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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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财会201026号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财会201026号

附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目录第一部分总说明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四部分会计报表格式第五部分会计报表编制说明第一部分总说明一、为了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政府举办的独立核算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执行。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具体办法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采用收付实现制基础。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本制度规定之外的明细科目,不需用的科目可以不设置。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随意打乱重编。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报告是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收支等情况的书面文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下列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净资产变动表以及业务收支明细表、财政补助收支明细表等有关附表。

最新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会计制度

最新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会计制度

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目录第一部分总说明 (2)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3)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4)一、资产类 (4)101 库存现金 (4)102 银行存款 (4)103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5)104 其他货币资金 (5)111 财政应返还额度 (6)112 应收医疗款 (6)114 其他应收款 (7)121 库存物资 (8)123 待摊支出 (9)131 固定资产 (9)133 在建工程 (10)141 无形资产 (11)二、负债类 (12)201 借入款 (12)202 待结算医疗款 (12)203 应缴款项 (13)206 应付款项 (13)207 预收医疗款 (13)208 应付职工薪酬 (14)210 应付社会保障费 (14)211 应交税费 (15)221 其他应付款 (15)三、净资产类 (16)301 固定基金 (16)302 事业基金 (17)303 专用基金 (17)304 本期结余 (17)305 财政补助结转(余) (18)306 其他限定用途结转(余) (18)308 结余分配 (19)四、收入类 (19)401 医疗收入 (19)402 财政补助收入 (20)403 上级补助收入 (21)406 其他收入 (21)五、支出类 (21)501 医疗卫生支出 (21)502 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 (22)506 其他支出 (22)第四部分会计报表格式 (23)第五部分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23)一、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23)二、收入支出总表编制说明 (25)三、业务收入支出明细表编制说明 (26)四、财政补助收支明细表编制说明 (26)五、净资产变动表编制说明 (26)第一部分总说明一、为了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代码诊疗科目01.预防保健科02.全科医疗科03.内科03.01 呼吸内科专业03.02 消化内科专业03.03 神经内科专业03.4 心血管内科专业03.5 血液内科专业03.6 肾病学专业03.7 内分泌专业03.8 免疫学专业03.9 变态反应专业03.10 老年病专业03.11 其他04. 外科04.01 普通外科专业04.02 神经外科专业04.03 骨科专业04.04 泌尿外科专业04.05 胸外科专业04.06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4.07 烧伤科专业04.08 整形外科专业04.09 其他05. 妇产科05.01 妇科专业05.02 产科专业05.03 计划生育专业05.04 优生学专业05.05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05.06 其他06. 妇女保健科06.01 青春期保健专业06.02 围产期保健专业06.03 更年期保健专业06.04 妇女心理卫生专业06.05 妇女营养专业06.06 其他07. 儿科07.01 新生儿专业07.02 小儿传染病专业07.03 小儿消化专业07.04 小儿呼吸专业07.05 小儿心脏病专业07.06 小儿肾病专业07.07 小儿血液病专业07.08 小儿神经病学专业07.09 小儿内分泌专业07.10 小儿遗传病专业07.11 小儿免疫专业07.12 其他08. 小儿外科08.01 小儿普通外科专业08.02 小儿骨科专业08.03 小儿泌尿外科专业08.04 小儿胸心外科专业08.05 小儿神经外科专业08.06 其他09. 儿童保健科09.01 儿童生长发育专业09.02 儿童营养专业09.03 儿童心理卫生专业09.04 儿童五官保健专业09.05 儿童康复专业09.06 其他10. 眼科11. 耳鼻咽喉科11.01 耳科专业11.02 鼻科专业11.03 咽喉科专业11.04 其他12. 口腔科12.01 口腔内科专业12.02 口腔颌面外科专业12.03 正畸专业12.04 口腔修复专业12.05 口腔预防保健专业12.06 其他13 皮肤科13.01 皮肤病专业13.02 性传播疾病专业13.03 其他14. 医疗美容科15. 精神科15.01 精神病专业15.03 药物依赖专业15.04 精神康复专业15.05 社区防治专业15.06 临床心理专业15.07 司法精神专业15.08 其他16. 传染科16.01 肠道传染病专业16.02 呼吸道传染病专业16.03 肝炎专业16.04 虫媒传染病专业16.05 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16.06 蠕虫病专业16.07 其它17. 结核病科18. 地方病科19. 肿瘤科20. 急诊医学科21. 康复医学科22. 运动医学科23. 职业病科23.01 职业中毒专业23.02 尘肺专业23.03 放射病专业23.04 物理因素损伤专业23.05 职业健康监护专业23.06 其他24. 临终关怀科25. 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26. 麻醉科30. 医学检验科30.01 临床体液、血液专业30.02 临床微生物学专业30.03 临床生化检验专业30.04 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30.05 其他31.病理科32.医学影像科32.01 X 线诊断专业32.02 CT 诊断专业32.03 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32.04 核医学专业32.05 超声诊断专业32.07 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32.08 神经肌肉电图专业32.09 介入放射学专业32.10 放射治疗专业32.11 其他50. 中医科50.01 内科专业50.02 外科专业50.03 妇产科专业50.04 儿科专业50.05 皮肤科专业50.06 眼科专业50.07 耳鼻咽喉科专业50.08 口腔科专业50.09 肿瘤科专业50.10 骨伤科专业50.11 肛肠科专业50.12 老年病科专业50.13 针灸科专业50.14 推拿科专业50.15 康复医学专业50.16 急诊科专业50.17 预防保健科专业50.18 其他51. 民族医学科51.01 维吾尔医学51.02 藏医学51.03 蒙医学51.04 彝医学51.05 傣医学51.06 其他52. 中西医结合科《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一、本《名录》依据临床一、二级学科及专业名称编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相应栏目的标准。

