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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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本级公务用车租赁费用支出标准

广州市本级公务用车租赁费用支出标准

广州市本级公务用车租赁费用支出标准 广州市本级公务用车租赁费用支出标准探讨 1. 前言 在现代社会中,公务用车是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处理公务所必备的工具之一。公务用车的适用范围广泛,涵盖了公务接待、公务出行以及突发事件处理等多个领域。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对公共资源的高度关注,公务用车的管理和费用支出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现在,我们将聚焦于广州市本级公务用车租赁费用支出标准,探讨其深度与广度。

2. 广州市本级公务用车租赁费用支出标准现状 广州市本级公务用车租赁费用支出标准是指政府部门在租赁公务用车时所支付的费用标准。这一标准对于保证政府部门公务用车租赁费用的合理性、透明性和公平性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广州市本级公务用车租赁费用支出标准主要参考了相关法规和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标准体系。该标准体系包括了车型分类、租赁价格调查、费用计算以及管理审核等方面,以确保公务用车租赁费用的公正合理。

3. 广州市本级公务用车租赁费用支出标准的深度探讨 从深度上来讲,广州市本级公务用车租赁费用支出标准应该更加注重突出合理性和节约性。合理性是指公务用车租赁费用应当符合市场价格,不得过高或过低,避免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节约性是指在使用公务用车时应当遵循节约原则,如合理规划行程、多人拼车等,从而降低运营成本。根据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通过定期调研市场价格、建立合理的计价体系,以及推行公务用车共享等方式来提高公务用车租赁费用支出标准的深度。

4. 广州市本级公务用车租赁费用支出标准的广度探讨 从广度上来讲,广州市本级公务用车租赁费用支出标准应该关注不同部门、不同用车需求的差异性。不同部门的公务用车需求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公安机关需要安全性较强的车型、医疗机构需要具备急救设备的车辆等。在制定公务用车租赁费用支出标准时,应当考虑不同部门的需求差异,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类与管理,保证公务用车租赁费用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8.21•【字号】桂财资[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桂财资〔2014〕10号)区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财政厅对《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常用办公设施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桂办发〔2009〕83号)进行了调整修订,并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4年8月21日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本标准基于编制预算的需要,结合工作实际,规定了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的实物量标准、使用年限标准和预算标准,是自治区本级预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部门编制预算和财政部门审核预算的相关依据。

一、适用对象本标准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各类事业单位。

二、配置范围本标准所称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能需要而配备的基本办公设施,不包括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施。

本标准将日常办公设施划分为办公家具、空调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三大类。

对未列入本标准的其他办公设施资产,应当按照与本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从严控制购置。

办公用房(含装修)和公务用车配置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配置原则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与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相一致;(二)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三)科学合理,标准统一;(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五)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房地产管理)广州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

(房地产管理)广州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

广州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为贯彻城市建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进一步促进我市居住小区建设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为群众创造一个方便、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对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精神,特对本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作如下规定:一、凡市属、区成片开发建设的居住小区或住宅组团(以下简称居住小区),必须按《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住宅建设的同时,配套建设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行政管理以及市政公用等配套设施(定额指标详见附表)。

二、居住小区配套设施的具体建设项目和规模,由市规划部门在审定小区规划时予以确定,建设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并与住宅建设同步进行。

未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缩减或修改配套建设项目及其规模,有关专业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大配套项目及规模。

三、居住小区的配套建设项目投资,可按不同的使用性质,分别由各有关单位承担。

居住小区用地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排水、供水、供电、路灯、绿化、供气等设施,由开发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统一纳入综合开发费用。

文化教育、行政管理等服务性的配套设施,包括中学、小学、幼儿园、居委会、环卫站、派出所、消防站等单位的配套用地及土建部分投资应由开发建设单位负担,统一纳入综合开发费用。

