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参事聘任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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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选聘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选聘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选聘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09]130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9.01
【实施日期】2009.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选聘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9〕13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选聘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一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选聘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政府参事选聘工作,加强政府参事管理,保障政府参事依法履行职责,发挥政府参事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室是主管政府参事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参事选聘工作。

第三条省政府参事实行聘任制,由省长聘任,原则上每年选聘一次,每次选聘人数不超过参事控制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省政府参事应当主要从本省经济社会活动中有影响、有造诣的人士中选聘。

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应多于中共党员专家学者。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政府参事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政府参事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政府参事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3•【字号】渝府发[2010]126号•【施行日期】201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政府参事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0]12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65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贯彻落实《条例》精神,保障参事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的作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和加强政府参事工作的行政法规,它在全面总结政府参事工作60年实践的基础上,根据参事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作出了新的规定,这是政府参事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重要标志。

《条例》的公布实施,为新时期的政府参事工作指明了方向,为参事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积极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在全社会营造重视参事工作、支持参事工作的浓厚氛围,使参事工作在推动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严格掌握参事选聘条件和程序参事工作是党的统战工作的重要方面,是政府工作的组成部分。

选聘参事,既要考虑统战工作的需要,又要考虑政府工作的需要。

按照《条例》规定,参事主要从具有一定代表性、较大社会影响、较高知名度、较强参政咨询能力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聘任,也可以从中共党员专家学者中聘任。

参事的首聘年龄不得低于55周岁,不得高于65周岁。

参事任职的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聘任孔昌俊等13位同志为省政府参事的通知-辽政发[2008]2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聘任孔昌俊等13位同志为省政府参事的通知-辽政发[2008]2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聘任孔昌俊等13位同志为省政府参事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8.06施行日期2008.08.06文号辽政发[2008]26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聘任孔昌俊等13位同志为省政府参事的通知(辽政发〔2008〕2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政府参事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0号),切实加强我省参事工作,经2008年7月6日省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决定,聘任下列同志为省政府参事(以姓氏笔划为序):孔昌俊民盟辽宁省委原副主委、教授王国栋中国工程院院士、东北大学轧制技术及连轧自动化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博士生导师王荣国省图书馆研究馆员齐建珍(女)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何钦成中国医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张佳生省民族研究所研究员邱文豹中国化工新材料总公司技术委员会副主任陈宝智东北大学博士生导师周涛省水利厅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林永成民航东北管理局国家一级飞行员、国家注册管理安全工程师、省安全管理专家封锡盛中国工程院院士赵杰省政协学习宣传和文史委员会巡视员、教授谭忠印辽宁师范大学教授聘任省政府参事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健全民主制度,加强同民主党派人士和党外人士合作,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的一件大事,对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建设和谐辽宁将起到积极作用。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省政府参事的工作,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为他们参政议政、建言献策提供便利条件,充分发挥其参政咨询作用,使他们为辽宁全面振兴做出贡献。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参事工作明确选聘政府参事文史馆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参事工作明确选聘政府参事文史馆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参事工作明确选聘政府参事文史馆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12•【字号】晋政发[2002]28号•【施行日期】2002.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参事工作明确选聘政府参事文史馆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2002]28号)省直各委、办、厅、局,各高等院校,各科研机构:政府参事工作和文史馆员工作是新时期党的统战工作的重要方面。

选聘政府参事是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是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需要。

选聘文史馆员是中华民族敬老尊贤、崇文尚德优良传统的体现,是国家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政策的体现。

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政府参事和文史馆员工作。

为了加强我省参事、馆员工作,选聘一批高素质的政府参事和文史馆员,使参事、馆员队伍适应我省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事、馆员职责参事的基本职责是参政议政,在政府工作中发挥咨询作用。

其主要内容是:对政府某些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密切同社会各界的联系,及时反映各方面人士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应有关部门邀请,对某些法律法规草案、规章制度草案研究提出意见;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统一战线政策,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撰写和整理文史资料;承办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参事应认真履行这些职责,妥善处理参事工作与所在单位工作及社会兼职工作的关系,坚持以参事工作为主,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结合自身专长,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因人而异,各展所长”的原则,积极发挥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等作用。

参事有权直接向政府领导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馆员的基本职责是进行适当的文史研究活动,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其主要内容是:从事著书立说、编辑书刊;从事书画和其它艺术创作和交流;参与编史修志;参加社会文化教育工作;与当地文化团体和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建立联系,参加他们的某些活动,承担部分研究任务;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有条件的可参加海外联谊活动,以文会友,为祖国统一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做贡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聘任杨发军等同志为市人民政府参事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聘任杨发军等同志为市人民政府参事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聘任杨发军等同志为市人民政府
参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9.01
•【字号】宜府任〔2021〕8号
•【施行日期】2021.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聘任杨发军等同志为市人民政府参事的
通知
宜府任〔202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人民政府决定,聘任杨发军、方扬帆同志为市人民政府参事。

