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环境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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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第四章)

环境法(第四章)

目前, 目前,野生动物保护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一个重要 组成部分。 组成部分。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 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中国于1988 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中国于 月制定了《 》。在中华人民共和 年11月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在中华人民共和 月制定了 野生动物保护法》。 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 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 必须遵守该法的规定。但是,有关珍贵、 动,必须遵守该法的规定。但是,有关珍贵、濒危的 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 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 渔业法》的规定。 《渔业法》的规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 除 《 野生动物保护法 》 外 , 国务院还分别制定了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 1992年 ) 和 《 水生 年 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 1993年 ) , 对具体的行政 年 保护措施作出了规定。 保护措施作出了规定。
2.特殊区域的概念 . 特殊区域,是指在科学、历史、文化、教育、美学、 特殊区域,是指在科学、历史、文化、教育、美学、 旅游、保健等方面具有特殊价值, 旅游、保健等方面具有特殊价值,并受到国家法律特 殊保护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改造的自然的总称。 殊保护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改造的自然的总称。它是 一种特殊的环境资源, 一种特殊的环境资源,即珍贵的自然遗产和具有特别 意义的人文遗迹,或者两者的结合。 意义的人文遗迹,或者两者的结合。因此对特殊区域 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野生动物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 1.关于保护管理范围的规定 .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 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 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 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濒危 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 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 用渔业法的规定。 用渔业法的规定。 2.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问题 .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 于国家所有。 于国家所有。

环境法的体系

环境法的体系

环境法的体系环境法是指对环境资源和生态环境进行保护、恢复和管理的法律体系。

在全球范围内,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各国纷纷加强环境法的制定和执行,以应对生态环境的持续恶化。

环境法的体系是指环境法规的结构和组织方式,通过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保障环境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一、环境法的体系框架环境法的体系通常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实践等构成。

其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包含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法律是在宪法基础上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用于对环境行为进行规范和惩罚。

行政法规是由政府机关制定的对环境行为进行具体规定和管理的规章。

司法实践是法院对环境行为进行审判和判决的结果,是环境法的实际执行体现。

二、环境法的层级结构环境法的层级结构分为国际层级和国内层级两部分。

在国际层级上,各国通过签订国际环境公约和协议,形成了全球环境治理的框架。

例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等组织在全球范围内推动环境保护工作。

国内层级上,各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形成国家层面的环境法体系。

三、环境法的主体内容环境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控制、自然资源管理、生态修复和环境评价等方面。

其中,环境保护是环境法的核心,旨在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类生存环境。

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目的是限制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自然资源管理主要涉及土地、水源、矿产资源等的开发和利用。

生态修复是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系统,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环境评价是对人类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监测,以便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四、环境法的执行和监督环境法的执行和监督是环境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执行环境法的主体是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监测、执法和罚款等工作。

监督环境法执行的主体包括社会公众、媒体和环保组织等,通过舆论监督、投诉和诉讼等方式,推动环境法的有效实施。

环境法的体系是一个由各级法律、法规和政策构成的系统,可以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四章-环境法的主体