商业服务等经营性的设施,按商品房价格出售,其中粮店、煤店、新华书店等按商品房价格的70%出售。

医疗卫生单位用房按成本造价出售使用。

四、居住小区内配套建设的各种设施,凡由开发单位负责投资,如属无偿提供给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其产权归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按公有房屋管理。

五、居住小区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在移交有关部门使用和管理后,未经市城乡建委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

六、市城乡建委是本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主管机关,本规定由市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珠海市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

珠海市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

投影仪
25,000元/台,按政府采购 价格确定
每个80平方米以上的会议室可配置1台
150,000元/套 90,000元/套
每个100(含)平方米以上的大型会议室可配置1套 每个50(含)至100平方米的中型会议室可配置1套
Hale Waihona Puke 格确定用电脑;单位有特殊需求另行报市财政局审核
≤6000元,按政府采购价 格确定
可按编制内实际人数的50%配置
100,000元/台,按政府采 购价格确定
每个50人以上(含50人)的行政事业单位可配置1台
30,000元/台,按政府采购
价格确定 3,000元/台,按政府采购
每个科室可配置1台
价格确定
3,000元/台,按政府采购 价格确定
1、台式电脑
2、笔记本电脑
九、网络一体机、打印机
1、高档网络打印、复印、扫描一体机
2、网络一体机
3、普通打印机 办公 自动 十、传真机 化设
备 十一、碎纸机
十二、投影仪
1、可移动投影仪
2、固定投影仪
十三、会议室音响设备 1、大型会议室音响设备 2、中型会议室音响设备
300元/平方米 400元/平方米 350元/平方米
珠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表
项目
价格上限
配置标准
一、办公用房购建和租用
按实际价格确定
编制定员人均建筑面积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
二、办公用房装修 (一)外部装修标准 1、外墙装修 2、外窗 办公 3、不锈钢防盗网 用房 (二)内部装修标准 1、大堂、对外服务大厅(层高超过3.5米) 2、走廊、楼梯、卫生间 2、会议室、接待室 3、办公室 4、计算机房、档案仓库、财务室 三、办公室家具 1、厅级(含厅级以上)干部办公室 2、处级领导(不含非领导职务) 办公 3、处级非领导职务 家具 3、科级干部 3、一般干部 四、会议室家具 五、接待室家具 六、中央空调 七、单体空调(单冷) 1、使用面积15(不含15)平方米以下房间 空调 2、使用面积15至25(不含25)平方米房间 设备 3、使用面积25至30(不含30)平方米房间 4、使用面积30至40(不含40)平方米房间 5、使用面积40至80(不含80)平方米房间 6、使用面积超过80(含80)平方米房间 八、计算机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篇)发布日期:2007-12-02目次第1节总则第2节术语第3节公共设施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4节居住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5节工业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6节仓储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7节公园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8节雕塑、纪念碑规划控制要求附录用词说明第1节总则1.1 为进一步实现广州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2 本标准与准则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内的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管线规划内容参见市政篇相关规定。

1.3 本标准与准则是以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国内外相关城市的同类标准,结合广州市的具体情况,及历年来城市建设管理经验编制而成。

1.4 本标准与准则应定期更新以适应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状况的变化及相关规范、工艺、技术的更新。

1.5 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现行的有关法规、规范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1.6 本标准与准则由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2节术语2.1 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2.2 公共设施用地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

2.3 居住用地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2.4 工业用地城市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

2.5 仓储用地城市中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2.6 居住区用地(R)居住区内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6.1 住宅用地(R01)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广州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费有关计算基数标准

广州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费有关计算基数标准

关于缴交“配套设施建设费”有关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
穗建城[1998]74号
各房地产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穗府[1996]125号文的规定和省物价局[1996]304号文的批复,对广州市区内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统一征收“配套设施建设费”,其中小区成片开发(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的商品房项目按基建投资的6%计征,零散开发(用地面积少于2万㎡)的商品房项目按基建投资的12%计征。

