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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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申请书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申请书

附录1:《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申请书申请企业名称: (公章)申请日期:年月日受理部门:受理日期:年月日填报说明1。

申请书应为原件,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内容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2。

报送检查验收申请书和其他表格、资料,应按有关栏目填写的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附质量管理人员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以及质量管理人员上岗证书的复印件。

3.检查验收申请书以外的资料,应使用A4纸打印,标明目录以及页码并装订成册.广东省兽药GSP检查验收申请书2。

经营范围系指兽用化学药品、中药制剂、外用杀虫剂、消毒剂、原料药、生化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特殊药品(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以及兽用生物制品等。

3。

经济性质系指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4。

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另表说明。

广东省兽药GSP检查验收申请书2。

经营范围系指兽用化学药品、中药制剂、外用杀虫剂、消毒剂、原料药、生化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特殊药品(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以及兽用生物制品等.3。

经济性质系指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4。

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另表说明。

附录2:企业人员情况一览表注:1. 填报本表时,请将学历证书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复印件附后。

2。

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验收人员、养护人员等应在职务/岗位一栏中注明。

3。

质量管理人员参加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培训、考核情况应在备注栏中注明.附录3:企业经营设施、设备情况表明“无”。

2. 表中所有面积均为建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冷库单位为立方米。

3. “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栏目中“辅助用房”指库区中服务性或劳保用房.附录4: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情况表附录5:兽药GSP现场验收报告广东省兽药GSP检查验收申报材料目录下面总结范文为赠送的资料不需要的朋友,下载后可以编辑删除!祝各位朋友生活愉快!员工年终工作总结【范文一】201x年就快结束,回首201x年的工作,有硕果累累的喜悦,有与同事协同攻关的艰辛,也有遇到困难和挫折时惆怅,时光过得飞快,不知不觉中,充满希望的201x年就伴随着新年伊始即将临近。

兽药GSP解析

兽药GSP解析

第三章 场所与设施:九至十五条:对兽药经营企业的 固定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用房的设置要求,重点在贮藏 不同兽药的不同库房、设施、设备的要求。
第四章 文件与档案:十六至十八条:强调兽药经营企 业的各项真实记录和兽药质量管理档案的建立。
第五章 采购与入库:十九至二十二条:对兽药经营企业 自己的供应商的资质要求、供货记录、质量检验的要求。
(2)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承借、 转让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有关审查、审批事项批准、证明 文件。
(3)兽药经营企业机构、经营范围、经营地点、企业名称、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企业主管质量负责人、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和仓库变动等均应当 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企专业业负知责识人,、员熟,悉质不兽量得药管在管理其理负他法责企律业法人兼规、职及质。政量经策管营规中理定药。人材员、
无违法案件记录兽,用发生物生制变品更、时水,产应养殖当用经兽原药发的证,部质量门
批准。
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应专业知识。
1、机构与人员 (3)培训要求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对员工 进行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和兽药、兽医 等相关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等培训、考核,建立 培训、考核档案。
11、售后服务
(4)三个“报告”:
A.已经售出的不合格兽药或者质量有疑问的兽药应及时向有关 单位报告,并追回; B.发现假劣兽药及质量可疑兽药时,应及时向所在地兽医行政 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作退换货处理,不得销售; C.发现兽药不良反应时应立即向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5)在营业场所明示服务公约和质量承诺,并公布服务监 督电话和设置意见簿,认真对待和处理购买者反映的问题。
(4)经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应当设置中药标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试点与实施(PPT37页)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试点与实施(PPT37页)

