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合同法
土地承包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土地承包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法律依据,对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农村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承包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条件和程序,为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本文将对土地承包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进行详细解读。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承包期内,将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于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流转,可以使土地资源向优势产业和有能力的经营者集中,提高农业产值,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条件根据土地承包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承包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承包期内进行,承包期结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国家所有,不得流转。
2. 承包方自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承包方自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3. 合法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合法经营的原则,承包方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手续,确保流转行为的合法性。
4. 保护农民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流转合同应当明确流转期限、流转价格、权益保障等事项,确保承包方在流转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程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确保流转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具体程序如下:1. 达成意向:承包方与他人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达成意向后,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2. 签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流转期限、流转价格、权益保障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合同义务。
3. 办理变更手续:承包方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手续,将流转情况报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
民法典土地承包合同编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土地承包合同编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土地承包合同,是指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就承包经营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约定承包期限、承包方式和承包内容等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承包方享有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有权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使用和收益承包土地。
第六条发包方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提供承包土地,并保证承包土地的质量和数量。
第七条承包方应当合理利用承包土地,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二章承包合同的订立第八条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九条承包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承包方和发包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的用途;(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
第十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依法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承包合同的履行第十一条发包方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提供承包土地,并保证承包土地的质量和数量。
第十二条承包方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使用和收益承包土地,并履行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义务。
第十三条承包方不得买卖、出租、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承包土地。
第十四条承包期限届满,承包方应当将承包土地交还发包方。
发包方应当退还承包方已经投入的青苗、地上附着物等。
第十五条承包期限届满,承包方继续承包的,应当与发包方重新订立承包合同。
第四章承包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六条承包合同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土地合同承包法》最新版

《土地合同承包法》最新版在当今商业环境中,协议的签署与执行对于各方的合作关系至关重要。
有效的协议不仅可以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还能在发生争议时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为确保协议的有效性,双方应充分理解协议的各项条款,并在签署前进行深入的讨论与协商。
1.1 协议的基本构成要素1.11 权利与义务在协议中,权利与义务的明确分配至关重要。
每一方应清楚自己的责任,并确保对方也理解其承担的义务。
例如,如果一方承诺提供特定的服务或产品,另一方则需明确支付相关费用的时间与方式。
这样一来,双方的合作关系才能顺利进行,减少因误解而导致的冲突。
1.12 期限的约定协议的有效期限是另一个重要方面。
双方需就协议的开始日期与终止日期达成一致。
在某些情况下,协议可能需要定期评估与续签,在条款中应包括对续签条件的说明。
这不仅有助于保持合作的延续性,也为未来的变更提供了灵活性。
1.13 违约责任在协议中,违约责任的设定能够有效地约束双方的行为。
一旦出现违约情况,受害方应有权依据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索赔。
这些条款通常包括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或计算方式,以保障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协议还应明确何种情况可被视为违约,从而降低双方对协议执行的风险。
1.2 争议解决机制任何一份协议都有可能因各种原因而引发争议。
为了有效应对这些问题,协议中应包含争议解决的机制。
通常,这些机制可以包括协商、调解和仲裁等方式。
双方在签署协议前,应对此类条款进行充分的讨论与确认,以确保在出现分歧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解决问题。
1.21 保密条款在商业合作中,保密条款也是不可或缺的部分。
此条款旨在保护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所获得的商业秘密与敏感信息。
在条款中,应明确哪些信息属于保密信息,双方应如何处理这些信息,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披露。
这不仅能够增强彼此的信任关系,也有助于维护各自的商业利益。
1.22 不可抗力条款在执行协议的过程中,双方可能会遭遇不可抗力事件,这些事件通常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
土地承包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法律,自1999年实施以来,对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其中,土地承包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是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对于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内,承包方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这种流转方式有助于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根据土地承包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出租是指承包方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出租给非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互相交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指承包方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非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流转合同应当包括流转土地的名称、位置、面积、用途、期限、流转方式、流转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
承包方和受让方应当持有流转合同和相关证明文件,向发包方备案。
发包方应当及时向承包方和受让方提供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死亡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
妇女、儿童、残疾人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的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享有与其他成员平等的权利。
土地承包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还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农村土地资源的保护,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会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损害。
民法典土地承包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土地承包合同的规定,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法律依据。
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农民个人或者家庭签订的,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同。
其核心内容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承包期限等问题。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但承包期限不能超过土地最长发包期限。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承包期限届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合同的有效期,要根据土地的类型来确定。
民法典中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这意味着,土地承包合同的有效期至少为三十年,最长可达七十年。
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名称、负责人和代表姓名、住所。
2. 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 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 承包土地的用途。
5.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6. 违约责任。
此外,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政府返还的土地不能买卖。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总的来说,民法典土地承包合同法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农业生产,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
第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行使和终止,适用本法。
第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
第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限。
第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不得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土地利用政策的规定。
第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权属的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二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第二十条农民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土地利用政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行耕地的特殊农业管理制度,维护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秩序,增加农民的收入,保障粮食安全,保持农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土地承包是指农民按照国家规定将土地流转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个体经济组织,由这些组织统一经营管理,农民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营方式。
第三条土地承包实行统一认定、有序流转、有利耕者有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土地承包以及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利互助、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滋生买卖土地经营权、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二章承包土地的范围第五条本法所称的承包土地是指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第六条承包土地的范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