因各个建设项目的设计要求、建设规模、标准及楼宇的总体高度等的差异必然会造成基建资额的不同。

为了减少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在缴交“配套设施建设费”时有统一的计算基数,现市建委与市物价局经过对多种用途的建筑楼宇以及低层、高层的建筑工程进行了基建资额的实际数据调查,对建筑物的各工程层数制定了“配套设施建设费”的计算基数(详见附表),从1998年4月1日起正式执行(凡1998年4月1日以后取报建案的均按本规定执行),该计算基数一定三年,三年后根据实际情况再决定是否调整。

附件:缴交配套设施建设费计算基数一览表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物价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缴交配套设施建设费计算基数一览表
注:写字楼物业在以上基础上增加8%
注:公式中的x是代表工程层数,70和1200是以元为单位
例:34层计算:70×34+1200=3580元。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5•【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施行日期】2010.09.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已经市政府第13届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万庆良二○一○年九月十五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1号),市政府对市级单位目前实施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严格的审核和论证,市政府决定保留275项行政审批事项、89项备案事项,取消、改变管理方式566项行政审批事项、200项备案事项。

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市政府各单位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努力提高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

对公布取消的审批、备案事项,要做好落实和监督工作;对转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的审批、备案事项,要做好衔接工作,及时转给行业组织;对转一般业务管理的审批事项,要依法落实监管措施,创新管理方式;对下放的审批、备案事项(实行分级管理下放的审批、备案事项除外),市政府各单位不再实施审批、备案,同时要加强监督、指导工作,实现管理重心下移;对转报省或国家审批的事项,要按照法定的时限、方式和要求转报;对公布保留的审批、备案事项,要进一步提高审批的效率和质量;对省委托、下放的事项,要按照委托和下放的要求开展好审批、备案工作。

市法制办要在其门户网站(www gzlo gov cn)上建立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动态管理系统,向社会公众公布保留、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备案事项及法律依据,并对公布保留、按程序转报省或国家审批、以及省委托、下放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逐项编号,以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广东省涉及出租汽车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广东省涉及出租汽车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广东省涉及出租汽车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10.18•【字号】粤价[2006]246号•【施行日期】2006.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广东省涉及出租汽车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二○○六年十月十八日粤价[2006]246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涉及出租汽车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及收费标准》予以公布,请严格遵照执行。

各地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自定收费标准。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反映。

附表:广东省涉及出租汽车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及收费标准┌─┬──────┬─────┬──────┬─────────────┬───────┐│序│项目名称│ 征收对象│征收标准│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备注││号││││││├─┼──────┼─────┼──────┼─────────────┼───────┤│1 │养路费│ 出租汽车│客车200元/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广东省公路养│├─┤││·月│例》(国发[1997]92号),交│路费征收管理实││││││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199│施细则》(省政││││││1]交工字714号,省府办公厅│府第32号令)││││││粤办函[1994]545号││├─┼──────┼─────┼──────┼─────────────┼───────┤│2 │堤围防护费│ 出租汽车│按营业额1-1.│省物价局粤价[2001]69号││││││3‰│││├─┼──────┼─────┼──────┼─────────────┼───────┤│3 │计量检定费(│ 出租汽车│ 45元/辆·年│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计价器检验)│││02〕15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16│││││││87号,省物价局粤价[2004]43│││││││号││├─┼──────┼─────┼──────┼─────────────┼───────┤│4 │车辆通行费(│通过收费公│标准不一│省政府《广东省集资、贷款修│车辆通行费仅在│││或年票)│路(桥梁)││建桥梁、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通过收费站时收││││或在年票制││实施办法》(粤府[1988]169 │取;年票仅在省││││区域内的出││号),《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政府批准设立区││││租汽车││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号)│域年票制的地区││││││、(国务院令第417号)《收│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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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7.01•【字号】穗财资[2008]182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穗财资[2008]182号)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为了规范行政单位公用设施的配置,构建节约型政府,优化资产配置,细化部门预算编制,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市属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反馈我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联系电话:38923530)。

