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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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编号:合同编号:

得荣CBD商务中心

商品房买卖合同

补充协议

四川中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〇年月日

出卖人:四川中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买受人: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

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开发的“得荣CBD商务中心”

0 层号商品房事宜,签订了编号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现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自愿达成以下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作为对《买卖合同》的修改和补充,《买卖合同》与本协议有抵触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一、关于对买卖合同第四条(商品房基本情况)的补充约定

1、合同约定房价款不包含电话开户费、网络接入开通费、电视系统开通费等,该等费用由买受人自行向相关部门缴纳。

2、买受人签订本合同时已知悉所购买物业以及周边区域已有的道路交通环境、线网架设、市政配套设施等现状情况,出卖人也作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买受人在合同签订后不得以环境噪声、网线架设干扰等事由向出卖人提出任何权利和主张。

3、买受人所购买的 [房号],最终以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房号为准(该商品房平面图、朝向、结构、布局等情况及在整栋中的位置图在附件一中已列出)出卖人无需对房号变更承担违约责任。

二、关于对买卖合同第五条(抵押情况)的补充约定

买受人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出卖人对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设定抵押,但出卖人不得因此延误买受人对该商品房权属的办理日期。

三、关于对买卖合同第十条(逾期付款的处理)的补充约定

1、买受人以银行汇兑方式支付的汇款到达出卖人账户之日为付款日;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以交付现金之日为付款日,不接受其他形式的付款。

2、逾期在30日(含第30日)之内的,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实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当日一并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逾期付款超过30日的,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另行处理该房屋。

出卖人选择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总房款的百分之十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从买受人已付房款中扣除,剩余房款无息退还买受人。如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款不足以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有权继续追偿。

出卖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且经出卖人同意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当日一并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但买受人在出卖人宽限的期限内仍未支付应付款项和违约金全款的,出卖人仍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并收取总房款的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4、无论买受人是以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是商业银行贷款或其他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均按前述约定执行。

四、关于对买卖合同第十二、十三条(规划、设计变更)的补充约定

1、由于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发生变化及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导致的规划设计变更,出卖人应在变更确立后30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但不承担违约责任。

2、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双方权利义务仍按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执行。

3、本合同中所称的“商品房设计”是指: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套内户型设计及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所在楼宇的用途设计,“设计变更”仅指商品房的房型、朝向以及整个楼宇的用途变更。

4、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出卖人对原规划设计方案作出局部的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

若变更无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的,则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出卖人可对原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

5、因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面积发生变化的,双方应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第五条处理。

6、锅炉房、变电室/箱/站、调压站、垃圾处理站、化粪池及其他小区配套设施及功能性设施等尚未最终确定的建筑及设施,不属于环境布局范围之内,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为了小区的整体利益或应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对上述设施的最终位置进行调整。最终位置以实际交付为准,届时本合同继续履行,且出卖人无须因该调整向买受人承担任何责任。

五、关于对买卖合同第十四条(面积差异处理)的补充约定

1、当实测建筑面积与约定建筑面积的误差达到退房条件时,买受人选择不退房的,应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与出卖人签订面积差异结算协议,并结清相关房款。在买受人签订面积差异结算协议并办理面积差异结算手续前,出卖人有权暂不交房,且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六、关于对买卖合同第十五条(交付条件)的补充约定

1、出卖人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90天内告知买受人的;

(2)买受人未付清应付款和违约金;

(3)法律政策变动的限制。

2、双方均同意以买卖合同、本补充协议及其附件所约定的条款为界定双方权利、义务之最终有效依据,其他任何由出卖人提供的宣传资料等,不作为交房、验收、退房等事项的标准及确定违约责任的条件,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口头表达的意向和信息,也不构成合同内容,双方不受其约束。

七、关于对买卖合同第十九条(逾期交房责任)的补充约定

1、买受人选择一次性付款方式购房的,须在付清合同约定的购房款(包括逾期付款产生的违约金)之后,出卖人才开始履行房屋的交付义务;买受人采用按揭贷款购房的,须在付清首付款并办理完毕按揭贷款手续且提供贷款的银行将买受人委托支付的款项划入出卖人账户(包括付清逾期付款或者逾期办理按揭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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