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环评法律法规

环评法律法规环评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预防环境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加强环境管理,制定本法。
第二条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是指建设项目或者其他决策活动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评价和协调的过程。
第三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促进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在国家实施重大工程项目、重点建设项目、重大政策措施等时,应当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章环评的程序与要求第五条环境影响评价分为项目核准前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实施前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项目核准前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完成。
第七条项目实施前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根据项目情况确定评价的时间、范围、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详细介绍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位置、技术、工艺、能源水平、材料和产品、废弃物的排放与管理情况等。
第九条项目核准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征求相关专门机构的意见。
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的期限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意见。
第三章环评的实施机构与责任第十一条国家设立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对环境影响评价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并应当独立、公正、可靠。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项目的环境影响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告编制、公开、批准和实施后监督等环评程序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章环评的追责机制与处罚措施第十六条对于虚假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不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违规开展环评业务等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不真实、数据不准确、程序不完整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撤销,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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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 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 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 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 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 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 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 机关不予审批。
第三条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 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 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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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 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 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 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 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 污染和生态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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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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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 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 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 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 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围 ——环发[1999]107号
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 国有经济、城乡集体经济、联营、股份制、外资、 港澳台投资、个体经济和其它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 开发活动。按计划管理体制,建设项目可分为基本 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包括开发区建设、 新区建设、老区改造)和其他共四个部分的工程和 设施建设。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饮食娱乐服务性 行业,也属《条例》管理范围。
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给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为: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实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实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对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国务院相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相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理应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实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相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相关专项规划,理应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对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4年7月3日以《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环发[2004]98号)文件予以发布。
《规划规划影响评价条例》中对规划评价的内容、具体形式及公众参与实行了规范。
对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水准,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理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实行全面评价;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理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实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对于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实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理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还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一、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①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②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③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的,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3、①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列入该文件附录中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②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且未列入文件附录中的建设项目,由(省级环保局)审批。
4、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时间为1989年12月26日。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正时间是1996年5月15日,修订时间是2008年2月28日,实施时间是2008年6月1日。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通过时间是2000年4月29日,实施时间是2000年9月1日。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颁布时间是1996年10月29日,实施时间是1997年3月1日。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时间是1996年4月1日。
修订时间是2004年12月29日,修订后实施时间是2005年04月1日。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通过(颁布)时间是2002年10月28日,实施时间是2003年9月1日。
5、(国务院)应当与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
6、为保护旅游区的生态环境,旅游区的(污水、烟尘和生活垃圾)必须实现达标排放和科学处置。
环境影响评价法评估项目环境影响的法律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法评估项目环境影响的法律规定在现代社会,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议题。
为了确保各种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能够得到充分的评估和管控,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
本文将重点探讨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于评估项目环境影响的法律规定。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概念与意义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规划和决策阶段,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系统、科学的预测、评价和防治的过程。
其目的在于有效控制和管理建设项目对环境的损害,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法律依据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于2002年出台,是我国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基础性法律。
该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内容和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依据该法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以评价结果为依据进行决策。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定内容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背景、环境基线调查、环境影响预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管理措施、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监测计划等。
评价报告必须详细地描述这些内容,并提出相应的建设和管理建议。
四、环境影响评价的主体和程序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主体和程序。
评价的主体包括项目申报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和环境保护部门等,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责任和义务。
评价的程序包括项目申报、环境影响预告、环境影响报告编制、公众参与和评价报告审查等环节。
五、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机制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参与权利和途径。
项目申报人必须组织公众参与,听取公众对项目环境影响的意见和建议。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和环境保护部门必须依法公开评价报告,并对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合理反馈。
六、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和法律责任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和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同时,依照该法律规定,项目申报人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审批和环保责任的法律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审批和环保责任的法律规定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简称EIA)是在各种开发项目实施前对其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估的过程。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审批的程序和环保责任的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审批和环保责任的法律规定。
一、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审批的法律规定1.国际环境公约的规定各国政府普遍参与并共同制定了一系列国际环境公约,如《联合国环境规划和生物多样性条约》、《巴黎协定》等。
这些公约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必须进行的程序,并明确了各国政府的责任和义务。
2.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内,各国家和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环境影响评价项目进行了具体要求。
例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程序,包括项目申请、评价机构的选取、公众参与、评价报告的编制与审批等。
3.环保部门行政规章的规定环保部门还发布了一系列行政规章来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的审批。
这些规章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用于指导和规范具体的审批流程和标准。
二、环保责任的法律规定1.环保责任的主体环保责任涉及到各方主体,包括建设单位、环境评价机构、政府环保部门以及公众等。
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环境评价机构则需要确保评价过程的专业性和客观性;政府环保部门则负责监督和管理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的实施;公众有权参与和监督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对环保责任的履行起到重要作用。
2.环保责任的内容环保责任的内容包括预防、控制和修复环境污染,保护环境生态,促进可持续发展等方面。
