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权应该作为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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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保护法学第三版课后习题答案

环境资源保护法学第三版课后习题答案

公众的概念包括哪些主体?公众的环境权益包括哪些内容?公众一般包括公民(自然人)和公民组成的各种团队。

公民是环境质量和生态效益的受益者,是本能利用环境与资源的主体,从生态学意义上看,自然人是构成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从宪法意义上讲,公民的权利是人权的核心内容。

公众的环境权益的内容:优美、殊适环境的享受权;开发利用环境决策与行为知悉权;开发利用环境决策建言权;监督开发利用环境行为及其检举和控告权;环境权益侵害救济请求权。

试述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内涵和内容。

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是指从事开发利用环境行为的企业对社会承担的除强制性法律规范外的环境保护道义义务。

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内容:通过环境质体系认证或获得绿色标签认定;推行清洁生产;主动对外宣誓企业环境保护守则。

为什么说环境保护是政府的基本职能?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并不是为了强调它的重要性而夸大其词、任意拔高,而是由当时的国情决定的。

首先,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是保证我国农业发展的基本前提;其次,制止环境的进一步恶化,不断改善环境质量,是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再次,创设一个适宜、健全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最后,远近结合、统筹兼顾,是我国实现持续发展的重大利益。

试述中国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的模式及其权限划分。

一类是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环境保护部)对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另一类是国务院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它们各自在职全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实施分工负责的监督管理。

为什么政府有权代表国家对环境与资源损害行使民事索赔权?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和管理国家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职权。

为预防环境污染和自然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国家法律法规同时赋予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相应的行政权力,并通过立法、司法、监察和审计,以及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与社会监督保障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

怎么认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这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位于国家法律体系的下一个层级,它以独立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部门为基础,由特定国家有关保护自然环境与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有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协调的有机统一体。

民法典时代环境权的解释路径——兼论绿色原则的民法功能

民法典时代环境权的解释路径——兼论绿色原则的民法功能

法学民法典时代环境权的解释路径——兼论绿色原则的民法功能文/黄锡生问题由来:民法典对环境权条款的回应需求2()世纪7()年代以后,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呈现“治理上移”的规制趋势,政府主导的行政管制逐渐取代私权救济的侵权法实施路径,成为环境治理的主导范式"“惩罚型”管制模式在其他行政领域极富效率,然而,在环境问题上凸显出诸多不足,而这些不足和局限是内生的、结构性的.只有转变规制范式乃能解决。

于是,以“分权及自治”为内核的“救济型”治理模型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救济型”治理模式的逻辑起点在于民法之于环境利益的私权确认。

以功能论的视角来看,民法典中制定环境权规范的本质正是将“私人执法”的权源进行正当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努力。

学者将中国环境管理重心向环境权方向偏移的现象形象地称为“治理下移”。

不难想象,在环境权所推衍的“救济型”治理模式之下.“国家和无数不特定的私人之力链接起来.将形成监视、探知枉行的融 贯交织的合作状态,塑造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社会精神结构,形成强烈的威慑效应”。

于此.环境权概念集中体现了民事立法与环境问题的互动耦合,是现代环境法治重要理论基石之一。

作为对传统“惩罚型”管制模式的反思,环境权理论试图通过“权利救济”形成的“私人执法”,塑造一种全新“救济型”治理模式.这便与以权利保障为价值追求的民事立法形成亲和关系。

在民法典业已出台的时代背景下.环境权是否进行了民法表达、通过何种路径得到表达、其民法表达是否完成了环境权概念的设立初衷,这是即将实施的民法典适用于环境事务治理领域所必须回应的前置性解释论问题.民法典中环境权应然构造的理论设想(一)前法典化时期环境权民法表达的理论探讨环境权对民法典的绿化议题在多年前就曾被学者广泛讨论,“绿色民法典”的构想源远流长。

从环境权的发展历史来看,我国的环境权理论研究大体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即对环境权做“加法”的第一代环境权与对环境权做“减法”的第二代环境权。

