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体系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持续完善——2023年3月1日,长江保护法开始实施,这是我国首部有关流域保护的专门法律。
黄河保护立法也已经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立法计划。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日益完善。
1978年,“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写入宪法;1979年9月,我国第一部环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1989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我国环境保护工作逐步走上法治化轨道。
进入新时代,我国制修订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税法以及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立法力度之大、执法尺度之严、成效之显著前所未有。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构成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构成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是国家和人民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的重要保障。
中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人民健康和环境安全。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构成。
其中,宪法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核心,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法律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方面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补充,规定了具体的环境保护措施和责任。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具有鲜明的特点。
一是注重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既保障了环境安全,又促进了经济发展。
二是注重预防和治理相结合,既强调了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的重要性,又明确了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
三是注重国内法律与国际法律相结合,既遵守了国际法和国际规则,又结合了中国的实际情况。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保障了人民健康和环境安全,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它促进了生态文明建设,推动了中国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环境法体系的概念

环境法体系的概念环境法体系的概念1. 引言环境法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以法律规范为基础的环境保护制度。
环境法体系包括立法、执行、司法和监管等各个方面,以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维护人类和自然界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环境法体系的定义、特点、发展历程、主要内容和挑战等方面进行探讨。
2. 环境法体系的定义环境法体系是指一套包含法律规则和制度的环境保护系统,它以国家环境政策为指导,通过环境法律的制定、颁布和实施,保护和维护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
环境法体系同时也包括法律实施的机构、程序和监管机制等多个环节。
3. 环境法体系的特点(1)综合性:环境法体系以国家环境政策为基础,涉及多个领域,包括大气、水、土壤、生态、资源等各个方面,综合协调各个方面的环境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则。
(2)系统性:环境法体系是一个相互关联、相互支撑的系统,各个环节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环境法律的制定、颁布、实施、监管、执行和监督等多个环节。
(3)可持续性:环境法体系的核心目标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推动可持续发展。
它通过制定环境标准、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鼓励绿色生产和资源回收等措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4)国际性:环境法体系不仅是一个国家内部的制度体系,也涉及到国际合作和跨国环境问题。
通过与其他国家进行合作,制定国际环境法规,实现全球环境保护的目标。
4. 环境法体系的发展历程环境法体系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1)早期法律制度阶段:环境法体系最初的法律制度主要集中在一些环境污染问题上,例如空气污染、工业污染等领域。
这些法律是对环境破坏行为的禁止和惩罚。
(2)综合性法律制度阶段: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和社会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环境法体系逐渐形成并发展为一个综合性和系统性的法律体系。
法律涵盖了更多的环境领域,并且进行了法律规定和监管。
(3)可持续发展阶段:近年来,随着对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深入认识,环境法体系逐渐朝着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方向发展。
2环境法的体系

五、环境标准
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改造的技术依据。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和国家环保总局标准(行业标准)。
六、环境保护国际公约
国际公约和我国环境法有不同规定时,优先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适用原则: 宪法是环境保护立法的依据和指导原则; 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规章; 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地方法规不得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国际法与国内法不一致时,执行国际法; 国内法或签署时有保留或声明的除外。
题目: 1.各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依据是( ) A.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 B.环境保护基本法 C.环境标准 D.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
2. 进行环境管理、处理环境纠纷的直接依据是( ) A.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 B.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C.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 D.环境标准
2.3环境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位置
一、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本章要点: 1.环境法体系定义及内容
第三章 环境法的基本理念
一、概述 环境法的基本理念是一个与环境法目的相关联的概念,它是指环境立法思想或观念的出发点。 理念更多的是在法理学保护的一些自然资源保护和其他有关部门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相关规定主要有(P51) (1)第80条、第81条关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矿藏等自然资源的规定,一方面规定使用单位或个人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同时也规定了其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义务。(自然资源所有权及开发利用的规定) (2)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相邻关系的规定)
环境法的体系