兽药GSP工作审批与申报程序 (江苏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 暂行办法 ) ➢企业将验收申请书及资料报市初审; ➢省畜牧兽医局审查: •同意受理-通知市及企业作验收准备; •疑问或缺材料-通知补充; •不同意受理-退回并说明原因。
➢省畜牧兽医局组织验收: • 检查组3人以上,基本在本市产生; • 每组有一名省级检查员参加; • 所在县的检查员作监督员不参加评分。 ➢通过现场检查的企业,应针对检查结论 中提出的缺陷项目提交整改报告报送省局。 ➢ 以省局名义向社会公示; ➢ 以省局名义公告; ➢发放兽药GSP验收合格证;
实施GSP时间要求: 新建经营企业必须先通过后领证; 原有经营企业2009年11月1日之前 通过检查验收。 依据:农业部农办牧[2004]39号
一、GSP试点的几点考虑
为什么主动要求GSP试点? 提高经营质量 保障食品安全 ➢ 是强化市场监管的有效手段; ➢ 是提高经营质量的有力措施; ➢ 是保护GMP企业合法权益的必要前提; ➢ 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方法。
《江苏省兽药GSP检查员管理暂行办法》
市、县推荐 填写《兽药GSP检查员申请表》
上报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参加省GSP培训、考核 资料审查
考核合格
厅发文公告
• 主要内容包括:
• GSP检查员的条件;
• GSP检查员的选派;
• GSP检查员的行为准 则;
• GSP检查员的管理和 监督。
建档,列入省兽药GSP检查员库
收获:建立了一套制度 ➢ 江苏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草案) ➢ 江苏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暂行
办法 ➢ 江苏省兽药GSP检查员管理暂行办法 ➢ 江苏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暂行) ➢ 江苏省兽药GSP现场检查工作程序(暂行) ➢ 江苏省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暂行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鲁牧饲药发〔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各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1〕31号)精神,我局制定了《山东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1年12月28日山东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1〕31号)精神,切实加强兽用抗菌药综合治理,全面整治兽药残留超标,有效遏制动物源细菌耐药,有效提升畜禽绿色健康养殖水平,打造现代畜牧业高质量发展“齐鲁样板”,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行动目标以生猪、蛋鸡、肉鸡、肉鸭、奶牛、肉牛、肉羊等畜禽品种为重点,稳步推进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以下简称“减抗”行动),切实提高畜禽养殖环节兽用抗菌药安全、规范、科学使用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十四五”时期全省产出每吨动物产品兽用抗菌药的使用量保持下降趋势,肉蛋奶等畜禽产品的兽药残留监督抽检合格率稳定保持在98%以上,动物源细菌耐药趋势得到有效遏制。

到2025年末,50%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实施养殖减抗行动,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兽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做到规范科学用药,全面落实兽用处方药制度、兽药休药期制度和“兽药规范使用”承诺制度。

【验收】兽药gsp验收整改报告

【验收】兽药gsp验收整改报告

【关键字】验收兽药gsp验收整改报告篇一:兽药GSP验收自查汇报材料兽药GSP验收自查汇报材料尊敬的检查组各位专家、各位领导:下午好,欢迎各位专家和领导光临我企业检查指导工作!下面我就本企业的基本概况GSP实施情况向各位专家和领导做一个简短的汇报:一、企业概况:海峰兽药饲料店属私营性质的兽药饲料零售企业,成立于XX年6月,注册地址为中宁县恩和镇恩和街,法人代表:陈海峰,目前共有企业员工3人,全部达到中等兽医专业以上的学历。

药店营业室面积30㎡,仓库面积40㎡。

药店经营范围包括:兽用化学药品、中药制剂、杀虫剂及饲料添加剂,经营品种30余种,预计年销售额10万余元。

在今年近几个月的兽药GSP准备阶段,最近用于软、硬件及环境改造的费用约13000余元。

我企业成立以来,在兽药经营过程中一直坚持“服务农户,质量第一”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加强基础管理,不断完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各项质量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强化本企业人员的兽药质量意识,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不断提升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水平,合法进行兽药经营活动。

开业近几个月以来,本企业无兽药质量事故发生,得到了广大养殖户的肯定和好评,本企业将在这次GSP检查验收工作过程中扬长避短,虚心学习,将兽药经营工作争取做得更好,最大限度的满足养殖客户的需求。

二、兽药GSP实施情况:近几个月来,我企业对照这次兽药GSP标准及其实施细则和兽药GSP验收现场检查项目评分标准的各条款,多次检查本企业兽药GSP管理的执行及整改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及时改正,下面把最近一次自查整改的情况从7个方面进行简要阐述:1、质量管理组织设立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文件的制定及落实简况。

由于本企业位于乡镇,加上本地区养殖规模不大、用户少、业务少,质量管理有1人担任,负责质量监督、质量管理和质量验收工作。

从今年8月份开始,我兽药店就按照兽药GSP要求制定了一套适合自己实际情况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文件,经营过程中,我药店严格按照GSP要求去做。