基层医疗卫生财务制度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财务制度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财务制度科目基层医疗卫生财务制度中的科目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科目是财务管理的基础,科目设置的合理性和规范性直接影响到财务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基层医疗卫生财务制度中的科目包括资产科目、负债科目、所有者权益科目、收入科目、费用科目等,每个科目都有着特定的含义和规定,科目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关联和逻辑性。

在基层医疗卫生财务制度中,资产科目是反映机构拥有的各种资源或权益,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负债科目是反映机构对外的债务或责任,包括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付工资等。

所有者权益科目是反映机构所有者对机构的投入和收益,包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收入科目是反映机构在一定期间内取得的收入,包括医疗服务收入、药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

费用科目是反映机构在一定期间内发生的各种成本和费用,包括人工成本、药品成本、办公费用等。

基层医疗卫生财务制度中的科目设置应符合现行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科目的设置应合理、完整、统一,科目之间应有明确的界限和相互关联,科目的编码和命名应明确规范,方便财务人员进行财务管理和核算。

科目的设置应充分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科目的设置应体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特点和业务,科目的设置应符合财务管理的规范和要求,科目的设置应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规模和业务量进行科学而合理的设置。

在基层医疗卫生财务制度中,科目的运作和管理是至关重要的,科目的运作和管理直接影响到财务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科目的运作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制度和规定进行,科目的记录和核算应准确、完整、及时,科目的账务应清晰、有序、规范,科目的报表应真实、准确、及时,科目的监督和检查应严格、有效、及时,科目的分析和评价应科学、客观、全面。

