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大小搭配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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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法一般侵权(2篇)

法律适用法一般侵权(2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在我国,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一般侵权行为,探讨法律适用法在一般侵权案件中的适用。

二、一般侵权行为的定义及构成要件1. 定义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2. 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的行为。

(2)损害事实: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

(3)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过错: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

三、法律适用法在一般侵权案件中的适用1. 适用原则(1)全面适用原则:在处理一般侵权案件时,应当全面考虑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关系等因素,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

(2)法律优先原则:在处理一般侵权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法律规定的条款,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3)公平合理原则:在处理一般侵权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处理结果的公平合理。

2. 适用范围(1)一般侵权行为:指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2)特殊侵权行为:指在特定领域内,行为人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3. 适用方法(1)查明事实:在处理一般侵权案件时,首先要查明案件的事实,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等。

(2)确定法律依据:根据查明的事实,确定适用的法律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

(3)适用法律:根据确定的法律依据,对案件进行审理,作出判决。

四、一般侵权案件中法律适用法的具体应用1. 违法行为在处理一般侵权案件时,首先要确定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违法行为。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那么应当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2. 损害事实在处理一般侵权案件时,要查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否给他人造成了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2.26•【文号】主席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保护范围】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的请求权】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法律责任的聚合与民事责任优先原则】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引言侵权责任是指当一个人在未经他人许可的情况下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导致了损害,并因此而承担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是指适用于不同侵权行为的基本准则和规范,帮助法院和相关当事人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侵权责任一般条款进行深入理解与适用分析。

一、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要确定是否存在侵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构成要素。

一般来说,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要素、客体要素和行为要素。

1. 主体要素主体要素指的是犯罪主体或侵权主体的身份,在侵权责任中,通常是指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人。

在法律中,通常要求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 客体要素客体要素指的是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合法权益。

常见的客体要素包括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

侵权行为可能会对他人的权益造成侵害,如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商标权等。

3. 行为要素行为要素指的是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一般分为主观行为和客观行为。

主观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故意或过失地实施的行为,而客观行为则是指客观上表现为侵权行为的行为结果。

二、侵权责任的种类及适用侵权责任根据不同的情况和行为行为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责任免除、责任减轻和全责。

1. 责任免除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允许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免除责任。

例如,在紧急情况下为救助他人而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

2. 责任减轻在一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可能会被要求承担部分责任,而非全部责任。

例如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如果被害人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可能会判定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承担部分责任。

3. 全责在大部分情况下,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将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并导致了损害,法律通常会要求行为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适用侵权责任条款时,法院需要综合考虑事实、法律和公平原则,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裁决。

三、举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适用,我们举一个常见的案例进行分析。

侵权责任法大小搭配条款

侵权责任法大小搭配条款

侵权责任法大小搭配条款「内容提要」在成文法国家,规定侵权法一般都要设置一个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形式有两种,重视德法式的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只概括一般侵权责任,另一种是埃塞俄比亚式的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概括全部侵权责任,并辅之以全面的侵权责任类型化规定。

中国《侵权责任法》打破常规,即规定了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又规定了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形成了大小搭配的双重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体制,形成了别具特点的中国特色。

由于刊物在发表此文的时候做了大量删节,使本文没有全面展示自己的观点,这里是完全版。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法德模式埃塞俄比亚模式中国特色《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经通过立法程序,成为正式的法律。

这在世界各国成文法中,是第一部以侵权法命名的法律,在大陆法系民法领域中是一个首创。

这样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律,将会对成文法民法典特别是侵权法发生重要影响,是对侵权法的发展做出的重大贡献。

在具体的侵权责任制度上,中国《侵权责任法》有很多独具特色的侵权责任制度,都特别值得研究。

《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着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就是本文所要研究的,中国《侵权责任法》独具特色的大小搭配、双重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一、各国成文法侵权法规定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两种立法模式世界各国侵权法的基本体制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侵权法的最基本特点是一般化的立法模式,所有的侵权法都设置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英美法系侵权法与此有重大差别,是完全按照侵权行为类型划分的,典型的类型化侵权法。

例如英国的侵权法是把侵权行为分成八种基本类型, 美国侵权法则把侵权行为分成十三种基本类型。

侵权责任法大小搭配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侵权责任法大小搭配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侵权责任法大小搭配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杨立新摘要:在成文法国家,规定侵权法一般都要设置一个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形式有两种,重视德法式的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只概括一般侵权责任,另一种是埃塞俄比亚式的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概括全部侵权责任,并辅之以全面的侵权责任类型化规定。

