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规定
对提高党员发展质量的几点思考

指标 “ 挪” 给士 官 ; 有 的对 自己 的“ 身 边人 ” 和领 导 打招 呼 、
同 学 战 友 打 电话 的 “ 关 系兵 ” 有 意偏 袒 , 在入党上“ 开 口
一
头 上提高 发 展质量 。
视 同仁 不 厚 此薄 彼 , 着 力解 决 “ 拿 入 党 送人 情 ” 的
问题 。 有 的党 支部考 虑 , 士 官在 部 队干 了五年 、 八年 , 没 有
功劳 也有 苦 劳 , 多少应 该 有个 说 法 , 在 党员 发展 时 有意 识 地 将 其 优 先 考 虑 ,个 别 单 位 甚 至 不 惜 将 义 务 兵 党 员 发 展
更新观念不强人所难 , 着力解决“ 入党必须 留队” 的
一
专” 。另一 方 面 要 向官 兵 讲 清 “ 为什么入党、 怎 样 才 能入 党” 的 基本道 理 , 引 导官 兵走 出思想 误 区 , 校 正认 识偏 差 ,
做 到“ 素质 能力 再强 , 也 要思 想首 先入 党 ” 。
一
发 展质 量 。
பைடு நூலகம்
问题 。有 的党 支部 习惯 把 军事 素质 冒尖或 完成 任 务 出色 的战士发 展 入党 ,有 的承诺 只要在 上 级 比武竞 赛 中夺 得 名 次马 上宣 布入 党 , 有 的把具 有 特 长 、 为 连 队做 事 多 的战 士 发展 入党 。 这种 把入 党作 为 奖励 , 一 时可 能激 发 了官兵 工作 训 练热 情 , 实则 降 低 了党员 标 准 , 给 单位 建设 带 来一 定 隐忧 。《 纪律 条令 》 规定 , 个 人 或 单位 在作 战 、 训 练 或其 他 工作 中的某一 方 面表 现突 出 ,取得 优 良成 绩 可给 予奖 励。 《 军 队党组 织发 展党 员工 作规 定 》 指出, 发展 党员 必须 注 重综 合素 质 , 体 现先 进性 要求 。由此 可见 , 奖励 只 是对 某 一方 面 的成绩 突 出者 给予 奖 励 ;发展 党 员不 能光 看 工 作表现 , 更 要 看 政治 觉 悟 , 看 理想 信 念 , 严格 用 党 员 的标
认真学习党章,全面了解中国 共 产 党党员的标准、条件以及发展党员的程序

• 何叔衡(1876--1935 ),湖南宁乡人,长 沙共产主义小组代表 。后任中央工农民主 政府工农检查部部长 。1935年2月,在福建 上杭牺牲。
• 邓恩铭(1901--1931 ),贵州荔波人,水 族。济南共产主义小 组代表。后任中共山 东省委书记。1928年 在济南被捕,1931年4 月在狱中就义。
• 刘仁静(1902--1987 ),湖北应城人,北 京共产主义小组代表 。1930年因参加托洛 茨基派别组织被党开 除。新中国成立后任 人民出版社特约翻译 。1987年在北京去世 。
• 包惠僧(1894--1979 ),湖北黄冈人,受 陈独秀指派出席“一 大”会议。1927年脱 党,新中国成立后任 国务院参事。1979年7 月在北京病逝。
对比学习党章
• 申请入党的条件的变化: • 十五大: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
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认党的纲领 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 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 加入中国共产党。
• 十六大: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 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 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 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 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党的基本路线,并将其贯穿党章全文。
回顾党章
• 十五大修正党章 • 1997年9月18日中共第十五次全
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 案》。这次修改党章集中在一个重大问题 上,即在党章中明确规定,把邓小平理论 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党章总纲规定: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 思想、邓小平理论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中国有8个民主党派: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 中国民主同盟
基层党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应注意和把握的几个问题

作者: 方向军[1]
作者机构: [1]陆军步兵学院石家庄校区
出版物刊名: 政工学刊
页码: 13-14页
年卷期: 2018年 第11期
主题词: 发展党员工作;基层党支部工作;军队党组织;时间周期;发展质量;党的建设;当事人;称谓;
摘要:发展党员工作是基层党支部工作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但由于这项工作时间周期长、环节程序多等原因,有的支部在实际工作中常常是“走了形”“变了味”,严重地影响了工作有效落实和党员发展质量。
因此,为了加强军队党的建设,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应注意和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分清“四种称谓”《军队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明确了发展党员的四个环节,每个环节对“当事人”都有不同的称谓。
公安消防部队党的基层组织工作若干规定

