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
[职业规划]2008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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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纲要求内容提示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 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 米左右。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 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2 号)
P24 1.3 行政许可知识 1.3.1 了解行政许可的内涵和行政许可的设定
P23-P24 1.3.2 熟悉行政许可的基本内容与实施程序
P25-P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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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纲要求内容提示
2.城乡规划法制建设概况
2.1 了解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的历史 演进P28-P33
2.2 熟悉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P34P35
10.4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P197-P204
10.5 乡、村庄规划管理P204-P210
10.6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P210-
P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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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纲要求内容提示
10.7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
10.7.1 了解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的意 义P214
*3批加增补公布历史文化名城109座
1.城乡规划法学基础
1.1 行政法学知识
1.1.1 了解法律的本质、作用与法律渊源P3P4(法律解释P4)
1.1.2 熟悉行政法学的概念与原则P1、P2、 P5-P8
1.1.3熟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和行政行为的内 涵P8-P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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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纲要求内容提示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告知制度P17 *听证制度 *回避制度P19 *信息公开制度P19 *救济制度P19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试用版)》是试用
杭州市萧山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05.9.12拟颁发稿)

杭州市萧山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萧山城区以及临浦组团、瓜沥组团、义蓬组团的规划用地范围;萧山区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等建筑管理的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建设项目的具体指标,应根据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本规定确定。
在特定的区域,或其他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专门确定有关指标的建设项目,由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定点第四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应符合城市规划。
1、工业项目应在规划工业用地内选址、定点。
2、居住项目应在规划居住用地内选址、定点。
同时,必须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严格控制零星建设。
3、公共设施项目应在同类或具有可兼容性质的规划用地内选址、定点。
第三章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第五条规划用地范围的划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规划用地周界为规划城市道路(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下同)时,建设用地范围应划至建设用地线(参考图一),并应代征至道路红线或现状道路边线;当规划用地周界为非城市道路时,用地范围可划至道路中心线。
图一建筑红建设用退范围道路红城市道路2、当规划用地周界为自然分界线时,用地范围应划至自然分界线。
3、当规划用地周界为规划河道时,用地范围划至规划河坎线。
国有河道宜代征至现状河坎线,集体所有的河道宜代征至规划河道中心线,同时还必须符合河道管理有关规定。
4、当规划用地周界与其它用地相邻时,用地范围应划至双方用地的交界处。
5、铁路、公路后退及河道的管理范围应按规定代征。
第六条代征土地和河道的面积不计入项目建设用地,也不计入相关的技术指标,其范围内不应设置为项目配套的停车位等设施。
第四章建筑高度和建筑后退第七条在机场、电台、气象台、无线电微波通道及其他有净空限制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有关净空限制的规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2008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6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2008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2008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立法工作,确保立法工作计划的严肃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承担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起草任务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起草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
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参与起草工作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做到人员、时间、经费三落实,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
二、各起草单位要严格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令第194号)的规定,在认真研究、充分论证和协调的基础上,报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
凡列入2008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正式项目,各起草单位必须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将初稿上报市政府,由市法制办组织论证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市法制办要加强对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抓紧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论证和审核。
已列入2008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正式项目,除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允许调整外,均应确保完成,起草完成情况纳入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对列入2008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预备项目,各单位要抓紧起草论证,以保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在条件成熟时上报市政府审议。
对列入2008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调研项目,各单位要加强调研论证,按照《杭州市政府立法计划项目立项办法》(杭政办函〔2005〕267号)的要求,采取课题研究等形式,做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