第四章-环境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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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我国公众的环境权益与公民的环境 保护义务
• (一)环境权益理论的沿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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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环境权理论及其展开
• 讨论:环境权到底是一种什么权利,人权?公权?私 权?
• 环境权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因环境污染导致人 体健康损害的被害范围和被害人群不断扩大.而 依据宪法基本人权保障规定引申出来的一种新的 权利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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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日本学者倡导的环境权
– 日本大阪律师会专门成立了环境权研究会,以探 讨环境权理论的发展与深化问题,并将环境权定 义为“支配环境和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
– 按照日本律师的观点,大气、水、日照、景观等 是人类生活不可缺少的资源,依照“环境共有的 法理”属于万人共有的财产。因此,可将环境权 理解为私权的一部分,即以环境为直接支配对象 的“支配权”。
第四章 环境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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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环境利用行为与环境法律关系
• 一、环境利用行为概述
• 环境利用行为是指人类为满足生存需要 有意识的获取环境要素或者从环境要素 中谋取利益的活动
• 第一 ,环境利用行为的主体是人
• 第二,行为在主观上是为了满足人的生存 需要
• 第三,行为的结果是获取环境要素或者从 环境要素中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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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共信托理论
J.萨克斯教授结合环境问题所讨论的环境 公共信托论的目的,是为公民环境诉讼奠定 一个权利的基础。也即政府行使公共财产 的管理权力为公民所信托赋予,理所当然环 境的所有者全体公民自然就有权对政府的 行为实行监督,公民环境诉讼就是一个很好 的监督形式。此外,政府还有义务将有关企 业信息、环境状况信息予以公开。这样就 可以将上述权利概括为公民的环境权。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4.3.3 限期治理旳法律要求
所以《环境保护法》第29条要求:“对造 成环境严重污染旳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另外,《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 法》等也是这么要求旳。
但何为“严重污染”,目前法律、法规中 没有明确要求,实践中一般是根据污染物旳排 放是否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和危害、是否严 重扰民、经济效益是否远不大于环境危害所造 成旳损失、是否属于有条件治理而不治理等情 况来考虑是否属于“严重污染”。
第四章 环境法旳基本制度
环境法旳基本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
证明现环境法旳目旳和环境法基本原则旳
实施,而制定旳一些法律制度旳总称。
我国环境法旳基本制度主要有:环
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限期
治理制度;排污申报登记与环境保护许可
证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环境原则制度;
环境监测制度等。
4.1.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概述
3.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 才干投入生产和使用。防治污染旳设施不得私 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旳, 必须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旳同意。
4.2.3 “三同步”制度旳法律要求
以此来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 施工、同步投产使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环境保护设 施“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要在一种月内组 织审查验收,并在“验收申请报告”上签订意 见。
如淮河流域旳水污染治理及流域内“十五 小”企业旳关、停等。
4.3.2 实施限期治理制度旳意义
经过把行业管理和区域管理结合起来,有 力地调动各部门各行业和各地域旳主动性,选 择那些布局不合理、污染严重、危害大、群众 反应强烈旳项目,分期分批地进行限期治理和 关、停。完毕好旳奖,未完毕旳予以处分,这 么就能够有效地控制行业污染和改善区域环境 质量。

第四章 国际环境法的内国法化精选全文

第四章  国际环境法的内国法化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第四章国际环境法的内国法化一、前言环境保护规范之对象不限于人民,只要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之行为者,无论公权力机关还是私人机构,皆得为规制之对象。

因此,环境保护不限于对私人行为的直接控制或间接诱导措施,进一步而言,国家必须透过对环境政策之落实来实践环境保护之作为,这些政策包括中央政府层级及地方政府层面。

然而,在台湾宪法体制中上不存在一个广泛而完整之环境宪法的概念。

因此,在论及环境基本权之概念时,一方面涉及环境污染者基本权利保障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涉及因环境污染而受侵害者的基本权利保障。

行政院永续会所一定通过之行动计书中要求“配合国际环保公约,推动配套法令制度”也就是国际环境法内国法化的要求。

台湾在外交局限的状况下,无法直接参与国际环境相关公约、协定、条约、议定书等的制定,亦无法直接签字、批准、加入这些国际文件,所以在法制层面上唯有借国际环境法内国法化的作为,引进国际社会中主流环境规范。

台湾既为一法制地区,且有性质属大陆法系的法律体制(包含行政法的层面),故在进行国际环境法内国法化之过程中,亦必须照顾到本身的法律体制。

本研究系站在国家作为环境保护主体之地位,来观察研析国际环境法内国法化的课题。

本章将探讨国内环境法律体系内涵的基本要素、国家在法律上之作为、与国家基于给付行政之作用所为的环境保护义务,并由法制明年与环境政策面提出落实环境保护之法制作为建议。