第三章承包期限和经营权第七条承包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年,不得多于七十年。
第八条承包期限届满后,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第九条承包期限届满后,在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前提下,承包权可以通过续期、流转、继承等形式继续享有。
第十条承包权流转应当依法办理,经县级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由农村土地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并向农村集体所有。
第四章承包权的保护第十一条农民有权从事土地承包经营活动,并依法取得经营所必需的包括兴修水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利。
第十二条因国家需要征用承包土地的,应当根据土地征收法的规定实行征收,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三条切实保护土地承包农户的知情权、参与权,及时向农民公告重大决策事项。
第十四条禁止非农民参与土地承包经营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承包权的终止第十五条承包期限届满后,承包权自动终止,承包土地由原农户归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六条农户的死亡、丧失劳动能力、丧失经营能力等情况,经有关方面依法认定后,承包权终止,并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农户个别承包权的继承或向他人流转。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农村土地经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承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作为,给农民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土地的管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针对的对象是对耕地实行承包的农民及其承包地。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制度。
农民依法有权占有、经营、流转、承包土地,土地所有权属于全民所有,得到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家对耕地实行保护政策,划定耕地保护红线,保护耕地不减少。
第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但非农建设用地除外。
第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依法登记。
第七条土地承包的流转不得侵犯耕地的保护红线,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第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实行“三级管理、两级分红”的农村经济责任制度。
第十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农民个体经济和其他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参与农村经济建设。
第十一条土地流转应当经过必要的公示和听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完成。
第十二条土地承包权的流转应当遵循公平、自愿、有偿、有限的原则。
不得以强制手段进行土地流转。
第十三条土地承包权的流转应当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四条土地流转产生的税费、收益等问题,由土地流转双方通过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守当地政府的土地利用规划,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农民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土地承包权流转有关的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政府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鼓励农民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资金和劳动力入股合作社,组成社员经济组织。
第十八条国家实行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资金投入政策,用于农村土地的流转、改良和基础设施的建设。
第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土地流转取得的增加值,纳入集体经济分成。
第二章土地承包权的确立和变更第二十条土地承包权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划定、确认和执行的农民个人或者家庭的土地承包权。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土地承包权依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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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合同法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新华网北京8月29日电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法。
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73号主席令,公布了这部法律。
新华社今天受权全文播发了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约7000字,共有5章、65条,分为总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的承包、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
这部法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村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具有深远意义。
(完)目录总第二节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中公河南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中公教育接待⑧群249687731,加群请说明来自文库,方便管理通过!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第八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中公河南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中公教育接待⑧群249687731,加群请说明来自文库,方便管理通过!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第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三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中公河南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中公教育接待⑧群249687731,加群请说明来自文库,方便管理通过!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第十八条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承包方案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程序进行:(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中公河南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中公教育接待⑧群249687731,加群请说明来自文库,方便管理通过!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五)签订承包合同。
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的用途;(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中公河南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中公教育接待⑧群249687731,加群请说明来自文库,方便管理通过!篇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合同项目名称: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合同书融安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项目工作量、工作内容和提交成果1、工作量融安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约3.5万亩。
2、工作内容①、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全面组织清理土地承包档案,对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
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以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因地制宜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勘测,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
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根据依法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抓紧建立。
③、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适时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换发工作,测绘单位应按照要求及时套打规范的经营权证和经营权证登记簿,市农委对原已颁发证书的地方,统一收回,以旧换新。
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注销该证,并予以公告。
④、建立土地承包合同登记本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合同登记簿的基础上,适时开展土地承包合同书的换发工作,测绘单位应按照要求及时套打规范的合同本和合同副本,市农委对原已颁发土地承包合同本的地方,统一收回,以旧换新。
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本的,由发包方召开村民会议,宣布作废。
⑤、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定,坚持分级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建立健全整理立卷、分类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等制度。
市农村土地确权办公室制定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并依法按期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可提前移交。
3、提交成果a)实地调绘基础工作底图1套(提供电子版,以村民组为单位);b)套打全镇所有农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规范文本(1份),另附纸质宗地图,每户平均5张(经营权证书打印由甲方提供);c)纸质全镇所有农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1份),另附纸质宗地图,每户平均5张;d)套打全镇所有农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本规范文本(1套),另附纸质宗地图,每户平均5张;e)纸质全镇所有农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副本2份,每户3张合计6张;f)纸质发包方调查表每个发包方一份;g)纸质承包方调查表,每户一份;h)纸质承包地块调查表每户一份;i)纸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以发包方为单位按承包方顺序编印;j)纸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确认表(1份)以发包方为单位按承包方顺序编印;k)纸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台账(一式二份)以发包方为单位按承包方顺序;l)输入农户调查表和农户申请表;m)纸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审批表,每户一份;n)纸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汇总表;o)纸质村民组地籍图,每组一张;注:乙方所完成的工作内容按照招标文件内的内容执行。
二、执行技术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XX]第6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XX]第73号);(3)《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XX]2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XX]第33号);(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农业部nY/T2537-20XX);(6)广西省农委《广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操作规程(试行)》;(7)《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XX]12号);(8)《农村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农业部nY/T2539-20XX);(9)《农村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编码规则》(农业部nY/T2538-20XX);(10)《1:5001:10001:2000外业数字测图技术规程》(GB/T14912-20XX);(11)《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20XX-20XX);(12)《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XX);(1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XX)(14)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本项目《技术设计书》。
三、合同价格1、本合同所有费用计算和支付以人民币为准;2、本合同单价为15.00元/亩,合同总金额约为(大写):伍拾贰万伍仟元整;小写:525000.00元。
四、付款方式1、本项目进场预付费用为15%;2、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完成一次公示任务,支付合同价款的50%。
3、完成二次公示任务,支付合同价款的80%.4、项目全部完成,提交成果后甲方要在30日内组织人员完成验收,通过甲方验收后,按实测面积支付至结算价的100%;5、面积以最终实际确权登记面积结算6、乙方不承担付款金额等额的相关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