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操作流程及相关部门职责三篇
银团贷款协议3篇

银团贷款协议3篇篇1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XXXX年XX月XX日共同签署: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银团成员(贷款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其他相关方。
鉴于甲方需要一笔资金用于其业务发展,且乙方及其他参与银行愿意按照各自份额向甲方提供贷款,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定义和解释1. 银团贷款:指由多个银行组成的银团,按照各自份额,共同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资的贷款方式。
2.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详见本协议附件。
二、贷款条件1. 贷款额度:甲方本次贷款总额为人民币XXXX万元。
2.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为XX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3.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为年利率XX%,具体利率根据市场情况和银团成员协商确定。
4. 还款方式:甲方应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三、银团成员份额各银团成员按照以下比例提供贷款:(具体成员及份额列表)四、贷款的使用和监管1. 甲方应按规定使用贷款资金,不得挪用。
2. 银团有权对甲方使用贷款资金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3. 甲方应定期向银团报告贷款使用情况和经营情况。
五、担保和保证1. 甲方应提供银团认可的担保措施,确保贷款的安全。
2. 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3. 甲方应保证本次贷款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六、违约责任1. 甲方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应承担违约责任。
2. 乙方及其他银团成员应按照约定履行贷款义务,如未履行,应承担相应责任。
3. 双方因违反本协议约定而导致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七、协议变更和解除1. 本协议的变更和解除,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修改或解除。
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发生影响银团利益的事项,银团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偿还贷款或采取其他措施。
八、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以下无正文)篇2本协议由以下方签署: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银团成员一:(以下简称“银行一”)银团成员二:(以下简称“银行二”)银团成员三:(以下简称“银行三”)及其他所有参与的银行机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29•【文号】金规〔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规〔2024〕14号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优化完善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和监管,推动银团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9月29日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本办法所称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本办法所称分组银团贷款是指通过期限、利率等贷款条件分组,在同一银团贷款合同中向客户提供不同条件贷款的银团贷款操作方式。
同一组别的贷款条件应当一致。
第三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开办银团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制定银团贷款管理制度,建立与银团贷款业务风险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并指定相关部门负责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要加强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优质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同时强化穿透管理,控制客户集中度,有效防范化解风险。
[知识]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知识]银团贷款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facec8a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2167cfb.png)
[知识]银团贷款管理办法银团贷款管理办法临沂市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临沂监管分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沂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临沂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沂市分行中国银行临沂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临沂市分行临沂市商业银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临沂办事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银团贷款业务,充分发挥银行业整体功能,形成资金合力,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服务,分散和防范信贷风险,促进地方经济持续稳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团贷款是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方式。
第三条银团贷款要符合国家产业和信贷政策,借款人具备还本付息能力、银行信用无不良记录、财务状况良好、抵押和担保等信用支持手续完备、符合法律规定等贷款条件,数额在一亿元以上的人民币贷款或等值外币贷款.第四条银团贷款借贷各方必须遵守合同、严守信用。
参加银团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互惠互利、自愿协商,并按贷款比例或按协议约定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的原则.第五条银团贷款要向临沂银监分局备案,银监分局要积极为银团贷款筹组给予支持和管理。