二、国内环境法律体系内涵的基本要素国际环境法内国法化之目的其实包含两个层面,一为引进国际社会环境法制之主流思维,以强化国内的环境保护。

二为减少国家作为一个环境主体所造成对国际环境的侵害,而使国家不会成为国际社会中的“过街老鼠”。

换言之,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国家其实有责任与义务加强国内环境的保护与控制,并减少跨越国家管线范围界限的环境破坏,譬如对跨境之空气污染、水或海洋环境污染及越境有毒、物质之传输的减少与控制。

再者,国内环境法律体所规范之对象不仅是一般自然人或私人企、法人体的环境行为,亦三、国际环境文件内国法化的途径台湾由于国际情势之现实,无法参与大多数国际环境组织或会议,相对地,也就减低了台湾参与制定、签署、批准或加入国际环境文件(international instruments on environment)的机会。

环境法周珂第一编第四章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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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使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而对环境与自然资源 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活动所作的总体部署和安排。 • 环境规划制度具有下述特征: • 第一,约束性。 • 第二,区域性。 • 第三,综合性。 • 第四,动态性。 • (二)环境规划的分类、原则及意义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 二、环境规划与其他主要规划的关系 • (一)环境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二)环境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三)环境规划与城乡规划
• 二、环境许可证的管理程序 • 1、申请 • 2、审查 • 3、决定 • 4、监督 • 5、处理 三、总量控制制度与排污权交易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七节 排污收费制度
• 一、排污收费制度的概念和作用 • 排污收费制度又称征收排污费制度,是指国家环境管 理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排放污染物者征收一定费用 的法律制度。
二环境规划的分类原则及意义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三环境规划与城乡规划第二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四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效力及法律责任第三节第三节三同时三同时制度制度一三同时制度概述一三同时制度概述11三同时制度的概念及适用范围三同时制度的概念及适用范围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可能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可能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22三同时制度的实施要求三同时制度的实施要求二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法律后果二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法律后果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四节第四节环境标准制度环境标准制度一环境标准概述一环境标准概述一环境标准的概念一环境标准的概念二我国环境标准的发展沿革二我国环境标准的发展沿革二环境标准分类二环境标准分类一依据职权范围的分类一依据职权范围的分类二依据内容的分类二依据内容的分类11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22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33环境基础标准环境基础标准44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55环境标准样品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三依据是否具有强制性进行的分类三依据是否具有强制性进行的分类四依据标准的法域属性进行的分类四依据标准的法域属性进行的分类三环境标准与市场准入三环境标准与市场准入第五节第五节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制度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制度一清洁生产一清洁生产一一清洁生产概述清洁生产概述??11清洁生产的概念清洁生产的概念??22清洁生产的主要内容清洁生产的主要内容二二国外清洁生产立法国外清洁生产立法三三我国清洁生产立法我国清洁生产立法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四四我国清洁生产的主要法律规定我国清洁生产的主要法律规定??11立法宗旨立法宗旨??22调整范围调整范围??33基本措施和管理体制基本措施和管理体制??44推行责任推行责任??55实施要求及相关法律责任实施要求及相关法律责任??66激励机制激励机制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二循环经济二循环经济一循环经济的概念一循环经济的概念??循环经济是一种将经济体系与环境资源紧循环经济是一种将经济体系与环境资源紧密结合的生态经济模式密结合的生态经济模式二循环经济的三大原则二循环经济的三大原则??减量化原则减量化原则reducer

《环境法学》课程笔记

《环境法学》课程笔记

《环境法学》课程笔记第一章法学基本知识一、法的定义(一)法的基本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二)法的特征1. 法的规范性:法对社会行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或方向。

2. 法的强制性:法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违反法律的行为予以制裁。

3. 法的稳定性:法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以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

4. 法的普遍性:法适用于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和事。

二、我国的法律体系和效力体系(一)法律体系1. 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效力体系1.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三、我国的立法体系(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二)国务院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四)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整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内容

