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号关于开展创建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示范矿井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8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8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努力实现我省煤炭工业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一)明确关闭对象。
加大9万吨/年及以下小煤矿关闭力度,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一律依法予以关闭:〔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国土资源厅、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的;(2)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1周年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累计死亡3人及以上的;(3)超层越界且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4)建设矿井建设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5)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6)采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开采,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时间内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7)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时间内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
2.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患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古县东瑞煤业有限公司

古县东瑞煤业有限公司十二月份安全例会工作情况汇报二0一二年元月古县东瑞煤业有限公司十二月份安全例会工作情况汇报各位领导:大家好!转眼2011年已经过去,一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煤炭局各位领导的关心和大力支持下,我公司认真执行上级各部门的决策和部署,圆满完成一年的各项工作任务,下面我就将12月份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2011年“115”煤矿安全工作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为了加强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完善煤矿安全管理体制与机制,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古煤工发【2011】1号文件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创建本质安全性矿井,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公司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展。
特制定了“115”安全工程实施方案,成立领导组,由两名副矿长(梁庆宏、邱宇善)任组长,总体负责人员的管理,考核工作,随时抽查各种资料、方案实施情况,制度、办法的落实情况,对抽查不合格的内容按照具体分工对责任人进行通报、处罚。
成立“115”安全工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矿安全科,主任由安全科副科长李林旺兼任,成员从各科室抽调优秀技术人员,负责全面推进安全精细化管理、班组建设、质量标准化、多元生产、等工作的具体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汇总。
2、以班组建设为载体,制定了班组建设实施方案,从7月份开始在全矿范围内开展班组长评选活动,通过淘汰制从矿内部共选出班组长9人,回风立井施工项目部14人,副立井施工项目部15人,9月份经古东瑞煤工字【2011】2号文件对以上38名班组长进行了任命。
3、以“手指口述”安全确认为向导,全面加强煤矿基层基础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操作技能,消除现场安全隐患,进一步规范员工的操作行为,从而确保安全生产,我公司针对实际情况制定了“手指口述”安全确认法实施办法,7月份首先从安全科、通风科实行采掘安全确认,由安全员、瓦斯员和班组长成立安全确认小组,每班提前一小时下井,对井下工作地点的安全状况进行确认,10月份在全矿推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法,并进行考核,从考核情况总结出岗位职工的“手指口述”安全确认法都能够全部掌握。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实施方案

8888有限公司文件88发[2018]85号签发人:8888888煤业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全面加强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采掘队、矿管科队:为认真贯彻全面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发〔2017〕53号)关于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根据县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加强和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8安委发【2018】8号)、市煤炭局《关于印发全面加强和落实煤矿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临煤工发【2018】78号)以及88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全面加强和落实煤矿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8煤工发【2018】42号)的精神,依据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强化煤矿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形成“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我矿安全生产形势继续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我矿成立全面加强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领导组,对此项工作进行统一组织、协调。
组长:888副组长:8888888成员:888888等各科队相关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
负责开展全面加强和落实煤矿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和落实情况。
三、全员职责分工888:矿长(1)全面负责全矿的安全生产和健康工作;(2)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我矿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制度;(3)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确定本矿安全生产目标,签发安全规章制度,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切实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健康;(4)检查并考核副职和各基层单位正职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5)负责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矿安〔2021〕49号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矿安〔202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现将《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1年5月25日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把重大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之前,防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山重大隐患的判定,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一〔2017〕98号)执行。
第三条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矿山重大隐患立案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对矿山检查时发现的重大隐患,按照“谁发现、谁调查”的原则,负责组织调查。
第五条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执法人员发现矿山重大隐患后,除按法律法规要求处置外,应立即向本部门报告,视情节责成企业调查或者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组织立案调查。
不属于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权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或者隐患,应当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做好记录。