二○○八年七月一日广州市市属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为了规范行政单位公用设施的配置,构建节约型政府,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对象和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市委各工作部门、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各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市政协机关、市纪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所称公用设施配置,是指行政单位购建和装修办公用房、购置机动车辆和办公设备(包括办公家具、空调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等行为。

二、配置的原则和基本要求行政单位公用设施配置应遵循“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一致;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科学合理,标准统一;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总体原则。

(一)办公用房购建和装修按原国家计委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执行。

(二)行政单位小汽车配置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和省廉政办、省小汽车定编办《关于严格执行小汽车配备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党廉办发[2006]2号)规定执行。

现有车辆超过小汽车定编管理部门核定编制数量的行政单位,不安排新购车辆;编制内车辆按照“先审批,后处置,再配置”的原则更新。

(三)办公设备按核定内设机构或人员编制配置的,以市编委办核定的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以及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的机构和人员为准。

办公设备配置原则上按标准配置,少数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超标准配置的,需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四)现有公用设施配置未达本标准的,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视财力状况逐步解决;已达到本标准的,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穗财资[2007]104号)规定处置后才能申请重新购置。

(五)行政单位公用设施配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三、具体配置标准(见附表)(一)办公用房购建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中的二级标准,即编制定员人均建筑面积20~24平方米。

(二)行政单位办公用房装修遵循简朴庄重、节能环保、经济适用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

1.外部装修标准:外墙一般不进行二次装修,如有特殊情况需装修的,外墙装修每平方米不超过150元(含建设工程费用);外窗采用塑钢窗或铝合金窗,每平方米不超过220元,不锈钢防盗网每平方米不超过200元。

2.内部装修标准:大堂、对外服务大厅、走廊、楼梯、卫生间等每平方米不超过1,500元;会议室、接待室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办公室内部装修每平方米不超过700元。

3.计算机房、档案库、财务室等特殊用房应按行业管理要求装修。

4.行政单位自有办公用房装修标准未达本标准的,在原装修工程完成10年以上,且已不符合基本办公条件的,方可申请重新装修;租用的办公用房,租赁期超过8年的可按本标准进行装修,租赁期超过5年但不到8年的,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70%以下,租赁期不到5年的,原则上只能进行简单装修,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50%以下。

(三)机动车辆配置标准:1.小汽车(包括小轿车、旅行车、吉普车和微型厢式车)配备标准: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

其他公务用车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或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28万元以内的旅行车、吉普车;因特殊公务需要配置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轿车的,须经相关部门审批。

2.中巴车,行政单位编制人数在150人以上(含150人),250人以下的可申请配置1台,编制人数在250人以上(含250人)的可申请配置2台。

如因特殊需求要增加配置中巴车或大巴车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并纳入部门预算安排。

3.特殊业务用车,可按国家、省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申请配置。

(四)办公家具配置标准:1.办公室家具:局级领导办公室每间不超过18,000元;处级领导办公室(不含非领导职务)每人不超过8,000元;处级非领导职务、科级及科级以下人员办公室每人不超过3,000元。

2.会议室家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配置。

3.接待室家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800元配置。

(五)空调设备,中央空调的按专业标准配置,每冷吨不超过10,000元。

单体空调按以下标准配置:1.房间使用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可配置1匹挂机1台,单价不超过2,000元。

2.房间使用面积15平方米至25平方米,可配置1.5匹挂机1台,单价不超过3,000元。

3.房间使用面积25平方米至30平方米,可配置2匹空调,总价不超过4,000元。

4.房间使用面积30平方米至40平方米,可配置3匹空调,总价不超过7,000元。

5.房间使用面积40平方米至80平方米,可配置5匹空调,总价不超过12,000元。

6.房间使用面积超过80平方米,可按实际情况比照上述标准综合考虑。

(六)办公自动化设备配置标准:1.计算机:台式电脑按编制内实际人数每人1台配置,另可按编制内实际人数的20%配置单位公用电脑,价格上限为每台8,000元;笔记本电脑可按局级以上(含局级)领导每人1台,每个处室5人以下的按1台、6~10人的按2台,11人以上的按3台配置,价格上限为每台10,000元。

