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几点思考
关于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情况的心得

关于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情况的心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学习汇报:行政机关处在国家管理的第一线,担负着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的繁重责任,各方社会关系和利益博弈变化很快,而违法行为的方式也在不断变化,政府承担了有效社会管理的压力,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公民的权利意识也在提高。
因此,立法过程也需要不断地探索和完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学习汇报:阐明了本法的立法宗旨和指导思想。
行政强制立法的指导思想有两点:一是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手段,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二是对行政强制进行规范,避免和防止权力的滥用,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行政强制制度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乱”,包括“乱”设和“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软”,就是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对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行政决定不能及时执行。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学习汇报:根据执行机关、目的不同而明确了行政强制的分类,解决过去一系列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
比如:国务院颁布的《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人民法院是执行的唯一主体。
而实际操作中很难做到这点,因为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审判,人力有限。
本法作为《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上位法”,规定了两个执行主体,即行政机关和法院,这样更符合实际,更能解决基层一线的具体问题。
对法院主导行政强制执行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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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主导行政强制执行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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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是 强 制 的 ,它 也 包 括 当 事 人 的 自动 履行 等 非 强 制 状 态 达 通 过 “ 政 强 制 执 行概 念 ” 以观 察 到这 个 概 念 中 行 政 主 行 可 体 不 包 括 法 院 。 和 笔 者 的 观点 是 相 同 的 , 行政 主 体 不 包 括 这 即
政职权 、 能够 独 立 对 外 管理 并 能 独 立 承担 责 任 的 组织 。 国行 我 到 履 行 目的 。
政 主 体 有 两类 :具 有 法 定 行 政 职权 的行 政机 关 和 法 律 法 规 授
权 的组 织 。 者认 为 , 国 的行 政 机 关不 是 真 正 意 义上 的行 政 笔 我
模 式 比 较 , 国 的行 政 ( 制 ) 行 由法 院 执行 , 有 一 少部 分 我 强 执 只
执 行 . 以行 政 机 关并 不 能 完全 意 义 上 独立 管 理 行 政 行 为 。 所
在 行 政 机关 所 实 施 的 行政 强 制 行 为 中 , 行政 机关 作 出行 政决定 , 立 、 更 、 灭法律关 系 , 设 变 消 当相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对 人 自觉 履 行 义 务 时 . 政 机关 有接 受 履 行 的 权力 : 行 而相 对 人 拒 不履 行或 者履 行
对 科 以 行 政相 对 人 的 行 政处 理 决 定 ,毫 无 疑 问 由行 政 机
关 作 出 。 是 其 执行 是 由 行政 机 关 还 是 司 法 机 关解 决 , 界 范 但 世
围 内并 无 统 一 定式 国外 现 行 的 主要 有 以下 两 种模 式 : 1大 陆法 系 国家 中德 日和 奥 地 利 的 行 政 本位 模 式 。 、 . 德 奥 等 围所 指 的 行 政权 主要 包 括 行政 命 令 权 和 行 政 执行 权 ,行 政 机 关 作 出的 行 政决 定 由行 政 机 关 自行 执 行 。其 司法 控 制 职 能 体 现 在 对 具 有 可执 行 性 行 政 行 为不 服 而 提 起 的 正 常 诉讼 过 程
关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几点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几点思考[摘要]行政强制执行作为行政强制的基本行为之一,在我国2012年1月1日施行的《行政强制法》中,对其概念、种类和程序等均有了相应规定。
文章结合我国立法和执法实践,对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概念、主体模式和救济途径进行思考并提出粗浅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强制制度。
[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模式;法律救济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界定自1986年杨雪萍女士在《亟须制定行政强制执行法》一文中最早提出行政强制执行这一概念以来,[1]学者们就从未停止过对它的研究和讨论,至今仍是观点不一,众说纷纭。
但根据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模式不同,大体上可以把其概念归为两派。
其中一派代表的观点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时,由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的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行为。
”[2]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可见,上述定义都主张行政机关和法院均可作为行政强制执行主体。
另一派代表的观点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个人、组织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
”[4]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有关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迫使行政相对方履行义务或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执行行为。