第二章组织方式第六条银团贷款的借款人、贷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关于借款人、贷款人的各项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借款人向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正式书面申请,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凭书面申请向同业发出组团邀请,并抄送临沂银监分局。
第八条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的贷款管理人称为牵头行。
牵头行原则上由借款人的主要贷款行或基本帐户行担任。
牵头行所占银团贷款的份额一般最大。
第九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为银团贷款的成员行.在银团贷款中,牵头行与其他成员行均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第十条银团贷款项目由成员行共同评审,也可由银团各成员行自行评审。
采用何种评审方式由银团成员行协商确定。
银团成员行在评审贷款项目时,有权要求借款人向其提供用于评估、审查项目所需的有关材料。
银团贷款(Syndicated Loan)

银团贷款(Syndicated Loan)什么是银团贷款银团贷款又称为辛迪加贷款(Syndicated Loan)是指由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参与组成的银行集团,由两位或以上贷款人按相同的贷款条件、以不同的分工,共同向一位或以上借款人提供贷款,并签署同一贷款协议的贷款业务。
通常会选定一家银行作为代理行代表银团成员负责管理贷款事宜。
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资的贷款方式。
银团贷款是国际银行业中一种重要的信贷模式。
[1]在一些发达国家,银团贷款的占比达到20%左右。
近年来我国银团贷款市场也得到了较快发展,贷款余额从2005年底的2336亿元增加到2008年底的9566亿元。
银团贷款的种类按银团贷款的组织方式不同,分为直接银团贷款和间接银团贷款。
1、直接银团贷款:由银团各成员行委托代理行向借款人发放、收回和统一管理贷款。
国际银团贷款以直接银团贷款方式为主。
2、间接银团贷款:由牵头行直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然后再由牵头行将参加贷款权(即贷款份额)分别转售给其他银行,全部的贷款管理、放款及收款由牵头行负责。
银团贷款的功能[2]充分发挥金融整体功能,更好地为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和重大项目提供融资服务,促进企业集团壮大和规模经济的发展,分散和防范贷款风险。
银团贷款产品业务的特点1.贷款金额大、期限长。
可以满足借款人长期、大额的资金需求。
一般用于交通、石化、电信、电力等行业新建项目贷款、大型设备租赁、企业并购融资等。
2.融资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较少。
借款人与安排行商定贷款条件后,由安排行负责银团的组建。
在贷款的执行阶段,借款人无需面对所有的银团成员,相关的提款、还本付息等贷款管理工作由代理行完成。
3.银团贷款叙作形式多样。
在同一银团贷款内,可根据借款人需要提供多种形式贷款,如定期贷款、周转贷款、备用信用证额度等。
同时,还可根据借款人需要,选择人民币、美元、欧元、英镑等不同的货币或货币组合。
银监会关于银团贷款的规定

基本信息通知银监发〔2011〕8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国银行业协会:修订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3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2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负责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秩序,推进市场标准化建设,推动银团贷款与交易系统平台搭建,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定行业公约等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银团成员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
银团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担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
牵头行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五)组织银团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六)银团贷款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07]68号)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07]68号)](https://img.taocdn.com/s3/m/52777f1bb7360b4c2e3f6483.png)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68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主报告行。
二○○七年八月十一日《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负责银团贷款市场秩序的自律工作,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订行业相关公约等。
第二章银团贷款成员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贷款成员。
银团贷款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银团贷款市场运作理论与实务

4.1争取获得银团贷款牵头地位和委托
——借款人与牵头行之间的谈判
➢FSA指引(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当局):承认了上述方式对资产负 债表的影响 ➢中国,会计,实质
3、银团贷款的参与各方和法律关系
➢参加行如何加入银团 ➢确认贷款标准和要求 ➢营销 ➢处理邀请 ➢与安排行打交道
➢参加行会面临的相关风险 ➢尽职 ➢备忘录 ➢交易目的 ➢回报因素 ➢货币 ➢文件因素 ➢经营方面 ➢信贷方面
3、银团贷款的参与各方和法律关系
➢ 举例:《某外资银行参与银团贷款的标准》
3、银团贷款的参与各方和法律关系
核心特征
贷款人的独立性 比例共享条款 信任与代理
较复杂结构
•多个贷款人与 同一借款人共 同签署一份贷 款协议;
•联合贷款由各 家银行分别与 借款人签署贷 款协议;
• 银团参加行各 自按所承担的 比例承担发放 贷款的义务, 并独立承担贷 款风险;
•银团参加行各 自按所承担的 比例承担发放 贷款的义务, 并按比例分享 借款人的还款 ;
者进行分析、公共信息(最近市场有否其他类似的交易,反映如
何)和经验,而这是时间积累的结构,对于一个有市场感觉的、
有经验的银团贷款队伍,没有任何替代。
4.2 形成银团贷款的策略
市场测试的前提 对客户的交易需求要有比较深入和准确的了解 对银团贷款的市场形势的判断 • 筹组银团所在市场的活跃程度:价格趋势、客户及业务的类型 • 银行对具体交易的接受程度:客户信用、贷款及担保条件
分类: 按照币种、形成方式、贷款人不同、借款人注册地分类
银团贷款本行作为牵头行和代理行各部门相关职责

