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成厅函〔2012〕3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政府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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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学习活动方案

终身学习活动方案

终身学习活动方案终身学习活动方案(通用15篇)终身学习活动方案 1为大力发展社区教育,加快推进我市学习型城市建设,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举办20xx年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的通知》(教厅办字〔20xx〕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举办xx市20xx年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以下简称“活动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题和时间(一)主题:推动全民终身学习,加快建设学习型社会。

(二)时间:20xx年10月21日至27日。

二、活动内容(一)推动社区广泛开展全民终身学习活动。

面向广大社区居民,特别是老年人和进城务工人员等重点群体,开展讲座、培训、观摩、座谈等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

鼓励图书馆、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和体育场等公共场馆开展“学习开放日”、“主题活动日”、“专题讲座”等活动,提供学习服务。

鼓励农村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农技推广站等机构,面向农村社区开展宣讲、咨询和培训服务。

(二)推动各类学校教育资源向社区开放。

组织有条件的高等学校、中职学校、广播电视大学、社区学院(学校)和其他社会教育机构积极参与活动周,发挥场地、设备设施、教学资源、师资优势,就近面向社区开展全民终身学习活动,提供学习资源,积极开展各类教育培训和学习体验活动,组织教师、学生志愿者深入基层,为社区居民学习送去优质资源和服务。

(三)推动全民阅读和开展评选活动。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统文化、科学技术等为内容,通过开展好书推荐、好书诵读、数字化阅读、书友会、书香之家等学习宣传活动,推动全民阅读。

组织开展“百姓学习之星”、“社区教育品牌项目”遴选活动,认真挖掘我市全民终身学习的励志故事和典型人物,总结推进社区教育的典型做法和经验;开展“中国传统文化进社区”微视频大赛,用镜头记录传统文化进社区、进校园、进家庭、进心灵的震撼时刻。

三、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

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是推动学习型社会建设的重要抓手。

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4.07.25•【文号】教办函[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推进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扩大社会监督,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我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信息真实及时。

各高校要把清单实施工作作为完善内部治理、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内容,对清单所列各项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信息不准确的,高校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对公开的信息有疑问的,可以申请向高校查询。

二、建立即时公开制度。

各高校应当在清单信息制作完成或获取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各事项公开的具体要求,遵照清单“有关文件”栏目所列文件的规定执行。

各高校可在清单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

教育部还将根据最新政策要求对清单进行动态更新。

三、完善年度报告制度。

各高校应当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清单所列信息的公开情况逐条详细说明。

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送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构建统一公开平台。

2014年10月底前,部属高校应当在学校门户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统一公布清单各项内容。

应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方式,及时公开信息,加强信息解读,回应社会关切。

教育部关于同意撤销高等职业学校的通知-教发函[2009]85号

教育部关于同意撤销高等职业学校的通知-教发函[2009]85号

教育部关于同意撤销高等职业学校的通知
正文:
---------------------------------------------------------------------------------------------------------------------------------------------------- 教育部关于同意撤销高等职业学校的通知
(教发函[2009]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06〕17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备案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1〕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同意撤销天津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北海宏源足球职业学院(民办高校)的建制。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九年四月二日
——结束——。

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中期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中期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中期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2.04.22•【文号】教职成厅函〔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中期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9〕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20〕8号,以下简称《绩效管理办法》),现就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双高计划”)中期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本次中期绩效评价工作采取以“双高计划”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自评为基础、省级评价为重点、教育部和财政部两部评价为引导,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工作环节如下(具体进度安排见附件1)。

(一)5月15日前各地完成省级评价方案制定。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实施意见》《绩效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双高计划”中期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含工作安排、评价指标体系),并于5月15日前上传至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项目监测平台(,以下简称监测平台),并通知各建设单位实施。

(二)5月30日前完成建设单位自评。

各建设单位按照省级工作方案要求,对照已备案的任务书(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原则上不作调整。

教育信息化工作专项督导检查内容要点

教育信息化工作专项督导检查内容要点
各级政府分管领导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重视程度
体制
机制
管理
体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一把手”责任制建立情况
1.《教育部关于印发刘延东副总理在第二次全国教育信息化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的通知》(教技〔2015〕6号)
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各地教育信息化工作组织管理体制建设情况的通报》(教技厅〔2013〕2号)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负责的主管领导和行政职能部门设置情况
推进
机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内建立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协同推进机制情况
各地教育管理部门、业务部门、技术部门分工协作机制情况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发改、财政、工信等相关部门共同推动工作机制建立情况
政府、社会力量和企业广泛参与的推进格局建立情况
专家咨询机制建立情况
督导
检查
督导检查教育信息化建设与应用情况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教技〔2012〕5号)
“三通两平台”重点任务
宽带网络校校通
“十二五”学校互联网接入和网络教学环境建设目标完成情况
1.《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构建利用信息化手段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有效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技〔2014〕6号)
教育信息化工作专项督导检查内容要点
类别
内容
要点
文件依据
重视程度
中央精神学习贯彻
学习传达中央领导在首届国际教育信息化大会的讲话精神的情况
《教育部关于印发刘延东副总理在第二次全国教育信息化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的通知》(教技〔2015〕6号)
学习传达第二次全国教育信息化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办中小学章程参考文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办中小学章程参考文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办中小学章程参考文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二○一四年四月使用说明一、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学校依法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校章程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与规定,制定此章程参考样本。

