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名词解释
《环境法》名词解释

《环境法》名词解释1、生态保护法律制度生态保护法律制度又称自然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一般指为防治生态破坏,维持生态系统的平衡,保护生态环境,从而实现对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之法律制度的总称。
2、“三同时”制度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这一规定在我国环境立法中通称为“三同时”制度。
3、环境行政诉讼是指环境管理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其环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或已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依照司法诉讼程序解决其环境行政争议,要求其行政机关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所规定的职责,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4、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5、环境行政责任环境行政责任是指单位或个人破坏或污染环境,违反了环境行政法律法规并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应依法承担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
6、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并对人员或财产可能造成重大伤亡或损失,或对某一地区或国家的经济、政治造成重大威胁的,如地震、干旱、煤矿瓦斯爆炸等所造成的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应急制度指的就是政府为了突发环境事件而进行有效的预防调节和处置,使其危害度降到最低的制度。
7、无过错责任也称无过错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
它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8、环境监测是指依法从事环境监测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影响人类和其他生物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视性的测定活动。
9、矿产资源矿产资源是由地质成矿作用形成的,有用矿物或有用元素含量达到具有工业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或气态赋存于地壳内的自然资源。
环境法名词解释

环境法名词解释
环境法是指法律对环境保护与管理的制度安排和规范,它包括环境保护法、环境专项法和有关的公民环境权益法等,它主要通过立法的方式,确立了国家对环境的保护和管理的责任和义务,为环境保护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
环境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促进可持续发展。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环境基本制度:环境法确立了环境保护和管理的基本制度,包括环境保护原则、环境保护目标、环境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为其他环境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基本的框架。
2. 环境污染治理:环境法对环境污染的防治和治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和限制,包括大气污染控制、水污染治理、土壤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内容。
它确立了污染源的排放标准和控制措施,加强了对污染行为的惩罚和追责。
3. 生态保护和修复:环境法对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提出了要求,包括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物种保护和植被恢复等方面的内容。
它推动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促进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恢复。
4. 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环境法鼓励资源的节约利用和循环利用,限制资源的浪费和破坏。
它规定了资源的开发利用条件和限制,促进了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5. 意识和参与:环境法强调公民对环境保护和管理的参与和合法权益的保障,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行动。
它规定了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了公民环境意识的提升和环境治理的民主化。
总之,环境法是一套旨在保护和管理环境的制度和规范,它通过立法的方式确立了国家对环境保护和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并为环境保护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
环境法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系统,促进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法》名词解释

一、常用有关环境的名词解释环境环境通常是指围绕人群的空间和作用于人类这一对象的所有外界影响与力量的总和。
环境保护法所保护的环境与通常意义上所说的环境有所不同,它是有一定范围的,是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的环境。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条给环境所下的定义为:“本法所称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这一定义把环境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天然的自然因素总体”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自然环境,其特点是天然形成,无人工干预;一类是“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即在天然的自然因素基础上,人类经过有意识地劳动而构造出的有别于原有自然环境的新环境。
如人文遗迹、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我国环境保护法对这两类环境均予以保护。
环境科学广义:环境质量及其保护的科学。
狭义:它是探索全球环境演化的规律, 揭示人类活动同自然生态之间关系,探索环境变化对人类的影响和研究区域环境污染综合防治技术及管理和措施的科学。
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是指人类为解决现实的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
其方法和手段有工程技术的、行政管理的,也有法律的、经济的、宣传教育的等。
其内容主要有:(1)防治由生产和生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包括防治工业生产排放的“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产生的噪声、振动、恶臭和电磁微波辐射,交通运输活动产生的有害气体、废液、噪声,海上船舶运输排出的污染物,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学品,城镇生活排放的烟尘、污水和垃圾等造成的污染;(2)防止由建设和开发活动引起的环境破坏,包括防止由大型水利工程、铁路、公路干线、大型港口码头、机场和大型工业项目等工程建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农垦和围湖造田活动、海上油田、海岸带和沼泽地的开发、森林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对环境的破坏和影响,新工业区、新城镇的设置和建设等对环境的破坏、污染和影响;(3)保护有特殊价值的自然环境,包括对珍稀物种及其生活环境、特殊的自然发展史遗迹、地质现象、地貌景观等提供有效的保护。
环境法名词解释