”[5]这些学者是以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来定义的。
笔者也是从后者出发,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论文

行政强制:解析与探讨摘要:行政强制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手段,用来维护国家的法律权威和秩序。
本文旨在就行政强制这一话题进行探讨和解析。
首先,文章将介绍行政强制的概念和特征,然后探讨行政强制的合法性以及与其他行政手段的比较。
接着,文章将重点分析行政强制在实践中的应用,并举例说明其优缺点。
最后,文章将展望行政强制的未来发展趋势,并提出相关建议,以促进行政强制的合理化和有效性。
第一部分:引言行政强制是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行政主体以强制手段对于特定对象实施的强制性措施。
行政强制具有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秩序的功能,确保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然而,行政强制作为一种强制手段,也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
本文旨在对行政强制进行详细的解析和探讨,以期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行政手段。
第二部分:行政强制的概念与特点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特定主体施加一种强制意志,采取实质性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手段。
行政强制的特点主要包括强制性、比较特殊性和一定的合法性。
行政强制的强制性是指被行政主体采取的措施具有强制性质,受到法律的约束和规范。
行政强制的比较特殊性是指它与其他行政手段相比,在程序和手续上有一定的特殊性。
行政强制需要依法采取,不能任意行使。
行政强制的合法性是指它的实施必须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且在特定情况下被认定为合理和合法的。
第三部分:行政强制的合法性与比较行政强制的合法性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涉及到国家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民权益的保障。
在实践中,行政强制的合法性主要通过合法程序和合法授权来保障。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强制前,必须经过合法程序,例如事先举证、听证等程序,以确保强制措施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此外,行政强制的合法性还需要依据特定的法律授权和正当理由来实施。
与其他行政手段相比,行政强制在实施措施的强制性和特殊性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相对于行政协商和行政许可等手段,行政强制在特定情况下更加有效和迅速,但也更具限制性和权力滥用的风险。
《关于税务行政强制执法风险问题的思考》范文

《关于税务行政强制执法风险问题的思考》篇一一、引言税务行政强制执法是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过程中,为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税收秩序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行政措施。
近年来,随着税务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加强,税务行政强制执法已成为税务部门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面临着多种风险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税务行政强制执法中存在的风险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税务行政强制执法风险问题分析(一)法律制度不健全当前,我国税务行政强制执法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如对执法程序、执法权限、执法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引发滥用职权等问题。
(二)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税务行政强制执法的实施主体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然而,由于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不文明、不公正等问题,甚至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给税务行政强制执法带来风险。
(三)社会环境复杂多变税务行政强制执法涉及的社会环境复杂多变,包括企业逃税、避税、抗税等行为,以及社会舆论、媒体报道等因素的影响。
这些因素都会对税务行政强制执法的实施带来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三、应对税务行政强制执法风险的对策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制度为规范税务行政强制执法行为,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明确执法程序、执法权限、执法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减少自由裁量权,防止滥用职权等现象的发生。
同时,加强法律宣传和普及,提高公民的税收法律意识和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二)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强税务机关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法律素养。
建立健全执法人员考核机制,对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不文明、不公正等问题进行严肃处理,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优化社会环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打击企业逃税、避税、抗税等行为。
对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权分配模式的思考

式。从形式上 , 上述争议均 围绕行政 强制执行权的性质而展开。 主张建立 行政机关执行模式的学者认为 , 行政 强制执行权属于行政权 : 而主张 由法 院负责执行的学者则认为, 行政强制 执行权属于司法权。 笔者认为 , 无论是对分配模式的 描述 , 还是争议 , 都缺乏一个对话 的 平台。也就是说 , 我们还没有搞清楚 我 国现有 的行政 强制执行权分 配模 式究竟是什么。首先 , 对于行政机关 享有 的部分 行政 强制执行权 自然应 归于行政权的范畴。 问题是法院的执 行权是 行政权 , 还是司法权?可能大 部分人 的回答是司法权 。但笔 者认 为, 问题 并非如此简单 , 我们 不能简 单地把 法院行使 的权 力统统界 定为 司法权。判断一种权 力的性 质, 不能 仅仅以行使权力的主体为标准 , 更要 考虑 的是该 权力所解决 的问题 和运 行 的程序。从这个意义上说 , 虽然我
