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改办法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运城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26日运城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促进公立医院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改革联动、分类指导、积极稳妥、逐步到位”的基本原则,把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作为深化我市医改工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公平与效率、激励与约束等关系,更好地发挥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和主体作用,着力推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价格机制、医保支付、医疗监管等体制机制改革,实现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更好地满足城乡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二)基本目标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构建起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医疗服务体系和分级诊疗就医格局,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到2017年,初步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医疗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就医秩序持续改善,三级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人次占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的比重明显降低;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得到有效控制,卫生总费用增幅与我市生产总值的增幅相协调;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就医费用负担明显减轻,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降低到30%以下。
安徽省医改办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医改办〔2015〕5号

安徽省医改办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正文:----------------------------------------------------------------------------------------------------------------------------------------------------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医改办〔2015〕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巩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成果,完善运行机制,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政策。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更新、周转房建设资金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等,由县级政府负责。
自2015年1月1日起,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面推行财政经费定项补助。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入来源包括: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编制内实有人数全额核拨的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离退休人员经费、社会保障经费、住房公积金);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的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公共卫生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经考核后拨付,严禁将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冲抵人员工资。
县级财政、卫生计生、审计部门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监管。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绩效考核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具体办法,主要考核管理绩效、服务质量和数量、合理用药、医疗费用控制、转诊率、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完成和村卫生室管理情况、群众满意度等。
考核工作由县级卫生计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实施,每年不少于1次,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资总额挂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实行全额绩效分配和按月预分配、年终总结算制度。
落实院长(主任)分配自主权,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调动医务人员特别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枣政办发[201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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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枣政办发〔2013〕3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2〕67号),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县级公立医院公益性,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以及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的改革要求。
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改革补偿机制和落实医院自主经营管理权为切入点,统筹推进综合改革,建立起保障可持续的县级公立医院运行机制。
统筹区(市)医疗卫生体系发展,力争使辖区内居民当地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区(市),切实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一)优化县级公立医院的布局结构。
各区(市)重点办好1-2所县级公立医院(含中医医院)。
按照每千人口4张床位的配置标准,严格控制县级公立医院建设规模和大型设备配置,禁止超标准扩张。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51号),发展一批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满足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
(二)鼓励资源集约化。
县级公立医院的医学影像、检验、病理等医技辅助科室,通过标准化建设和行业评估,应面向社会其他医疗机构开放,探索建立区域检查检验中心,推行检查结果互认,避免重复检查,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08•【字号】宜府办发〔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关于印发宜昌市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8日宜昌市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鄂政办发〔2017〕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以基层为重点”的新形势下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进一步深化基层卫生综合改革,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健全基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激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活力,全面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整体实力和服务水平,为建设“健康宜昌”奠定坚实基础。
二、重点任务(一)完善财政补偿政策。
1.明确财政管理体制。
巩固完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以下责任单位均含各县市区政府和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不再列出)(二)深化人事制度改革。
2.完善基层卫生机构编制管理。
在不突破编制总量的情况下,在县域内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筹使用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并实行定期调整。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3.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性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0•【字号】青政办[2011]113号•【施行日期】201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1〕113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并经省委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二○一一年五月)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9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统筹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一)扩大基本药物制度覆盖面。
从2011年6月起,全省所有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行政村卫生室全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含省级增补品种,下同),并实行零差率销售,覆盖率达到100%。
有条件的地区可将非政府举办的其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合理补偿。
(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供应机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和医用耗材由省药品采购机构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
二、深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一)改革管理体制。
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业务、经费等由所在县(市、区、行委)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实行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并组建医疗集团的地区,由医疗集团管理。
全面推行以机构规划建设、人员准入、业务管理、药械管理、财务管理和绩效考核为核心内容的紧密型乡、村卫生服务(含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体化管理,形成合作密切、运转高效的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体制。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5•【字号】郑政办[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1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五月五日郑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加快建立健全覆盖全市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郑发〔2010〕5号),现就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综合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1.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
强化政府责任,实行全市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多方共同参与,正确处理政府、卫生机构、医药企业、医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实现改革成果共享。
2.坚持公益性质,注重社会效益。
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放在首位,落实基层医疗机构公益性质,不断提高服务能力,扩大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让人民群众从改革中得到明显的实惠。
3.坚持从市情出发,统筹兼顾。
结合我市实际,用好现有的各项政策,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解决好改革中的各种问题,推进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财政补偿、药物制度、保障制度和管理体制等综合改革,建立充满活力的长效机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17•【字号】晋政办发〔2015〕59号•【施行日期】2015.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5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17日山西省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解决人民群众“病有所医”问题,2012年以来,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2〕57号)及其配套文件,全省83个县(市、区)分两批开展了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和经验。
为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改革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深化公立医院改革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将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摆上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以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贯穿改革的全过程,深入调查研究,坚持问题导向,抓住主要矛盾,不断健全和完善切合我省实际的政策措施;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把握关键环节,突出工作重点,强化部门协作和分类指导,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统筹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积极探索创新,在破解改革难题和制约瓶颈方面取得实质性突破,力争尽快实现人民群众得实惠、医务人员受鼓舞、医疗事业得发展的改革整体目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30•【字号】内政发[2010]25号•【施行日期】2010.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0〕25号2010年3月30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为实现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改革目标,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