环境纠纷仲裁制度构建

环境纠纷仲裁制度构建

环境纠纷仲裁制度构建摘要:因环境问题而产生的环境侵权现象及其救济将成为今后我国的一大社会问题。

而随着各种行业性、专门性纠纷的新型仲裁的不断出现,人们对于用仲裁方式来解决环境纠纷表现出极大的热情。

笔者在本文中分析环境纠纷的特点,探讨环境纠纷仲裁的必要性和优势,结合我国实际对环境纠纷仲裁制度的构建提出自己的一点建议。

关键词:环境纠纷;仲裁;制度一、环境纠纷的特点环境纠纷,是指”人们在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有关环境权益的争议”,[1]按性质进行划分,包括环境民事纠纷、环境行政纠纷及环境刑事纠纷。

本文在此所讨论的是环境民事纠纷。

环境民事纠纷作为环境危机的出现和社会成员环境意识觉醒的产物,是一种现代型的纠纷,其特点主要有:(一)环境纠纷的主客体的不确定性1.环境纠纷的主体具有不确定性。

与一般的民事纠纷那种主体比较明确的纠纷不同的是,环境纠纷的主体往往难以确定。

2.环境纠纷的客体具有不确定性。

环境的概念极为广泛,而作为环境权利义务的客体的”环境”在内涵和外延上都具有不确定性。

(二)环境纠纷产生原因的复杂性首先,引发环境纠纷的原因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其次,由环境纠纷原因的间接性延伸而来,环境纠纷的原因还具有发现的滞后性;第三,也是最为重要的是环境纠纷产生的原因,由于环境问题在因果关系上的证明极为困难,具有复杂的科技关联性。

(三)环境纠纷具有社会性由于环境纠纷所涉及的人数众多,影响范围广,所涉及的利益冲突广泛而尖锐,导致环境纠纷具有非常强的社会性,在处理时往往难以平衡各方的利益。

因此,环境诉讼往往旷日持久,久拖不决。

另外,环境问题还具有明显的公益性。

二、环境纠纷仲裁的现实性(一)环境纠纷仲裁的必要性1.现行环境纠纷的解决方式存在的不足在我国,现行的环境纠纷处理方式主要有协商、行政调解和诉讼等方式,经过实践的证明,这些纠纷处理方式都存在一定的缺陷。

第一,协商解决存在的问题这种解决方法一般是在污染损害事实清楚、加害方承担责任主动诚恳、受害方也比较实事求是的情况下才容易成立,双方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基于严格责任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设计

基于严格责任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设计

基于严格责任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设计摘要:环境污染侵权行为作为特殊侵权行为之一,适用严格责任以求得对于受害人的充分救济。

但是,环境污染的特殊性,使得仅仅依靠严格责任来追究加害人的民事责任往往落入虚空,需要在传统侵权责任制度的基础上系统构建适合环境侵权诉讼的责任制度。

本文以落实严格责任的功能为基点,针对环境侵权的独特性质,对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严格责任;环境侵权;环境权;责任保险一、环境污染侵权行为适用严格责任的必要性严格责任是指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发生了损害后果,就要承担责任。

当前我国经济高速大规模发展,同样面临着西方发达国家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工业化时遇到的种种问题。

介于普通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对于追究环境污染特殊侵权行为责任的软弱与不足,我国在立法上也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

我国关于环境污染侵权行为适用严格责任的立法比较彻底。

不论是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第106条),还是作为环境基本法《环境保护法》(第41条),抑或各环境单行法,都贯彻了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的功能有(1)对受害人的有效救济;(2)对污染者的教育和警示作用;(3)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累几个方面的表现。

二、现有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的缺陷--构建以严格责任为核心的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的必要性我们应当看到,尽管我国对于环境污染侵权行为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但是现有环境侵权责任制度还是以传统侵权法为主要内容,从总体而言,缺乏对于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的系统设计,在责任认定及实现方面还有许多不足之处亟待解决。

介于此,我们以落实严格责任的功能为基点,针对环境侵权的独特性质,分析一下目前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的不足。