科目的运作和管理应符合财务管理的规范和要求,科目的运作和管理应体现财务管理的专业性和监督性,科目的运作和管理应促进财务管理的改进和提高。

在基层医疗卫生财务制度中,科目的利用和应用是至关重要的,科目的利用和应用直接影响到财务管理的效果和效益。

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代码诊疗科目01.预防保健科02.全科医疗科03.内科03.01呼吸内科专业03.02消化内科专业03.03神经内科专业03.4心血管内科专业03.5血液内科专业03.6肾病学专业03.7内分泌专业03.8免疫学专业03.9变态反应专业03.10老年病专业03.11其他04.外科04.01普通外科专业04.02神经外科专业04.03骨科专业04.04泌尿外科专业04.05胸外科专业04.06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4.07烧伤科专业04.08整形外科专业04.09其他05.妇产科05.01妇科专业05.02产科专业05.03计划生育专业05.04优生学专业05.05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05.06其他06.妇女保健科06.01青春期保健专业06.02围产期保健专业06.03更年期保健专业06.04妇女心理卫生专业06.05妇女营养专业06.06其他07.儿科07.01新生儿专业07.02小儿传染病专业07.03小儿消化专业07.04小儿呼吸专业07.05小儿心脏病专业07.06小儿肾病专业07.07小儿血液病专业07.08小儿神经病学专业07.09小儿内分泌专业07.10小儿遗传病专业07.11小儿免疫专业07.12其他08.小儿外科08.01小儿普通外科专业08.02小儿骨科专业08.03小儿泌尿外科专业08.04小儿胸心外科专业08.05小儿神经外科专业08.06其他09.儿童保健科09.01儿童生长发育专业09.02儿童营养专业09.03儿童心理卫生专业09.04儿童五官保健专业09.05儿童康复专业09.06其他10.眼科11.耳鼻咽喉科11.01耳科专业11.02鼻科专业11.03咽喉科专业11.04其他12.口腔科12.01口腔内科专业12.02口腔颌面外科专业12.03正畸专业12.04口腔修复专业12.05口腔预防保健专业12.06其他13皮肤科13.01皮肤病专业13.02性传播疾病专业13.03其他14.医疗美容科15.精神科15.01精神病专业32.06心电诊断专业32.07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32.08神经肌肉电图专业32.09介入放射学专业32.10放射治疗专业32.11其他50.中医科50.01内科专业50.02外科专业50.03妇产科专业50.04儿科专业50.05皮肤科专业50.06眼科专业50.07耳鼻咽喉科专业50.08口腔科专业50.09肿瘤科专业50.10骨伤科专业50.11肛肠科专业50.12老年病科专业50.13针灸科专业50.14推拿科专业50.15康复医学专业50.16急诊科专业50.17预防保健科专业50.18其他51.民族医学科51.01维吾尔医学51.02藏医学51.03蒙医学51.04彝医学51.05傣医学51.06其他52.中西医结合科《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一、本《名录》依据临床一、二级学科及专业名称编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相应栏目的标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作者:会计处发布时间:2016-11-01 浏览次数:第一部分总说明一、为了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政府举办的独立核算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执行。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具体办法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采用收付实现制基础。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本制度规定之外的明细科目,不需用的科目可以不设置。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随意打乱重编。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报告是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收支等情况的书面文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下列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净资产变动表以及业务收支明细表、财政补助收支明细表等有关附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基本标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基本标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基本标准一、诊疗科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诊疗科目应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匹配。

主要包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治疗及预防。

同时,应具备基本的急诊急救能力,能够开展常见急症、意外伤害的初步救治。

二、床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床位数应满足当地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根据服务人口数量、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设置床位规模,以实现方便、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

三、科室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置的基本科室包括临床科室、医技科室和公共卫生科室。

临床科室应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等常见病科,医技科室应包括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等,公共卫生科室应包括预防保健科、健康教育科等。

四、人员配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配备应根据其功能定位和服务量进行合理配置。

医护人员的专业背景、技术能力和数量应满足临床诊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需求。

同时,应注重人才队伍的培训和提高,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五、设施设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具备基本的设施设备,以满足临床诊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需求。

包括基本的诊断、治疗设备,药品和耗材的供应保障设备,以及确保环境卫生和安全的设施设备等。

六、信息化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基本的信息系统,实现诊疗信息、健康档案、药品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化管理。

同时,应加强与上级医疗机构和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和远程医疗服务。

七、管理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医疗质量管理、药品管理、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等制度。

八、服务质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注重服务质量,确保患者得到安全、有效、便捷的医疗服务。

通过持续改进医疗质量,提升患者满意度。

加强医患沟通,提高患者健康教育水平,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

同时,加强与社区的合作,提高居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在服务过程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居民健康素养和自我保健能力。

