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岛市外资银行避税与反避税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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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入开展反避税工作的通知-津国税外[1999]27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入开展反避税工作的通知-津国税外[1999]27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入开展反避税工作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入开展反避税工作的通知(津国税外[1999]27号1999年4月5日)塘沽、汉沽、大港、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区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反避税工作的开展,力争反避税工作实现新的突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涉外税收工作会议的要求,现对1999年度我市反避税工作安排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反避税工作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问,是维护国家税法尊严,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的有效手段,同时也是组织税收收入的措施之一。

各单位要把反避税工作做为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克服畏难情绪,不能观望等待或止步不前。

要采取确实有效的措施,积极主动的开展反避税工作,加大工作力度。

同时要利用各种形式加强反避税的宣传与解释工作。

二、设置专职工作岗位由专职人员负责开展反避税工作。

开发区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不少于4人,其他单位不少于2人。

各单位要将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的人员调整并充实这一岗位,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同时加强反避税后备力量的培养,为保证反避税工作持续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三、严格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现程》、《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审计、调查和税收调整工作程序底稿》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开展反避税工作,规范操作行为,加强情报交换,加大案件审计结案力度,提高反避税工作质量。

探讨完善销售环境测试法提高海关反避税效率

探讨完善销售环境测试法提高海关反避税效率
而且与其他 扣减项 目一般 采用 的是实 际发 生数据不 同 ,通常 的利 润 和一 般费 用则来 自于 同级别或 同种 类货 物 的销售 过程 产生 的数据 。其背后 的含义 就是 同级别 或 同种类 货 物的在 国 内销 售过程 中产生 的通 常 的利 润 和一般 费用 数据应 该是 相 同或相 近 的。 肖

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可比交易或可比公司的毛利 率也有难度。 《 指南》 指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不 同的经营 活动 ,由于发 挥类 似 的功 能而得 到的补
偿 趋 于相 同。从公 司层 面来考察 ,如 果公司所 发挥
的功 能 、承 当的风 险 以及 负担 的风 险相同 ,其 获得 的毛利 率将会 相 同。 因此 寻找 与可 比对 象从事相 同
L・ 曼认 为 : “ 里 鉴 于 子公 司 的购 货价 格 已 舍 这
或类似功能业务的公司的来考察其毛利率,并将其 与被验证交易的毛利率做 比较验证是可以接受的。 将 可 比公 司 的选 择 范 围从 经营 同等级 或者 同种类货 物公司扩展到履行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公司 , 那么可 获得的毛利率数据就相对 比较容易。《 协定》第五 条规定 使用倒 扣价 格 估 价 方法 时 其 扣减 项应 包 括 : “ 与在进 口国销售同级别或者 同种类货物有关 的通 常支付或议定支付的佣金 ,或通常作为利润和一般
品 ,而且差 别化 比较 大 ,在外 部市 场 中是很难 找 到 相 同或类似 产 品的交 易价 格 。近年 来 ,随着 跨 国公 司在我 国投 资迅猛 增 长 ,其操 纵转 让定 价逃 避我 国 税 收的现象 也越 来越 严重 。如 何有 效地 对跨 国公 司
以与特殊关系企业同样的交易条件发生相同或类似 货物的交易,而且可以获得详尽的交易数据,才可

间接转让股权避税与反避税

间接转让股权避税与反避税

间接转让股权避税与反避税 纳税筹划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① 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② 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③ 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④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⑤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⑥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股东如果要转让其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根据上述规定的第四项,应当认定为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如果外方股东先在中国境外设立子公司,由该子公司持有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然后再将该子公司的股权转让,此时,由于被转让的公司位于中国境外,中国对该笔所得没有征税权。例如,法国A公司在中国香港设立B公司,B公司持有中国内地C公司股权,A公司将B公司的股权转让给D公司,相当于将C公司的股权转让给D公司,此时,由于被转让公司是香港的B公司,中国内地对A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没有征税权。这种税收筹划方案被称为间接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 反避税制度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94条规定,税务机关应按照经济实质对企业的避税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业从避税安排获得的税收利益。对于没有经济实质的企业,特别是设在避税港并导致其关联方或非关联方避税的企业,可在税收上否定该企业的存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① 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② 境外投资方与其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③ 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情况;④ 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与中国居民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⑤ 境外投资方设立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说明;⑥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税务机关根据上述制度可以否定B公司的存在,从而认为,A公司实际上转让的是C公司的股权,而C公司是中国企业,因此,A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当在中国纳税。