公安消防部队党的基层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消防部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军队支部工作条例》等制度规定,结合公安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消防部队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党在公安消防部队的大队、中队及相当的基层单位设立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支部,在机关中设立的党总支部、党支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必须遵循下列原则:坚持把上级指示与本单位实际结合起来抓好落实;坚持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坚持党管党员、党管干部;坚持尊重官兵的主体地位和创造精神;坚持依照法规制度办事。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党的基层组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三句话总要求,认真贯彻上级的决策指示,全面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廉政建设,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1确保本单位建设的正确方向,确保本单位的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确保以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第二章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选举第五条辖中队的大队(含特勤大队,下同)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不辖中队但领导管理县级以上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公安消防大队,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大队部设立党支部;不辖中队的大队(含战勤保障大队,下同)设立党支部;中队(含特勤中队、警勤中队,下同)和其他相当单位设立党支部。
由公安消防部队领导管理的县级以上政府专职消防队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党支部。
第六条总队机关各部门和一、二类支队机关各部门设立党总支部委员会,所属处、科、室及直属单位根据正式党员人数可单独或联合设立党支部。
三类支队的机关部门,辖直属单位的设立党总支部委员会,直属单位设立党支部;不辖直属单位的(含特勤支队的综合办公室,下同)设立党支部。
《政治工作条例》

《政治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的人民军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
紧紧地和人民站在一起,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是这支军队地唯一宗旨。
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始终不渝地保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国家,忠于社会主义。
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担负着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的任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指引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的思想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做到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为建设一支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现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而奋斗。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置于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其最高领导权和指挥权属于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是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是实现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的根本保证,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生命线。
第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南。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引导我国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前进的指针,也是新时期军队政治工作的根本指针。
第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新时期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服务于国家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于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和人民军队的性质,保证以培养又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军人为目标的军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证军队内部的团结和军政军民团结,保证军队战斗力的提高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军队基层党的组织建设

二、基层组织建设的几个具体的问题 (一)要搞好党务知识的学习
主要原则: 主要原则: 党要管党的原则; 党要管党的原则; 从严治党的原则; 从严治党的原则; 集体领导的原则; 集体领导的原则; 群众路线的原则; 群众路线的原则; 统一规范的原则。 统一规范的原则。
基本内容: 基本内容: 党支部的组织建设; 党支部的组织建设; 党支部的各种会议; 党支部的各种会议; 发展党员工作; 发展党员工作; 纪律检查工作; 纪律检查工作; 其它党务工作。 其它党务工作。
3、党支部的议事规则 (1)支部党员大会议事: 支部党员大会议事: 支部党员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党到 会方可举行, 会方可举行,以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表决 权的党员人数半数为通过。 权的党员人数半数为通过。选举时必须有 超过五分之四的有选举权的党员到会。 超过五分之四的有选举权的党员到会。
《党支部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连队支 党支部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 部党大行使下列职权: 部党大行使下列职权: 一是讨论贯彻执行上级决议、指示的措施。 一是讨论贯彻执行上级决议、指示的措施。 二是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 二是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 三是讨论和批准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 三是讨论和批准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取和讨论本单位军政主官的工作报告。 取和讨论本单位军政主官的工作报告。 四是选举支部委员和出席党的上级代表大会、 四是选举支部委员和出席党的上级代表大会、 代表会议的代表。 代表会议的代表。 五是作出吸收和处分党员的决定。 五是作出吸收和处分党员的决定。
( 八 ) 重要的经费开支与重要物资的使用 。 重要的经费开支与重要物资的使用。 (九) 共青团支部、军人委员会的建设。 共青团支部、军人委员会的建设。 ( 十 ) 其他必须由支部委员会讨论和决定 的事项。 的事项。
军队基层党的组织建设