因工作需要增加配置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2.打印机:每个50人以上(含50人)的行政单位可配置1台高档网络打印机,价格上限为60,000元。

每个处室可配置网络打印机1台,价格上限为8,000元;普通激光打印机1台,价格上限为3,000元;其他打印机1台,价格上限为1,000元。

3.复印机:每个50人以上(含50人)的行政单位可配置1台高档复印机,价格上限为50,000元;每个处室可配置中档复印机1台,价格上限为25,000元。

4.速印机:每个50人以上(含50人)的行政单位可配置1台,价格上限为40,000元。

5.扫描仪:每个50人以上(含50人)的行政单位可配置1台高速双面扫描仪,价格上限为60,000元;每个处室可配置普通扫描仪1台,价格上限为5,000元。

6.传真机:每个处室可配置1台传真机,价格上限为2,000元。

7.电话机:按编制内实际人数每人1台外线电话配置,每台价格上限为200元;每个100人以上(含100人)的行政单位可配置内部集群网电话1套。

8.投影仪:每个100人以下的行政单位可配置1台可移动投影仪,100人以上(含100人)的行政单位可配置2台可移动投影仪,每台价格上限为25,000元;80平方米以上的会议室可配置1台固定投影仪,价格上限为28,000元。

9.会议室音响设备:50至100平方米的会议室配置1套,价格上限为90,000元;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的会议室配置1套,价格上限为150,000元。

不足50平方米的会议室不配置音响设备。

四、对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标准,擅自超标配置公用设施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市政府《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市属其他事业单位和各区、县级市行政事业单位的公用设施配置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六、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今后,财政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标准作适当调整并公布执行。