关于转让定价反避税中的可比性分析

关于转让定价反避税中的可比性分析

关于转让定价反避税中的可比性分析作者:朱长胜来源:《财会通讯》2012年第35期跨国公司在关联交易中使用转让定价手法,操纵价格,达到转移利润和降低税负的目的,此举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损害了资本输入国的税收利益,也干扰了正常的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秩序。

资本输入国(主要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包括我国)税务机关纷纷加大转让定价反避税力度,对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结果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必要的特别纳税调整。

税务机关对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结果是否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判断和调整,主要围绕可比性分析进行——即比较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

可比性分析是反避税监管的基础,它直接决定转让定价结果是否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并对调整方法的选择和补税金额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对可比性的研究主要涉及可比性的数据来源、内容和程序等三方面内容,其中可比性数据是前提,内容是核心,程序是关于前二者的方法论。

一、转让定价反避税可比性数据税务机关对可疑的关联交易立案之后,为了证明其“有罪”,首先需要收集可比性数据,即可用于比较的非受控交易数据。

OECD在《转让定价指南》中明确规定,当一项非受控交易与受控交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具有可比性:在进行比较的交易之间或进行这些交易的企业之间存在的差异,对公开市场上的价格或毛利没有实质性影响;如果存在的差异对公开市场上的价格有实质性影响,能够进行合理准确的调整加以消除。

上述差异主要指: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合同条款、经济环境、经营策略等。

根据来源不同,可比性数据可以分为外部可比性数据和内部可比性数据两类。

外部可比性数据是指数据来自关联企业以外的独立企业之间的非受控交易;内部可比性数据是指数据来自被调查企业与独立企业之间发生的非受控交易。

目前,税务机关收集可比信息的途径主要有三个:从BVD数据库中筛选;向行业中的非关联企业获取;从被调查企业自身的非关联交易中获取。

前两者属于外部可比性数据,后者属于内部可比性数据。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反避税措施探讨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反避税措施探讨
税 税 制 。 税 一 直 以来 都 是 以不 违 法 的形 式 存 在 的 . 也 是 其 避 这 存 在 的 法律 基 础 .而 我 国 的反 避税 多 以政 策 或 行 政行 为直 接 干 预 的 形 式表 现 出来 。 者 认 为反 避 税理 论 需 要 进行 革 新 . 笔 反 避 税 立 法需 要 改 变 传 统 的 立法 方 式 .以确 认 抽 象 避税 行 为 的
报 为 跨 国纳 税 人 的 国外 活 动设 计 专 门的 相关 表格 .以 弥 补跨
境 调 查 国 际避 税 活动 的困 难 .了解 与 居 民纳 税 人 境 外 纳 税 义 务有 关 的情 况 .以及 与 非 居 民纳 税 人 境 内 纳 税义 务 有 联 系 的
必要 国外 情 况 。 ( ) 举 证 责任 转 移 给 纳税 人 三 将
解开 了法 律 枷 锁 , 反 避税 在 理 论上 得 以 解 放 , 才 是 反避 税 使 这 有效 性 充 分 发 挥 的 捷径 。在立 法 方 面 , 采 取 的措 施 是: 应 ( ) 定 或 完 善单 边 反避 税 法 规 制定 一 制
关键词 : 反避 税 ; 让 定 价 ; 本 弱化 转 资
随 着 我 国 经 济 发展 和 对外 开放 步 伐 的加 快 .纳 税人 规避
税 收带 来 的危 害 也 与 日俱 增 我 国 目前 已经 加 大 了反 避税 的 力 度 , 针对 避税 活动 采 取 了一 系 列 反 避 税措 施 。 务 界 及学 并 税 术 界 也 针对 避 税 这 一 问题 展 开 研究 和尝 试 .在 实 践 中 也 取得
为 了使 由于 缺乏 确 凿 证 据 的涉 嫌 国际 避 税案 件 能 得 到迅
了一 定 的 成 绩 。2 o 0 8年 开 始实 施 的《 业 所得 税法 > 企 以及 < 企