法 律 文 书 一 样 ,由 执 行 机 构 强 制 执 行 。 90 1月 1 19 年 0 日起 实施 的 《 政诉 行 讼 法 》 6 规 定 : 公 民 、 人 或 者 第6 条 “ 法 其 他 组 织 对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在 法定 期 限 内 不提 起诉 讼 又 不 履 行 的 , 政 机 行 关 可 以 申请 人 民法 院 强 制执 行 , 者 或
关 申请 人 民法 院 强 制 执 行 案 件 由行
质, 应建立行政机关负责执行行政决 定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此外 , 还有 学者认为 , 主要问题是人民法院和行 政机关的执行权限划分不清 , 应当在 现有制度 的基础 上完善二者 的权限
分工。 当然 , 有 少部 分学 者 认为 , 也 应 当建 立 以 司 法机 关 为 主 体 的执 行模
强制执行模拟感悟心得体会

强制执行模拟感悟心得体会在法律学习的过程中,我们经常会听到或学习到强制执行这个概念。
但是,在课本上或者是教师的讲解中,往往只能得到一些理论知识,对于具体的操作流程和实践经验却不是十分清楚。
因此,在进行强制执行模拟的学习和体验之后,我对于这一科目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理解,并且收获了许多宝贵的心得和体会。
在进行强制执行的模拟过程中,我最初感到的是紧张和不安。
在模拟中,我不仅需要扮演执行人的角色,熟练掌握操作流程,还需要和执行客户、法院进行有效的沟通,严格执行法律程序,确保强制执行事项得以顺利完成。
如此繁琐而重要的任务,让我无比紧张,特别是在第一次执行中,我实现不同步,没有充分的提前准备,导致了一些错误和差错。
但是,在教师和同学们的帮助下,我逐渐理解了强制执行的模拟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慢慢放下了不安和焦虑,开始逐步熟悉和掌握这一操作。
我学会了如何确定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如何申请强制执行和银行扣款等流程,并且在操作中逐步熟悉了如何与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如何及时处理一些相关问题。
通过这些实践操作,我也很清楚地意识到了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失误,从而更好地避免了类似错误的发生。
除了技能上的提高和操作的熟练以外,强制执行的学习还给我带来了一些心理方面的收获。
在执行客户和当事人的交流中,我接触到了不同背景和经历的人,他们的经历和经验让我更好地理解了世界和人性,也让我在交流过程中写出了热情与人性,更好地理解了法律的精神和情感。
同时,我在与他们交流的过程中发现了自己的不足和缺点,意识到了自己在沟通中的一些不规范和口吃等问题,于是我积极寻找和培养自己的优点和特长,以便更好地完成强制执行的操作和效果。
强制执行的模拟不仅仅是一种实践操作和技能提高,更是一种对自我的认识和心理调整。
通过这一体验,我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和优点,积极提高自己的胜任能力和意识,更好地掌握了执法程序和操作流程,提高了自己的品格和责任意识。
希望今后能够继续保持这一学习和实践的状态,为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法治社会的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心得1. 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是我国用于规范行政行为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行政强制法进行评估和探讨,旨在帮助读者更全面理解这一法律的重要性和实际应用。
2. 行政强制法的历史沿革了解行政强制法的历史渊源对于理解其重要性和深度意义至关重要。
行政强制法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建立和完善的,它是保障公民权益、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保障。
它经历了哪些重大事件和改革?这些事件和改革对行政强制法产生了怎样的影响?3. 行政强制法的法律体系行政强制法作为法律,其法律体系和法律条文是怎样的?它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又是怎样的?在实际应用中,行政强制法对政府和公民的权利义务有哪些具体规定和保障?4. 行政强制法的实际应用在实际生活中,行政强制法是如何保护公民权益的?或者说,通过哪些案例和实践,行政强制法发挥了怎样的作用?它在推动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又有哪些实际成效?这些成效又是怎样影响了公民的生活和权益?5.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行政强制法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法律,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规范政府行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不仅是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更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在未来,我们应该更加重视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和完善,确保它能够更好地为公民服务。
6. 总结和回顾行政强制法是一个关乎公民权益和社会正义的法律。
通过对其历史沿革、法律体系和实际应用的全面评估,可以更加全面、深刻地理解其重要性和实际意义。
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读者有所启发和帮助。
结尾:文章内容总字数大于3000字,按照知识文章格式进行撰写。
7. 行政强制法的未来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行政强制法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
在未来,我们应该更加重视行政强制法的立法工作,确保法律的适用范围和效力能够与社会的发展需求相适应。
要加强行政机关对行政强制法的执行力度,确保其真正能够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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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几点思考(一)《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已过七载,但由于法律对行政强制执行规定的比较笼统,至今在学术理论界存在许多观点分歧,尤其是强制执行主体是一元或多元争论不休,在实际工作中,行政决定执行效率较差,可以说,我国还未能建立起统一高效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这与繁杂的行政管理活动很难适应,尽快制定一套专门、完整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并与《行政处罚法》配套实施,成为当前法律建设中的热门话题,笔者作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和即将毕业的法律专业生,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几个问题,作初步思考,并粗浅地谈一下自己的观点、看法。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定义、特点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不履行其行政法上的义务时,国家行政机关可以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制当事人履行其义务,这就是行政法上的强制执行,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