(一)环境侵权受害人缺乏有效诉权诉讼虽然属于末端救济,却也是最有效的救济途径。

宽松的起诉资格的确立会对环境污染者起到警示作用,一定程度上起到源头救济的作用。

任何公民要进行环境诉讼,首先要证明自己与其有关的权益受到侵害。

而所谓的”与环境有关的权益”正是环境权的具体内容,环境权是进行环境诉讼的有效诉权。

浅议环境侵权及其完善

浅议环境侵权及其完善

二、 环境 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环 境 侵 权 民 事 责 任 的 归 责 原 则 是 指 侵权 主 体 实施 的侵 权 行 为 造 成 了生 态 环 境 受 损 害 的事 实 发 生 后 , 据 何 种 判 断标 准 确 认 主体 的 民 根 事 责 任 的 原 则 。 境 侵 权 民 事 责 任 经 历 了 一 个从 加 害责 任 , 到 过 错 环 再 责任 、 错推 定 , 后 到无 过错 责任 的历 史 变 迁 过 程 。 过 最 在原始社会, 氏族之 间的侵害往往是通过“ 血亲同态复仇” 的方式 解 决, 这就是加害责任的一种。公元前 2 7年, 8 罗马平 民会议通过的 “ 阿奎利亚法” 废除 了对于侵权行为的同态复仇和人身处罚, 实行 以过 错为责任要件的损 害赔偿制度. 所谓过错责任, 是指加害人对其有过错 的行为承担 民事 责任, 无 过错 既无责任” 正 如耶林形象的对比所 即“ 。 表 明 :使 人 负 损害 赔 偿 责 任 的 。 “ 不是 因为 有 损 害 , 是 因 为有 过 失 , 而 其 道 理 就 如 同 化 学上 原 则 , 蜡烛 燃 烧 的 , 是 光 , 是 氧 一般 的浅 显 明 使 不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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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环境侵权及其完善
方 伟 魏 宁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 环境污染的问题也变得 日益严 重。 本文对环境侵权的概念和特征及其归责原则进行 了简要 的介 绍和论 述 , 并提 出 了相 关的 完善 建议 。
概 念 是 思 维 的细 胞 , 认 识 事 物 , 行 逻 辑 判 断 、 理 的基 础 。 是 进 推 博

论环境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论环境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维普资讯
论 环 境 黾 责 任 中 的 E 果 关 系 权 目
胡 中 华
( 中国地质 大学 文经学 院 , 湖北
摘 要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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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慢权责任 中的 囤 程关 系影响侵权责任是否成立 , 于受害人利益 响 巨太:我 国认 定环 境侵权责任 中 对 簪
定多数 人……因果关 系存否之判断 , 在确定 后 ,美国政府为维护 D T厂商 的利益而含 D 现 代社会 由于工 商业的高速发展 . 人类 时 、 单纯根据临床学 乃至病理学 的观点而作 糊其 词 .没 有在全 国范围 内马上禁 止 D T D 活动对 自然界影 响的加剧 . 人类所居住 的生
权益 已经 遭受他人 的侵犯 , 也使得证明这种 “ 内在联系” 较为 困难 。 著名的 日本富 山骨痛 用 ,由于当时生产 D T的厂商 在社会 中广 D 为宣传 D T对人类无害 ,使得 DY 大量广 D II '
异. 我国有关规 定远未臻完善 . 有进一步探 病诉讼一 审法院不得不认为 : 在此事件 中 , 泛的使用 。 “ 但实际上 D T 聚在森林中 , D 积 破
环 境 侵 权 责 任 中的 囤 程关 系 美 国 因果 关 系理论 日本 因果 关 系理 诧 D 1 . 926 文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0 — : 82 0 )2—16—0 0 1 7 (0 2 0 - 2 - 3  ̄ 4
的 因果 关 系 的理 论 落后 , 利 于保 ’ 害人 。 因此 有 必要 借 鉴 他 国理 论 解 决我 国 问 瞳 不 受 。 关键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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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 侵权责任 中的周果关系 , 既是环境 侵权 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 内在联系 , 又是 确定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的构成要件之 一。 我