(整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内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内容第一章绪论环境1、概念:(法律上的定义)我国《环境保护法》把“环境”定义为“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太阳及其光和热不属于)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2、要素: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足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二、人类环境的分类:1、按环境要素的形成: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环境法采、最常见)2、按环境功能的不同: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宪法)三、人类同环境的关系:1、关系: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环境对人类有反作用2、环境的两种能力:为了维持人人类环境系统的动态的平衡,人类的经济活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必须不超过两个界限:(1)从自然界取出的各种资源不能超过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力;(2)排放到环境里的废弃物不能超过环境的纳污量,即环境的自净能力。

四、(了解)某些自然物在它存在于自然环境之中成为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作用的时候,它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自然客体,但当它脱离自然界失去环境要素的功能时,就不再属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保护的客体。

例如:马戏团里的驯兽,人工饲养的各种动物,人工种植的庄稼、果树等等,它们不再被看作环境要素,而视为一种财产,成为民法所有权保护的客体。

五、区别:土地、森林、草原、渔业、水、矿产,野生动物,几种资源的可再生和不可再生。

六、生态系统和生物圈:1、生态系统组成部分: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组成生态系统的有机统一体,并且沿着一定的途径不断地进行着物质循环与能量流动。

2、生态系统的功能:(1)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A、1/10定律:低位营养级所获得的能量,通过自身新陈代谢要消耗一部分,而剩余的能量又只有1/10被上一级所利用。