东北亚经济一体化中反避税及税收协调问题研究

东北亚经济一体化中反避税及税收协调问题研究

1 引 言
在 目前区域合作 大为盛行 的世界经 济格局 中, 东北亚地 区 的重要性 与 日俱增 。其 中 , 中国经济 的快 速增 长 , 罗斯 的经 济复 苏 使得东 北亚 俄
地 区的地位得到巩 固 , 日本 经济经过 长 期停 滞后 也开 始 复苏 , 国对新 韩
发展方 向的探索等也 取得进展 。随 着东北 亚经济一体 化进程 逐步深 化 ,
2. 东 北 亚 经 济 一 体 化 的 进 程 与 合 作 前 景 2 2 2 1东 北 亚 经 济 1 体 化 的 进 程 ..
展 带来频繁 的筹资 , 而引发其 利用 资本 弱化 避 税 , 金融 一体 化所 带 从 及 来 的金融衍生 工具的发展 , 所得 界限 的模 糊 , 离岸 金融 安排 在避 税地 等
需要解 决的问题也不 断增加 , 收体制 的协调与合 作亦是急 需解 决的问 税
题之一 。 目前 , 东北 亚各 国在这 方面 的 合作 有所 进步 , 订 了不少 有关 签 双重 征税和防止偷 漏税的双边 协定 , 这些 协定 的规 定 还比 较笼统 , 但 操 作性 不强 , 所以各 国需要在完善 自身立 法的 同时 , 强国 与国之 间 的合 加
极 构筑切实 有效的制 度安排 。
2. 东 北 亚 经 济 一 体 化 中 的 避 税 问 题 3 2 3 1区 域 经 济 一 体 化 对 避 税 的影 响 ..
2 东北 亚 经 济 一体 化 的现 状 分 析
当今世 界已经进入 区域 合作的时 代 , 区域 合作在 一定程度 上 已成为 推动 世界各国经济 发展的主 导趋 势 。东 北亚 被认 为最 具 有合作 潜 力的 角 , 区域 合作的进 展迟缓 , 但 处于低水 平状态 , 区域 整体优势 未得 到发 挥 。随着 东北亚各 国经 济的高速 发展 , 相互 间政治 、 经济合作 日益增 多,

我国避税及其防范

政 府所 拥有 的基 本权 利 。
家萨缪尔森在 《 经济学》 书中分析美 国联邦税制时 一
也指出, 比逃税更加重要的是合法地规避赋税 , 原因在 于议会制定 的法有许多漏洞 , 听任大量的收入不上税 或者 以较低 的税率上税。有消息称 , 20 年清查出 仅 00 的避税金额 即达 2 8 . 亿元 , 而据权威业界人士称 , 这还
20 09年 0 6月第 3期 第2 2卷( 总第 16期 ) 0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un l fHu a a olg o ra n nT xC l e o e
V0 . 2 No 3 12 .
Jn o 9 u .2 o
我 国避税及其 防范岽
口 梁树 轩
( 中南大 学商学院, 湖南 长沙 408 ) 103
民身份承担无限纳税义务。此外 , 的甚至 以在各 国 有
的停 留时间都不超过非居 民纳税 的起点时间 , 连有 限
的纳税义务也逃避 了, 最后一种情况在 国际上常被称
国际避 税 的手 法及 其规律性
为“ 税收难 民” 或财政性 的“ 国籍人” , 无 。
2 收入 、 产转移 避税 法 。 、 财
从经济角度看 , 政策有 目的、 有选择地设置低税 区, 有利于吸引资金 , 吸收技术 , 带动经济繁荣。所 以
和避税经验 的跨 国纳税人 , 千方百计逃避征税 , 避税与 反避税的问题将会更加突出。因此, 借鉴 国际反避税 的经验 , 尽快结束我国在避税问题上的被动局面 , 已经 是我国当前面临的紧迫任务。本文拟就国际上常见的 避税手法、 反避税 的主要方式 和措施及其对我 国的启 示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 所谓避税 , 般 国内解 释为 “ . 一 纳税义务人 以合法 手段减轻或避免纳税义务 的行为” 。避税 联合 国税收 专家小组对避税 的解释为 : 避税相对而言是一个 比较 不明确的概念 , 很难用人们所普遍接受的措辞对它作