环境法名词解释一、环境法的概述环境法是指通过立法手段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活质量的法律体系。
环境法的内容包括环境质量标准、环境影响评估、环境监管、环境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它的目标是保护和改善人类的生存环境,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同发展。
二、环境质量标准环境质量标准(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s,EQS)是衡量环境质量的指标体系。
它是环境法中的重要一环,用于评价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要素的质量。
环境质量标准通常包括污染物浓度限值以及其他相关指标,不同国家或地区还会有各自的标准。
三、环境影响评估环境影响评估(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EIA)是指在制定重大建设项目前,对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估的程序。
其目的是及早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保护环境。
环境影响评估的过程包括项目审批、公众参与、环境分析和决策等环节。
四、环境监管环境监管是指政府及相关机构对环境保护的监督和管理活动。
它旨在确保环境法规的执行和环境质量的维护。
环境监管的内容包括监测环境质量、收集环境数据、制定环境监测标准、开展执法检查和处罚违规行为等。
五、环境污染防治环境污染防治是通过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的活动。
环境污染防治的手段包括排放标准、治理技术、环境管理制度等。
其目标是减少或消除污染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保护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功能。
六、自然资源保护自然资源保护是指通过立法和管理手段保护珍贵的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自然资源包括水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矿产资源等。
自然资源保护的方法包括资源评估、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地设立等。
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指对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原因导致的损害进行经济赔偿的行为。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维护公众利益、推动环境保护意识的提升。
环境环境法的名词解释

环境环境法的名词解释环境法是指以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为宗旨,规范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相互关系的法律体系。
环境法的出现和发展源于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和认识,旨在推动可持续发展和建设美丽的地球家园。
一、环境公害环境公害是指人类活动产生的,对环境质量造成污染、毒害或破坏的行为或者结果。
环境公害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
环境法致力于在环境公害出现之前,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确保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健康。
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法中重要的环节之一。
它是在开展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政策措施时,必须进行的一种评估过程,旨在预测和评估其对环境产生的潜在影响,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具备专业的技术和知识,确保评价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三、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是指为保护自然环境、植物和动物资源等而划定的特定地域。
它是通过立法、政令或行政措施设立,对区域内的自然资源进行保护和管理的特殊区域。
自然保护区的设立旨在保护稀有物种、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旅游等。
同时,自然保护区也是科学研究和环境教育的基地。
四、生态修复生态修复是指恢复、重建被破坏的生态系统的过程。
它既包括修复自然环境中的生物多样性,也包括修复因人类活动导致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生态修复可以通过物理、化学、生物等手段进行,旨在提高生态系统的自然稳定性和系统功能。
五、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是环境法所追求的目标之一。
它指人类社会在满足当前需求的前提下,不损害后代子孙满足其需求的能力。
可持续发展要求经济、社会和环境之间的平衡,避免一次性消耗资源和破坏环境的行为。
六、生态红线生态红线是指在区域规划中,为保护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系统完整性而划定的禁止或限制性开发区域。
生态红线的划定是为了防止生态系统破坏和重要生态资源的损失,保护珍稀物种和关键生态过程。
七、环境责任环境责任是指对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的行为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环境法规定了环境责任的主体、范围和赔偿方式。
环境法名词解释

环境法名词解释1.环境科学环境科学关注人类环境指围绕着人群的空间,以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过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即人类环境。
2.资源的概念所谓资源,特别是自然资源,是指在一定时期和地点内,为改善人类当前和未来的福利而产生经济价值的自然因素和条件。
3.环境质量一处具体环境的总体或某些要素,对于人群的生存和繁衍以及社会发展的适宜程度,是反映人群对环境要求的,对环境状况的一种描述。
4.生物圈地球上有生命活动的区域。
它的高度从海平面以上10000米到海平面以下12000米不等。
5.生态学基本定律——“物质关联”定律即自然界中各种事物之间有着相互联、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关系,改变其中的一个事物,必然会对其他事物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相生相克”规律也就是说,在生态系统中,每一个生物物种都占据着一定的位置,并发挥着特定的作用。
它们是相互依存的。
相互制约与协同进化能量流复合律生态系统中,能量在不断地流动,物质在不停地循环。
但是,通常在自然生态系统中,能量只能通过生态系统一次,当它沿食物链转移时,每经过一个级位或层次,就有一大部分转化为热而逸散到世界,无法再回收利用。
――“负载定额”律也就是说,任何生态系统都有一个近似的承载(承载)能力上限,包括一定的生物生产能力、吸收和消化污染物的能力,以及承受一定程度的外部“协调稳定”冲击的能力即只有在结构和功能相对协调时生态系统才是稳定的。
――“时空有宜”律也就是说,每个地方都有其特定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组合,以形成独特的区域生态系统。
6.环境法环境法是以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的而制定的用以全面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并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7.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含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编制、批准规划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及相关法律责任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环境法