中国?侵权责任法?打破常规,即规定了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又规定了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形成了大小搭配的双重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体制,形成了别具特点的中国特色。

?中华人民XX国侵权责任法?已经通过立法程序,成为正式的法律。

这在世界各国成文法中,是第一部以侵权法命名的法律,在大陆法系民法领域中是一个首创。

这样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律,将会对成文法民法典特别是侵权法发生重要影响,是对侵权法的开展做出的重大奉献。

在具体的侵权责任制度上,中国?侵权责任法?有很多独具特色的侵权责任制度,都特别值得研究。

?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当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XX权、XX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当侵权责任。

〞这就是本文所要研究的,中国?侵权责任法?独具特色的大小搭配、双重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一、各国成文法侵权法规定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两种立法模式世界各国侵权法的根本体制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侵权法的最根本特点是一般化的立法模式,所有的侵权法都设置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英美法系侵权法与此有重大差异,是完全按照侵权行为类型划分的,典型的类型化侵权法。

例如英国的侵权法是把侵权行为分成八种根本类型,美国侵权法那么把侵权行为分成十三种根本类型。

英美法侵权法都没有一般性的规定,不存在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成文法国家的侵权法都设置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论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

论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

论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作者:张溪瑨来源:《农家科技中旬刊》2017年第07期摘要:侵权请求权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意义重大。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是侵权请求权的一般条款,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四种侵权请求权不适用第6条第1款规定的过错原则。

从解释论出发,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为竞合关系。

关键词:一般条款;归责原则;侵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1.引言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颁布了《侵权责任法》,我国立法机关借鉴了两大法系的先进经验,同时基于我国立法、司法以及理论经验,制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侵权责任法》。

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而法律的正确适用基于对法律的解释。

《侵权责任法》通过之后,我国侵权责任法研究重点应从立法论向解释论转移。

[1]侵权请求权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发挥重要作用,然而我国学者对侵权请求权的一般条款、侵权请求权与归责原则的适用关系、以及侵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关系等问题难以达成共识。

采取不同的解释将导致不同的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有鉴于此,本文将从解释论出发,对上述问题作出阐释。

2.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侵权责任法》颁布后,解释论上,学者对一般条款的认识仍未达成共识,主要以下三种认识:第一,《侵权责任法》第2条和第6条第1款均为一般条款。

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两个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第2条作为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第6条第1款作为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为《侵权责任法》分则没有具体规定的一般侵权责任设置法律规则,为一般侵权责任提供请求权基础。

[2]第二,《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是一般条款。

《侵权责任法》第2条没有规定责任构成要件,不是独立的请求权基础,不具有独立的裁判法上的功能。

[3]第三,《侵权责任法》第2条是一般条款。

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应该包括三个要素,即侵害的对象、归责原则、责任形式,而第二条包含了这三个要素。

侵权责任法重要条文解读

侵权责任法重要条文解读

侵权责任法重要条文解读(2010年1月29日中华律协)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2009年12月22日开幕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第四次审议,并于12月26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下面着重就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本法”)若干重要条文进行讲解,供大家参考。

一、一般条款、保护客体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民法理论上所谓侵权法“一般条款”,或称“概括条款”,是指侵权责任法基础性的规定。

“一般条款”,应当包含三项要素:保护客体、归责事由、责任形式。

例如,日本民法第709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者,负因此而产生损害的赔偿责任。

”其中,“权利”是保护客体,“故意或者过失”是归责事由件,“赔偿责任”是责任形式。

本条第一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其中,“民事权益”为保护客体,并由本条第二款进一步对“民事权益”予以限定;“依照本法”指本法关于侵权责任之归责事由的规定,至于哪些案型须以“过错”为归责事由,哪些案型不以“过错”为归责事由,应当“依照本法”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第6条)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第7条)的规定;因本法规定的侵权责任形式非止“损害赔偿”一种,故本条仅言“侵权责任”而未进一步明示责任形式,至于具体案件应当适用何种责任形式,亦应“依照本法”关于责任形式的具体规定。

毫无疑问,第二条为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

由此可知,本条第一款“依照本法”四字,至关重要。

要求人民法院于审理侵权责任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本法”关于责任原则、责任构成要件、免责减责事由、责任形式、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等各项具体规定,遇其他法律关于该类案型有特别规定时,则应当“依照本法”第五条关于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的规定,优先适用该特别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一般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一般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一般侵权行为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概说一、一般侵权行为概说一般侵权行为是日常生活中最经常发生的侵权行为,也是侵权责任最常见的一种。

