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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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河环保审计实习报告

先河环保审计实习报告

先河环保审计分析10551137 林翔 10财管4班一、综述1、企业概况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属于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行业,公司前身先河有限截至2009年4月30 日经审计后的净资产13,000.21万元,按1:0. 6923的比例折为股本总额9, 000.00万元,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9,000.00万元。

公司于2010年10月25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00万元,其余计入资本公积,首次公开发行后注册资本变更为12,000.00万元。

公司在2010年度、2011年度、2012年度主业均未发生重大变更。

2、对三年资产负债表对比在三年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的期末余额从2010 年的895,557,080.45元,到2011年922,201,239. 98元,到2012年996,576,683.77元,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2011年比2010年资产总额上升26644159.53元,约 2.9751%。

2012年比2011年资产总额上升74,375,443.79 元,约 8.065%。

由资产总计变化看出,2012年该公司的资产增速较快。

探究其变化原因,2012年与2011年相比,预付账款有明显增加,增加金额达到57,269,746.16元,提高约240%,增加原因为预付材料款增加。

期末应收利息期末余额较年初余额增加978,464.38元,增幅为104.79%,增加原因为定期存款的应收利息增加。

在其它他应收款中,期末余额较年初余额增加13,353,429.05元,增幅为116.05%,增加原因为支付投标保证金增加所致。

存货期末余额较年初余额增加35,271,030.34元,增幅为85.97%,增加原因为订单备货,原材料、产成品等增加。

固定资产期末余额较年初余额增加113,485,499.45元,增幅为285.24%,增加原因为综合车间、综合楼等工程完工转入固定资产。

先河环保: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先河环保: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137 证券简称:先河环保公告编号:2020-030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2020年4月29日,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 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于2020年5月21日下午13:30在石家庄湘江道25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5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12人,代表股份99,883,22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8.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99,844,20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8.1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39,02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8人,代表股份39,02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董事长李玉国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与会股东认真审议,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全部议案均获通过。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环保产业》
【年(卷),期】2014(000)002
【摘要】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经过十余年的跨越式
发展,目前已成为国内规模大、自主创新能力强、产品齐全的在线环境监测设备专业生产企业。

公司拥有占地80亩的科技产业园区,2010年11月成功登陆创业板,成为国内环境监测仪器仪表行业上市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1.56亿元,总资产已突
破10亿元。

目前,公司主营业务包括:环境监测设备的研制、生产和销售;区域联防联控环境监管体系建设;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

【总页数】1页(P67-67)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关于核准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
2.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网格化
精准监控助力大气污染防治精细化管理新阶段——记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的“组合式网格化监控”5.致力提高环境监测水平践行“企业公民”承诺——记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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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水源招股说明书

碧水源招股说明书

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大成律师事务所 4-3-1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大成证字(2009)第006-2 号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根据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之间的《法律服务合同》,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身份,就发行人首次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板首发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所涉以下方面的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了调查:1、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2、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3、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4、发行人设立5、发行人的独立性6、发起人和股东7、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8、发行人的业务9、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0、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大成律师事务所 4-3-211、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12、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3、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修改14、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5、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6、发行人的税务17、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18、发行人缴纳“五险一金”的情况19、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20、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21、发行人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发行人已向我们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其提供的所有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各该原件相一致;所有原件或复印件上的签名及盖章均真实有效;并且,所有相关的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发行人相关工作人员口头介绍的情况均是真实的。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科技专项规划》的通知-冀环科[2011]276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科技专项规划》的通知-冀环科[2011]276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科技专项规划》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科技专项规划》的通知(冀环科[2011]276号)各设区市环保局:经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河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科技专项规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九月十五日河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科技专项规划(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二O一一年九月)目录一、环保科技现状及“十一五”环境科技发展回顾(一)形成一支水环境科技创新团队(二)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保护科技支撑平台(三)环境科技支撑作用充分发挥(四)环境保护科研水平跨越式提升(五)环境科技投入力度不断加强(六)环保产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二、“十二五”环境形势与科技需求(一)当前环境形势及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1)污染减排压力仍然很大(2)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任重道远(3)环境质量整体不容乐观(4)生态环境保护面临巨大压力(5)环境安全仍存隐患(6)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滞后(7)农村环境问题日趋突出(8)环保产业需求不断加大(二)“十二五”期间科技需求(1)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环境科技保障(2)大气环境联防联控依靠环境科技创新和提升(3)新化学物质和持久性有机污染危害问题需要深入系统研究(4)生态保护与恢复技术亟待进一步发展与集成(5)农村环境保护亟待环境科技引领(6)增强环保产业核心竞争力必须提高技术创新能力(7)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有待进一步提高(8)科技队伍素质需要大幅度提升三、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一)编制依据(二)指导思想(三)基本原则(四)总体目标四、主要任务(一)重点研究领域(1)大气环境污染防治(2)饮用水安全保障及关键技术(3)水环境污染防治技术领域(4)近岸海域水质保障技术创新与集成一(5)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技术(6)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与污染防治(7)固体废物与化学品污染防治(8)有毒化学品环境安全保障技术研究(9)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10)环境监管能力建设(11)环境标准与技术规范制定技术和方法研究(二)环境科技能力建设(1)科技创新能力建设(2)科技吸纳能力建设(3)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建设五、重点项目与投资估算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环境科技管理(二)建立多元化科技投入机制(三)公众监督和参与一、环保科技现状及“十一五”环境科技发展回顾河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科技工作,为环境科技“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先河环保: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2010-12-02