B、生物放大:同一食物链上某些元素或难分解的化合物在生物体内随着营养级的提高而逐步增大的现象。

(2)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七、生态平衡:在一个正常的生态系统中,它的结构和功能包括生物种类的组成和各种种群的比例以及不断进行着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都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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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自然资源利用行为 • 是指经行政机关许可的特定主体(企业) 为牟取经济利益从环境要素中获取利益的 行为,如取水、伐木、狩猎、养殖以及修 建水坝等
• 二、环境法律关系对环境法主体研究的 意义 • (一)环境法律关系的概念 • 环境法律关系是环境利用行为主体间发 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 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依法享有环境利 用权利并承担环境保护义务的环境利用 行为人以及代表国家行使环境监督管理 权的行政机关
• 第一,环境法律关系是以一定的环境与 资源保护法律规范的存在为条件 • 第二,环境法律关系中有相应的主体, 自然人或法律上拟制的人 第三,环境法律关系以设定相应的权利 义务为内容,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 • 第四,环境法律关系以一定的客体即有 形无形的物质和精神财富以及行为为存 在基础
当前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学术界的几种观 点 • 1.环境法只能调整人与人的关系。这是较传 统的说法。2.环境法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但 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关 系。没有明确用“直接”和“间接”这两 个词。这是当前较流行的说法。3.明确认为 环境法只能直接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但又 可通过调整人与人的关系间接调整人与自 然的关系。4、认为环境法能够直接调整人 与人的关系及人与自然的关系,并力图在 实定法中确立“自然”的主体地位,也就 是说猫、狗等也可作原(被)告,彻底打 破了传统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概念。
• 大阪高等裁判所1975年11月27日作出二审 判决,基本上同意了原告的要求。被告仍 不服,上诉至最高裁判所。最高裁判所于 1981年12月16日作出判决:①对夜间禁止 飞机起落的请求予以驳回;②对赔偿过去 损失的请求原则上予以承认;③对赔偿将 来的损失的请求予以驳回。判决书指出, 原告的请求是以人身权和环境权为基础提 出的,为排除障碍提出的请求,实际上等 于禁止夜间使用机场,这将影响运输大臣 行使起行政权,在民事诉讼中提出这种请 求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
• 9名法官中,有4人认为本案的请求从民法 角度来说是符合法律要求的,有3人提出可 按行政程序进行诉讼。最高裁判所的判决, 在确定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范围方面具有重 要意义。关于禁止晚9点以后飞机起落的要 求,将通过行政指导的办法解决。在该案 以后的诉讼中,原告于1984年2月5日接受 了大阪地方裁判所提出的和解方案,同年3 月9日被告也接受了和解方案,此案以和解 告终
• 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人类有权在 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 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 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 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 4、我国学者的环境权研究及其立法实践 • 中国:20世纪80年代开始研究环境权, • 蔡守秋:环境权包括国家环境权、法人环 境权和公民环境权 • 吕忠梅:应当将环境权的内容主要限定在 公民污染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私保护和公民 参与环境管理权的公权保护之上
• 自然物的权利(p57)—道格拉斯大法官 的观点 • “在诉讼中,无生命的物质有时也可以是 当事人” • 三个原告不是人F:\各科课件\2011下 课件\ 三个原告不是人.doc
• 第二节 公众及其环境权益 • 一、公众的概念 • 公民是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享受者或者是 环境质量和生态效益的受益者 • 与公民相关的概念还有公众公众是指 与开发利用环境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各种主体的统称
• 环境保护组织也称为非政府环境组织,一 般指由公民依法自发成立的以环境保护为 目的的社会团体 • 塞拉俱乐部;自然资源委员会 • 日本捕鲸船与美国环保组织抗议船相撞并 开.ppt
• 二、我国公众的环境权益与公民的环境 保护义务 • (一)环境权益理论的沿革与发展
• 1、环境权理论及其展开 • 讨论:环境权到底是一种什么权利,人权?公权? 私权? • 环境权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因环境污染导致人 体健康损害的被害范围和被害人群不断扩大.而 依据宪法基本人权保障规定引申出来的一种新的 权利形态。
• 现在,日本学者和律师不再单一的强调环 境权,在有关的诉讼中往往以容易引起人 们关注的多样性的环境利益而提起诉讼, 日照权,厌烟权等
• 3、国际上 • 立法 • a、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环境保护的内容写进 了宪法,明确地将环境权作为公民的一项 基本权利。 • b、越来越多的国家制定了综合性的环境法 律。大多规定了环境权的内容 • c、国际上,《人类环境宣言》最早宣告环 境权。还有国际性和区域性文件也将各种 环境权的主张概括出来,《非洲人类和人 民权利宪章》、等
