技术转移机构评估结果的通知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引导技术转移机构高质量发展,提升省级技术转移机构服务能力,根据《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暂行)》,我厅开展了2021年度省级技术转移机构评估工作,对已命名满三年的42家省级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工作绩效评估。

经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等评估流程,确定4家机构评估结果为优秀,5家机构为良好,5家机构为合格,23家机构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提交评估材料的5家机构评估结果为不合格,取消省级技术转移机构资格(见附件)。

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机构应继续发挥技术转移机构示范作用,提升技术转移服务能力。

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的机构应查找不足,开展整改,特别是要加强促进技术转移和技术交易的服务能力,经一年整改,评估不合格的,取消省级技术转移机构资格。

希望各级科技主管部门把加快发展技术转移机构作为我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加强对技术转移机构的指导和支持。

各省级技术转移机构要认真总结经验、巩固成果,以市场化、专业化为发展方向,创新成果转化模式,提升自身服务能力,进一步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为加快我省技术要素市场发展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支撑。

附件:2021年度42家省级技术转移机构评估结果福建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1月14日。

福建省科技厅 (2)

福建省科技厅 (2)

福建省科技厅简介福建省科技厅(Fujian Provincial Depart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是福建省政府直属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福建省科技事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科技厅的使命是推动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升福建省的科技实力和竞争力。

科技厅的职责包括:1.制定和组织实施福建省科技发展的规划、政策和项目;2.协调和推动科技资源的整合和创新要素的流动;3.积极开展科技合作和交流,加强国际科技合作;4.监督和评估科技项目的执行情况,并提供科技政策咨询。

主要职能福建省科技厅承担着以下主要职能:1. 制定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科技厅负责制定福建省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根据国家和省级的科技发展战略,制定相应的措施和计划。

通过制定科技规划和政策,科技厅能够引导和激励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2. 组织科技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科技厅负责组织和管理福建省的科技项目。

通过设立各类科技项目,科技厅可以引导和支持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的研发活动,加强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科技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包括项目招标、资金管理、项目评估等环节。

3. 促进科技资源的整合和创新要素的流动科技资源的整合和创新要素的流动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基础。

科技厅通过建立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创新创业基地等举措,促进不同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之间的资源整合和合作。

同时,科技厅还鼓励科技人才、技术和资金的流动,提升科技创新的活力和效率。

4. 加强国际科技合作科技厅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与国外科技机构、高校和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展科技研究和项目合作。

通过国际科技合作,科技厅能够引进国外先进的科技成果和技术,加快本地科技创新的步伐,提升福建省的科技实力和竞争力。

5. 监督和评估科技项目的执行情况科技厅负责监督和评估科技项目的执行情况,确保科技项目按照计划和要求落实和执行。

通过科技项目的监督和评估,科技厅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确保科技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取得预期的成果。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机关绩效管理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机关绩效管理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机关绩效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0.03.17•【字号】•【施行日期】2010.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机关绩效管理制度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现将《福建省科学技术厅机关绩效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福建省科学技术厅机关绩效管理制度为扎实推行绩效管理,促进绩效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和机关工作效率,制定本厅绩效管理制度。

一、绩效指标设定(一)绩效指标分类。

绩效指标分业务工作实绩和行政能力建设两大类,为一级指标。

一级指标由若干年度工作目标构成。

年度工作目标形式要件主要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措施、完成时限和要达到的预期目标等。

(二)绩效指标设定。

由厅机关各处室(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以及科技部的工作部署,以省政府年度分解任务和本厅年度工作任务作为重点,设定本处室(单位)绩效指标。

绩效指标设定从四个方面把握:一要从本处室(单位)职能职责特点出发;二要围绕省委、省政府和厅党组重要决策部署的落实;三要坚持质与量、当前与长远相统一,坚持实现目标的难易度与实际情况相适应;四要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测量性,便于考核和评估。

(三)绩效指标征集汇总。

由厅效能办负责向各处室和有关单位征集绩效指标,并综合汇总构成省科技厅绩效指标体系。

(四)绩效指标确定。

绩效指标征集汇总后,送各处室(单位)征求意见,在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由厅长办公会议(厅党组会议)讨论通过,正式形成省科技厅绩效指标体系。

二、绩效责任分解、公示和责任追究(一)责任分解。

在建立绩效指标体系过程中,明确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处室(单位)、主要责任人及责任人,形成责任落实体系。