环境法的体系环境法是指对环境资源和生态环境进行保护、恢复和管理的法律体系。
在全球范围内,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各国纷纷加强环境法的制定和执行,以应对生态环境的持续恶化。
环境法的体系是指环境法规的结构和组织方式,通过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保障环境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一、环境法的体系框架环境法的体系通常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实践等构成。
其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包含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法律是在宪法基础上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用于对环境行为进行规范和惩罚。
行政法规是由政府机关制定的对环境行为进行具体规定和管理的规章。
司法实践是法院对环境行为进行审判和判决的结果,是环境法的实际执行体现。
二、环境法的层级结构环境法的层级结构分为国际层级和国内层级两部分。
在国际层级上,各国通过签订国际环境公约和协议,形成了全球环境治理的框架。
例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等组织在全球范围内推动环境保护工作。
国内层级上,各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形成国家层面的环境法体系。
三、环境法的主体内容环境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控制、自然资源管理、生态修复和环境评价等方面。
其中,环境保护是环境法的核心,旨在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类生存环境。
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目的是限制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自然资源管理主要涉及土地、水源、矿产资源等的开发和利用。
生态修复是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系统,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环境评价是对人类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监测,以便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四、环境法的执行和监督环境法的执行和监督是环境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执行环境法的主体是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监测、执法和罚款等工作。
监督环境法执行的主体包括社会公众、媒体和环保组织等,通过舆论监督、投诉和诉讼等方式,推动环境法的有效实施。
环境法的体系是一个由各级法律、法规和政策构成的系统,可以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序进行。
环境法的体系

环境法的体系
环境法体系是指由所有与环境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国际条约等法律文件所组成的有机系统。
环境法体系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 综合性:环境法体系涵盖了与环境相关的各个领域和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大气、水、土壤、噪声、放射性物质等,同时也涉及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生态保护等多个层面。
因此,环境法体系具有很强的综合性。
2. 交叉性:环境法体系涉及多个领域和学科,如环境保护、资源管理、生态保护、能源、健康等。
这些领域和学科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交叉,需要在环境法体系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和协调。
3. 多样性: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环境问题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需求,因此环境法体系也具有多样性。
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可能有不同的环境法规和标准,同时也存在不同的法律实施机制和监督机制。
4. 强制性:环境法体系中的法律文件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以对违反环境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和制裁。
同时,环境法体系也强调对公民和组织的环保义务和责任的要求,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采取相应的环保行动。
5. 可持续性:环境法体系的最终目标是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从而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环境法体系中的各项法律文件都需要考虑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采取措施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同发展。
总之,环境法体系是一个综合性的有机系统,其目标是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
在构建和完善环境法体系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和需求,确保其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环境法的体系、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环境法的体系、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第一节环境法的体系一、环境法体系的概念和结构概念:指一国现行的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补充和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
体系结构:是以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为它的结构基础,还包括:环境保护基本法;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破坏的一系列单行法规;规范性的环境标准以及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法律规范。
二、宪法中的环境保护规定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是我国环境法的基础,是我国各种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依据,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我国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规定环境保护和维护生态平衡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宪法》第26条)。
2.规定了公民环境权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宪法》第51条)3.规定对自然资源和一些重要的环境要素的所有权保护。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宪法》第9条第1款)▪“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宪法》第10条第1、2款和第9条第2款)▪“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 (《宪法》第10条第5款)▪此外,《宪法》第22条第2款对我国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第51条对公民行使个人权力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的原则规定,其中包括防止个人滥用权力造成对环境污染和破坏等。
三、环境保护基本法▪是以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为立法依据的,是对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加以综合调整的综合性实体法。