从定义中分析,它有以下特点1、行政强制执行以当事人不履行其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
不履行法定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不履行的义务直接来自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不履行义务是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某项行政处理决定。
二种情况是否都能导致行政强制执行,目前学术界观点仍不统一,一种意见认为应包括两个方面,另一种意见认为只包括后一个方面,即行政处理决定。
笔者认为:从我国现行立法实践和行政强制执行理论基础看,也应以行政处理决定作为执行基础。
因为,法律法规本身是一种一般性抽象规定,如果以它作为强制执行的根据,不利于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权利。
而行政处理决定,在性质上类似司法判决,权利和义务具体,有确定性,即使是服兵役、按时纳税等义务,也应由行政机关先做出一个命令、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而后才能发生强制执问题。
著名法学家罗豪才教授指出:义务人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但行政强制执行的基础是什么,从当代强制立法趋势看,倾向于以行政处理决定为根据,不包括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①著名行政法学家应松年教授认为:近期行政强制执行的趋势,倾向于仅以行政处理决定为依据,不再以法律规定为直接依据②2、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使行政义务得以履行,实现履行义务所要求的状态。
行政机关或科以行政相对人金钱付给义务,或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采取强制手段,而对于可替代性的义务,也可以由行政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
可见,行政强制执行是为行政义务得以履行而存在,行政义务的履行完毕,行政强制执行就不复存在。
3、行政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可以是财产,如:强制划拨银行存款、强制扣缴、强制低缴、滞纳金等,也可是行为,如强制纳税,对智力成果强制执行等,还可是人身,如强制拘留、强制传唤、强制服役等。
4、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发生和解问题,这是因为当事人一方是行政机关,是公权力的代表,不像私权利,能够私自处分或放弃其权力,否则即意味失职违法,保护国家行政管理权力的顺利实施是行政机关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为了更好地理解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有必要对易于和行政强制执行相混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和两者的区别作一了解。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面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特定的物作出的,以限制权利和科以义务为内容的蜊时性强制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法律概念。
著名法学家胡建淼指出:作为一种行政法上的保障措施,并表现出明显的强制性这一点是它们的共同点。
具体区别:一是从主体上看,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不包括司法机关,但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二者均有之。
二是从行为过程看,行政强制措施属于中间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执行属对最终行为的执行行为。
三是从保障功能上看,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事先的保障措施,而行政强制执行是一种事后保障措施。
四是从法律救济途径看,行政强制措施适应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强制执行目前还不适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③笔者认为除以上不同外,二者发生的前提也不完全相同,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以行政处理决定为前提,而行政强制措施则以法定义务为前提。
目的也不过错全相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迫使相对人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义务,而行政强制措施不限于此,在更多情况下是保障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
此外,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还必须有单行的法律法规特别授权。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和模式选择1、行政强制执行实施主体的概念及执行模式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即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实施者,法律赋予哪些机关拥有哪此行政强制执行权,对于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和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鉴于此,我国学术界争论激烈,观点分歧较大。
由于各国历史和法治背景差异,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在世界上形成两种不同发展趋势,一是德国、日本和奥地利为代表的行政机关自立执行模式,二是美国、英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司法化执行模式,我国自《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则形成一种以司法机关非诉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力执行为例外的特殊模式。
④2、各种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理由和缺陷无论从学理上,还是从实践中看,各种执行模式都有其存在的理由。
行政自力执行模式认为任何法律行为天然具有强制力,行政决定一经做出,即具有公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因此做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得以自身名义执行其决定。
司法执行模式以司法优先为理念,认为有行政命令权并不意味拥有行政强制权,这二者是相互独立的,在行政强制执行中,坚持司法管辖原则,赞成我国目前执行模式的学者认为,国家强制力是法律不言自明的基本特征,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法律与实施即将没有意义,坚持司法为主导原则。