落实年度工作目标的牵头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绩效第一责任人,配合落实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绩效第二责任人,各处室(单位)经办人员为绩效具体责任人。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科计…2012‟31号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省科技重大项目管理,现将《福建省科技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福建省科技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科技管理工作,推进省科技重大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科技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是指针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的重大需求,开展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新产品开发、科技合作与技术应用示范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重大项目的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鼓励产学研结合。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四条重大项目包括区域科技重大项目(以下简称“区域重大项目”)、高校产学合作科技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高校重大项目”)和产业支撑科技重大项目(以下简称“产业重大项目”)。

区域重大项目是指通过集成省市科技资源,产学研紧密结合,着力解决一批区域产业发展关键技术问题,支持企业转化一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为区域经济转方式调结构、提升重点产业技术支撑水平和区域创新能力的科技研究开发项目。

高校重大项目是指通过引导、支持省内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联合企业,面向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合作开展应用技术研发、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转化的科技研究开发项目。

产业重大项目是指落实省委省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围绕我省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及与国(境)内外科技交流合作的需求,着眼于解决企业产品及其工艺技术,开展支撑产业或行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等科技研究开发项目。

重大项目也可作为省科技重大专项的培育与储备,开展科技重大专项的核心技术前期研究和成果转化等。

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以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省直有关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实施管理机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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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福建省科学技术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科学技术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现将《福建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1月20日闽科人〔2017〕5号(此件主动公开)福建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充分调动和发挥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科学研究水平不断提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和研究员,级别分别为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四条思想道德要求: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治学严谨,作风正派,热爱科研事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五条年度考核要求:正常晋升助理研究员的,任现职近4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正常晋升副研究员以上的,任现职近5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不定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

破格晋升的,任现- 2 -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近2年内至少1个年度为“优秀”。

第六条继续教育要求:按照我省现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数并提交有效证明。

第七条学历、资历要求: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相应学位。

采取考核确认方式的,须为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毕业生且从事本专业工作。

(一)研究实习员: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硕士研究生毕业见习3个月期满,通过考核可确认为研究实习员。

(二)助理研究员:硕士研究生毕业受聘研究实习员3年以上、博士研究生毕业见习3个月期满,通过考核可确认为助理研究员。

硕士研究生毕业受聘研究实习员2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受聘研究实习员4年以上,可申报晋升助理研究员。

(三)副研究员:博士研究生毕业受聘助理研究员2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受聘助理研究员5年以上,可申报晋升副研究员。

(四)研究员: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受聘副研究员5年以上,可申报晋升研究员。

第三章研究实习员任职条件第八条基础条件:基本掌握本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初步了解本领域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第九条科研能力条件:掌握本领域研究工作的基本环节,基本掌握本领域的研究方向和方法;在中、高级研究人员指导下至- 3 -少参与1项研究项目的具体工作,并撰写1篇科研工作总结。

第四章助理研究员任职条件第十条基础条件:具有扎实的本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基本了解本领域国内外发展现状与趋势,能独立使用本领域必要的研究方法和实验技术,独立设计研究方案并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科研能力条件:(一)参与具有较大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研究项目的选题和研究方案制定;(二)参与较大研究项目或科技开发项目的研究,掌握必要的研究方法和实验技术,解决某些关键性技术问题;(三)有一定的研究、开发或成果推广经验。

第十二条业绩成果条件受聘研究实习员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研究项目1项以上;(二)获得与申报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三)参与制(修)订被颁布实施的标准2项以上;(四)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设区市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或设区市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排名前5)1项以上。

第十三条论文著作条件受聘研究实习员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CN号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二)参与编著出版科技著作1部以上,其中单部个人完成- 4 -1万字以上。

第十四条破格条件:(一)学历破格: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受聘研究实习员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除正常晋升所需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 在CN号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2. 参与编著出版科技著作1部以上,其中单部个人完成3万字以上。

(二)资历破格:不具备规定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突出的,受聘研究实习员2年以上,除正常晋升所需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省级以上“百千万人才”,或省级以上“创新人才”,或省级以上“青年拔尖人才”;2.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或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或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排名前5)1项以上;3. 获得与申报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4. 参与制订被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标准2项以上;5. 参与完成并通过验收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1项以上。

第五章副研究员任职条件第十五条基础条件:具有较系统的本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能运用专业知识创造性地开展研究工作,解决科研工作- 5 -中较复杂又有较重要意义的理论或技术问题。