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目标(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1.坚持基层医疗卫生公益性原则。
切实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让人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2.坚持综合改革原则。
统筹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药物、保障制度改革,多管齐下,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新机制。
3.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
强化政府职责,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4.坚持从实际出发原则。
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既要确保改革目标的实现,又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
5.坚持蒙中西医药并重原则。
充分发挥蒙中医药在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的作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有效、安全、方便、价廉的蒙中医药服务。
(三)改革目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基本建立,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新机制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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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总体要求按照“保基本、强基础、建机制”要求。
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为抓手,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积极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基层医疗机构运行新机制,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活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让群众实实在地感受到医改的成果。
二、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一)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负责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和住院诊疗,诊断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医疗护理,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双向转诊、康复服务等,并通过组建全科医生服务团队、家庭医生上门服务等形式,不断扩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广度和深度。
全面开展政府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承担辖区内居民的健康保健管理等工作。
村卫生室(牧业医疗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诊治等工作。
3.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
具备条件的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提供基本医保目录内的中医民族药,并提供中医民族医适宜技术服务。
(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
1.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管理。
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组织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标准,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行政部门深入调研,科学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和编制。
2.推进人事制度改革。
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实行以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全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合理设置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确保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占总岗位的90%以上。
3.地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基层卫生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收支管理,严格成本核算和控制。
(三)充分发挥医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促进作用。
1.依托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快推进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参保(合)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进一步引导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就医。
其中,从年全面推行新农合“门诊统筹+住院统筹”的补偿模式,将门诊服务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并提高门诊报销的比例。
同时,提高参合农牧民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
2.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积极开展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
(四)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和激励机制。
1.依据卫生部《事业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人发〔2010〕98号)等政策精神,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制定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综合考核和激励制度,建立基层工作特殊津贴制度,切实提高县以下卫生人员的待遇。
2.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和拨付挂钩。
对考核优秀、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全额拨付财政补助经费;对考核不合格的,要扣减相应的财政补助经费并追究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提供服务的资格。
(五)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后,要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差距;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和激励制度,要将考核结果与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人员竞聘上岗紧密结合。
各地制定人员分流、竞聘上岗等相关政策时要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工作机构的意见。
向基层医务人员提供更多的培养培训机会,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待遇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加强政策宣传,使广大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
落实医生多点执业的政策,引导大中型医疗机构的在职医务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三、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一)补偿范围。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牧业医院、国营农牧场医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补偿渠道。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
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
各地要按照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
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
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
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进行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
1.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
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年人均经费标准提高到25元,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卫生、财政部门要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费用由事发地的地、县财政承担,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合理安排。
2.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
调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室)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8元/人次,其中:个人承担1元,医保基金承担7元。
由自治区物价、卫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达收费标准,并制定实施细则。
3.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
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并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结余要按规定留用或上缴。
有条件地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实行收支两条线,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
(三)落实补偿责任。
各地(州、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统筹考虑本级财政和各项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就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认真落实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和医保政策,建立起稳定、长效、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保障基本药物制度按计划进度顺利实施,改变“以药养医”的格局。
四、多渠道加大对乡村医生的补助力度(一)对村卫生室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
继续执行乡村医生补助50 0元/人/月,其中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补助800元/人/月标准。
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纳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范围。
(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在核定村卫生室(牧业医疗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能力和服务人员数量的基础上,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由其承担,并落实相应经费。
(三)各地要加大村卫生室建设力度,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
各地在推进医保门诊统筹工作中,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牧业医疗点)的门诊服务纳入基本医保的报销范围。
(四)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开展多层次、多途径的在岗培训,定期选派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至村卫生室(牧业医疗点)指导工作,鼓励和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学历教育,逐步实现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
(五)对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并将其中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和报销政策。
五、保障措施(一)建立强有力的推进机制和责任制度。
各地要把推进基层综合改革、建立新机制作为当前医改的一项重点工作,尽快建立分工明确,紧密配合,上下联动,定期督查的推进机制。
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承担起统筹协调的责任,卫生部门要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发改、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承担起相关职责,形成强大的推进合力。
各级政府要明确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动,抓好落实。
(二)强化督导检查。
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检查指导,定期进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
各地(州、市)要及时将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报送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把推进综合改革、建立运行新机制作为宣传重点,深入挖掘推进综合改革、建立新机制的新亮点、新举措、新成效,积极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
要合理引导预期,客观宣传改革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和基层医务人员的理解、支持和参与,为医改持续深入推进营造良好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