BEPS行动计划年度总结和中国反避税最新进展报告

设立在爱尔兰 爱尔兰税收居民
特许权使用费 所得税税率0%
苹果欧洲运营 设立在荷兰
2014年6月,欧盟正式对苹 果在爱尔兰的避税问题进行调 查,在此之前欧盟委员会已经 批评过爱尔兰对大型跨国企业 的税收政策太过宽松。
特许权使用费 所得税税率0%
苹果公司的总部在美国,需承担38%的税负。苹果公司在爱尔兰开设了爱尔兰运营国 际公司(“苹果运营国际”),是一个壳公司,它的实际管理机构在加勒比,属于避税 地。根据爱尔兰的税法,其税收管辖权是根据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是否在爱尔兰而定 的,如果实际管理机构不在爱尔兰,那么企业不需要在爱尔兰缴税。所以苹果公司把 第一层的爱尔兰公司(拥有无形资产)也就是总部设置在无须缴税或者低税率的 地方。
7. 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是跨国公司从中国子公司获取现金流的主要渠道,税务总局通过下发 《关于开展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税总办发[2014]146号),要求地方税务机关从交 易的经济实质来排查那些不应对外支付的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
8. 如果六项测试均通过,税务部门允许境外企业向中国关联方收取相关服务费,接下来要进行定价的 合理性测试。在合理性测试中,税务部门将审查费用分摊机制的合理性(费用归集方式、分摊方式及分 摊因子等)以及成本加成率的合理性。
Contents 目录
为你指引前进方向
您的诉求,我们愿意倾听; 您的困难,我们愿意帮忙; 我们愿做为您指路的明灯!
摘要
2014年12月11日,F-Council邀请某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嘉宾举行线下研讨活动,本报告根据 活动主要内容编写,包括苹果公司反避税案件介绍、中国反避税最新进展、国税总局BEPS 项目成果宣讲会、146号文后续跟踪情况以及六项国内经典避税案件分析,涵盖了服务费、 特许权使用费和资本弱化等转让定价常见问题。

反避税的国际合作及发展趋势



反 避税 国 际合作 的历 史
力,国际联 盟财政 委 员会 于 1 9 4 6 年 制订 出 《 所 得税 、财
在国际反避税和 逃税 的斗争 中,面对在广 阔的国际背 产税 、 遗产税 和继承税 的查定和征收 中建立相互行政协 助 景中进行复杂活 动的跨国公司 ,许多国家 认识 到仅 靠一国 的关 系的协定 范本 》( 简称 “ 伦敦草案 ” ) 。这应是 最早 的
( 四 )OE CD
政策导向相违背 ,受到大多数国家的抵制 ,引发避税与反 避税的斗 争。
跨国公司避税的方法大致可以分为四类 : 一是逃避纳
经 过努 力 ,OE C D于 1 9 7 7年正 式发布 《 OE C D税 收
协 定范本 》 ,为 国际间利用双边 合作 交换 税收情 报 、抑制 税人身份 ; 二是 由高税国向低税国转移资产 、利润等 ; 三 国际逃 避税 提供了规范。范本 对情报交换方法和有关保密 是收入和成本的转移 ,主要表现为转让定价方法 ;四是利
加具体 、广泛和深入 的反避税措施 。
( 三 )欧 洲 经济 共 同体 ( E E C)
二、避税 与 反避税 的现状
国际避税是跨 国纳税人 利用合法 的方 式,在不违反税 法 的前提下 ,通 过人 ( 个人或 法人 ) 、没有独 立法人资格
E E C于 1 9 7 3 年形 成反避税 初步文件 ,1 9 7 9年通过一 的团体或资金跨越 国境 的流 动或非流 动 ,达 到减轻 或消除 国际避税形 式可 以分 为两类 : 一是 利 项决议 。决议要求成 员国之 间 : 1 . 无论有无请求都应 当相 税 收负担的 目的。
靳东 升 (国家税务 总局 税 收科 学研 究所 北京 l 0 0 0 3 8) 张智 慧 ( 天 津市地 方税 务局 天 津 3 0 0 0 4 0)

2014税总办发146号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

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
税总办发〔2014〕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反避税调查力度,促进堵漏增收,防止企业通过对外支付费用转移利润,总局决定针对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大额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开展一次摸底排查。

具体安排及要求如下:
一、调查主要内容
本次摸底排查主要针对2004--2013年向境外关联方支付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重点关注向避税地等低税国家和地区的支付。

各地要通过分析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来确定费用支付的合理性。

(一)对存在避税嫌疑的下列服务费支付,应重点关注:
1.因接受股东服务(包括对境内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等事项进行策划、管理、监控等活动)而支付的股东服务费。