北部湾银行发【2011】号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银行银团贷款操作流程及相关部门职责》的通知各支行、营业部:为加强银团贷款管理,更好的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细化我行做为牵头行、代理行、参与行时各部门的管理职责,根据中国银监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我行《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总行制定了《广西北部湾银行银团贷款操作流程及相关部门职责》,现印发你们,请你们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广西北部湾银行银团贷款操作流程及相关部门职责》(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团贷款管理,更好的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细化我行做为牵头行、代理行、参与行时各部门的管理职责,根据中国银监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我行《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拟定银团贷款操作流程及相关部门职责职责第二条本行银团贷款是指由本行与一家或以上银行(经国内外的有权机构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行银团贷款设立牵头行、参加行和代理行等角色,也可增设副牵头行等,按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
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职责对银团资金进行管理的银行。
代理行可以由牵头行担任,也可由银团贷款成员协商确定。
二、我行做为牵头行、代理行时,银团贷款操作流程及相关部门职责第三条根据客户的融资需求,取得银团贷款授权委托书,发起和筹组银团,组建银团贷款评审工作组。
分支机构根据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及信息备忘录,向各意向参加行发出银团贷款邀请函,并初步确定参加行及贷款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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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操作流程及相关部门职责三篇篇一:《XX银行银团贷款操作流程及相关部门职责》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团贷款管理,更好的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细化我行做为牵头行、代理行、参与行时各部门的管理职责,根据中国银监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我行《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拟定银团贷款操作流程及相关部门职责职责。
第二条本行银团贷款是指由本行与一家或以上银行(经国内外的有权机构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行银团贷款设立牵头行、参加行和代理行等角色,也可增设副牵头行等,按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
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职责对银团资金进行管理的银行。
代理行可以由牵头行担任,也可由银团贷款成员协商确定。
二、我行做为牵头行、代理行时,银团贷款操作流程及相关部门职责第三条根据客户的融资需求,取得银团贷款授权委托书,发起和筹组银团,组建银团贷款评审工作组。
分支机构根据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及信息备忘录,向各意向参加行发出银团贷款邀请函,并初步确定参加行及贷款份额。
分支机构对银团贷款项目进行核查审批,上报总行信贷审批部进行审批。
根据参加行审批项目后的反馈意见,确定最终参加行和各自承贷份额。
第四条总行审批同意后,报送银团贷款合同(协议)至借款人和参加行出具修改意见,综合各方意见后,送审法律合规部。
银团贷款合同(协议)审查通过后,与参加行签订银团贷款合同(协议)。
第五条分支机构开立银团贷款项目资金管理账户、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日期发放贷款。
第六条分支机构按照我行贷后管理规定及银团贷款合同约定进行贷后管理。
(流程图如下)银团贷款本行作为牵头行和代理行操作流程第七条总行公司银行部职责(一)牵头发起和筹组银团,并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牵头组建银团贷款评审工作组,成员包括财务会计部、运营管理部、授信审批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信息技术部、分支机构;(三)牵头制定银团贷款时间进度表;(四)牵头会同经办行与借款人谈妥银团贷款的初步条件,即贷款的用途、额度、利率、期限、担保形式、提款条件、还款方式和相关费用等,取得银团贷款预约书或授权委托书;(五)牵头草拟银团贷款邀请函、信息备忘录,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六)牵头根据参加行的贷款承诺函,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协议或银团贷款合同;(七)代表银团聘请银团顾问,由银团顾问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或自行起草银团贷款合同并根据财务会计部、运营管理部、授信审批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分支机构反馈的意见进行完善;(八)牵头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协调银团贷款成员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总行财务会计部职责(一)负责出具银团贷款会计核算办法和账务处理流程;(二)负责协助代理行按合同约定划收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协议约定及时划转到银团贷款成员指定的账户;(三)负责银团安排费、银团贷款会计科目的设置并指导和督办分支机购进行账务处理;(四)负责对银团贷款合同提出本部门修改意见。
第九条总行运营管理部职责(一)参与银团贷款全过程筹组工作;(二)负责协助制定银团贷款涉及柜面的操作流程;(三)负责对银团贷款合同提出本部门修改意见。
第十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职责负责审查银团贷款评审报告并出具意见书;执行我行现行的评审办法及审议、审批程序;第十一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一)参与银团贷款全过程筹组工作,负责对银团贷款涉及风险提出防范措施;(二)指导银团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三)负责对银团贷款合同提出本部门修改意见;第十二条总行法律合规部职责(一)参与银团贷款全过程筹组工作,协助业务部门聘请银团顾问、草拟银团贷款合同、审查修改银团贷款协议和其他与银团贷款有关的法律文件。
(二)负责审查银团贷款合同、银团贷款协议的合规合法性;(三)对银团贷款提供全过程的法律支持(含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三条信息技术部职责负责为银团贷款和代理行的资金结算和贷款账务处理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在技术上确保银团贷款正常发放和利息及本金收回。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职责(一)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团贷款管理办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要求,履行代理行的职责。