矿山企业自查发现的重大隐患,企业主动向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的,原则上由企业组织调查,调查情况应及时向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29•【字号】三政办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三政办规〔202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三门峡市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29日三门峡市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关于加强和改善三门峡市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建议函》(矿安豫函〔2023〕5号)有关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淘汰退出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改造升级一批)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全市非煤矿山整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统筹安全与发展,全力化解辖区矿山安全风险与挑战,推动矿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变,推进非煤矿山“减量”和“提质”。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扶优汰劣、分类处置”原则,推动资源整合,对非煤矿山采矿权进行系统梳理,合理设置采矿权数量,进一步优化开采布局,统筹采取淘汰退出、整合重组、改造升级等措施,依法取缔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尤其是小型矿山,规范矿山开采秩序,全面提升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我市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小型矿山依法关闭,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小型矿山数量较大幅度减少,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达标煤矿名单(第十一批)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达标煤矿名单(第十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4.07.17•【文号】矿安〔2024〕76号•【施行日期】2024.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达标煤矿名单(第十一批)的通知矿安〔2024〕76号各产煤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20〕16号)等规定,经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抽查、网上公示,确认山西晋城沁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等77处煤矿(详见附件)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达标煤矿,现予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自动延期。
根据《关于大力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7〕5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产能置换政策加快优质产能释放促进落后产能有序退出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8〕151号)、《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应急〔2021〕30号)等有关规定,上述77处煤矿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等级有效期内享受以下激励政策:一、在全国性或区域性调整、实施减量化生产措施时,原则上不纳入减量化生产煤矿范围。
二、在地方政府因其他煤矿发生事故采取区域政策性停产措施时,原则上不纳入停产范围。
三、申请生产能力核增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开展审查确认工作;新投产的煤矿和已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提高产能规模的间隔时间,可按规定缩短。
四、生产能力核增时,产能置换比例不小于核增产能的100%,通过改扩建、技术改造增加优质产能超过120万吨/年以上的,所需产能置换指标折算比例可提高为200%。
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目录一、总则 (2)1.1 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3)1.2 适用范围 (4)1.3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的原则 (4)二、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 (5)2.1 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的基本框架 (7)2.2 风险辨识与评估方法 (8)2.3 风险分级标准与程序 (9)三、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管理职责 (10)3.1 矿山企业职责 (12)3.2 相关部门职责 (13)3.3 员工个人职责 (15)四、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流程 (16)4.1 风险辨识与评估流程 (17)4.2 风险分级流程 (18)4.3 风险管控措施制定与实施流程 (20)4.4 风险管控效果监测与改进流程 (22)五、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保障措施 (23)5.1 组织保障 (24)5.2 技术保障 (27)5.3 管理保障 (27)5.4 培训教育保障 (29)六、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案例分析 (30)6.1 案例一 (32)6.2 案例二 (33)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矿山安全生产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第四条矿山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对本企业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五条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矿山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指导和协调,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条各级工会依法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地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地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1.07.02•【字号】鲁应急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地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鲁应急发〔2021〕7号各市应急管理局:为进一步推动我省非煤地下矿山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省应急管理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落实地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应急管理厅2021年7月2日山东省落实地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若干规定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1.落实全岗位、全过程、全环节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全员责任清单,并分岗位张贴上墙或印发到每一个员工,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个管理人员、从业人员都必须熟练掌握。
2.根据每年安全工作情况,制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的安全责任清单,并向全体员工公布。
3.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召开1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组织开展1次安全生产大检查。
4.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作业,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把安全生产情况与主要负责人、各类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工资收入紧密挂钩。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6.地下矿山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严格按照《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最低不少于3人。
7.矿山企业应严格按照《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配备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8.安全管理人员的工资收入应高于同职级其他岗位人员的工资收入,并实行安全岗位津贴。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9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9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4•【字号】豫政办[2014]22号•【施行日期】201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9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2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是煤炭行业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和煤矿安全治本攻坚的指导性文件,对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为认真贯彻国办发〔2013〕9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严格煤矿准入条件(一)提高准入标准。
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60万吨/年的煤矿,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不得开采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等煤炭资源。
存在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害威胁、自燃发火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炭企业,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对其煤矿依法依规实施关闭。
到“十二五”时期末,全省关闭开采条件差、资源储量少、安全基础薄弱的小煤矿20处以上,淘汰落后产能300万吨/年以上,对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小煤矿依法予以关闭。
2014年6月底前主动关闭退出小煤矿符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10〕55号)规定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严格管理人员准入。