加强慢性病管理、传染病防控等工作,为居民提供全方位的健康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科目

附件1: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结合行业实际情况,现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新制度)做出如下补充规定:一、关于新增一级科目及其使用说明(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增设“2308 待结算医疗款”一级科目。

(二)关于增设科目的使用说明2308 待结算医疗款一、本科目核算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待结算医疗收费。

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包括发出药品,下同)并收讫价款或取得1本规定所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收款权利时,按照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算确定收费金额并确认待结算医疗款。

给予病人或其他付费方的折扣金额不计入待结算医疗款。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医疗保险机构等结算时,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算确定的应收医疗款金额与医疗保险机构等实际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待结算医疗款。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并按照医疗服务类型进行明细核算。

1.“230801 门急诊收费”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门急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确认的待结算医疗收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230801 门急诊收费”科目下设置“23080101 挂号收费”、“23080102 诊察收费”、“23080103 检查收费”、“23080104 化验收费”、“23080105 治疗收费”、“23080106 手术收费”、“23080107卫生材料收费”、“23080108药品收费”、“23080109 一般诊疗费收费”、“23080110 其他门急诊收费”和“23080111 门急诊结算差额”明细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23080108药品收费”科目下设置“2308010801 西药收费”、“2308010802 中成药收费”和“2308010803 中药饮片收费”明细科目;在“2308010801 西药收费”科目下设置“230801080101 西药”、“230801080102 疫苗”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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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结合行业实际情况,现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新制度)做出如下补充规定:一、关于新增一级科目及其使用说明(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增设“2308 待结算医疗款”一级科目。

(二)关于增设科目的使用说明2308 待结算医疗款一、本科目核算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待结算医疗收费。

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包括发出药品,下同)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按照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算确定收费金额并确认待结算医疗款。

给予病人或其他付费方的折扣金额不计入待结算医疗款。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医疗保险机构等结算时,因基层医1本规定所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疗卫生机构按照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算确定的应收医疗款金额与医疗保险机构等实际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待结算医疗款。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并按照医疗服务类型进行明细核算。

1.“230801 门急诊收费”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门急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确认的待结算医疗收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230801 门急诊收费”科目下设置“23080101 挂号收费”、“23080102 诊察收费”、“23080103 检查收费”、“23080104 化验收费”、“23080105 治疗收费”、“23080106 手术收费”、“23080107卫生材料收费”、“23080108药品收费”、“23080109 一般诊疗费收费”、“23080110 其他门急诊收费”和“23080111 门急诊结算差额”明细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23080108药品收费”科目下设置“2308010801 西药收费”、“2308010802 中成药收费”和“2308010803 中药饮片收费”明细科目;在“2308010801 西药收费”科目下设置“230801080101 西药”、“230801080102 疫苗”明细科目。

2.“230802 住院收费”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确认的待结算医疗收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230802 住院收费”科目下设置“23080201 床位收费”、“23080202 诊察收费”、“23080203 检查收费”、“23080204 化验收费”、“23080205 治疗收费”、“23080206 手术收费”、“23080207 护理收费”、“23080208 卫生材料收费”、“23080209药品收费”、“23080210 一般诊疗费收费”、“23080211 其他住院收费”和“23080212 住院结算差额”明细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23080209药品收费”科目下设置“2308020901 西药收费”、“2308020902 中成药收费”和“2308020903 中药饮片收费”明细科目;在“2308020901 西药收费”科目下应当设置“230802090101 西药”、“230802090102 疫苗”明细科目。

执行医事服务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分别在“待结算医疗款——门急诊收费——诊察收费”和“待结算医疗款——住院收费——诊察收费”科目中核算医事服务费。

执行药事服务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分别在“待结算医疗款——门急诊收费——其他门急诊收费”和“待结算医疗款——住院收费——其他住院收费”科目中核算药事服务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打包性质收费的,应当按照医疗服务项目类别对收费进行拆分,分别计入本科目的相应明细科目。