• 1、本能利用行为 • 是指人类为了生存繁衍,或为了谋求高 质量的物质、精神文化生活而能动的利 用环境的行为
9月21空气质量报
• • • • • • • • • • • • • • • • • • 福州 厦门 南昌 济南 青岛 烟台 郑州 武汉 长沙 广州 深圳 珠海 汕头 湛江 南宁 桂林 北海 海口 60 64 54 51 61 34 69 20 20 52 48 52 54 39 43 30 48 32 可吸入颗粒物 可吸入颗粒物 二氧化硫 可吸入颗粒物 可吸入颗粒物 ━━━━ 可吸入颗粒物 ━━━━ ━━━━ 可吸入颗粒物 ━━━━ 可吸入颗粒物 可吸入颗粒物 ━━━━ ━━━━ ━━━━ ━━━━ ━━━━ Ⅱ Ⅱ Ⅱ Ⅱ Ⅱ Ⅰ Ⅱ Ⅰ Ⅰ Ⅱ Ⅰ Ⅱ Ⅱ Ⅰ Ⅰ Ⅰ Ⅰ Ⅰ 良 良 良 良 良 优 良 优 优 良 优 良 良 优 优 优 优 优
环境公共信托理论
J.萨克斯教授结合环境问题所讨论的环境 公共信托论的目的,是为公民环境诉讼奠 定一个权利的基础。也即政府行使公共财 产的管理权力为公民所信托赋予,理所当 然环境的所有者全体公民自然就有权对政 府的行为实行监督,公民环境诉讼就是一 个很好的监督形式。此外,政府还有义务 将有关企业信息、环境状况信息予以公开。 这样就可以将上述权利概括为公民的环境 权。
• 排他的支配权,在立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 不能将环境权理解为私权的对象。
1970年大阪国际机场公害案
• 1969年12月起,兵库县川西市与大阪府半 中市的264名居民联合控告大阪国际机场, 要求:①从晚上9时到次日早7时禁止飞机 起落;②赔偿过去的损失;③赔偿将来的 损失。大阪地方裁判所1974年2月27日作出 一审判决,禁止飞机在夜晚10时至次日早7 时期间起落。当事人不服,上诉到大阪高 等裁判所。
• 第三节 企业与开发利用环境的权利和义务 • 企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首先要取得由政府特 许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或者向环境排放污染 物的权利,同时企业还必须接受国家对它们开 展的宏观调控和管理监督 • 一、企业开发利用环境的一般权利与义务 • (一)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与义务 • (二)利用环境容量排污的权利与义务 • 二、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
– 目前,对环境权的一般表述是人类享有在健康、舒适 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环境权虽然已为一些国家的宪 法所确立,但由于环境权的性质、内容和范围的不确 定性及其与传统法的权利的交叉和冲突,因而在法学 界还存在着极大的争议。
• (1) J.萨克斯教授与他的环境公共信托理 论 • 1969《报卫环境——公民行动战略》,率 先从:公共信托角度对环境权的法理作了 解释
• 伊达火力发电厂案 • (札幌地方法院1980年10月14 日做出判 决,是由地域居民等联合以北海道电力公 司为被告提起的禁止发电站建设的诉讼。 • 在该案中,作为停止请求的法律根据主要 是环境权,后来又追加了人格权、渔业权 和土地所有权。 • 法院对该判决的判旨是部分驳回,部分确 定。部分的理由之一就是环境权的主张 “只在宪法中有纲领性规定”,而环境是 一定社会的自然状态,在对环境的认识和 评价上居民普遍存在着差异,不可能共同 享有
• 2002年《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1条“公众 环境权益”
– 但是因未作立法解释而使这一概念从内涵到外 延都十分模糊。 – 从立法意图解释,公众环境权益是一个广义的 概念。它是指公众合法权益中与生活环境和生 态环境相关的权利及其通过合法环境利用行为 可以获得的利益。具体而言,它们主要包括清 洁空气权、厌烟权、清洁水权、安宁权、采光 权(或称日照权)、通风权、眺望权、观赏权(或 称环境美学权)及其利益等。
• 2、 日本学者倡导的环境权 – 日本大阪律师会专门成立了环境权研究会,以 探讨环境权理论的发展与深化问题,并将环境 权定义为“支配环境和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 – 按照日本律师的观点,大气、水、日照、景观 等是人类生活不可缺少的资源,依照“环境共 有的法理”属于万人共有的财产。因此,可将 环境权理解为私权的一部分,即以环境为直接 支配对象的“支配权”。 – 环境权以其在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性质和内 容不定、主体不一等原因而在判例上遭到否定, 但是环境权论却极大地丰富了日本环境法的理 论。
• (5)环境权益侵害救济请求权 • 当公民认为自身环境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 不当或不法的政府决策或企事业单位开发 利用环境行为影响或者侵害的,有权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 讼请求法律救济
• (三)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 • 1、关心和保护环境的一般义务 • 2、忍受一定限度环境污染或自然破坏的特别 义务 • 一方面通过行政许可限制开发利用行为人对环 境和资源的利用,另一方面则要求贡米对开发 利用行为予以容忍 • 德国学者认为:公民在政府监督之下的容忍义 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公民有容忍第三人为 环境保护的作为的义务;另一类则是公民有容 忍第三人为法律所允许环境污染的义务 • (一般来说容忍的判断标准是排放行为是否具 有合法性)
• (2)其他美国学者倡导的环境权
– 在美国,除了环境公共信托论的解释外,关于宪法与环 境权关系的理论也是美国环境法理论的另一个基础。 – 多数学者是采折中说来解释环境权与宪法关系的,他们 认为环境权是“通过适用特定条款而予以保护的权利”, 因为宪法有关基本权保障的若干规范如正当程序、平等 条款以及州的执行等规定,已将环境权作为保护的对象, 只不过这种保护是间接的。
• 美国联邦宪法和法院也不承认公民的基本环境权, 有的州宪法也仅仅是对公民基本环境权作了政策性 宣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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