附表:广州市市属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表┏━━━━━━━━━━━━━━━━━━━┳━━━━━━━━━━┳━━━━━━━━━━━━━━━━━━━┓┃项目┃价格上限┃配置标准┃┣━━┳━━━━━━━━━━━━━━━━╋━━━━━━━━━━╋━━━━━━━━━━━━━━━━━━━┫┃┃一、办公用房购建┃按实际价格确定┃编制定员人均建筑面积20— 24平方米┃┃┣━━━━━━━━━━━━━━━━╋━━━━━━━━━━╋━━━━━━━━━━━━━━━━━━━┫┃┃二、办公用房装修┃┃┃┃┣━━━━━━━━━━━━━━━━╋━━━━━━━━━━╋━━━━━━━━━━━━━━━━━━━┫┃┃(一)外部装修┃┃┃┃┣━━━━━━━━━━━━━━━━╋━━━━━━━━━━╋━━━━━━━━━━━━━━━━━━━┫┃┃1、外墙装修┃150元/平方米┃外墙装修(含建设工程费用)┃┃┣━━━━━━━━━━━━━━━━╋━━━━━━━━━━╋━━━━━━━━━━━━━━━━━━━┫┃办┃2、外窗┃220元/平方米┃采用塑钢窗或铝合金窗┃┃┣━━━━━━━━━━━━━━━━╋━━━━━━━━━━╋━━━━━━━━━━━━━━━━━━━┫┃公┃3、不锈钢防盗网┃200元/平方米┃┃┃┣━━━━━━━━━━━━━━━━╋━━━━━━━━━━╋━━━━━━━━━━━━━━━━━━━┫┃用┃(二)内部装修标准┃┃┃┃房┃┃┃┃┃┣━━━━━━━━━━━━━━━━╋━━━━━━━━━━╋━━━━━━━━━━━━━━━━━━━┫┃┃1、大堂、对外服务大厅、走廊、┃1,500元/平方米┃┃┃┃楼梯、卫生间┃┃┃┃┣━━━━━━━━━━━━━━━━╋━━━━━━━━━━╋━━━━━━━━━━━━━━━━━━━┫┃┃2、会议室、接待室┃1,000元/平方米┃┃┃┣━━━━━━━━━━━━━━━━╋━━━━━━━━━━╋━━━━━━━━━━━━━━━━━━━┫┃┃3、办公室┃700元/平方米┃┃┃┣━━━━━━━━━━━━━━━━╋━━━━━━━━━━╋━━━━━━━━━━━━━━━━━━━┫┃┃4、计算机房、档案仓库、财务室┃按实际价格确定┃行业管理要求┃┣━━╋━━━━━━━━━━━━━━━━╋━━━━━━━━━━╋━━━━━━━━━━━━━━━━━━━┫┃┃一、小汽车┃┃┃┃┣━━━━━━━━━━━━━━━━╋━━━━━━━━━━╋━━━━━━━━━━━━━━━━━━━┫┃┃(一)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用车┃450,000元/辆┃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轿车┃┃┣━━━━━━━━━━━━━━━━╋━━━━━━━━━━╋━━━━━━━━━━━━━━━━━━━┫┃┃(二)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用车┃350,000元/辆┃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轿车┃┃┣━━━━━━━━━━━━━━━━╋━━━━━━━━━━╋━━━━━━━━━━━━━━━━━━━┫┃机┃┃250,000元/辆┃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轿车┃┃┃┣━━━━━━━━━━╋━━━━━━━━━━━━━━━━━━━┫┃动┃(三)其他公务用车┃┃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的旅行车、┃┃车┃┃280,000元/辆┃┃┃┃┃┃吉普车┃┃┣━━━━━━━━━━━━━━━━╋━━━━━━━━━━╋━━━━━━━━━━━━━━━━━━━┫┃辆┃┃┃150人以上(含150人),250人以下的行政┃┃┃二、中巴车┃按政府采购┃单位1台,250人以上(含250人)的行政单┃┃┃┃价格确定┃┃┃┃┃┃位2台┃┃┣━━━━━━━━━━━━━━━━╋━━━━━━━━━━╋━━━━━━━━━━━━━