兽药GSP解析

兽药GSP解析
1、按照品种、类别、用途以及温度、湿度等储存要 求,分类、分区或者专库存放; 2、按照兽药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搬运和存放; 3、与仓库地面、墙、顶等之间保持一定间距; 4、内用兽药与外用兽药分开存放,兽用处方药与非 处方药分开存放;易串味兽药、危险药品等特殊兽药与其 他兽药分库存放; 5、待验兽药、合格兽药、不合格兽药、退货兽药分 区存放;同一企业的同一批号的产品集中存放。
标识: 标识 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兽药有明显的 识别标识。标识应当放置准确、字迹清楚。 不合格兽药---红色字体; ---红色字体 不合格兽药---红色字体; 待验和退货兽药---黄色字体; ---黄色字体 待验和退货兽药---黄色字体; 合格兽药---绿色字体。 ---绿色字体 合格兽药---绿色字体。 检查记录:定期对兽药及其陈列、储存的条 检查记录 件和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检查,并做好检 查记录。 清查记录:及时清查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 清查记录 的假劣兽药,并做好清查记录。
三、农业部兽药GSP的主要内容 农业部兽药GSP的主要内容 GSP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共九章、三十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共九章、 七条。 七条。
第一章
总则
包括1至2条,主要说明了: 兽药GSP制定的目的 目的: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 目的 理,保证兽药质量。 兽药GSP制定的依据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 依据 兽药GSP的适用范围 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范围 境内兽药经营企业。
对仓库的要求: 对仓库的要求 1、面积、设施、设备:满足分区、保管、储 存要求; 2、区域划分:合格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 待验兽药区、退货兽药区等; 3、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储存; 4、变更备案:变更仓库位置、数量、面积以 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 发证机关备案。

江苏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

江苏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我省兽药GSP 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和《江苏省关于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兽药GSP 检查验收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三条江苏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检查验收工作的要求,依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江苏省关于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江苏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和《江苏省兽药GSP现场检查工作程序》。

第四条江苏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的兽药GSP检查验收,县级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除兽用生物制品以外的兽药GSP检查验收。

第五条江苏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建立全省兽药GSP检查员库。

第六条在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江苏省关于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检查员第七条兽药GSP检查员是在本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中从事现场检查验收的人员。

第八条兽药GSP检查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5年以上兽医、兽药相关工作。

第九条各市、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选派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由江苏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试和资格审查,合格的由江苏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全省兽药GSP检查员证》,并列入全省兽药GSP检查员库。

第十条江苏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检查验收工作的要求,定期对兽药GSP检查员进行培训,并对列入全省检查员库的检查员进行管理,建立检查员个人档案并定期进行考评。

第十一条兽药GSP检查员在检查验收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本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的规章制度。

第四章申请与受理第十二条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兽药经营企业;(二)企业法人下属的兽药经营企业;(三)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兽药经营实体。

江苏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

企业名称:验收日期:年月日
江苏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
1、为统一标准,规范兽药GSP检查验收,保证验收工作质量,根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江苏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以及《江苏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制定本评定标准。

2、兽药经营企业GSP现场检查项目共60项,其中关键项目(条款前加“*”)16项,一般项目44项。

3、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评定。

评定结果分为“Y”和“N”二档,凡属完整、齐全或者基本符合要求的项目,应判定为“Y”;判定某项存在明显缺陷的,打“N”;不涉及项在检查条款后画“/”。

通过缺陷项类别及数量来评定是否符合兽药GSP规定的要求。

关键项目不合格的则称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的则称为一般缺陷。

一般缺陷项目或检查中发现的其它问题严重影响兽药质量的则视同为严重缺陷,检查员对此应调查取证,详细记录。

4、组织兽药GSP检查验收时,须以申请检查范围,按照兽药GSP检查验收项目,确定相应的检查范围和内容。

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分表
涉及总条款条,其中涉及一般条款条,结果属于“Y” 条,属于“N”条。

涉及关键条款条,结果属于“Y” 条,属于“N” 条。

检查组成员签名:
日期:年月日。

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doc

附件3
企业名称:验收日期:年月日
云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
一、为统一标准,规范兽药GSP检查验收,保证验收工作质量,根据《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以及《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制定本评定标准。