环评工程师: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前建⽴了由法律、国务院⾏政法规、政府部门规章、地⽅性法规和地⽅政府规章、环境标准、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组成的完整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 1.宪法 该体系以《中华⼈民共和国宪法》中对环境保护的规定为基础,1982年通过的《中华⼈民共和国宪法》在2004年修正案第九条第⼆款规定: 国家保障资源的合理利⽤,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禁⽌任何组织或者个⼈⽤任何⼿段侵占或者破坏⾃然资源。
第⼆⼗六条第⼀款规定:考试⼤环评⼯程师站点——值得您收藏的好站点! 国家保护和改善⽣活环境和⽣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中华⼈民共和国宪法》中的这些规定是环境保护⽴法的依据和指导原则。
2.环境保护法律 包括环境保护综合法、环境保护单⾏法和环境保护相关法。
环境保护综合法是指1989年颁布的《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共有六章四⼗七条,第⼀章“总则”规定了环境保护的任务、对象、适⽤领域、基本原则以及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第⼆章“环境监督管理”规定了环境标准制订的权限、程序和实施要求、环境监测的管理和状况公报的发布、环境保护规划的拟订及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现场检查制度及跨地区环境问题的解决原则;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对环境保护责任制、资源保护区、⾃然资源开发利⽤、农业环境保护、海洋环境保护作了规定;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规定了排污单位防治污染的基本要求、“三同时”制度、排污申报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以及禁⽌污染转嫁和环境应急的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规定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环境保护单⾏法包括污染防治法(《中华⼈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中华⼈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中华⼈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态保护法(《中华⼈民共和国⽔⼟保持法》、《中华⼈民共和国野⽣动物保护法》、《中华⼈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中华⼈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环境资源法的内容体系

环境资源法的内容体系
环境资源法是推动环境保护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它的内容体系主要包括六大方面:
一是政策管理体系方面,立法部门规定社会管理者为确保环境资源的公众利益,提出具体的管理规定,指导各项管理活动,以避免环境污染,维护环境保护活动。
二是环保设施方面,国家在发展经济的同时,通过开辟一系列鼓励性措施,调动企业和社会大众投资环境保护,着力实现环境保护原则。
例如建立太阳能发电站及其他新能源发电设施,出台涉及污染处理的支持政策,改善环境质量。
三是管理法规。
立法机关规定了各种环保法规,以确定使用自然资源的权利与责任,并给予客观公平的惩罚,严厉打击进行破坏性环境活动的人们。
四是环境优先发展体系。
国家实施鼓励性政策,推行环境优先发展的构想,确保发展实现可持续,资源得到有效的保护与利用,并充分满足人民的日常利益。
五是社会参与方面。
对村村居民义务实施的宣传教育工作应加强,组织宣传教育、及时发布环境信息,推行环保意识,加强环境污染的公众投诉机制,以及机关准则、技术标准等,遏制环境污染源。
六是监控监测方面。
在城市、高速公路、工业区等污染较为严重的地区,加大对其空气质量、水质、噪声等污染元素的监测频率,用以监控环境质量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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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法体系的含义与分类各种具体的环境法律法规,其立法机关、法律效力、形式、内容、目的和任务等往往各不相同,但从整体上看,又必然具有内在的协调性、统一性,组成一个完整的有机体系。
而这种由有关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的各种法律规范所共同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就是所谓的环境法体系。
关于环境法体系的类型,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划分。
例如,按照国别来分,包括中国环境法和外国环境法;按照法律规范的主要功能来分,包括环境预防法、环境行政管制法和环境纠纷处理法;按照传统法律部门来分,主要包括环境行政法、环境刑法(或称公害罪法)、环境民法(主要是环境侵权法和环境相邻关系法)等;按照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来分,包括国家级环境法和地方性环境法等。
(二)我国国家级环境法体系的基本内容从法律的效力层级来看,我国的国家级环境法体系主要包括下列几个组成部分:宪法关于保护环境资源的规定;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资源单行法;环境标准;其他部门法中关于保护环境资源的法律规范。
此外,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保护环境资源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也是我国环境法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l.宪法关于保护环境资源的规定宪法关于保护环境资源的规定在整个环境法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威,是环境立法的基础和根本依据。
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与其他公害”;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2.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基本法是对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作出规定和调整的综合性立法,在环境法体系中,具有仅次于宪法性规定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效力。
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是1989年12月26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其主要内容是:①规定环境法的目的和任务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与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②规定环境保护的对象是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环境要素;③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污染或破坏环境的单位或个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④规定环境保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污染者治理、开发者养护原则、公众参与原则等基本原则;应当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现场检查制度、强制性应急措施制度等法律制度;⑤规定防治环境污染、保护自然环境的基本要求及相应的法律义务;⑥规定中央和地方环境管理机关的环境监督管理权限及任务。
3.环境资源单行法环境资源单行法是针对某一特定的环境要素或特定的环境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具有量多面广的特点,是环境法的主体部分,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的立法构成:(1)土地利用规划法:包括国土整治、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等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
(2)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防治法: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有毒化学品管理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恶臭污染防治法、振动控制法等。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此类单行法律法规主要有《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其3个实施条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等。