第十六条科研能力条件:(一)能根据国家需要和本领域发展方向选定有较大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二)能指导和组织项目组开展研究工作,指导中、初级研究人员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七条业绩成果条件受聘助理研究员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主持完成并通过验收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1项以上;(二)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申报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三)主持制(修)订被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标准1项以上;(四)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或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排名前5),或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排名前3)1项以上。

第十八条论文著作条件受聘助理研究员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CN号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6 -(二)独著出版科技专著1部以上;或参与编著出版科技著作单部15万字以上,其中个人完成10万字以上。

第十九条破格条件:(一)学历破格: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受聘助理研究员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除正常晋升所需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 在CN号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2. 独著出版科技专著1部以上。

(二)资历破格:未达到规定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突出的,受聘助理研究员3年以上(博士研究生毕业受聘助理研究员1年以上),除正常晋升所需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省级以上“百千万人才”,或省级以上“创新人才”,或省级以上“青年拔尖人才”;2.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或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排名前3)1项以上;3. 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申报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4. 主持制(修)订被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标准2项以上;5. 主持完成并通过验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含其承接的国家科技计划体系)项目(含任务或课题)1项以上。

- 7 -第六章研究员任职条件第二十条基础条件:(一)全面掌握本领域基础理论知识,熟悉并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方法;(二)掌握本领域国内外研究前沿,能分析本领域国内外发展趋势,在学术上有较深造诣,为本单位本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第二十一条科研能力条件:(一)能根据国家需要和本领域发展,凝练具有重要学术意义、经济价值或开创性的研究课题;或具备重要理论研究突破能力;(二)能指导各级科研人员开展研究工作。

第二十二条业绩成果条件受聘副研究员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主持完成并通过验收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2项以上;(二)主持完成并通过验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含其承接的国家科技计划体系)项目(含任务或课题)1项以上;(三)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或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或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排名前7),或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4),或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排名前3)1项以上;(四)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申报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 8 -2项以上;(五)主持制(修)订被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标准2项以上。

第二十三条论文著作条件受聘副研究员后,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在CN号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2篇以上且为同一研究系列),或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且为同一研究系列;(二)独著出版科技专著2部以上;或参与编著出版科技著作单部30万字以上,其中个人完成20万字以上。

第二十四条破格条件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受聘副研究员3年以上,除正常晋升所需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或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或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排名前5),或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2),或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排名第1)1项以上;(二)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申报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3项以上,其中至少实施1项;(三)主持制(修)订被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标准3项以上,其中至少1项国家标准;(四)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省级以上“百千万人才”,或省级以上“创新人才”,或省级以上“青年拔尖人才”。

- 9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作为第一主持(责任)人,研发的高新技术成果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或3年内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达到100万元以上,可替代1个省(部)级研究项目。

技术转让合同以在福建省及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登记为准;技术作价入股的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在《NATURE》《SCIENCE》《CELL》杂志,或在影响因子20以上(论文发表当年)的本专业学术期刊发表论文(独著或第一作者)的,以该论文作为代表作,对其他论文的篇数不再作要求;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可替代论文2篇(其中核心期刊论文和一般学术期刊论文各1篇);获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排名前3),或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排名前2)的,可替代核心期刊论文1篇;主持完成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产业技术开发与应用计划项目的,或主持管理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且研发技术创新产品(项目)近3年内年均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或年均缴税100万元以上的,或作为新型研发机构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2项技术创新并实现成果转化的,或选育的农作物新品种通过国家审(鉴)定、省级审(认)定且5年内全省累计推广面积达100万亩以上的,或推广面积占该作物全省种植面积20%以上的品种选育人(排名前3),可用1篇专业技术报告(本人单独撰写的与本职工作相关- 10 -的施工方案、设计方案、技改方案、技术方案等,字数不少于3000字,并由本单位组织专家作出鉴定意见)替代核心期刊论文1篇;获得与申报专业相关的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或福建省专利特等奖(发明人排名前5)的,或获国家级品种审定和品种权(排名前3)的,可替代论文2篇(其中核心期刊论文和一般学术期刊论文各1篇);获得与申报专业相关的福建省专利奖一等奖(发明人排名前5)、二等奖(发明人排名前3)的,或获得省级品种审定和品种权(排名前3)的,可替代核心期刊论文1篇;获1项与申报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发明人排名前3)的,申报高级职称可替代核心期刊论文1篇,申报中级职称可免论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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