未列入2008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今年不予立法。
如项目确有需要且立法条件基本成熟,有关单位应及时与市法制办联系。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2-杭州市2008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一、正式项目名称起草单位(一)地方性法规草案1.杭州市公共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市公安局2.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市建委3.杭州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若干规定(修市民族宗教局订)4.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市房管局(二)政府规章1.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市劳动保障局2.杭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若干市交通局规定市园文局3.杭州西湖〃龙井茶园文化景观遗产保护办法4.杭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市城管办5.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修订)市人防办6.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修订)市城管办二、预备项目(一)地方性法规草案-3-1.杭州市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条例2.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3.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4.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5.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修订)6.杭州西湖〃龙井茶园文化景观遗产保护条例7.杭州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条例(二)政府规章1.杭州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2.杭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办法3.杭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4.杭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三、调研项目1.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杭州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3.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4.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5.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6.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7.杭州市公共场所控烟条例8.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9.杭州市旅游饭店质量管理办法-4-10.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办法(修订)11.杭州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办法(修订)12.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13.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监管办法14.杭州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15.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修订)16.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办法(修订)17.杭州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管理暂行规定18.杭州市循环经济促进办法-5-杭州市2008年政府立法计划正式项目实施方案-6-主题词:司法法制工作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杭州警备区,市各群众团体。
杭州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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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杭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杭州市规划局实际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规划行政主管范围,杭州市域各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控规”,是指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配套设施、道路和工程管线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四条城市的中心地区、旧城更新地区、近期建设区、储备土地和拟出让的用地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规”。
第五条非经本规定要求程序进行的“控规”编制、审查和调整,均视为无效。
第二章“控规”的编制第六条“控规”编制计划的来源有:1、规划局根据“年度指令性规划设计项目编制计划[1]”下达的“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编制计划书”(以下简称“计划书”);2、规划管理审批处室因管理需要提出编制建议,经规划局主管领导批准的编制计划;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因城市发展需要,提出的“控规”编制要求经规划局主管领导批准的编制计划;第七条计划书由规划局城乡规划处统一编号管理。
计划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规划范围、时间要求、编制单位资质与编制人员资格要求、以及规划项目的编制目标(的)和成果要求等。
设计任务书是对规划编制成果的深度与质量的预先规定,也是对规划设计项目进行的技术指导。
第八条“控规”项目编制计划的委托,由规划局以“计划书”的形式下达杭州市城市规划编制中心(以下简称“编制中心”),然后由编制中心通过直接委托或招标委托确定具体设计单位。
第九条编制中心根据规划局下达的计划书要求,提出具体的技术规定并以合同的形式与设计单位明确设计任务。
第十条编制中心应逐步加大招标委托的比例,促进“控规”编制质量的提高。
设计费超过50万元的“控规”原则上采用招标的方式委托,对于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规划局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可以采用定向委托的方式。
2019年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 (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经验规定

六水域和其它用地分类
增加中类Eg郊野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郊野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城市绿化隔离带等;并细分为Ega风景名胜区、Egb郊野公园、Egc其它绿地等三个小类..
2旧城区要强调尊重既有用地的产权;在满足日照、交通、市政设施、环境的前提下慎重确定改造地块及开发控制指标;强调建筑布局试排;使指标有操作性..
3历史街区除了要考虑旧城区的特点外;还要符合历史街区保护的要求..
4生态带控制区侧重于保护和控制生态要素;划定禁建区、确定限建区建设限量..
5风景区要结合风景区规划规范的要求和城市规划的用途管制要求进行开发控制..
1.增加小类U24轨道交通用地;指各种形式的轨道交通在地面以上独立的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轻轨交通站场、线路以及地下铁道在地面部分的出入口、排气口、地面停车场、保养场和车辆段等设施的用地;高架轨道交通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2.小类U23原“加油站用地”修改为“公共加油加气站用地”;指提供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加油服务以及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加气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2.0.4地块用地分类控制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以杭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表为依据;用地分类以小类为主、中类为辅对建设用地进行控制..