和特殊侵权行为不同,其贯彻了两个基本原则:(1)对自己行为负责原则。

(2)过错归责原则。

二、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并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一般侵权行为,并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对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三要件说,即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如法国。

五要件说,即行为、过错、违法、因果关系、损害,如德国。

七要件说,即行为、责任能力、过错、违法、侵害权利或法益、因果关系、损害,如台湾。

在大陆,对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是众说纷纭,有三要件说,也有四要件说,但通说为四要件说,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

三、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一般侵权行为适用基础的一般条款。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节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之一: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若行为人未为任何损害受害人之行为,自然谈不上承担侵权责任。

从举证责任角度论述,此点举证责任应当由受害人来承担。

注意,这里只考虑要有行为这样一个客观事实就可以了,即该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不考虑行为的违法性、过错等。

加害行为可以分为直接加害行为与间接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分为积极加害行为和消极加害行为。

行为人消极不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积极作为义务,可以构成消极加害行为,这些积极作为义务的产生大致有下列来源:1.由法律规定的积极作为的义务,2.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积极作为的义务,3.来自于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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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大小搭配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杨立新摘要:在成文法国家,规定侵权法一般都要设置一个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形式有两种,重视德法式的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只概括一般侵权责任,另一种是埃塞俄比亚式的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概括全部侵权责任,并辅之以全面的侵权责任类型化规定。

中国《侵权责任法》打破常规,即规定了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又规定了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形成了大小搭配的双重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体制,形成了别具特点的中国特色。

《中华人民XX国侵权责任法》已经通过立法程序,成为正式的法律。

这在世界各国成文法中,是第一部以侵权法命名的法律,在大陆法系民法领域中是一个首创。

这样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律,将会对成文法民法典特别是侵权法发生重要影响,是对侵权法的发展做出的重大贡献。

在具体的侵权责任制度上,中国《侵权责任法》有很多独具特色的侵权责任制度,都特别值得研究。

《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XX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就是本文所要研究的,中国《侵权责任法》独具特色的大小搭配、双重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一、各国成文法侵权法规定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两种立法模式世界各国侵权法的基本体制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侵权法的最基本特点是一般化的立法模式,所有的侵权法都设置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英美法系侵权法与此有重大差别,是完全按照侵权行为类型划分的,典型的类型化侵权法。

例如英国的侵权法是把侵权行为分成八种基本类型,美国侵权法则把侵权行为分成十三种基本类型。

英美法侵权法都没有一般性的规定,不存在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成文法国家的侵权法都设置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对于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也叫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学者界定不同。

例如,有人认为,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就是在成文法中居于核心地位的,作为一切侵权请求之基础的法律规X。

所有的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都要符合这一条文的要求,也就是说,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就是一个国家民法典调整的侵权行为的全部请求权的请求基础。

在这个条文之外,不存在另外任何侵权行为请求权的基础,这个条文一统天下。

而我们认为,侵权行为法一般条款是指概括一般侵权行为的特点和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法条款,它将一般侵权行为的基本构成要件和基本特征进行概括,作为一般侵权行为请求权的基础的条款。

事实上,前者界定的是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后者界定的是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大陆法系各国侵权法在规定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时候,也是分别采取上述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的。

法国侵权法规定的是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即《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

法国侵权法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来源于罗马法的私犯,是在私犯的基础上概括而成的。

这种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仅仅概括一般侵权行为,不包括特殊侵权行为。

《法国民法典》在规定了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第1382条之后,在第1384条及第1385条和第1386条规定准侵权行为。

德国侵权法规定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是第823条,调整X围也是一般侵权行为,不包括特殊侵权行为。

这种立法模式的特点,是在侵权法中规定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此外,再另外规定特殊侵权行为的特别条款,对准侵权行为或者特殊侵权责任做特别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采取的就是这种立法模式,其第106条第2款是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其他特殊侵权责任则规定在第121条至第127条以及第133条,共规定了八种特殊侵权责任。

这种立法模式的特点,实际上是把侵权责任分为两大基本类型,一种是一般侵权责任,一种是特殊侵权责任,对于一般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由侵权责任一般条款调整,对于特殊侵权责任由特别规定的法律规X调整。

另一种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是埃塞俄比亚模式。

《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2027条是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这一条款规定:第一,任何人应对因过犯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而不论他为自己设定的责任如何。

第二,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形,一个人应对因其从事的活动或所占有的物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第三,如果某人根据法律应对第三人负责,他应对该第三人因过犯或依法律规定发生的责任负责。