2.为服从集团统一管理而支付的集团管理服务费。

3.因接受境内企业自身可以完成或已由第三方提供的重复服务而支付的服务费。

4.因接受与境内企业自身所承担的功能和风险无关,或者虽与所承担的功能和风险有关,但与其经营不匹配,不符合其所处经营阶段的服务,而支付的服务费。

5.对于接受的服务与其他交易同时发生,且其他交易价款中已包含该项服务的费用,不应再重复支付服务费。

(二)对存在避税嫌疑的下列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应重点关注:
1.向避税地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2.向不承担功能或只承担简单功能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3.境内企业对特许权价值有特殊贡献或者特许权本身已贬值,仍然向境外支付高额特许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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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岛市外资银行避税与反避税的研究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在岛城落户,为青岛市的经济建设做出很大贡献。但从税收征管实际看,某些外资银行存在着避税行为或者从理论上存在着这种可能性。本文在对青岛市外资银行税收情况进行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涉外税务审计以及反避税调查的实际情况,对青岛市外资银行的避税情况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并尝试从政策和征管两个层面提出反避税的可能性建议。 一、青岛市外资银行税收情况概述 截至2008年9月末,已有汇丰、渣打、山口、青岛国际银行、韩国中小企业银行、韩国新韩银行、中银香港、东亚银行青岛分行、瑞穗银行等9家外资银行在岛城落户,其资产总额达到214亿元,其中贷款余额140亿元。从全国范围看,青岛市外资银行数量仅次于上海、北京、深圳、广州、天津和厦门,位居全国第七位。 (一)青岛市外资银行地方税收占银行业税收比重 表一:2003-2007年度外资银行地方税收占银行业地方税收比重(单位:万元)

年度 外资银行地方税收 银行业地方税收 银行业占比 2003年 320.78 44196 0.73% 2004年 761.73 55341 1.38% 2005年 1268.86 66555 1.91% 2006年 1963.40 90202 2.18% 2007年 2642.71 120797 2.19% 合计 6,957.48 377091 1.85%

(二)青岛市外资银行地方税收增长情况 表二:2003年-2007年全市外资银行机构缴纳地方税收统计表 单位:万元

年度 外资银行地方税收 同比增加额 增长率 2003年 320.78 — — 2004年 761.73 440.95 137.46% 2005年 1268.86 507.13 66.58% 2006年 1963.40 694.54 54.74% 2007年 2642.71 679.30 34.60% 合计 6,957.48 2321.93 33.37%

单位:万元

(三)青岛市外资银行各地方税种所占比重 表三:外资银行各地方税种所占比重(以2008年1-9月份为例) 单位:万元

税种 数额 比重 营业税 2824.93 83.04% 印花税 21.42 0.63% 个人所得税 507.22 14.91% 房产和城市房地产税 37.57 1.10% 城镇土地使用税 1.36 0.0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9.58 0.28% 收入总额 3402.08 100% (四)2003-2007年以来各主要地方税种变化情况 表四:外资银行2003-2007年营业税增长情况 单位:万元 年度 营业税 同比增加额 增长率 2003年 236.41 — — 2004年 656.90 420.49 177.87% 2005年 1027.92 371.02 56.48% 2006年 1620.97 593.05 57.69% 2007年 2037.70 416.73 25.71% 合计 5,579.90 1801.30 32.28%

表五:外资银行2003-2007年个人所得税增长情况 单位:万元

年度 个人所得税 同比增加额 增长率 2003年 43.46 — — 2004年 67.33 23.87 54.93% 2005年 208.77 141.45 210.08% 2006年 292.73 83.96 40.22% 2007年 503.88 211.15 72.13% 合计 1,116.17 460.42 41.25%