2.0.5用地兼容控制城市建设地块的用途兼容性控制执行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年版;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时使用性质与所在地块规划的土地使用性质不符及地块内建筑物使用性质变更时;应符合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规定;且须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杭州市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2008年10月8日
杭州市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2008年10
月8日
本文档旨在规范杭州市城市绿地养护技术,确保城市绿地的良
好维护和管理。
以下是规范的主要内容:
1. 引言
- 规定了本技术规范的适用范围和目的。
- 强调了城市绿地对环境和人民的重要性。
2. 定义
- 提供了对本技术规范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的解释。
3. 绿地建设和养护管理原则
- 提出了城市绿地建设和养护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生态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和科学管理原则。
4. 绿地规划和设计
- 介绍了绿地规划和设计的要求,包括绿地功能的确定、布局的合理性、植被的选择和配置等。
5. 绿地养护工作
- 规定了绿地养护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绿地清洁、除草、修剪、病虫害防治等方面。
6. 绿地设施设备管理
- 强调了对绿地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包括绿化设施、水系和照明设备等。
7. 绿地安全管理
- 提供了绿地安全管理的要求,保障市民在绿地中的安全。
8. 监督检查和评价
- 规定了绿地养护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标准,确保绿地养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9. 处罚和奖励
- 规定了对违反绿地养护规范的处罚和对优秀养护单位的奖励措施。
10. 附则
- 包含了补充条款、生效日期和解释等内容。
以上是杭州市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的主要内容概述。
详细的技术规范请参阅原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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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辅导资料(十二)
3.3.4掌握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程序及操作要求l、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程序(1)申请程序。
分以下三种情况:①在原使用基地上建设且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建筑工程。
是建设单位申请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并据以委托设计;二是建设单位送审建筑设计方案;三是建筑设计方案审定后,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②需要划拔、征用土地或原址改建需要改变原有土地使用性质的建筑工程。
首先应经过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程序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此基础上进入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程序。
(2)审核程序。
一是提出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二是审核建筑设计方案;三是审理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核发程序。
2、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操作要求:(1)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构筑物范围。
(2)建设单位申请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的操作要求。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操作要求。
(4)建设单位送审建筑设计方案操作要求。
(5)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建筑设计方案操作要求。
(6)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操作要求。
(7)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操作要求。
3.4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3、4、1熟悉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地区和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
l、文物保护单位:(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以上5类经过鉴定并通过一定的程序确定需要保护的文物,按国家文物保护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实施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2、历史建筑保护单位:(1)在中国建筑史或城市规划建设史上具有一定地位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2)在建筑类型、空间、形式上有特色,或具有较高艺术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3)在我国建筑科学技术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4)我国近代著名建筑师设计的代表性作品;(5)反映某一城市或地区传统文化风貌和地方特色的标志性建筑。
0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精编0精选01.2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目录2.城市用地分类与兼容控制 ............................................ 3.单元层次规划的内容与深度要求 ...................................... 4.街区层次规划的内容与深度要求 ...................................... 5.地块层次规划的内容与深度要求 ...................................... 6.规划成果要求 ...................................................... 7.附则 .............................................................. 附录A主要名词解释 ................................................... 附录B ................................................................ 附表一《杭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表》附录C成果统一要求与格式 ............................................. 附录D本规定用词说明 .................................................1.总则1.0.1(编制目的)为适应《城乡规划法》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新要求,科学地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统一、规范杭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促进空间资源分配安排的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公开,依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以及浙江省、杭州市有关规范性技术文件要求,结合杭州城市发展和规划实际工作,制定本技术规定。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13号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13号)《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11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徐立毅2018年12月13日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保障城镇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及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与统筹管理工作。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查等工作。