(3)自然资源保护法:包括土地资源保护法、矿产资源保护法、水资源保护法、森林资源保护法、草原资源保护法、渔业资源保护法等。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水法》、《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草原法》、《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规定》、《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
(4)自然保护法:包括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湿地保护法、荒漠化防治法、海岸带保护法、绿化法以及风景名胜、自然遗迹、人文遗迹等特殊景观保护法等。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细则、《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
4.环境标准环境标准是由行政机关根据立法机关的授权而制定和颁发的,旨在控制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和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各种法律性技术指标和规范的总称。
环境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降低。
作为环境法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环境标准在环境监督管理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无论是确定环境目标、制定环境规划、监测和评价环境质量,还是制订和实施环境法,都必须以环境标准这一“标尺”作为其基础和依据。
根据《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的环境标准由三类两级组成,即在类别上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基础标准及方法标准三类,在级别上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实际上为省级)两级。
其中,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审批、颁布和废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了规定的项目,可以制订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而且凡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是指国家为保护公民身体健康、财产安全、生存环境而制定的空气、水等环境要素中所含污染物或其他有害因素的最高允许值。
如果环境中某种污染物或有害因素的含量高于该允许限额,人体健康、财产、生态环境就会受到损害;反之,则不会产生危害。
因此,环境质量标准是环境保护的目标值,也是制订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重要依据。
从法律角度看,它是判断环境是否已经受到污染、排污者是否应当承担排除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根据。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为了实现环境质量标准和环境目标,结合环境特点或经济技术条件而制定的污染源所排放污染物的最高允许限额。
它作为达到环境质量标准和环境目标的最重要手段,是环境标准中最为复杂的一类标准。
环境保护基础标准是为了在确定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进行其他环境保护工作中增强资料的可比性和规范化而制定的符号、准则、计算公式等。
而环境保护方法标准则是关于污染物取样、分析、测试等的标准。
就其法律意义而言,环境保护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是确认环境纠纷中争议各方所出示的证据是否合法的根据。
只有当争议各方所出示的证据是按照环境保护方法标准所规定的采样、分析、试验办法得出,并以环境保护基础标准所规定的符号、原则、公式计算出来的数据时,才具有可靠性和与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比性,属于合法证据;反之,即为没有法律效力的证据。
5.其他部门法中有关保护环境资源的法律规范在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劳动法等部门法中也有一些有关保护环境资源的法律规范,其内容较为庞杂。
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5条第1款关于对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尚不够刑事处分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规定;第6款、第7款关于对破坏草坪、花卉、树木者以及在城镇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工作或休息,不听制止者,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规定;《民法通则》第83条关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定;第123条关于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的规定;第124条关于环境污染侵权的规定;《对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条例》第24条关于作业者、承包者在实施石油作业中应当保护渔业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防止对大气、海洋、河流、湖泊、陆地等环境的污染和损害的规定;《刑法》第六章第六节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等,均属于环境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外,环境行政处罚、环境行政诉讼、环境民事诉讼、环境刑事诉讼等也必须适用《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与这些法律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
6.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保护环境资源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为了协调世界各国的环境保护活动,保护自然资源和应付日趋严重的气候变暖、酸雨、臭氧层破坏、生物多样性锐减等全球性环境问题,于是产生了国际环境法。
它是调整国家之间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6条明确规定,我国缔结或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由此可以说,国际环境法是我国环境法体系的特殊组成部分,行为人也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而我国迄今所缔结或参加的有关保护环境资源的国际公约共计20多项,具体内容见本书第十六章。
二、环境法的实施环境法的实施,就是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具体运用、贯彻和落实环境法,使环境法主体之间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化的过程。
通过环境法的实施,使义务人自觉地或者被迫地履行其法律义务,将人们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的活动调整、限制在环境法所允许的范围内,从而协调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实现环境法的目的和任务。
因此,环境法的实施,是整个环境法制的关键环节,具有决定性的实践意义。
而环境法的实施,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及“在法律适用上人人平等”的原则。
根据实施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环境法的实施分为公力实施和私力实施两大类别。
所谓公力实施,也称国家实施,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凭借国家暴力进行的环境法的实施活动,包括行政机关通过依法行使行政权对环境资源进行的监督管理,司法机关通过行使司法权进行的实施活动,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进行的实施活动以及立法机关通过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等遵守环境法情况的监督所进行的实施活动。
其中行政机关对环境法的实施活动发挥着最为重要、最为基础的作用,而许多国家的环境法也都明文规定设立专门的环境行政机关,由环境行政机关负责环境法的执行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