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收货验收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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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收货验收的规定

文件名称 : 采购、收货、验收的规定编号 : XFCDYF-QM-04-

起草人 :审核人 :批准人 :

起草日期 :.2019.01-26审核日期 :.2019.27-29批准日期 :.2019.30执行日期: .2020.01起草原因 : 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总局公告2014 年第 58 号)要求版本号:N0.2

1、采购

1.1 本门店为连锁门店,只能从公司总部采购医疗器械,不得从其他医疗器械生

产、批发、连锁等企业采购医疗器械。

1.2 在采购前应当审核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所购入医疗器械的合法性并获取加

盖供货者公章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复印件,包括:

1.2.1 营业执照;

1.2.2 经营的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

1.2.3 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

1.2.4 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授权书原件。授权书应当载明

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1.2.5 必要时,可以派员对供货者进行现场核查,对供货者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评

价。

1.2.6 企业发现供货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时,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3 应当与供货者签署采购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

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企业、供货者、数量、单价、金额等。

1.4 应当在采购合同或者协议中,与供货者约定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以保

证医疗器械售后的安全使用。

1.5 在采购医疗器械时,应当建立采购记录。记录应当列明医疗器械的名称、规

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者、

购货日期等。

2、收货

2.1 收货人员在接收医疗器械时,应当核实运输方式及产品是否符合要求,并对

照相关采购记录和随货同行单与到货的医疗器械进行核对。交货和收货双方应当

对交运情况当场签字确认。对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立即报告质量负责人并

拒收。

2.2 随货同行单应当包括供货单位、生产企业及生产企业许可证号(或者备案凭证

编号)、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批

号或者序列号、数量、储运条件、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

供货者出库印章。

2.3 收货人员对符合收货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按品种特性要求放于相应待验区域,或者设置状态标示,在随货同行单上签上收货姓名及收货日期,并通知验收人员

进行验收。

3、验收

3.1 验收人员应当对医疗器械的外观、包装、标签以及合格证明文件等进行检查、核对,并做好验收记录,包括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或者失效期)、生产企业、供货者、到货数量、到货日期、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果等内容。

3.2 在验收记录签上验收人员姓名和验收日期。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注明不合格事

项及处置措施,并放置在不合格品区 , 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退货、销毁等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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