二、目前外资银行存在的主要避税方式 随着外资银行业务范围的扩大以及2007年1月1日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外资银行在电子商务和个人所得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的避税出现新的情况和特点。在对外资银行进行涉外税务审计和反避税调查的实际工作中,发现其主要有以下避税方式: (一)利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盲区避税。目前,一些跨国公司对全球子公司实行内部管理,一般是采用电子商务的方式,即总部通过专线互联网来实现其与各子公司以及外部的联系。具体做法是:外国总部统一与所在地的电信公司签订专线租赁合同,同时专门成立技术支持部门,购买所需的网络设备,通过专线进行远程技术支持。总部统一与所在地的电信公司结算专线使用的费用,然后根据各子公司的使用情况分别核算收取费用。而在中国境内的外资子公司,通常是把电信专线租赁费和远程网络技术支持费合二为一(因其付出的电信专线租赁费可按设备租金征收预提所得税),一并向总部支付远程网络技术支持费等。如某企业,2007年向境外总部支付150余万欧元的远程网络技术支持费。对于这些费用是否征收所得税,企业认为,远程网络技术支持等劳务发生在中国境外,不应征收所得税。而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应在劳务发生地征收所得税。因此,税务机关难以征税。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已不适用于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经营行为。 (二)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利用外籍个人所得税的特殊规定避税 1、兼职人员利用税负不同合理避税 例1:外籍个人A,英国人,在一家外资银行代表机构出任首席代表,同时兼任一家外资公司业务经理,2007年在华时间是120天,月工资为80000元,其中20000元为代表处支付,10000元为外资银行支付,50000元为境外雇主支付,9月份在华时间为10天,此人9月份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因为此人在国内有兼职,国内的兼职,在税法里的规定是允许汇总交税,办法是把此人的所有收入汇总在一起,在一个地方的税务局交税。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1994年6月30日 国税发[1994]148号(以下简称148号文)里,受雇于代表处的雇员跟受雇于外资银行的雇员的交税方法是不一样的,前者较高,后者较低。如果出现同时在这两个机构任职,就出现了一定的税务筹划空间: 如选择在代表处交税: [(80000-4000)*35%-6375]*10/30=6741.67 如果选择在外资银行交税: [(80000-4000)*35-6735]*30000/80000*10/30=2528.12 根据148号文第二条的后半部分的规定:"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 由于大部分的外资银行代表处都采取经费支出换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办法,所以绝大部分代表处的外籍雇员都用这个规定,也就是说,不管这位外籍人员来华的时间长短,都需要先把全部收入(无论在代表处账簿有无记载)先计算出税金以后再按天数进行划分。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以下简称97号文)规定,所有的外籍个人,无论在外资银行任职还是在代表处任职,都可以用公式: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但是,该公式里面"(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的"当月境内机构支付工资"仍然应该按照148号文的第二条规定执行,也是说,对于用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计税的办事处的外籍个人来说,"当月境内机构支付的工资"恒等于"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 2、利用协定和我国税法规定不同避税 例2:外籍个人B,英国人,在一家外资银行任财务总监及董事,在华时间为120天,月工资为60000元人民币,其中20000元为境内的外资银行支付,40000元为境外雇主支付,同时,境内的外资银行支付给B 20000元董事费,此人在9月份在华时间为10天,此人9月份应缴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这个案例中该外籍个人加上了一个董事的头衔,还在工资中拨了20000元作为他的董事费,但是这样一来就给企业带来了避税空间。根据97号文的条款:"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同时又担任企业董事,或者虽名义上不担任董事但实际上享有董事权益或履行董事职责的,其从该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报酬,包括以董事名义取得的报酬和以高层管理人员名义取得的报酬,均仍应适用协定或安排中有关董事费条款和国税发〔1994〕148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判定纳税义务。" 董事费与工资合并交税的计算: [(20000+20000-4000)*25%-1375=7625 董事费与工资薪金分开交税: 工资薪金应缴的税:[(20000-4000)*20%-375]=2825 董事费应缴的税:20000*(1-20%)*20%=3200 两者之和:2825+3200=6025 3、利用境外保险费合理避税。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第三十五条并没有涉及到境外保险费。因此要交企业所得税。 但是境外保险费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法规避个人所得税。 例3:某新加坡人,在一家外资企业任财务总监,2007年在华时间320天,当年没有连续超过30天的离境。2008年1-3月份都在中国,2008年4月应付工资为100000元人民币,全部为境内的外资企业支付。另外,按新加坡政府的有关规定,必须购买一种强积金,由单位与个人分担,其中单位负责工资总额的25%为25000(记账为借:管理费用25000,贷:银行存款 25000),其中个人负责工资总额的20%为20000,2008年4月应实发工资为80000元人民币,2008年4月份在华时间为10天,此人2008年4月份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分析:这一个案例的新加坡人在2007年成为中国税收居民,到2008年4月份在华时间已经超过90天, 其单位负责的强积金25000已经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要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个人的负责200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1)号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均不得从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此人2008年4月份的个人所得税为 当月应纳税额=按当月境内外工资总额计算的税额×[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100000+25000-4800)*45%-15375]*(1-0/125000*20/30)=38715 但是境外保险费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法规避个人所得税。 (1)境外保险费记在其他应收款进行费用挂帐达到避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例4、仍以例3为例,其他条件不变,但是其中单位负责工资总额的25%为25000(记账为借:其他应收款 25000,贷:银行存款 25000),问:此人2008年4月份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分析:这一个案例的新加坡人在2007年成为中国税收居民,到2008年4月份在华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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