二、中小学章程参考样本,旨在为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制订或修订学校章程时提供指导,为学校管理提供思路与参考,并为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制度建设奠定基础。

三、为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学校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中小学校制(修)订章程,不必拘泥于本参考样本所列的章、条、款数目与顺序,可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增减相关内容。

四、【】及其内文字为条标,()内说明内容为条款制定的要求或说明,仅作学校制(修)订章程过程中提示用,正式成文时应予删除。

正文中列举上位法或依据应写全称。

五、章程标题为二号宋体加粗,各章标题为三号宋体字(加黑),各条序号为三号黑体字,正文为三号仿宋体字。

六、此参考样本中,涉及学校党组织的表述,可根据学校实际,以学校党委(或党总支、党支部)为例表述。

XX学校(全称)章程(X年X月X日经第X届第X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X年X月X日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X年X月X日经学校党委会议(或党总支、党支部会议)审定,X年X月X日经XXX 教育局核准,自X年X月X日起正式生效)序言(说明:本部分简叙学校发展沿革,可自主确定是否需要,字数控制在400字以内)第一章总则(说明:本章主要规定章程制定目的、学校名称、地址、机构性质、办学规模、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发展定位、办学特色等内容,同时可以结合学校实际,规定校训、校徽、校歌、校庆纪念日等。

)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学校依法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校章程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6.13•【字号】教职成〔2014〕516号•【施行日期】2014.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教职成〔2014〕51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职业院校: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2〕13号)(附件2)和《关于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2〕63号)(附件3)精神,加快建立和完善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组织实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统保示范项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统保示范项目的重要意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是根据职业教育特点为保障学生实习安全量身定做的项目,不是单纯的商业保险,是具有“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性质的公益性保险产品。

该项目涵盖了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校方责任保险内容,既包括学生实习中工伤事故等常见风险,也包括实习学生对生产规程不熟悉以及往返学校和实习单位途中的特殊风险。

推广“统保示范项目”,对于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学生实习的责任风险,切实保障学生实习安全和合法权益,消除学校、企业、家长的后顾之忧,解决实习期间意外伤害事故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职业院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人才培养模式的全面推行,推动职业教育健康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推行统保示范项目的基本原则(一)投保主体:省内各类高等职业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

(二)保障范围:包括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与校方责任保险。

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

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

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推进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扩大社会监督,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我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信息真实及时。

各高校要把清单实施工作作为完善内部治理、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内容,对清单所列各项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信息不准确的,高校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对公开的信息有疑问的,可以申请向高校查询。

二、建立即时公开制度。

各高校应当在清单信息制作完成或获取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各事项公开的具体要求,遵照清单“有关文件”栏目所列文件的规定执行。

各高校可在清单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

教育部还将根据最新政策要求对清单进行动态更新。

三、完善年度报告制度。

各高校应当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清单所列信息的公开情况逐条详细说明。

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送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构建统一公开平台。

2014年10月底前,部属高校应当在学校门户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统一公布清单各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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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12年各省份具备项目实施资格的学校情况汇总表

省份
2012年教育部批准备案的独立设置公办高职学校数(所) 2011年已
列入建设规划的学校数(所) 2012年核准具备资格的学校数(所) 2012年不具备资格的
学校名单

北京市
17 16 17

天津市 26 26 26
河北省
46 43 46

山西省
42 39 42

内蒙古自治区
25 26 25 河套大学

辽宁省 37 35 36 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吉林省
17 17 17

黑龙江省
36 38 36 黑龙江农垦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黑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黑龙江科技职业学院

上海市
18 17 18

江苏省
60 56 59 宿迁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省
34 33 34

安徽省
58 54 57 安徽公安职业学院

福建省
29 27 28 福建警官职业学院

江西省
39 39 39

山东省 56 56 56
河南省 54 51 54
— 6 —

湖北省 45 43 45
— 7 —

湖南省
61 57 57
湘潭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
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广东省 50 46 50

广西壮族自治区 28 29 27
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柳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海南省 6 6 6
重庆市 21 22 21 重庆警官职业学院

四川省 38 37 37
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
四川烹饪高等专科学校
贵州省 21 20 21

云南省 25 26 25
昭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思茅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西藏自治区 3 3 3
陕西省 27 28 27 西安航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

甘肃省 21 20 20
兰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兰州职业技术学院
青海省 5 5 5
宁夏回族自治区 8 7 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6 16 15 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新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 2 2
— 8 —

大连市 1 1 1
宁波市 4 4 4
厦门市 2 2 2
青岛市 1 1 1
深圳市 2 2 2
合计 981 950 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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