论环境法保护中权力与权利的配置

论环境法保护中权力与权利的配置

论环境法保护中权力与权利的配置摘要:环境问题一直伴随着人类的社会活动而存在和发展,随着环境问题的恶化,我国也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定符合市场机制的环境法,以合理地配置权力和权利。

目前最首要的就是建立系统的环境管理制度和规章,强化环境管理的专门机构,规定相应的职责。

其中最重要的则是实现环境行政权和公民环境权的合理配置。

环境行政权在环境保护中处于主导性地位,公众环境权是一种从属性、补充性权利;但公众环境权的行使往往有其独立性一面,构成对环境行政权的制约与监督。

关键词:环境管理环境行政权公民环境权环境法律责任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环境立法问题也逐渐受到国家与社会的普遍关注,如何制定符合市场机制的环境法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实现权力与权利的优化配置是两大首要问题。

环境法作为人类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应为调整环境社会关系提供有效的法权模式,以合理地配置权力和权利,从而保障环境法保护下社会秩序的良好实现。

面对日益加剧的环境问题,各国均在立法上做出了积极的反应,确立了环境行政权以保护环境。

同时,由于环境民主理念的兴起和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公民环境权在环境立法上也得到不同程度的体现,本文将从四个方面来论述如何实现环境保护中权力与权利的合理配置。

加强国家对环境的管理随着环境问题的严重化,我国也应将环境保护提高到国家职能的地位。

为了加强国家对环境的管理,我国必须建立并强化环境管理的专门机构,规定各机构相应的职责,建立系统的管理制度和规章。

环境管理是国家管理职能的一个组成部分。

国家要实现对环境有效的管理,首先必须掌握环境状况和环境变化趋势,而这也需要制定环境规划。

制定环境规划是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实行有效的环境管理的重要方式。

环境管理不是环境保护的专门机构能够单独完成的工作。

环境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使各部门、各地区、各行业都能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完成各自职责内的环境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概念界定、理论基础与制度框架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概念界定、理论基础与制度框架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概念界定、理论基础与制度框架刘倩【摘要】生态环境损害不同于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是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引发的区域环境质量下降或生态功能退化等重大不利改变,其实质是个体经济利益对公共环境利益的侵蚀所造成的"外部不经济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使"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过程,需采用公法手段综合利用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种方式使责任者承担修复或赔偿相应修复费用的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核心在于赋予特定主体代表公共环境利益进行索赔的权利,并以此为逻辑起点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制度框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框架由本体与配套制度构成,本体制度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内容与范围、索赔主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协商与诉讼程序,配套制度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社会化责任分担机制,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公众参与制度.【期刊名称】《中国环境管理》【年(卷),期】2017(009)001【总页数】6页(P98-103)【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概念;理论;制度【作者】刘倩【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北京 10001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468生态环境损害是以环境资源为直接对象的损害,其损害后果是区域环境质量的下降或生态功能的退化,相对于由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引发的人身、财产损害来说是更为直接的后果,但由于环境权益或公共环境利益未作为法定权利得到确认,使得生态环境损害的保护与救济需沿用传统民事侵权法律关于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而传统民事法律侧重于个体之间人身、财产等权利的调整,难以有效应对具有显著公共性特征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

为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有必要从生态环境损害内涵的界定入手厘清生态环境损害的本质,并以此为基础探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核心目的与功能,从而超脱于传统民事法律体系,将公共环境利益作为独立的法律保护对象,提出运用公法手段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总体思路,并进行相应的制度框架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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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环境权应该作为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 摘 要 本文从环境侵权行为学说的争议点出发,即环境侵权行为客体的范畴的研究来明确环境侵权行为的性质。因此,先研究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从而明确环境侵权行为客体的概念。然后从环境权入手,通过对环境权本质的研究与探讨,明晰其本质特点是否能够符合环境侵权行为客体的要求。继而以公民环境权益的保护为着眼点和标准判断何种方式更利于环境权益的保护,从而解决环境侵权行为领域中争议最多的问题,即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问题。因此,本文着重研究了环境权的本质和环境权在环境侵权行为中的地位与作用,希望以此来打开研究环境侵权行为的新途径。