三、待结算医疗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门急诊病人结算医疗款时,对于应向门急诊病人收取的部分,按照门急诊病人实际支付或应付未付的医疗款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医疗款——门急诊病人欠费”等科目,对于应由医疗保险机构等负担的部分,按照依有关规定计算确定的应收医保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医疗款——应收医保款”科目,按照依有关规定计算确定的门急诊病人医疗款金额,贷记本科目(门急诊收费)。

(二)病人住院期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提供医疗服务确认待结算医疗款时,按照依有关规定计算确定的住院病人医疗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住院收费)。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住院病人结算医疗款时,住院病人应付医疗款金额大于其预交金额的,按照预收住院病人医疗款金额,借记“预收账款——预收医疗款——住院预收款”科目,按照病人实际补付或应付未付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医疗款——出院病人欠费”等科目,按照依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由医疗保险机构等负担的医疗保险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医疗款——应收医保款”科目,按照已经确认的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金额,贷记“应收账款——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科目。

住院病人应付医疗款金额小于其预交金额的,按照预收住院病人医疗款金额,借记“预收账款——预收医疗款——住院预收款”科目,按照依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由医疗保险机构等负担的医疗保险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医疗款——应收医保款”科目,按照退还给住院病人的金额,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已经确认的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金额,贷记“应收账款——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科目。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医疗保险机构等结算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应收医保款的金额,贷记“应收账款——应收医疗款——应收医保款”科目,按照借贷方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门急诊收费——门急诊结算差额)或本科目(住院收费——住院结算差额)。

(五)在期末或规定的上缴时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依有关规定确定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依有关规定确定的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依有关规定确定留用的金额,贷记“事业收入——医疗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期末待结算医疗款。

二、关于在新制度相关一级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1212 应收账款”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1.“121201 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提供医疗服务应向在院病人收取的医疗款,应当按照在院病人进行明细核算。

2.“121202 应收医疗款”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提供医疗服务应向医疗保险机构、门急诊病人、出院病人等收取的医疗款,应当按照医疗保险机构、门急诊病人、出院病人等进行明细核算。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1)“12120201 应收医保款”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提供医疗服务而应向医疗保险机构等收取的医疗款。

(2)“12120202 门急诊病人欠费”科目,核算门急诊病人应付未付医疗款。

(3)“12120203 出院病人欠费”科目,核算出院病人应付未付医疗款。

3.“121203 其他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应收医疗款以外的其他应收账款,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提供科研教学等服务、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应向接受服务单位收取的款项。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1219 坏账准备”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1.“121901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科目,核算未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对除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以外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提取的坏账准备,以及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对除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应收医疗款外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提取的坏账准备。

2.“121902 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对其他应收款提取的坏账准备。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1302 库存物品”科目下设置“130201药品”、“130202卫生材料”、“130203低值易耗品”和“130204 其他材料”明细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130201药品”科目下设置“13020101西药”、“13020102中成药”和“13020103中药饮片”明细科目;在“13020101西药”科目下设置“1302010101西药”和“1302010102疫苗”明细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130202 卫生材料”科目下设置“13020201 血库材料”、“13020202医用气体”、“13020203 影像材料”、“13020204 化验材料”和“13020205 其他卫生材料”明细科目。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2305 预收账款”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1.“230501 预收医疗款”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收医疗保险机构等预拨的医疗保险金和预收病人的预交金。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1)“23050101 预收医保款”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收医疗保险机构等预拨的医疗保险金。

(2)“23050102 门急诊预收款”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收门急诊病人的预交金。

(3)“23050103住院预收款”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收住院病人的预交金。

2.“230502 其他预收账款”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预收医疗款以外的其他预收账款,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提供科研教学等服务、按合同或协议约定预收接受服务单位的款项。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3001 累计盈余”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1.“300101 医疗盈余”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活动产生的累计盈余。

2.“300102 公共卫生盈余”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活动产生的累计盈余。

3.“300103 科教盈余”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科研教学活动产生的累计盈余。

4.“300104 新旧转换盈余”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新制度前形成的、除新旧转换时转入医疗盈余、公共卫生盈余和科教盈余外的累计盈余。

(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3101 专用基金”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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