骨干配备, 组织调整, ( 四 ) 骨干配备 , 组织调整 , 军衔和 职级晋升,人员的调动和分配。 职级晋升,人员的调动和分配。 ( 五 ) 选取士官 , 推荐优秀士兵考学 、 选取士官, 推荐优秀士兵考学、 保送入学和学习专业技术。 保送入学和学习专业技术。 发展党员。 (六) 发展党员。 奖励和处分。 (七) 奖励和处分。
(六) 开展尊干爱兵活动,密切官兵关 开展尊干爱兵活动, 开展拥政爱民活动, 系 ; 开展拥政爱民活动 , 密切军政军民 关系。 关系。 (七) 落实预防犯罪制度和措施,同敌 落实预防犯罪制度和措施, 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作斗争, 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作斗争 , 同违法 犯罪行为作斗争。 犯罪行为作斗争。 (八)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 和培养, 有计划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和培养 , 有计划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 收缴党费。 收缴党费。
“非重大问题”常见的有以下几项: 非重大问题”常见的有以下几项: 非重大问题 一是基层的日常工作; 一是基层的日常工作; 二是重大问题中的细节问题; 二是重大问题中的细节问题; 三是上级机关、首长一般性的工作布置 三是上级机关、 和要求。 和要求。
“两关”: 两关” 两关 把好日常工作不进支委会的关; 把好日常工作不进支委会的关; 把好党支部只揽决策权, 不揽行政权的关 ; 把好党支部只揽决策权 , 不揽行政权的关; “三不议”: 三不议” 上级已有明确规定,只要照办的事不议; 上级已有明确规定,只要照办的事不议; 行政会或干部能解决的问题不议; 行政会或干部能解决的问题不议; 党支部已经讨论决定的事,不议。 党支部已经讨论决定的事,不议。
首 长 制 —— 委员会制—— 委员会制
(1)要议大事、抓大事,不能包 )要议大事、抓大事, 揽行政事务 一是要分清“统一领导”和 “一人统管”的界限。 一人统管”的界限。 二是要分清重大问题与非重大 问题的界限。 问题的界限。
发展党员数量减少给部队带来的影响及对策