━━━━━━┫┃┃┃按政府采购┃┃┃┃三、特殊业务用车┃┃国家、省和市政府有关规定┃┃┃┃价格确定┃┃┣━━╋━━━━━━━━━━━━━━━━╋━━━━━━━━━━╋━━━━━━━━━━━━━━━━━━━┫┃┃一、办公室家具┃┃┃┃┣━━━━━━━━━━━━━━━━╋━━━━━━━━━━╋━━━━━━━━━━━━━━━━━━━┫┃┃1、局级领导办公室┃18,000元/间┃┃┃┣━━━━━━━━━━━━━━━━╋━━━━━━━━━━╋━━━━━━━━━━━━━━━━━━━┫┃办┃2、处级领导办公室┃8,000元/人┃┃┃公┃(不含非领导职务)┃┃┃┃┣━━━━━━━━━━━━━━━━╋━━━━━━━━━━╋━━━━━━━━━━━━━━━━━━━┫┃家┃3、处级非领导职务、科级┃3,000元/人┃┃┃具┃及科级以下人员办公室┃┃┃┃┣━━━━━━━━━━━━━━━━╋━━━━━━━━━━╋━━━━━━━━━━━━━━━━━━━┫┃┃二、会议室家具┃500元/平方米┃每间按建筑面积配置┃┃┣━━━━━━━━━━━━━━━━╋━━━━━━━━━━╋━━━━━━━━━━━━━━━━━━━┫┃┃三、接待室家具┃800元/平方米┃每间按建筑面积配置┃┣━━╋━━━━━━━━━━━━━━━━╋━━━━━━━━━━╋━━━━━━━━━━━━━━━━━━━┫┃┃一、中央空调┃10,000元/冷吨┃专业标准┃┃┣━━━━━━━━━━━━━━━━╋━━━━━━━━━━╋━━━━━━━━━━━━━━━━━━━┫┃┃二、单体空调┃┃┃┃┣━━━━━━━━━━━━━━━━╋━━━━━━━━━━╋━━━━━━━━━━━━━━━━━━━┫┃空┃1、使用面积15平方米以下房间┃2,000元/台┃1匹挂机1台┃┃┣━━━━━━━━━━━━━━━━╋━━━━━━━━━━╋━━━━━━━━━━━━━━━━━━━┫┃调┃2、使用面积15至25平方米房间┃3,000元/台┃1.5匹挂机1台┃┃┣━━━━━━━━━━━━━━━━╋━━━━━━━━━━╋━━━━━━━━━━━━━━━━━━━┫┃设┃3、使用面积25至30平方米房间┃总价4,000元┃2匹机┃┃┣━━━━━━━━━━━━━━━━╋━━━━━━━━━━╋━━━━━━━━━━━━━━━━━━━┫┃备┃4、使用面积30至40平方米房间┃总价7,000元┃3匹机┃┃┣━━━━━━━━━━━━━━━━╋━━━━━━━━━━╋━━━━━━━━━━━━━━━━━━━┫┃┃5、使用面积40至80平方米房间┃总价12,000元┃5匹机┃┃┣━━━━━━━━━━━━━━━━╋━━━━━━━━━━╋━━━━━━━━━━━━━━━━━━━┫┃┃┃按政府采购┃┃┃┃6、使用面积超过80平方米房间┃┃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价格确定┃┃┗━━┻━━━━━━━━━━━━━━━━┻━━━━━━━━━━┻━━━━━━━━━━━━━━━━━━━┛广州市市属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表┏━━━━━━━━━━━━━━━┳━━━━━━━━━━┳━━━━━━━━━━━━━━━━━━━┓┃项目┃价格上限┃配置标准┃┣━━┳━━━━━━━━━━━━╋━━━━━━━━━━╋━━━━━━━━━━━━━━━━━━━┫┃┃一、计算机┃┃┃┃┣━━━━━━━━━━━━╋━━━━━━━━━━╋━━━━━━━━━━━━━━━━━━━┫┃┃┃┃按编制内实际人数每人1台;另可按编制内┃┃┃1、台式电脑┃8,000元/台┃┃┃┃┃┃实际人数的20%配置单位公用电脑┃┃┣━━━━━━━━━━━━╋━━━━━━━━━━╋━━━━━━━━━━━━━━━━━━━┫┃┃┃┃局级以上(含局级)领导每人1台┃┃┃┃┣━━━━━━━━━━━━━━━━━━━┫┃┃┃┃每个5人以下处室1台┃┃┃2、笔记本电脑┃10,000元/台┃┃┃┃┃┣━━━━━━━━━━━━━━━━━━━┫┃┃┃┃每个6至10人处室2台┃┃┃┃┣━━━━━━━━━━━━━━━━━━━┫┃┃┃┃每个11人以上处室3台┃┃┣━━━━━━━━━━━━╋━━━━━━━━━━╋━━━━━━━━━━━━