二、兽药经营企业GSP现场检查项目共90项,其中关键项目(条款前加“*”)22项,一般项目68项。

三、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评定。

评定结果分为“Y”和“N”二档,凡属完整、齐全或者基本符合要求的项目,应判定为“Y”;判定某项存在明显缺陷的,打“N”;不涉及项在检查条款后画“/”。

通过缺陷项类别及数量来评定是否符合兽药GSP规定的要求。

关键项目不合格的则称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的则称为一般缺陷。

一般缺陷项目或检查中发现的其它问题严重影响兽药质量的则视同为严重缺陷,检查员对此应调查取证,详细记录。

四、组织兽药GSP检查验收时,须以申请检查范围,按照兽药GSP检查验收项目,确定相应的检查范围和内容。

1
五、结果评定:
2
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分表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涉及总条款 条,其中涉及一般条款 条,结果属于“Y ” 条,属于“N ” 条。

涉及关键条款 条,结果属于“Y ” 条,属于“N ” 条。

检查组成员签名:
日期:年月日
13。

云南省兽药GSP检查员管理办法

附件5云南省兽药GSP检查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加强我省兽药GSP检查员管理,规范兽药GSP检查员行为,根据《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兽药GSP检查员是指符合有关条件规定,并经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培训和考核合格,列入全省兽药GSP检查员库,在本省境内从事兽药GSP现场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兽药GSP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由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各州(市)、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选派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考试和资格审查。

第五条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全省兽药GSP检查员库,负责对检查员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建立检查员个人档案和定期进行考评。

第二章兽药GSP检查员的条件第六条兽药GSP检查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个人经历中没有受到过行政或刑事处分;(二)熟悉并正确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督实施兽药GSP的方针政策;(三)现从事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或其他从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的兽医、兽药等专业人员;(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5年以上兽医、兽药监督管理工作或兽药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五)能正确理解兽药GSP条款并能在检查验收中准确运用;(六)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检查工作;(七)服从选派。

第七条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填写《兽药GSP检查员申请表》,上报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参加由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考试和资格审查。

考试合格的列入全省兽药GSP检查员库。

第八条检查员的聘任期限为5年,期满后自动解聘。

第三章兽药GSP检查员的选派第九条省、州(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选派检查员参加兽药GSP现场检查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异地交叉,统筹安排;(二)凡参加过某一企业实施兽药GSP咨询活动的检查员,不应参加该企业的现场检查;(三)在符合以上原则的前提下,做到随机选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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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兽药GSP检查验收是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我省兽药经营企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检查、评价并决定是否发给检查验收证书的监督管理过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检查验收工作的要求,依照《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山东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试行)》。 第五条 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兽药GSP现场检查验收,实施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全省有关兽药GSP检查验收试点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省兽药GSP检查员库。 第七条 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验收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章 检查验收机构 第八条 省兽药GSP检查员是在本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中专职或兼职从事现场检查的人员。 第九条 省兽药GSP检查员应该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5年以上兽医、兽药监督管理工作或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选派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由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的可列入本省兽药GSP检查员库。 第十一条 省兽药GSP检查员在检查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本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的规章制度,公正、廉洁地从事检查验收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检查验收工作的要求,对省兽药GSP检查员进行继续教育,并对列入本省检查员库的检查员进行管理,建立检查员个人档案和定期进行考评。 第十三条 省兽药GSP检查员如违反以上规定,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其撤出检查员库,违规情节严重的,不得再次列入检查员库。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取得兽药GSP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的兽药经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依法领取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6个月以上;企业申报相关资料,应按规定做到真实和准确;在申请检查验收前6个月内,企业没有因违规经营造成的经销假劣兽药问 题(以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日期为准)。 第十六条 申请省兽药GSP检查验收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填报《兽药GSP检查验收申请书》,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一)《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自查报告; (三)企业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表; (四)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 (五)企业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六)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 (七)企业代理、经营的兽药品种目录。 第十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将检查验收申请书及资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初审(以下简称“初审部门”)。 第十八条 对检查验收申请的初审,仅限于对申请书及申报资料真实性的审查。 第十九条 初审部门应在收到检查验收申请书及资料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将其检查验收申请书和资料移送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第二十条 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检查验收申请书及资料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是否受理的意见填入检查验收申请书,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初审部门和申请检查验收企业。 第二十一条 审查中对检查验收申请书和资料中有疑问的,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一次性通知初审部门,由初审部门要求企业限期予以说明或补充资料。逾期未说明或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退审。