对银团贷款项目进行贷前尽职调查。
形成银团贷款评审报告;(二)负责草拟银团贷款邀请函、信息备忘录;(三)负责核查审批银团贷款评审报告,按业务审批权限申报审批;(四)负责与借款人谈妥银团贷款的初步条件,即贷款的用途、额度、利率、期限、担保形式、提款条件、还款方式和相关费用等,取得团贷款预约书或授权委托书;(五)负责将各参加行及借款人反馈的银团贷款合同修改意见进行综合整理定稿,送法律合规部审查;(六)负责银团贷款合同或银团贷款协议的印刷、校对、装订;(七)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抵押手续,并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八)制订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九)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银团贷款成员将款项划至协议指定账户;(十)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协议约定及时将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的相关费用划转到银团贷款成员指定的账户;(十一)负责银团贷款贷后管理,并形成调查报告定期向银团贷款成员通报;(十二)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及时组织银团贷款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十三)接受各银团贷款成员不定期的咨询与核查,办理银团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等;(十四)银团贷款到期,负责督促借款人按期如数归还贷款本息。
(十五)负责银团贷款授信调整方案的申报。
三、我行作为参加行时的流程和职责第十五条我行在作为参加行时,由分支机构履行参加行职责。
第十六条收到牵头行的银团贷款邀请函后,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贷、自主决策、风险共担”的原则,根据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的内容,在全面掌握借款人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是否参加银团贷款的决策。
第十六条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按照本行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写银团贷款评审报告,并进行审批,上报总行后确定参贷份额。
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协议)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第十七条按照我行贷后管理规定及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进行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本行作为参加行的主要职责是参加银团会议,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在贷款续存期间应了解掌握借款人的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代理行。
四、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中国银监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XX银行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二:银团贷款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负责银团贷款市场秩序的自律工作,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订行业相关公约等。
第二章银团贷款成员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贷款成员。
银团贷款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第九条牵头行的主要职责是:(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并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五)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协议;(六)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管理;(七)银团协议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第十一条按照牵头行对贷款最终安排额所承担的责任,银团牵头行分销银团贷款可以分为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第十二条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职责对银团资金进行管理的银行。
代理行可以由牵头行担任,也可由银团贷款成员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代理行的主要职责:(一)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他授信业务;(二)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抵押手续,并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三)制作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四)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银团贷款成员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五)划收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协议约定及时划转到银团贷款成员指定的账户;(六)负责银团贷款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银团贷款成员通报;(七)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特别是贷款期间发生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时,代理行应在获借款人通知之日起三个营业日内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以专项报告形式通知各银团贷款成员;(八)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代理行应及时组织银团贷款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九)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协调银团贷款成员之间的关系;(十)接受各银团贷款成员不定期的咨询与核查,办理银团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