先河环保: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2010-12-02

关于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中磊审核字【2010】第10023号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河环保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进行了鉴证。

一、管理层的责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编制《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先河环保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先河环保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专项说明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

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有关资料与文件、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鉴证程序,并根据所取得的材料做出职业判断。

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意见我们认为,先河环保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与实际情况相符。

四、报告使用范围本报告仅供先河环保公司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北京2010年11月22日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本公司对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具体情况专项说明如下: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402 号文《关于核准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2.00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60,000,000.00 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27,218,3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632,781,700.00 元,已由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8日汇入本公司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裕华东路支行1009014210004763账号内,另扣减审计费、律师费、法定信息披露费等其他发行费用6,278,417.35元后,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26,503,282.65元。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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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h uS uhT i k h r ee tc yC .Ld H z o h j n 1 0 0 C ia H z o o t al eT emo l r i o, t, u h uZ ei g3 3 0 , hn ) a c it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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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2 1年l , 00 1 E 河北先河 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月5 l 股 在线监测系统及数字环境应急监测车六大产品系列 ,是
票名称 :先河环保 ,代码 :30 3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0 17
中国首家上市 的环境监测仪器装备企业 。石家庄市副市
S a u n v l p n u e m e s r sf rM u i i a o i a t t t Sa d De e o me tCo ntr a u e o n c p 1S l W se d I cn r tO n we n r t n n i e a i n a d Po rGe e a i o
moe o s ssan e i c t e r ,hsa t l n lz sted m e t n eg u iia oi se icn a insa u r re sr it c ,nr en a s t i ri ea ay e h o s i a df inm ncp l l wa t iert tt s l e e y c c or s d n o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说明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说明尊敬的各位股东、投资者: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本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_____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__________号)核准,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_____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_____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_____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_____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存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经_____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_____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根据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运用计划,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以下项目:|项目名称|投资总额(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万元)||||||项目 1|_____|_____||项目 2|_____|_____||项目 3|_____|_____|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推进,本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截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人民币_____元,具体情况如下:|项目名称|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万元)|||||项目 1|_____||项目 2|_____||项目 3|_____|四、募集资金置换的原因及必要性1、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为了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和按时完成。

公用事业及环保行业:加快电厂液氨改尿素改造

DONGXING SECURITIES行业研究公用事业及环保行业:加快电厂液氨改尿素改造投资摘要:能源局要救加快电厂液氨改尿素改造。

黎巴嫩贝鲁特港口发生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加强电力行业危化品储存等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要求如下:一是开展危化品储存安全排查工作。

各电力企业要把危化品储存使用安全作为当前电力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来抓,重点排查行业内液氨、氢气、氯气、燃油、燃气等罐区管网及其相关设备安全状况;二是保障危化品设备正常运行;三是提升危化品本质安全水平;各电力企业要加强危化品技术管控,落实危化品防火防爆要求。

要积极实施危化品技术改造升级工程,加快推动燃煤发电厂尿素替代液氨改造,加快推动危化品系统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升级,大力提升电力行业危化品本质安全水平;四是统筹做好电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投资建议:对于电力板块,建议配置大型水电核电等不受疫情影响的发电公司。

对于天然气板块,建议关注气源结构持续优化,覆盖率持续提升的深圳燃气。

环保方面,固废运营类企业如垃圾焚烧与环卫行业,本身业务具备较强的防御性,同时受益于疫情,环保企业短期将受益于消杀、应急环卫服务的需求提升,中长期行业层面或有环卫作业、污水、废弃处置等方面的标准趋严,带来常态化后的市场规模提升,推荐标的瀚蓝环境、城发环境、龙马环卫。