第五章 现场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资料审查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应组织检查员对企业的现场检查。检查前,应将现场检查通知书提前3日发至被检查企业,同时抄送初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预先规定的方法,从检查员库随机抽取3名以上(包括3名)省兽药GSP检查员组成现场检查组。检查组依照兽药GSP现场检查工作程序、《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实施现场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评定和审核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现场检查时,有关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选派1名观察员协助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检查,按以下规定进行抽查:兽药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数量小于或等于30家的,按照20%的比例抽查,但不得少于3家;大于30家的,按10%比例抽查,但不得少于6家。 第二十六条 现场检查时,检查组成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依据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填写缺陷项目表,作出“推荐”、“推迟推荐”、“不推荐”的综合评定结论,撰写现场检查报告。缺陷项目表应明确存在的问题、具体的整改意见。现场检查报告必须客观、真实、准确地描述申请企业实施GSP的概况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现场检查报告和缺陷项目表须经检查组所有成员签字。 综合评定期间,非检查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如企业对检查结论产生异议,检查组应对异议内容予以记录。将上述记录和检查报告等有关资料一并送交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章 审批与发证

第二十八条 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现场检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检查验收是否合格或者限期整改的结论。 第二十九条 被要求限期整改的企业,应在接到通知的3个月内向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整改报告,收到整改报告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 第三十条 对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复查申请或经过复查仍未通过现场检查的不再给予复查,应确定为检查验收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对通过检查验收的企业,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审查前应向社会公示。在公示期间内,如果没有出现针对这一企业的投诉、举报等问题,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即可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检查验收结论;如果出现问题,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在组织核查后,根据核查结果再作结论。 第三十二条 对检查验收合格的企业,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向企业颁发《兽药GSP合格证书》。不合格企业可6个月后,重新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 第三十三条 作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体系检查验收合格的凭证,《兽药GSP合格证书》仅对检查验收企业发放,对其所属分支机构不予发放。 第三十四条 对检查验收合格的企业,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予公布。 第三十五条 《兽药GSP合格证书》有效期5年(如农业部重新出台相应办法,则按新办法办理),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由企业提出重新检查验收的申请。 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检查验收程序,对申请企业进行检查和复审,合格的换发证书。审查不合格以及检查验收证书期满但未重新申请检查验收的,应收回或撤销原检查验收证书,并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六条 《兽药GSP合格证书》暂由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检查验收合格的兽药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以确认检查验收合格企业是否仍然符合检查验收标准。监督检查包括跟踪检查、日常抽查和专项检查三种形式。跟踪检查按照现场检查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日常抽查和专项检查应将结果记录在案。 第三十八条 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企业检查验收合格后24个月内,组织对其进行一次跟踪检查,检查企业质量管理的运行状况和现场检查验收中出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三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检查验收合格企业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检查企业是否能按照《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从事兽药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 检查验收合格的兽药经营企业在检查验收证书有效期内,如果改变了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或在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等方面以及零售连锁门店数量上发生了以下变化,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对其进行专项检查: (一)兽药批发企业和兽药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办公、营业场所和仓库迁址。 (二)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导致企业类型改变。 (三)零售连锁企业增加了门店数量。以现场检查验收时为基数,门店数在30家(含30家)以下的每增加50%,应对新增门店按50%比例抽查;门店数在30家以上的每增加20%,对新增门店按30%比例抽查。 第四十一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GSP 企业,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要求限期予以纠正。对其中严重违反或屡次违反《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企业,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撤销其《兽药GSP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条 对撤销检查验收证书以及检查验收证书过期失效的企业,如再次申请检查验收,需在撤销证书和证书失效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提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严重违反”一词的含义,是指检查验收合格企业出现过违规经销假劣兽药的问题,或者存在《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暂行)》中3项以上(含3项)严重缺陷项目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申请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及换证的兽药经营企业,应按规定缴纳检查验收费用。(在农业部有关收费标准未出台前,试点验收暂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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