聘期从2021年8月起算,退休时自行解聘。

宜昌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遴选聘任市政府参事实施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遴选聘任市政府参事实施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遴选聘任市政府参事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办[1999]83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9.11.25
【实施日期】1999.1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遴选聘任市政府参事实施办法
(1999年11月25日昆政办〔1999〕83号)
为了规范市政府参事的选聘工作,建立并保持一支规模适当、高素质、高水平的参事队伍,更好地为市政府领导的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服务,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58号、国办发(1995)20号文件和市政府昆政发(1997)9号文件精神,结合近几年的工作实践,特制定遴选、聘任市政府参事的实施办法:
一、遴选参事的范围和条件
市政府参事主要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中遴选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有参政议政能力的各方面专家担任。

个别符合参事条件,熟悉统战工作的中共党员也可以遴选为参事,但人数不得超过参事总数的10%。

能够在海外统战工作,特别是在统一祖国
的事业中发挥作用的爱国人士;从台港澳和国外回来定居的知名人士,也属于遴选聘范围。

参事遴选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行政正县级以上职级的人员;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三)年龄一般在60岁左右,个别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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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人民政府参事聘任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2〕19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甘肃省人民政府参事聘任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6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参事聘任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省政府参事(以下简称“参事”)聘任工作,切实加强参事队伍建设,保障参事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参事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的作用,依据《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6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事聘任范围及对象。

省级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中央驻甘单位及新的社会阶层、海外留学归国人员等领域中有代表性、有影响、有较强参政议政能力的专家学者或社会名望较高的人士;少数民族和宗教界名望较高的爱国人士,港、澳、台和回国定居的社会知名人士。

参事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为主。

中共党员参事主要从具有较高学识水平、知名度高、影响大的党内专家、学者中聘任,也可以从具有丰富经济、法律、行政管理经验及政策咨询能力的厅级干部中聘任。

具有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身份的不占比例。

第三条参事聘任原则。

充分体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立足于统战性、咨询性。

既要考虑统战工作的需要,又要考虑适应政府咨询工作的需要;既要考虑其代表性、影响力,又要考虑其现实表现和参政议政能力。

同时,要考虑年龄、知识和政府参事队伍整体结构的合理性,不搞荣誉性安排,不求党派之间平衡,一般不与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政协常委交叉。

第四条参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备履行政府参事职责所必需的政治理论素养,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三)学识渊博,阅历丰富,业绩显著,在经济社会事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有代表性和影响力,有较强参政议政、调研咨询能力。

(四)具备履行参事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意愿。

(五)参事的首聘年龄一般不低于55周岁,不高于65周岁。

第五条聘任参事应当依照下列程序:
(一)省政府参事室根据政府咨询工作需要和参事队伍建设情况,适时制定参事遴选聘任工作方案,并征求省委组织部、统战部意见,经请示省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省政府参事室根据参事遴选聘任工作方案,向有关单位发出参事遴选推荐函。

各有关单位根据推荐要求履行相关程序,经过相关会议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并向省政府参事室提交推荐报告。

省委、省政府领导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推荐参事人选。

推荐人选为省管干部的,应同时向省委组织部提交推荐报告。

(三)省管干部拟聘任为参事的,由省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请有关会议讨论并向省政府推荐。

其他推荐人选由省政府参事室党组根据推荐情况征求省委统战部意见后确定考察人选进行考察。

考察的重点是政治素质、思想品行、学识水平、社会影响、参政咨询能力等方面。

同一领域和行业有多个考察对象的,要全面考察了解,择优选聘。

省管干部、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拟聘任为参事的,不再进行考察。

拟聘任人选由省政府参事室汇总后提请省政府审定。

(四)经省政府批准后,省长向参事颁发聘任书。

(五)省政府参事室应建立参事后备人才库,优先从人才库中选聘参事。

第六条参事的任期、续聘及解聘:
(一)参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或不宜继续担任的,由省政府参事室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解聘。

解聘文件同时抄送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及解聘参事所在单位。

(二)参事因政府咨询工作需要可以续聘,续聘期为5年。

符合续聘条件的参事,一般在其聘期满前3个月办理好续聘的呈报手续,由省政府参事室党组商有关单位拟定,并征得参事所在单位同意,报省政府批准续聘。

参事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任职年龄
不超过70周岁。

其中,省管厅级领导干部最高任职年龄界限,原则上参照担任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政协常委的厅级领导干部任职年龄政策执行。

聘期内已达到最高任职年龄界限的,由省政府予以解聘,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解聘手续。

(三)参事受聘期间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从事与参事身份不相符活动的,由省政府参事室报请省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四)参事在聘任期内可以向省政府参事室申请离任。

参事申请离任的,由省政府参事室报请省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第七条参事有关待遇:
(一)参事人事关系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受聘期间属在职人员,保留原级别及专业技术职称,享受相应待遇。

受聘期间原则上不办理退休手续。

个别因特殊情况,本人提出退休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参事解聘后,由省政府向参事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发出解聘函。

达到退休年龄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退休手续。

(二)参事的住房、交通、医疗、通讯、出勤补助、奖金等福利待遇,由参事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同职级在岗人员对待。

(三)参事在任职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作待遇,参事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当为参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省政府参事室及参事所在单位应积极为参事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有关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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