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报告之赴台交流考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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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台交流考察报告
【篇一:关于赴台交流考察情况的报告】
关于赴台交流考察情况的报告
应台湾中华文化经济交流协会的邀请,6月23日至7月2日派出
了赴台交流考察团,对台湾进行了为期9天的交流考察。考察团先
后拜会了台北市国税局、资诚会计师事务所,高雄市记账及报税代
理人公会、统一企业集团总部等部门,就税收制度、税收征管、税
收政策、纳税服务及中介服务等内容与相关部门进行了交流。这次
考察时间虽短,但印象很深。总的感觉是台湾干净卫生、文明礼貌、环境优美、秩序井然。考察组深刻地感受到:台湾与大陆血脉相联、血浓于水,与台湾人民交流接触,热情友好,呈现两岸同胞的亲情
交融;中华民族文化博大精深,把两岸人民紧紧连在一起,“台独”
分裂行径不得人心,更加坚定了我们对台湾回归祖国的信心;初露
端倪的两岸交流良性互动,开创了两岸和平发展的新局面,显现了
党中央对台政策的英明正确。现将考察交流的台湾税制情况报告如下:
一、台湾现行租税制度及组织体系
经考察交流,我们认为台湾的税制简化,税权划分明确,组织体系
集约效率。
(一)台湾现行的租税制度
台湾实行的是所得税、货物税、营业税为主体的复合型租税结构。
依照“宪法”和财政收支划分法的规定,区分为“国税”和“地方税”
两级。
“国税”是属于“中央政府”可支用的税收,包括8个税种:所得税、
营业税、货物税、遗产及赠与税、烟酒税、证券交易税、期货交易
税和关税(由“台湾财政部关税总局”负责征收)
“地方税”是属于直辖市及县(市)“地方政府”可支用的税收,包括
8个税种:印花税、使用牌照税、土地增值税、房屋税、契税、娱乐税、地价税、田赋(目前停征)。
台湾属于“国税”征收的税种中,所得税分为综合所得税和营利事业
所得税两种,分别以个人和营利事业所得税作为课税对象,采用累
进税率,以个人和营利事业为纳税义务人。
营业税分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以销售的货物和劳务,及进
口货物为课税对象,采用比例税率课征,以营业人、进口货物的收
货人或持有人为纳税义务人。
货物税以税法规定的货物作为课税对象,分别由生产厂商或进口货
物的收货人或持有货物或提货单的人为纳税义务人,采用比例税率
或定额税率。
遗产及赠与税分为遗产税和赠与税两种。遗产税是死亡人遗留的财
产作为课税对象,纳税义务人是: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遗产管理人。赠与税是以在台湾地区的赠与财产作为课税对象,纳
税义务人是赠与财产的人,如果赠与人无法缴纳,就要由受赠财产
的人去纳税。这两种税均采用累进税率。
烟酒税是对台湾地区产制及进口的烟酒所得征的消费税,与货物
税性质相同。
证券交易和期货交易税是以买卖有价证券的交易行为和期货交易行
为为课税对象,采用比例税率,以出卖证券的人和买卖期货双方交
易的人为纳税义务人。
(二)台湾的税务组织体系
在台湾,“财政部”是全国最高行政机关,“财政部”下设赋税署、国
税局、关政司、关税总局、税制委员会,财税资料中心、财税人员
训练所,分别负责台湾地区关务及税务事务。
台湾共设有5个国税局:台北市国税局、高雄市国税局、台湾省北
区国税局、台湾省中区国税局、台湾省南区国税局。台北市及高雄
市政府财政局下设税捐稽征处、负责该市地方税之稽征业务。各县(市)政府下设税捐稽征处或地方税务局,负责该县(市)地方税
之稽征业务。
国税局按区域设臵,局下设科室和按行政区划设稽征分局(所)。
如台北市国税局下设企划科、服务科、审查一科(负责营利事业所
得税审查)、审查二科(负责综合所得税、遗产及赠与税的规划和
审查)、审查三科(负责货物税、烟酒税、证券交易税、期货交易税、营业税的稽征及各税违章、漏税及检举密告案件的查缉)、稽
核科、征收科、资料室、法务科、电子作业科、监察室、秘书室、
人事室、会计室、政风室等科室。为就近提供台北市民便捷的纳税
服务,配合行政区域设臵了大安、松山两个分局及信义等11个稽征所。各稽征所按服务税目分设服务、综所税、营所税、营业税等4
课(股),办理辖区内
所得税及营业税的稽征业务。
二、台湾的租税法规及征收管理
经考察交流,我们认为台湾税种计税方法直观,便于纳税人计算并
申报缴纳税收,税收法制健全,体现严征管、重处罚。
(一)纳税方法
台湾人民缴纳租税的方法,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由人民自动申报
和缴纳。纳税义务人依照税法规定,自己计算应该缴的税,自动向
政府申报和缴纳租税;第二种是由政府核定税额填发税单,由人民
去缴纳;第三种是由税法规定的机构或人,依照规定的税率,代政
府向纳税义务人扣缴税款。
(二)税捐稽征
台湾租税立法体制,大致可区分为“综合立法”及“分税立法”两种方式。《税捐稽征法》是税收综合法规,统一规定了各税种重要的、
共同的税捐稽征程序。
1.缴纳通知文书及送达。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发生后,税务机关首
先向纳税义务人送达纳税通知文书,文书载明纳税义务人姓名或名称、地址、税别、税额、税率、缴纳期限等项,纳税义务人如发现
缴纳通知文书有记载、计算错误或重复时,于规定期限期间内,要
求填发文书税捐稽征机关查对更正。
2.税款征收。对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捐的,每逾2日按滞纳数额加
收1%的滞纳金。逾30日仍未缴纳者,移送强制执行;
税捐核课期间的规定有:依法由纳税义务人申报缴纳的税捐,已在
规定的期限内申报,且无故意以欺诈或其它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其核课期间为5年。未于规定期间内申报、或故意以欺诈或其它不
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其核课期间为7年。在核课期间内,经另发
现应征的税捐,仍应依法补征或并予处罚。在核课期间内未经发现者,以后不再补税或处罚;
对欠税的保全处理是: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就纳税人相当
于应缴纳税款的财产,通知有关机关,不得为移转或设定他项权利。纳税人为营利事业者,通知主管机关,限制其减资或注销登记。欠
缴税捐的纳税人,有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迹象,税务机
关得申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扣押,并提供担保。个人欠缴税款新台
币100万以上,营利事业欠缴200万以上者,实施限制出境,但限
制出境不得逾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