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的发生;如环境污染发生,建设单位还应承担相应的修复责任;同时,建设单位还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推动可持续发展。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法律法规规范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法律法规规范依据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2015.1.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2018.12.29 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1.3.1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2018.10.26 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6.27修正,2018.1.1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4.29修订,2020.9.1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2018.12.29起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8.31公布,2019.L1起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2016.9.1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8.26修正,2020.1.1 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2019.4.23起修正);(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0年修正,2020.11.25 起施行);(1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2018.10.26 起施行);(14)《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修正,2018.10.26 起施行);(1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正,2012.7.1 起施行);(1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修正,2018.10.26 起施行);(17)《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2013.12.28起施行)。
二、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82 号);(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12.7 修正);(3)《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发改环资规[2019]695号);(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5)《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发改体改规(2020)1880 号);(6)《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7)《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8)《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9)《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10)《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11)《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12)《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H7号);(13)《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14)《“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15)《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国务院国发[2018]22号);(1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18年6月16日)(17)《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环水体[2017]142号);(18)《关于加强长江黄金水道环境污染防控治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6)370号)(19)《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环规财[2017)88 号)(20)《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第89号,2019年1月12日发布);(21)《“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22)《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 号);(23)《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24)《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
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与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与标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也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环境,我国有很多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其中环境影响评价就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EIA)是指在规划和建设新项目或对现有项目进行改造与扩建等大型工程之前,通过对环境的调查和评估,综合分析计算出项目对环境所可能产生的影响,从而制定出应对措施,使项目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得到最小化,同时保护环境与人类健康安全。
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指南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EIA法)是我国环保立法中的一部重要法规,于2003年1月1日正式施行。
该法从责任主体、环境影响评价程序、评价报告和报告审核、环境影响监测和评价结论等方面,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基本要求。
EIA法规定的执行机关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行业标准,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监管等。
《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指南》是我国环保部门发布的技术性标准,详细规定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要求和程序,为从事工程建设、规划设计的专业人员提供了详实的操作指南。
同时还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许可证范围、审核程序等。
此外,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与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技术导则和行业标准,如《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标准》、《城市管道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高速公路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这些标准和导则都是在EIA法指导下制定的,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了技术保障和操作指导,做到了以法规为基础,以技术为支撑。
近年来,随着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EIA工作在实践中也不断深入。
政府部门出台的环保政策越来越严格,对于危险废物等环保问题更是进行了较为严格的管控。
在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下,环境影响评价的作用越来越普及和深入,落实到具体的工程项目和企业中,环保效果也得到了实际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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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1)熟悉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法律(宪法及环境保护法律,包括综合法、单行法、相关法。
单行法包括污染防治法、生态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
行政法规,政府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环境标准,环境保护国际公约。
(2)了解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各层次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掌握环境的含义;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这里的环境也就是环境保护的对象有三个特点:一是其主体是人类;二是既包括自然环境也包括人工环境;三是其是自然因素的总体而非社会因素。
(2)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环境保护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凡在此区域内所涉及对所称环境产生影响的一切活动,均适用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主权所及的所有领域,包括领陆(领土)、领水和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是指除领海之外,按照法律规定或国际惯例,我国仍然享有管辖权的其他海域,包括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3)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主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一是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二是)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的污染和影响作出评价,并规定污染防治措施;三是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经过审批,需要通过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两个环节;四是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是计划部门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必要条件之一。
(4)熟悉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区域、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的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的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5)掌握加强农业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6)掌握产生环境污染和公害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7)掌握新建和技术改造的工业企业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8)掌握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9)熟悉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加强防范的有关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10)熟悉违反建设和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的防止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及配套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及原则(1)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目的;2003年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在第一条中明确规定了其立法目的: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2)掌握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定义是: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3)掌握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四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客观、公开、公正;二是要综合考虑实施后可能造成的影响;三是在考虑环境影响时要兼顾各种环境因素和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四是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这不仅是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也是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之一。
(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1)熟悉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类别、范围及评价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一款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第八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只规定“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和“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规定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等综合性规划要求编写“该规划编制的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八条规定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从上述规定可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分为两种类别,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
范围为国家环保总局2004年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环发2004-98号)。
(2)掌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内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3)掌握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以及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内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
环境影响报告书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主要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
(4)了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责任主体的有关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5)熟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一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况除外。
(6)了解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草案报送的有关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二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7)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时限;《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三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
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草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查的程序和方式。
编制机关在报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依法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在作出审批专项规划草案的决定前,应当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会同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专项规划审批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