市场回顾:上周电力及公用事业指数上涨1.77%,沪深300指数下跌0.07%,电力及公用事业板块跑赢大盘1.84个百分点,电力及公用事业板块涨幅位于30个中信二级子行业的第5名。

160家样本公司中,111家公司上涨,45家公司下跌,4家公司平盘。

天翔环境、*ST 凯迪停牌。

表现较为突出的个股有惠天热电、先河环保等;表现较差的个股有新天然气、*ST 金鸿等。

上周推荐组合长江电力(20%)、中国核电(20%)、城发环境(20%)、瀚蓝环境(20%)、龙马环卫(20%)上涨1.53%,跑赢大盘1.60个百分点,跑输电力及公用事业指数0.24个百分点。

IPO审核问答汇编

IPO审核问答汇编目录一、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 (1)问题1、持续经营时限计算 (1)问题2、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核查要求 (1)问题3、锁定期安排 (2)问题4、申报前后引入新股东的相关要求 (2)问题5、对赌协议 (3)问题6、“三类股东”的核查及披露要求 (4)问题7、出资瑕疵 (4)问题8、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 (5)问题9、股权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 (6)问题10、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7)问题11、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 (8)问题12、境外控制架构 (9)问题13、诉讼或仲裁 (9)问题14、资产完整性 (10)问题15、同业竞争 (11)问题16、关联交易 (12)问题17、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变化 (13)问题18、土地使用权 (13)问题19、环保问题的披露及核查要求 (14)问题20、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15)问题21、社保、公积金缴纳 (16)问题22、公众公司、H股公司或境外分拆、退市公司申请IPO的核查要求 (16)问题23、军工等涉秘业务企业信息披露豁免 (16)问题24、员工持股计划 (18)问题25、期权激励计划 (19)问题26、股份支付 (21)问题27、工程施工(合同资产)余额 (23)问题28、应收款项减值测试 (24)问题29、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减值 (25)问题30、税收优惠 (26)问题31、无形资产认定与客户关系 (27)问题32、委托加工业务 (28)问题33、影视行业收入及成本 (30)问题34、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 (31)问题35、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32)问题36、业务重组与主营业务重大变化 (34)问题37、经营业绩下滑 (35)问题38、客户集中 (37)问题39、投资收益占比 (38)问题40、持续经营能力 (39)问题41、财务内控 (40)问题42、现金交易 (43)问题43、第三方回款 (44)问题44、审计调整与差错更正 (46)问题45、引用第三方数据 (47)问题46、经销商模式 (47)问题47、劳务外包 (48)问题48、审阅报告 (49)问题49、过会后业绩下滑 (50)问题50、过会后招股说明书修订更新 (51)问题51、分红及转增股本 (52)问题52、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损 (53)问题53、信息系统核查 (54)问题54、资金流水核查 (56)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2019.3.3) (58)问题1、上市标准 (58)问题2、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59)问题3、重大违法行为 (61)问题4、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61)问题5、境外控制架构(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权清晰) (62)问题6、最近2年内董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的重大不利变化 (62)问题7、研发投入 (63)问题8、上市指标中市值要求 (64)问题9、科创板的定位 (64)问题10、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 (65)问题11、员工持股计划 (67)问题12、期权激励计划 (68)问题13、整体变更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69)问题14、研发支出资本化 (70)问题15、政府补助 (71)问题16、信息披露豁免 (72)三、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2019.3.24) (74)问题1、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 (74)问题2、申报前后新增股东 (75)问题3、出资或改制瑕疵 (76)问题4、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 (77)问题5、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77)问题6、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情形下的股份锁定 (79)问题7、发行人租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房产或商标、专利、主要技术来自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授权使用 (80)问题8、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共同投资 (80)问题9、“三类股东” (81)问题10、对赌协议 (82)问题1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82)问题12、客户集中 (84)问题13、持续经营能力 (85)问题14、财务内控不规范 (86)问题15、第三方回款 (88)问题16、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差错更正 (90)四、科创板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 (91)一、科创板审核问答落实情况 (91)1-1、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披露要求: (91)1-2、重大违法行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2)1-3、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2)境外控制架构(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权清晰)【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3)最近2年内董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的重大不利变化【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4)1-6、研发投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94)1-7、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保荐机构】 (95)1-8、员工持股计划【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5)1-9、期权激励计划【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96)1-10、整体变更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6)1-11、研发支出资本化【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97)1-12、政府补助【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98)1-13、信息披露豁免【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98)1-14、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8)1-15、申报前后新增股东【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9)1-16、出资或改制瑕疵【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0)1-17、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1)1-18、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1)1-19、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情形下的股份锁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2)1-20、发行人租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房产或商标、专利、主要技术来自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授权使用【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3)1-21、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共同投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4)1-22、“三类股东”【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4)1-23、对赌协议【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5)1-24、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05)1-25、客户集中【保荐机构】 (106)1-26、持续经营能力【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07)1-27、财务内控不规范【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107)1-28、第三方回款【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08)1-29、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差错更正【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09)二、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以及常见审核问题落实情况 (109)2-2、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0)2-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权存在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仲裁等不确定性事项【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0)2-4、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0)2-5、客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11)2-6、供应商【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11)2-7、引用第三方数据【保荐机构】 (112)2-8、劳务外包【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112)2-9、发行人使用或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农用地、耕地、基本农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3)2-10、环保问题【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4)2-11、合作研发【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4)2-12、重要专利系继受取得或与他人共有【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5)2-13、经营资质及产品质量瑕疵【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5)2-14、安全事故【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6)2-15、生产模式主要采用外协加工【保荐机构】 (116)2-16、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保荐机构】 (117)2-17、技术先进性的客观依据【保荐机构】 (117)2-19、注销或转让重要关联方(含子公司)【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8)2-20、收入确认政策【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19)2-21、报告期收入波动较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19)2-22、境外销售收入金额较大或占比较高【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0)2-23、经销收入金额较大或占比较高【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0)2-24、毛利率波动较大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1)2-25、期间费用报告期内波动较大或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2)2-26、股份支付【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2)2-27、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3)2-28、存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4)2-29、在建工程余额或发生额较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4)2-30、固定资产闲置或失去使用价值【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4)2-31、商誉余额较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5)2-32、税收优惠到期或即将到期【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125)2-33、无形资产认定与客户关系【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6)2-34、建筑施工类企业存在大量已竣工并实际交付的工程项目余额【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6)2-35、委托加工业务【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7)2-36、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7)2-37、现金交易【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8)2-38、信息系统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9)2-39、资金流水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31)2-40、重大诉讼或仲裁【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32)2-41、发行人为新三板挂牌/摘牌公司、H 股或境外上市公司,或者涉及境外分拆、退市【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33)2-42、发行人存在曾经申报IPO但未成功上市的情形【保荐机构】 (134)2-43、重大事项提示【保荐机构】 (134)2-44、红筹企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35)2-45、境内上市公司分拆【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137)2-46、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39)2-47、科创板定位中的例外条款–其他领域【保荐机构】 (140)2-48、科创板定位中的例外条款–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保荐机构】 (140)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2020.6.12 (141)问题1、持续经营时限计算 (141)问题2、出资瑕疵 (142)问题3、资产完整性 (142)问题4、持续经营能力 (143)问题5、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144)问题6、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 (144)问题7、客户集中 (145)问题8、最近2年内董事、高管管理人员的重大不利变化 (146)问题9、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147)问题 10、境外控制架构问题(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权清晰) (149)问题11、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核查要求 (149)问题12、申报前后引入新股东的相关要求 (150)问题13、对赌协议 (151)问题14、“三类股东” (152)问题15、信息披露豁免 (153)问题16、上市标准 (154)问题17、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适用上市标准中“营业收入快速增长” 如何把握? (154)问题18、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情形下的股份锁定 (155)问题19、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损 (155)问题20、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156)问题21、信息披露豁免 (156)问题22、员工持股计划 (158)问题23、期权激励计划 (159)问题24、审阅报告 (161)问题25、财务内控不规范 (161)问题26、第三方回款 (163)问题27、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65)问题2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差错更正 (167)问题29、经销商模式 (168)问题30、劳务外包 (169)问题31、研发支出资本化 (170)问题32、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171)一、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1、持续经营时限计算描述:公司拟申请首发上市,应当如何计算持续经营起算时间等时限?答: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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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二〇一〇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依法接受委托,担任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先河环保”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经于2009年9月27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下称“《律师工作报告》”),于2010年3月15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10年4月26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10年5月10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兴业证券于2010年5月21日转述的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和信托持股情形再次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和《律师工作报告》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再次对发行人的股东和近三年内转让先河有限股权的主体所出具
的说明或声明,以及发行人(及先河有限)的股权演变情况进行了核查。

根据发行人的股东和近三年内转让先河有限股权的主体所出具的说明或声明,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的情形。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以下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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