作者: 曾宪斋
作者机构: 武警青海总队政治部副主任
出版物刊名: 南京政治学院学报
页码: 126-126页
主题词: 发展党员工作;部队建设;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
摘要:新的<军队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颁布以来,基层党员发展工作已逐步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建立起了相对稳定的党员队伍,在部队建设中较好地发挥了模范带头作用.但由于新的<暂行规定>对战士入党比例进行了严格控制,与往年相比发展党员的数量明显减少,基层对此反映较为突出.因此,认真做好战士党员发展数量减少后部队的思想稳定工作,对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推动部队全面建设,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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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军队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规范发展党员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中央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从严治党方针,着眼保持党的先进性,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始终保持一支以干部和士官为主体、素质较高、相对稳定,的党员队伍,为确保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加强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
第三条发展党员必须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必须注重综合素质,体现先进性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的基层组织必须有计划按比例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从义务兵中发展党员,每年控制在义务兵总数的5%以内;从士官(含士官学员)中发展党员,每年控制在非党员士官总数的30%以内。
从干部和院校生长干部学员中发展党员,不规定比例,但必须坚持标准,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考察第五条党组织应当积极向党外群众宣传党的章程和路线方针政策,重视对申请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增进群众对党的了解,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党组织接到入党申请人递交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及时派人谈做好经常性的教育引导工作,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
第六条确定入党申请人为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党小组提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同意,并报上一级党组织或者政治机关备确定28周岁以下的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还必须经团支部推荐。
第七条党支部应当指定1至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培养考察。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作一次考察鉴定,并及时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做好调整充实工作。
第八条培养联系人的主要责任是:(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和家庭情况等,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帮助。
(三)每季度向党支部或者党小组汇报一次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意见。
(四)根据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及时向党支部和党小组提出能否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
第九条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将《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和入党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及时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调入单位党支部应当及时指定培养联系人,继续做好培养考察工作。
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审查和培训第十条发展对象必须具备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符合下列要求:(一)政治信念坚定。
树立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与党中央和中央军委保持一致。
(二)军事素质优良。
牢固树立战斗队思想,爱军习武,刻苦训练,努力学习科学文化和军事科技知识,具备履行军人职责、完成本职工作所需的文化知识、军事技能、专业技术和遂行任务的能力。
(三)思想道德纯洁。
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恪守军人道德规范,带头弘扬社会主义新风尚,自觉抵制腐朽思想文化和生活方式影响侵蚀,敢于同错误言行作斗争,保持高尚的道德情操。
(四)作风纪律过硬。
服从组织,听从指挥,言行一致,令行禁止,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五)骨干作用明显。
乐于奉献,吃苦在前,英勇顽强,不怕牺牲,团结同志,会做思想工作,在作战、训练和各项工作中能够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一条对经过1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意见和进行群众评议的基础上,经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同意,将其确定为发展对象,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第十二条党组织应当采取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者外调等方式,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者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政治审查的内容包括:个人历史特别是入伍前的经历;思想倾向和政治表现,特别是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以及对本人的影响。
政治审查应当注重本人的现实表现,审查情况应当有结论性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由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待入党后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对列入当年发展计划的发展对象,营级单位党委或者团级以上单位政1台机关应当对其进行3至5天的集中培训,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的基本知识。
除个别特殊情况外,没有经过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第十四条发展对象必须有2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党组织指定培养联系人或者其他同志担任,也可以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并经党组织同意。
预备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民主评议中被认定为不合格、尚未改正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入党介绍人的责任是:(一)认真了解和考察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综合素质、工作表现,以及个人经历、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
(二)针对被介绍人对党的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和思想、工作实际,经常进行教育帮助,并向党组织汇报培养考察情况。
(三)指导被介绍人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填写自己的意见,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上介绍被介绍人的有关情况。
(四)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使其认真履行党员义务,争取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第十六条党支部委员会必须对发展对象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查,经集体讨论同意后,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第十七条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程序是:(一)申请人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以及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认真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主要情况。
(三)党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查的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逐一进行表决。
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方能作出同意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
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会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表决数内。
(五)申请人对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会议主持人代表党支部对其提出希望和要求。
第十八条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党员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
主要内容足:发展对象的现实表现,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时提出的主要优点、缺点和希望;形成决议的情况(包括应到、实到会有表决权党员人数,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票数,形成决议的日期等);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
第十九条支部党员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后,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政审材料和入党申请书,上报政治机关审查,再由有审批权限的党组织审批。
第二十条党委在审批预备党员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同申请人谈话,作进一步考察。
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签名盖章。
第二十一条党委讨论审批预备党员,应当听取谈话人的汇报,经过集体研究,逐个讨论、表决。
审批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
党委审批意见应当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及时通知有关党支部。
第二十二条经团级以上单位党委授权的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也可以审批预备党员(办理审批手续必须注明授权党委的名称)。
未经批准,临时党组织不得吸收、审批预备党员,但可以向原单位党组织提出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入党的建议。
除个别特殊情况外,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一人不在位时,不得吸收和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三条火线入党适用于战时。
党支部应当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把在战斗中表现突出的入党积极分子吸收为预备党员并立即宣布,战斗结束后及时补办入党手续。
平时在执行抢险救灾或者处置突发事件等重大任务中,也可以参照火线入党的做法,将那些表现特别突出的入党积极分子及时吸收为预备党员。
此项工作必须经军级以上单位党委批准,并从严控制。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和转正第二十四条党委讨论审批预备党员后,应当按照党章规定的誓词,及时组织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誓。
宣誓仪式,一般由营级或者团级单位党委组织;驻地分散的单位也可以由党支部组织,上级党委派人参加。
第二十五条党支部应当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小组,参加党组织生活,继续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帮助他们正确履行党员义务和行使相应的党员权利。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调动工作,原单位党组织应将对其培养教育考察的情况,及时介绍给接收单位党组织:接收单位党组织必须严格审查其入党材料,对入党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原单位党组织补充;对无法认定为预备党员的,报经上级党委批准,不予承认。
第二十六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1年,不得提前转正。
预备期满时,本人应当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在听取党小组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审批时限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预备期满的预备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需要继续考察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接收单位党组织可以延期讨论其转正问题,但不得超过6个月。
具备党员条件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二十八条在执行作战或者其他重大任务中牺牲,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且生前一贯表现好,曾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的同志,可以追认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经其生前所在单位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上级党组织审查,报军级以上单位党委批准。
第二十九条对入伍新兵中的党员,从普通高校招收或者依托普通高校培养的军队干部党员,特招入伍的专业技术干部党员,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党员,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应当对其入党手续逐个审核,严格把关。
第三十条士兵党员转业、退伍、调动时,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应当指定专人会同有关部门,对其档案进行联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入党材料真实、齐全。
第三十一条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组织部门和不设组织部门的政治机关,可以在军队内部直接互转党员组织关系。
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组织部门和不设组织部门的政治机关,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直接互转党员组织关系。
给转业、退伍、调动的士兵党员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应当根据下级党组织或者政治机关出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者证明材料,逐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