关键词:环境权 环境侵权行为 客体

Abstract This controversial theory from an environmental point of departure violations, environmental violations that the scope of the object to clear the nature of environmental violations. Therefore, the first elements of the environment and thus constitutes a clear violation of the object of the concept of environmental violations.environment right from the start, right on the environment through research and discussion on the nature, clear the natur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object is able to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environmental violations. Then the protection of citizens environmental rights and standards to determine the manner in which the focus is more conducive to the protection of environmental rights, environmental violations in order to address the most controversial issues in the field, that is the object of environmental tort issues. Therefore,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nature of environmental rights and environmental rights violations in the environment of the status and role, hoping to open a new way of environmental violations. rt.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Rights ,Environmental violations, Object 2

目 录 摘要„„„„„„„„„„„„„„„„„„„„„„„„„.1 Abstract„„„„„„„„„„„„„„„„„„„„„„„.1 引言„„„„„„„„„„„„„„„„„„„„„„„„„.3 一、 环境侵权行为及其客体„„„„„„„„„„„„„„„4 (一) 环境侵权行为的不同学说„„„„„„„„„„„„„..4 (二) 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4 二、 环境权之辨析„„„„„„„„„„„„„„„„„„.5 (一) 学界对于环境权的争论„„„„„„„„„„„„„„..5 (二) 对不同学说的分析比较„„„„„„„„„„„„„„..5 (三) 环境权的定义„„„„„„„„„„„„„„„„„„.6 (四) 环境权与民事权利的性质区别„„„„„„„„„„„.6 (五) 环境权作为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的适应性和正当性„„..6 三、 环境侵权之“权”的认定„„„„„„„„„„„„„„.7 (一) 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的学说争论„„„„„„„„„„..7 (二) 不同学说的分析比较„„„„„„„„„„„„„„„..7 结论„„„„„„„„„„„„„„„„„„„„„„„„„..8 参考书目„„„„„„„„„„„„„„„„„„„„„„„..9 3

引 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各样的环境问题不断出现,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大量新的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环境侵权问题。环境侵权问题不仅在我国理论界是一个新兴的研究课题,在世界上出现的时间也较晚,因此对于环境侵权行为并没有一个能得到绝大部分学者认可的定义,对于环境侵权行为的诸多方面还存在很大争议。而争议的主要矛盾与根源就在于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的范围上面。环境侵权行为到底是归于传统的侵权行为还是有其自身独特性,其独特性的具体表现又在何处,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的范围究竟有多大,都是当前学界争论较多的问题。本文主要通过对环境权的研究入手来研究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希望能够通过论证环境权可以作为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来对环境侵权行为的进一步研究作出贡献。 4

一、 环境侵权行为及其客体 (一) 环境侵权行为的不同学说 马骧聪教授认为:“危害环境的侵害行为,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其侵害的客体包括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和环境权。”①吕忠梅教授认为:“环境侵害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以至于危害公民的环境权益或危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侵权行为。”②汪劲教授认为:“环境侵害是指人类利用环境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继而导致公、

私财产损失或人体健康损害以及环境质量恶化和环境功能下降的现象。”③陈泉生教授认为:“环境侵权是因人为活动致使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遭受破坏或污染而侵害相关地区多数居民生活权益或其他权益的事实,包括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④曹明德教授认为:“狭义的环境侵权是指因行为人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权、人格权以及环境权受到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而广义的环境侵权还包括因破坏环境造成上述损害的行为。”⑤邹雄教授认为:“环境侵权是指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致使环境介质的污染或破坏,并因而对他人人身权(含人格权)、财产权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之虞,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⑥ 通过学习上述学者的观点,我可以发现两点问题:首先,学者们在定义环境侵权时都认为,环境侵权均由人为原因引起,环境侵权包含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环境侵权造成环境介质的污染或破坏。其次,学界关于环境侵权行为的分歧主要体现在对环境侵权客体的认识不同,即环境侵权究竟侵害了哪些权益类型。 学者们界定的环境侵权客体涉及三种权益类型,一是人身权益,用到的词汇有人身权、人格权、人体健康损害等;二是财产权益,用到的词汇有财产权、公共财产、公私财产损失等;三是环境权益,用到的词汇有环境权、环境权益、居民生活权益环境生态价值等[3]。学界对环境侵权客体认识的模糊和混乱,导致了人们对环境侵权法律性质的认识不清,甚至影响了环境侵权救济法律体系的明晰,致使尊重和保护环境侵权受害人的利益无从谈起。而学界的争论的根本就在于是否将环境权作为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因此,笔者希望通过对环境权的研究来论证环境权可以成为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从这一角度去解读环境侵权行为的根本难题。