第一章1、环境法学:是以环境法这一新兴部门法为其主要研究对象,内容涉及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环境法的目的和任务、环境法的体系、环境法的性质和特点、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环境法基本理论等的一门科学。
2、环境法:是指与环境保护直接有关或以环境为调整客体的各种法律规范。
3、环境法的价值与功能?价值:作为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的环境法的价值就是指环境法能促进公共社会的某种基本需要,其自身的特殊价值体现在立法目的上。
概括为两方面:①直接的具体目标,如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合理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等。
②最终的发展目标——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环境法是以可持续发展作为基本的价值定位。
功能:就是环境法的任务与作用。
任务:一是保护环境,二是协调和平衡个人与社会在环境方面的利益冲突。
作用:①通过立法确认环境资源及其保护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并且将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科学技术手段协调统一起来,促使人们的生产、生活同环境保护活动协调一致,综合调整与环境有关的经济关系及其他社会关系。
②明确人们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行为规范,明确一切社会团体或组织及个人在环境资源方面的权利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保障救济措施,为人们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障人体健康提供法律依据。
③确定国家环境管理的体制及范围、基本制度和措施、实施机制等,为国家进行有效的环境行政管理提供法律保障与依据。
④促进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提高公民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倡导良好的环境伦理道德风尚与环境文化、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和环境保护政策。
⑤促进环境科学技术的发展、环境保护与管理水平的提高和环境保护的产业化、市场化及社会化,促进人们不断发现和创造新的环境资源。
⑥促进国际环境保护实践,维护各国的环境权益,协调国与国之间的环境交往与合作关系,敦促各国履行相应的环境义务和承担环境责任。
环境法名词解释