━━━━━━━┫┃┃二、打印机┃┃┃┃┣━━━━━━━━━━━━╋━━━━━━━━━━╋━━━━━━━━━━━━━━━━━━━┫┃┃1、高档网络打印机┃60,000元/台┃每个50人以上(含50人)行政单位1台┃┃┣━━━━━━━━━━━━╋━━━━━━━━━━╋━━━━━━━━━━━━━━━━━━━┫┃┃2、网络打印机┃8,000元/台┃每个处室1台┃┃┣━━━━━━━━━━━━╋━━━━━━━━━━╋━━━━━━━━━━━━━━━━━━━┫┃┃3、普通激光打印机┃3,000元/台┃每个处室1台┃┃┣━━━━━━━━━━━━╋━━━━━━━━━━╋━━━━━━━━━━━━━━━━━━━┫┃┃4、其他打印机┃1,000元/台┃每个处室1台┃┃┣━━━━━━━━━━━━╋━━━━━━━━━━╋━━━━━━━━━━━━━━━━━━━┫┃办┃三、复印机┃┃┃┃┣━━━━━━━━━━━━╋━━━━━━━━━━╋━━━━━━━━━━━━━━━━━━━┫┃公┃1、高档复印机┃50,000元/台┃每个50人以上(含50人)的行政单位1台┃┃┣━━━━━━━━━━━━╋━━━━━━━━━━╋━━━━━━━━━━━━━━━━━━━┫┃自┃2、中档复印机┃25,000元/台┃每个处室1台┃┃┣━━━━━━━━━━━━╋━━━━━━━━━━╋━━━━━━━━━━━━━━━━━━━┫┃动┃四、速印机┃40,000元/台┃每个50人以上(含50人)的行政单位1台┃┃┣━━━━━━━━━━━━╋━━━━━━━━━━╋━━━━━━━━━━━━━━━━━━━┫┃化┃五、扫描仪┃┃┃┃设┃┃┃┃┃┣━━━━━━━━━━━━╋━━━━━━━━━━╋━━━━━━━━━━━━━━━━━━━┫┃备┃1、高速双面扫描仪┃60,000元/台┃每个50人以上(含50人)的行政单位1台┃┃┣━━━━━━━━━━━━╋━━━━━━━━━━╋━━━━━━━━━━━━━━━━━━━┫┃┃2、普通扫描仪┃5,000元/台┃每个处室1台┃┃┣━━━━━━━━━━━━╋━━━━━━━━━━╋━━━━━━━━━━━━━━━━━━━┫┃┃六、传真机┃2,000元/台┃每个处室1台┃┃┣━━━━━━━━━━━━╋━━━━━━━━━━╋━━━━━━━━━━━━━━━━━━━┫┃┃七、电话机┃┃┃┃┣━━━━━━━━━━━━╋━━━━━━━━━━╋━━━━━━━━━━━━━━━━━━━┫┃┃1、外线电话┃200元/台┃按编制内实际人数每人1台┃┃┣━━━━━━━━━━━━╋━━━━━━━━━━╋━━━━━━━━━━━━━━━━━━━┫┃┃┃按政府采购┃┃┃┃2、内部集群网电话┃┃每个100人以上(含100人)的行政单位1套┃┃┃┃价格确定┃┃┃┣━━━━━━━━━━━━╋━━━━━━━━━━╋━━━━━━━━━━━━━━━━━━━┫┃┃八、投影仪┃┃┃┃┣━━━━━━━━━━━━╋━━━━━━━━━━╋━━━━━━━━━━━━━━━━━━━┫┃┃┃┃每个100人以下的行政单位1台;每个100人┃┃┃1、可移动投影仪┃25,000元/台┃┃┃┃┃┃以上(含100人)的行政单位2台┃┃┣━━━━━━━━━━━━╋━━━━━━━━━━╋━━━━━━━━━━━━━━━━━━━┫┃┃2、固定投影仪┃28,000元/台┃每个80平方米以上的会议室1台┃┃┣━━━━━━━━━━━━╋━━━━━━━━━━╋━━━━━━━━━━━━━━━━━━━┫┃┃九、会议室音响设备┃┃┃┃┣━━━━━━━━━━━━╋━━━━━━━━━━╋━━━━━━━━━━━━━━━━━━━┫┃┃┃┃每个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上的大┃┃┃1、大型会议室音响设备┃150,000元/套┃┃┃┃┃┃型会议室1套┃┃┣━━━━━━━━━━━━╋━━━━━━━━━━╋━━━━━━━━━━━━━━━━━━━┫┃┃2、中型会议室音响设备┃90,000元/套┃每个50至100平方米的中型会议室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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