(二) 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 要研究环境权是否能作为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首先要研究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的概念,而要研究客体的概念,则先应该明确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环境侵权行为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行为但也是侵权行为,因而我们可以通过一般侵权行为的要件来研究其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存在损害事实;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但是环境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存在差别。首先,其不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我国《民法通则》并未规定合法排污致人损害无须承担民事责任。在作为普通法的《民法通则》规定不明的情况下,作

①马骧聪.环境保护法[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 41

②吕忠梅.沟通与协调之途——论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62

③汪劲.环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557

④陈泉生.论环境侵权的诉讼时效[J].环境导报,1996(2).15

⑤曹明德.环境侵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8

⑥邹雄.环境侵权救济研究[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21 5

为特别法的《环境保护法》第41条也没把违法规定为环境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违法性只是其中一部分行为性质,不能成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其次,环境侵权行为并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因为第一,环境污染是现代工业的产物,即使企业无过错,也会给他人造成损害。污染的后果不仅是经济损失,还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社会的发展。第二,由于现代企业的高度专业化和复杂化, 加上人类科技发展水平的限制,受害人很难证明致害人的过错。第三,从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原则出发,环境污染的行为者大多是企业。从一定意义上讲,造成污染的企业获利是建立在污染环境和给他人造成一定危害的基础上的,故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致害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是公平合理的。 综上所述,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该是:发生了损害环境的事实;存在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其中,损害事实即损害结果,是指因侵权行为对他人的权益的不利影响。构成要件中的污染或破坏行为导致了环境的损坏,而且可能从而对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造成了侵害。因此,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应当是这些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而受到侵害的权益,具体而言,可以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环境权利。而本文所要解决的,正是侵权行为的客体具体包含了哪些权利,尤其是环境权是否可以成为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首先要在下文中明确环境权的概念,以此作为研究基础。

二、 环境权之辨析

(一) 学界对于环境权的争论 中国学界开展的环境权理论研究,始于20 世纪80 年代初,比西方发达国家要晚二十年左右。迄今为止,学界对环境权概念、特征等问题的认识尚未达成共识。环境权在我国更多的是作为一个学术概念,在法律中还未有具体规定。 最早开展环境权研究的蔡守秋教授认为环境权是环境法的核心问题,作为一种法律权利,环境权具有法律权利的共性和环境法律权利的特征;在将环境权理解为人的权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将环境权理解为人与自然或环境的共同权利不失为环境权的一个特色。他主张的环境权借鉴了人类环境权和自然体环境权学说的合理成分。 在环境法研究领域,中南政法大学的吕忠梅教授是一位令人瞩目的青年学者。吕忠梅教授的基本学术立场在于其一贯坚持环境权的私法化主张。她力图构建物权法生态化的方案,将环境的生态利益纳入传统民法保护的范畴。她所使用的环境权就是公民环境权概念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请求权。 对环境权理论作出重要贡献的另一位环境法学者是福州大学的陈泉生教授。她认为环境权是伴随着环境危机而产生的权利概念,是环境时代的人权概念之一。她将环境问题置于整个可持续发展问题的核心地位,通过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给予环境权以保障。 从目前的资料来看,环境法学者们的环境权理论研究,采取了多种视角。在环境法国际一体化的潮流中,客观上要求发展中国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环境法中的合理成分,并将本国参加和签署的国际环境公约国内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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