从事煤炭生产的企业必须有相关专业和实践经历的管理团队。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2022年安全生产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2022年安全生产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07•【字号】吕政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2022年安全生产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吕梁市2022年安全生产工作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吕梁市人民政府2022年5月7日吕梁市2022年安全生产工作行动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山西调研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2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全市2022年安全生产工作行动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2022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以习近平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及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两个至上”,统筹“两件大事”,聚焦“两个根本”,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依法治理。
强化责任落实,夯实基层基础,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较大事故、降低一般事故,为我市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安全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压实安全责任,紧扣安全责任链条。
1.突出政治引领。
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山西调研重要指示精神列入党委政府宣传工作重点,制定宣传方案,开展宣传活动,把学习贯彻融入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培训重要内容。
坚持把安全生产纳入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布局,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在发展中保安全,在安全中促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协调同步。
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以勇于扛起安全生产的政治责任来捍卫“两个确立”。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县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开展)2.落实党政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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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煤管发〔2011〕31号
石柱县煤炭工业管理局
关于开展创建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示范矿井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乡镇安监办、煤矿企业:
2011年是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基层基础攻坚年”,也是全面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攻坚年”。
为了深入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贯彻落实《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2011年开展创建100个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矿井工作的通知》(渝煤监办〔2011〕28号)精神,现将创建全县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示范矿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市委三届八次全委会精神为指导,以
开展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为主线,全面落实全国及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和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攻坚年”的活动。
遵循全市煤矿示范工程“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典型示范、整体推进”的指导思想,开展创建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示范矿井工作,对煤矿企业进行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夯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建成金田煤矿、朱家槽煤矿、黉水沟煤矿3个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示范矿井,全县85%煤矿企业安全等级达到A、B 级要求。
三、工作重点及措施
(一)强力推进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示范矿井建设活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0〕93号)精神,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开展安全级别评定工作的通知》﹙渝煤监办〔2010〕375号﹚要求,对照《重庆市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评估细则》标准,结合煤矿企业实际,围绕公共部分八个方面的内容和煤炭行业的十一个方面的内容,开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示范矿井建设活动。
县煤管局成立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示范矿井及级别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由马培宇局长任组长,罗腾富、向远长二同志为副组长,安监科、行管科工作人员为成员,由安监科秦大文同志具体办公,加强对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示范矿井创建工作的领导,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扎实推进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示范矿井创建工作。
(二)切实开展煤矿企业安全级别评定工作。
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开展安全级别评定工作的通知》﹙渝煤监办〔2010〕375号﹚要求,精心组织,科学安排,完成阶段性目标任务,整体推动安全级别评定工作,为分类整改打下工作基础。
2011年3月10日前完成安全级别评定的乡镇(街道)初审工作,并将初审意见与煤矿评估汇总表报县煤管局。
2011年3月30日前完成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安全级别的评估确认,并将确认结果分别报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和县政府安委办备案。
(三)加大煤矿企业分级监管力度。
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等级评定滚动机制和激励制度,对煤矿企业安全状况实施评估分级监管。
A 级抓巩固,给予项目核准、信贷融资、评选评优等政策支持鼓励;B 级抓提升,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诊,提出具体措施和办法,督促整改提升;C级限期整改,暂缓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取消评先评优资格;D级挂牌督办,取消其安全技术改造以外的所有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和评先评优资格,责令其全部或局部停产整改,整改逾期未达到要求的,由县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加大煤矿企业整改力度。
各煤矿企业要针对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整改工作方案,落实整改的责任、措施、人员、资金和期限,完成整改工作并自查合格后,按规定程序申请升级评估并定级,切实把安全级别评定工作作为一次排查隐患、查找差距、落实整改的过程,确保到年底全市80%煤矿企业达到A、B 安全等级的要求。
特别是已规划为主体责任示范矿井的煤矿企业,一定要加大投入,加强整改的力度,确保按期完成整改和示范矿井的创建工作。
四、验收考核
(一)验收时间:煤矿企业创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示范矿井的工作于2011年9月底前完成;县煤管局于2011年10月底前
完成初步验收;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于2011年底前完成全市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示范矿井验收工作。
(二)验收标准:按照《重庆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评估细则》进行验收。
主体责任示范矿井必须达到A级安全等级,同时具备下列要求:
1.无违反《十条铁规》(渝煤监管〔2010〕34号)要求;
2.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达到一级标准;
3.无越层越界等非法违法开采;
4.无重大安全隐患;
5.无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三)验收方式:煤矿企业自检验收合格后,报请县煤管局初步验收,县煤管局初步验收合格后,报送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验收。
(四)考核奖励:对全面完成主体责任示范矿井的煤矿和乡镇,县煤管局将予以通报表彰。
附件:2011年全市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示范矿井验收表
二○一一年二月十九
主题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示范通知
抄送:产煤乡镇安监办,本局领导及相关科室
石柱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办公室2011年2月19日印发
附件
2011年全市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示范矿井验收表
区县(盖章):验收时间:年月日
验收组组长:验收人员: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