1、人类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
2、环境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环境法律关系:环境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4、环境法体系:就是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容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
5、环境立法:广义: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各种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
狭义:特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修改或废止环境法律的活动。
6、环境管理:国家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教育等多种手段,对各种影响环境的活动进行规划、调整和监督,目的在于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维护生态平衡。
7、全面规划:对工业和农业、城市和乡村、生产和生活、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各方面的关系通盘考虑,进而制定国土利用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与环境规划,是各项事业得以协调发展。
8、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
9、“三同时”制度: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的环境保护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10、许可证制度:凡事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需要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该项活动。
11、自然资源调查制度:法律对自然资源调查的主体、对象、范围、内容、程序、方法和调查结果的效力所作的规定,是自然资源调查的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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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题1.环境: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环境保护:指为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保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以及宣传教育等诸多措施和行动的总称。
3、自然资源: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
4、人类环境观:或称人类环境价值观是人们对环境看法、观点、观念的总和,是建立在一定生产力之上的并反作用于生产力的一种社会意识形式。
简言之,人类环境观是一种环境意义意识。
5、环境问题:由于自然界或人类的活动,使环境质量下降或生态系统失调,对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健康和生命产生有害影响的现象。
6、资源:对人有使用价值的某种东西。
7、环境资源法:指关于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律渊源的总和。
8、环境资源法体系:指由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在于调整因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的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渊源所组成的系统。
9、环境资源法律关系从宏观上看,可以将各种关系归纳为三大类:(1)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2)是除人之外的自然物与自然物之间的关系;(3)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也称“人与环境的关系”。
这个定义包括两层意思:一是环境法律关系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
环境法律关系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简称为环境社会关系。
二是只有当环境法实施时,才能形成环境法律关系。
10、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指主体的环境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或者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和其他权益。
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也不例外,但能反映环境法律关系特点的主要客体是环境资源(物)要素和对环境有影响的行为。
11、污染者治理: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
开发者养护:对环境与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组织或个人,不仅有依法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同时还有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
有责任对其进行恢复、整治和养护。
12、防治结合的原则:指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恶化,或把环境污染和破坏控制在能够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及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限度之内。
13、限期治理:指对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排污者,以及对设立有特殊保护区域内超标排污的已有设施,经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设定一定期限由排污者在该期限内实施完成治理任务,使污染物排放达到治理目标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14、协调发展原则、协调发展原则: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协调发展原则非常概括地阐明了环境与发展的相互关系,是环境保护法的一项重要的原则。
15、个人环境权、个人环境权:即自然人的环境权,指自然人具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负有保护适宜环境的义务。
16、环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协调发展的原则、环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协调发展的原则简称协调发展原则: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7、环境法基本原则:通过环境法规明确规定或体现的,反映环境法基本理念、价值、特点和目的的,对环境资源工作或活动具有普遍性指导作用的准则。
18环境标准:国家为了保护公众人体健康、社会物质财富、维持生态平衡,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按照法定程序对环境要素间的配比、布局和各环境要素的组成以及进行环境保护工作的某些技术要求加以限定的规范。
我国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基础标准和环境保护方法标准等都是强制性标准。
19“公共资源”理论、环境资源主要是公共资源,个体对公共资源的自由选择与利用和社会对公共资源的分散管理,能够产生破坏性的竞争。
从公共管理角度而言,行政管理权力主体越多、越分散,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就越无力,环境资源状况就越坏。
反过来说,行政权力越统一,越是集中并趋向于单一中心,责任就越明确,权力主体之间的破坏性竞争和摩擦就越小。
因此,各国在构建环境资源监督管理体制时,在同一层次的政府级别中,一般是实行统一指挥,加强集中调控,推行主要管理功能部门的专门化,确立单一权力结构和单一行政领导系统。
20公众利益与民主决策原则、环境资源管理在某种意义上是对环境资源的分配与控制。
在对这种资源供给的分配中,不仅需要有效,也需要公正、合理,使这种分配有益于实现社会的共同利益,即公众的长远利益。
要实现长远利益必然要求合作和参与决策。
因此,集体决策、民主决策便成为应用正义与公平的必要条件。
一般认为,合理、公正的环境资源管理体制应存在于民主决策与功能权力集中的复合结构之中。
多元决策权力与单一的控制执行中心相结合即“决策多元化与执行专门化”的结构构成了环境资源管理体制。
21环境资源监督管理:广义指运用行政、经济、政策法律、科学技术、宣传教育等手段,对各种影响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规划、调控和监督,以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达到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狭义上,环境资源监督管理指环境资源行政监督管理,即环境资源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种影响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规划、调控的监督管理活动2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指在项目开发利用之前,对该开发或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和建成后将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拟采取的防范措施和最终不可避免的影响所进行的调查、预测和估计,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合理的防范整治方案措施,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报批的环境法律制度,它是一项决定项目能否进行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制度。
23、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有哪些?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工程建设,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
24、“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是有关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的法律规定的总称,是指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必须依照国家的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费用,用于污染防治的环境法律制度。
25、排污收费制度:指在从事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
它是自然资源行政许可的法律化,是自然资源保护管理机关进行自然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
26、大气污染:由于人们的生产活动和其他活动,向大气环境排入有毒、有害物质,使其物理、化学、生物或者放射性等特性改变,导致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质量下降,进而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害的现象。
大气污染的特点是污染速度快,范围大,持续时间也较长。
27、环境噪音: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28、禁止超标排放污染物制度、该制度也称超标排污违法制度,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法律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这条规定表明凡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均属于违法行为。
29、固体废物: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30、生活垃圾: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31、环境噪声污染: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32、森林:指存在于一定区域内的以树木或其他木本植物为主体的植物群落,或者称为群落生态系统。
森林包括林地、树木及其他林地植物。
33、森林资源: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林地面积、树种及木材蓄积量等的总称。
它具有可再生性和易受人类开发利用的影响等特点。
森林资源由森林组成,但又不完全等同于森林。
作为资源的森林,它不仅具有经济价值,亦具有生态价值。
34土地荒漠化:指由于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等各种因素,造成的干旱亚湿润地区的土地退化现象。
主要表现为土地植被遭到破坏后在干旱和多风条件下出现风沙活动,使土地逐渐失去生物生长能力。
35、自然资源法:是有关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6、森林所有权:指森林法律关系的主体对森林、林木或者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森林法把林权分为国家林权、集体林权、机关团体林权和公民个人林权。
37、渔业法渔业法是关于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8、生态平衡:指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包括生物种类的组成和各种种群的比例以及不断进行着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