这个条文所概括的,是全部侵权责任,其基础在于借鉴英美侵权法的立法经验,在其立法中规定了全面的侵权行为类型化,用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覆盖全部的侵权责任类型。

同样,《欧洲统一侵权法》第1条规定的就是基本规则(一般条款):“(1)任何人遭受具有法律相关性的损害,有权依据本法之规定请求故意造成损害的人、因违反义务而造成损害的人或者对损害依法负有责任的其他人赔偿。

(2)损害的发生处于紧急情势时,将遭受损害的人享有本法赋予的防止损害发生的权利。

(3)为了本法的目的:具有法律相关性的损害指的是本法第二章所规定的具有法律相关性的损害;故意和违反义务的判定以本法第三章第一节;以及第四章所规定的特殊情形下所造成的具有法律相关性的损害为依据。

(4)本条所指权利由本法其他条款予以规定。

”这个条文也是概括全部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在前述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概念界定上,前者所概括的,是后边这种埃塞俄比亚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即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后者所概括的,是前边这种法德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是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各国成文法侵权法在规定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上,要么采取法德式即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要么采取埃塞俄比亚式即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二者必居其一。

二、中国《侵权责任法》应当采纳哪种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在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究竟应当采取哪一种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有很大争论。

最主要的表现是:在理论上,学者基本上主X采取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在立法上,立法机关原来主X采取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学者的主X典型地表现在我主持起草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的第1条:“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受害人不必证明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规定行为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的,行为人即使无过错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受害人能够证明行为人有过错的,应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条文显然借鉴了《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2027条,并且加上了中国的特点。

在王利明、梁慧星两位教授分别主持起草的《侵权行为法草案建议稿》中,也是采取这种做法。

例如王利明的草案第1823条规定:“民事主体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主体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立法机关原来一直坚持采取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立法模式。

例如,2002年12月《中华人民XX国民法草案》“侵权责任法编”第1条第1款规定:“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2008年9月23日《中华人民XX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修改稿)的第2条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名誉、肖像、隐私、物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显然规定的是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而不是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这两个规定,显然还是采取《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传统,没有采纳学者的建议。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究竟采取哪一种模式,必须进行利益衡量。

我认为,法德式的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只规定一般侵权行为,在法律适用上,一般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特殊侵权责任适用特别规定,优点在于立法简洁、精炼,使立法的篇幅不大;缺点在于法律适用的概括性,需要有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且需要法官在法律适用上发挥创造性。

而埃塞俄比亚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在概括全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对全部侵权行为进行类型化的规定,既有立法的概括性和弹性,又具有具体的可操作性,便于法官适用。

相比较而言,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具有更大的优势。

因此,无论是法官还是学者都认为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更便于操作,《侵权责任法》应当设定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同时实行侵权行为的全面类型化。

在梁慧星教授主持起草的《侵权行为法草案建议稿》中,在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指导下,将侵权责任分为三大类,即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和替代责任的侵权责任,与埃塞俄比亚侵权法对侵权行为类型的划分基本一致。

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侵权行为法草案建议稿》,则在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指导下,将侵权行为的类型规定为特殊的自己责任、替代责任、危险责任与环境污染责任、物件致害责任、事故责任以及商业侵权与证券侵权。

在这个规定中包括我的意见,当初的想法是用一个大的一般条款规定,再进行类型的详细划分,不过,这种类型划分的意见并不是我的意见。

2007年,我接受中国法学会的研究课题,主持起草《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是在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指导下,分别规定了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过错推定的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以及事故责任四个基本类型。

对于立法机关在《侵权责任法草案》的初期不采纳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立法建议,学者并不采取支持的态度。

三、大小搭配的双重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形成(一)《侵权责任法》设置的是大小搭配的双重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变化发生在2008年12月4日的《侵权责任法(草案)》法律委员会审议稿。

该草案对侵权责任法的结构作了调整,在第2条规定了一个新的条文,即:“实施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0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稿,又将该条改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专家予以赞同并建议该条应当增加谴责性的要素,因此,第三次审议稿将该条改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增加第二款关于《侵权责任法》保护X围的规定。

直至《侵权责任法》正式通过,确立了第2条为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这个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尽管内容与《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2027条以及《欧洲统一侵权法草案》第1条规定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并不相同,但其性质确实是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但是,《侵权责任法》在规定了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之后,又在第6条第1款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条文,这个条文,就是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是《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继承和发展。

那么,中国《侵权责任法》岂不是有了两个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吗?确实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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