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名词解释答案
名词解释:经济法

名词解释:1、经济法:政府对经济诸环节进行干预的法律规范。
2、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主体在进行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由经济法确认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主体:经济关系的参加者。
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经济法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目标。
内容:参加者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确定彼此享受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
3、法人:依法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
4、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所规定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5、行为:是由组织或个人所为的,涉及主观意志支配的那些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
6、事件:是指不依经济主体主观意志为转移,与其主观意志、行为无关的那些引发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7、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8、债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9、诉讼时效制度: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10、公司: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11、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公司成立和存续的必要前提和条件。
1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3、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14、股份:事实股份有限公司不知船分成的等份。
1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16、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17、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成一个公司的行为。
经济法的课后答案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一.名词解释1.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
3.经济法律关系:是依据经济法律规范产生的,经济法主体之间在管理国家与协调发展经济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4.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5.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6.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也称经济权利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7.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自己能够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8.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9.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根据法律规定,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了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关系。
10.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确定以后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引起构成要素的变化。
11.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一定客观情况出现后,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12.经济法律事实: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各种客观情况的总称。
二.简答题1.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1)国家经济管理关系2)市场竞争关系: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关系3)经济组织内部所发生的经济关系4) 社会保障关系2. 经济法律关系由哪些要素组成(具体说明)1)经济法律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分类:国家,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社会经济组织,非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内部机构和成员,个体生产经营者和农村的承包经营户,外国自然人和社会组织。
经济法名词解释与简答题

《经济法》期末考试名词解释与简答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是自己得到某种利益,并同时使得他人受到损害。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与亏损的股权式企业。
提存:是指在合同履行中,由于合同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使合同终止的一种法律制度。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序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在缔约后出现足以影响其对待给付的情形下,可以终止履行合同债务的权利。
先诉抗辩权: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不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使他人受益的行为。
因无因管理所生之债为无因管理之债。
个人独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实体。
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或亏损的契约式企业。
破产制度: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将其全部财产公平的清偿给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破产债权:指基于破产程序开始前成立的,依破产程序申报确认,并通过破产财产分配获得公平清偿的债权。
善意第三人:是指特定法律关系当事人以外的任何对有关无权交易因不知情而支付了相应对价的人。
经济法名词解释和大题答案

经济法名词解释和大题答案一、名词解释8个*5分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
特殊企业:特殊企业是相对于一般企业公司等普通企业而言的,其重要特征是依特别法、专门法规或行政命令而设立、运作,一般而言,不受《公司法》等普通企业法调整。
它们依法从事政策性经营或承担着一定的管理职能,或者从事军工、航天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活动。
(如我国由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政策性银行、投资公司、经营特殊产品或特殊行业的企业等。
在发达国家和地区通常由专门立法对其设立、组织、经营和财务等作出规定,所以,在英国、新加坡和我国香港地区又称其为法定公司或法定机构,如香港地铁公司和九广铁路公司等。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属于其他组织公司发起人:是指参加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出资或者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
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一般会拥有股东的地位。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原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对某些行业或某些领域不适用反垄断法,即在某些特定行业领域中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或垄断行为存在而不予追究的法律制度。
宽恕制度:参加垄断协议行为的经营者,在该行为尚未被发现前主动向执法机关报告该行为,或在执法机关进行调查时,主动向执法机关报告该行为的具体内容,执法机关因此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该经营者因从事垄断协议行为所应负的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经营者承诺制度:指在反垄断执法调查中,被调查的经营者如果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关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涉嫌垄断行为的消极后果,反垄断执法机关可作出中止调查决定;在经营者履行承诺后,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作出终止调查决定,从而结束执法程序的垄断行为处理方式。
经济法名词解释

经济法名词解释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不能简单理解为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
因为现代法律已将政治、文化等领域都纳入其调整范围。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不能简单理解为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
因为现代法律已将政治、文化等领域都纳入其调整范围。
经济法调整的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
但不能将经济法简单地等同于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
因为经济法调整的不是所有的经济关系。
而有特定范围。
同时它不调整人身关系。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但调整经济关系不全是经济法。
因为经济关系体现为多元化的社会关系。
只有当这种社会关系纳入法律调整后才属于法律的调整对象。
即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但现代法律不仅调整经济关系而且调整非经济关系。
如刑法、行政法等也调整一定的经济关系。
因此经济法的概念不是排他的。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但这种法律不是由民法、商法或行政法等单行法来调整的,而是由其专门的法律来调整的。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是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的产物。
它并不是自古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是以往传统的法律部门(民法、商法等)的分支或横断于传统法律部门而形成的。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它产生于资本主义垄断阶段,是对传统法律的修正与补充。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是从宏观上对经济的协调与控制为己任的。
它主要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而且主要是国家同构成国家宏观经济体系的主体之间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是独立的,但在历史上并不是从来如此。
在历史上它曾从属于民法或行政法等部门,直到后来才独立成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
单片机,全称为单片微型计算机(Single-Chip Microcomputer),是一种高度集成化的微型计算机,通常被广泛应用于嵌入式系统中的一种控制器。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

名词解释: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法的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3.法的部门:是由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进行分类组合而成的。
4.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5.经济法渊源:实质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来源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即表现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形式渊源,指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6.经济法实施: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和国家司法机关实际施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它包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
7.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8.经营者集中: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9.不正当竞争: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10.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1.消费者权益: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
12.消费者知情权(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13.产品质量:产品和服务满足规定或者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14.产品缺陷: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15.土地使用权出让: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16.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17.证券内幕交易: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调整国家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事实: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能够引起及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
▲经济法律行为:是指平等的经济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最低工资标准:指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格式条款:指当事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位于对方给协商的条款。
▲缔约过失责任:又称缔约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有过错一方应当对另一方承担责任的情形。
▲代位权:只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危害到债权人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撤销权:只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权利。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该固定股东即丧失了依法享有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应当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指通过发行等额股份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一.★代理的法律特征:①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②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独立从事代理行为;③代理人直接同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④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二.★经济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①实质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经济法名词解释及简答

经济法名词解释1.经济法: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而言之,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企业的社会责任:一般而言,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主动承担对环境、社会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责任。
3.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
4.不正当竞争:又称不公平竞争,违法竞争。
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5.严格责任:其基本含义为,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因缺陷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时,不论生产者是否有过错,均应向受害人赔偿。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国内多数人的见解,这一规定贯彻了严格责任原则。
6.产品缺陷: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7.产品瑕疵:产品质量不符合用户、消费者所需的某些要求,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未丧失其原有的使用价值。
8.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市场交易中对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处于独立决策而无需考虑其他经营者,并足以影响市场竞争的地位。
确定企业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是确定滥用行为的前提条件。
9.垄断协议:又称限制竞争协议,卡特尔协议。
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达成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这种协议不仅仅是指企业之间达成的正式书面协议,也包括非书面的联合行动合意。
10.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景:(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11.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业务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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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作业2
1.中国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和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的基础上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多种关系的总称。
3.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一般是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目的,是经济法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目标。
4.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5.财政法:指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作业3
1.广义上的经济法主体: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2.外资企业:即外商独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3.两合公司:指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4.税收抵免: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企业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律汇总征税,但允许抵扣该居民企业在国内外已缴纳的税额,从而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5.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及其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作业4
1.我国《证券法》所称证券公司: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对外贸易法:指确认对外贸易主管机关和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法律地位,调整它们之间形成的对外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系统。
3.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产品质量责任: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主体违反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5.政府定价:指依照价格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