第四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资源条件、环境状况、人文因素和公共安全,统筹利用地上地下空间,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城市基本生态与城市历史风貌。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不设区的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六条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有序开展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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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 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 建筑容量 第七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表( 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建筑类别 建筑密度 容积率
住宅建筑 低多层 ≤ 30% ≤ 1.8 高层 ≤ 28% ≤ 3.5
办公建筑 低、多层 ≤ 40% ≤ 2.2
高层 ≤40% ≤ 5.0
商业建筑 低、多层 ≤ 50% ≤ 2.5 高层 ≤ 50% ≤ 5.5
1.表中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单个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2.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用地性质地块的,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3.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表(3—1)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4.未列入表(3—1)的其它建筑及设施,可按专业规范要求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第八条 用地内原有永久性建筑已超过表( 3—1)的指标规定的,不宜进行扩建。 第九条 建设用地小于表(3—2)《建设用地下限指标》的,不应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
表(3—2) 建设用地下限指标 建设项目类型 居住 非居住 低层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建设用地面积(m2) 500 1000 2000 1000 3000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可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1.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和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项目。 2.因邻近土地为已实施或已经通过规划审批的河道、道路、绿化等工程,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3.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进行翻建的项目。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条 新建房屋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一节 低、多层建筑之间的间距
第十一条 住宅正面间距不应小于13m,但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行布置且朝向为正南北向时,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
LL=1.2H,且L≥13m注: 为遮挡建筑,其建筑高度H(单位m); L:两建筑间距(单位m);(下同)。
2.平行布置且方位为非正南北向时,住宅正面间距可按表(4-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4-1)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方 位 0°—15°(含) 15°—30°(含) 30°—45°(含) >45° 间距系数 1.0L 0.9L 0.8L 0.9L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0°~15°(含)L1
L1=1.0×1.2H 且L1≥13m
L2
15°~30°(含)L2=0.9×1.2H 且L2≥13m
L3=0.8×1.2H 且L3≥13m
30°~45°(含)
L3L
4
≥45°L4=0.9×1.2H 且L4≥13m 3.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时,按平行关系控制;当夹角大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
0°~30°(含)L1
L1=1.2H 且L1≥13m
L2=1.0H
且L2≥13m
L2
>30°
0°~30°(含)L1
L1=1.2H 且L1≥13mL2=1.0H
且L2≥13m
L2
>30°
第十二条 住宅与北侧非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住宅高度的0.7倍且不应小于13m,有一幢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 m。 L非住宅
L≥0.8H 且L≥13m
第十三条 住宅两侧的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小于9m,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6 m。若对住宅主朝向产生较大视线干扰时,间距不应小于与住宅垂直布置的建筑高度的0.7倍。
住宅
LL住宅
L≥0.7H 且L≥9m L≥9m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楼底层作架空层、自行车库、商业等非居住用房的,与南(东、西)侧遮挡建筑间距可扣除其底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最多扣除5m),且不应小于13m,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当新建建筑为遮挡建筑时,间距不得扣除被遮挡现状住宅(不包括同步规划先行建造的住宅)底层非居住建筑的高度。 L1新建住宅 h可扣除 非居住空间 计算L1可扣除h(≤5m) 且L1≥13m 计算L2不可扣除h h不可扣除 既有建筑 L2
新建建筑
非居住空间
第十五条 住宅山墙之间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相对建筑山墙仅一侧开窗或设阳台时,外边线距离不宜小于6m。
LL
设阳台
L≥6m
开窗
2.相对建筑均开窗或设阳台时,外边线距离不应小于8m。 LL≥8mL开窗设阳台
第十六条 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与南侧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且不应小于15m;与其正面垂直布置的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 且不应小于13m;以上最小距离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当方位为非正南北向或与南侧建筑有一定夹角时,应参照住宅建筑的相关规定折减后确定间距。同一地块内自身遮挡的可根据用地情况适当放宽。 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与山墙两侧其它建筑的间距参照住宅建筑控制。 日照有特殊要求建筑
L1
L2≥1.2H 且L2≥13m
日照有特殊要求建筑
L2
L1≥1.5H 且L1≥15m
第十七条 宾馆客房、科研办公等建筑与南侧建筑平行布置的,外墙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应小于10m;相互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应小于6m;集体宿舍(非居住用地内)间距应适当扩大。 宾馆客房、科研办公和集体宿舍(非居住用地内)等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参考住宅建筑山墙间距控制。 地块内的非居住建筑在满足消防、卫生等要求前提下,根据建筑布局情况间距可适当放宽。
L1≥0.7H 且L1≥10mL1
客房、办公
客房、办公
L2
L2≥0.6H 且L2≥6mL3≥0.6H 且L3≥6mL3
客房、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