同时各种执行模式都有一定缺陷,行政自力模式易形成行政专横,不利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司法执行模式使行政执法缺乏连贯性,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但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的行政执法模式存的缺陷最为明显,主要体现在:(1)立法存在疏漏,不便操作。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法强制执行。
在这种模式中,如果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出现执行不能的情况,可否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对此《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未作出明文规定。
根据立法本意,既然选择了其中一种,就不应选择另一种。
但从实践看,还是应该保留行政申诉权,这主要是由行政机关可采取强制措施的单一性决定的,如不允许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则难以保障行政决定的执行。
⑤但是如果允许行政机关再次选择,人民法院能否接受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但是如果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理决定感到有利可图的自己强制执行,无利可图的则申请法院执行,如何处理等,都给行政机关执行权的随意运用提供了方便之门。
(2)司法权超越行政权法院是典型的法律适用机关,依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对案件做出裁决是法院的首要任务,审判职能被看成法院最核心的职能,也是法院与行政机关最明显的区别。
司法权的二个本质特征就是裁判性和被动性;⑥裁判性是指法院作为司法机关行使职能的前提必须是有纠纷的存在,被动性是法院对纠纷处理不应采取主动的方法,以避免自己卷入当事人的利益冲突,保证公平司法。
而行政强制执行与审判相比有二点不同,一是行政强制执行是主动的,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就必须主动参与,运用强制手段来实现它。
二是行政强制执行不存在纠纷,前提是已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规定的义务。
行政强制执行从根本上看是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是行政权的一种运用,由人民法院来行使行政权是司法权超越行政权的一个典型表现。
(3)不利于法律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实现效率经济学家认为,资源是有限的,但对它的利用方式是无限的。
因此,资源的掌握者总是力图寻找一种能实现行为价值最大化的方式分配和利用有限的资源,并将该方式以规范形式(在现代社会主要表现为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这种被规范的方式便成为资源的一部分。
法律便是这种资源。
⑦法律资源的配置究意以什么为价值取向,是以公平还是效率优先?这在不同时代有不同标准,在自然经济时代,人们“不患寡而患不均”,法律资源配置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我国目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重视效率价值是必然的,同时,目前执行模式对已设置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法律制度也是一种资源浪费。
试想,毕竟在强制执行这一关还有法院审查这道关,有谁还会有兴趣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有鉴于此,在已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下,行政强制执行没有必要再交法院,而且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司法手续烦琐,影响了行政效率。
(4)社会效果不佳目前,各级人民法院工作任务繁重,民事案件增加,经济纠纷成倍上升,再加上审判人员少,设备差,实际工作量与人、财物矛盾突出,自己执行所有的行政案件非常不现实。
在实际工作中,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尽管法官在执行时说的有理有据,但老百姓常常想到的是官官相护,其次是感觉到法院只是行政机关的工具,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另外,由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些行政机关借此可以作出一此棘手的行政处理决定,将执行推给法院了之。
3、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选择从以上对各种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存在理由和缺陷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已不能适应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尽快建立起统一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已迫在眉捷,针对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所存在的弊端,一些学者提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若相对人在一段时间内不予执行,则行政机关可以向法院提起简易行政诉讼,由法院来决定是否执行行政决定,并指出,这是借鉴了美国等国家的做法。
”⑧笔者认为,这样不妥,因为在构建一种法律制度时,必须考虑我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
众所周知,在政治上美国是一个三权分立的国家,采用司法执行模式有利于防止行政权滥用,有效控制行政行为,在经济上美国是发达的资本主义。
而我国政治上采取的是议政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目前正处于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阶段,根本任务是解放发展生产力,发展才是硬道理,理应采取“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指导理想,笔者认为,体现效率优先的德奥等国的行政自力执行模式,更适合我国国情。
从学理上看,一项完整的行政权应当包括命令权、决定权,也应包括其执行权。
行政法学家杨海坤认为:“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应当归为同一行为范畴,且二者具有某种程度的补充和被补允关系,那么,行政执法实践中可以将二者合并使用,把行政强制作为行政处罚的补充手段”。
⑨其理由一是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要求把行政强制执行权归还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毕竟发生于行政管理领域,由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更有利于发挥行政机关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