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儿童家庭暴力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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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儿童家庭暴力的调查报告儿童,本是祖国的花朵。可近段时间以来,深圳市频繁出现多宗儿童家庭暴力案件,有的案例因情节严重,导致受虐儿童死亡,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专注,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何频繁出现家长虐待儿童的案件。今后我们的家长和社会应以何种态度去面对家庭教育的问题。带着这些问号,本人以一名笔者的身份就虐待儿童的社会现象作了一份调查分析。并了解了一些有效介入措施,为今后预防和制止儿童家庭暴力提供建议和参考。

一、(一)犯罪类型:家庭暴力犯罪涉及的罪名十分单一,从目前统计情况看,仅涉及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这两种罪名。在调查前,根据有关资料,审判中对如何判断家庭暴力的标准意见分歧,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1、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应当以行为是否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为依据,没有伤害后果,难以认定暴力的程度,无法认定有家庭暴力存在。是为结果标准。2、只要被告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就应当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是为刑事标准。

司法实践中对认定家庭暴力存在的分歧,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审视家庭暴力问题的不同角度,就认识的根源而言,很大程度上源于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和司法实践中对家庭暴力的证明。

(二)侵害客体:儿童家庭暴力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儿童。

(三)犯罪主观故意:这些对儿童虐待的家长主观恶性比较大,略有顽抗情绪,虽有些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但思想仍然愚顽.认

为他只是在教育自己的小孩,至于怎么教育是他自己的事.没有意识

到他这样做是犯罪.

(四)儿童家庭暴力的客观原因:儿童受到虐待的原因有很多少。法律意识普遍淡漠。有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进行肉体惩罚。有些因为缺陷或弱点,或因不是男孩而受到歧视和虐待。他们并不知道其实儿童也有人权,这才是社会文明的最佳表现。甚至还有人遭受过家庭暴力,却没有在意,反而认为是“不打不成器”、“棍棒底下出孝子”等等。事实上,假家长实施家庭暴力情节严重的,会构成虐待罪。

二、人员成分:在涉案家暴中,从家庭基本情况、管教方式、虐待认识程度、反对儿童家庭暴力知识等反映,是离异、分居、单亲家庭,有问题家庭的比例较多。家里不存在家庭暴力的同学占大部分。有些选择的是不知道和不好说,而其余少数则选择了“存在”。可以看出,父母对孩子的打骂只是存在于一小部分家庭中。

三、儿童面对家暴的认识和态度:从家庭中存在家庭暴力的孩子提供的回答中发现,在遭遇家庭暴力后选择忍受的孩子最多,占了52%;在家中发生家庭暴力后,选择冷战,不理不睬的占了45%;关于家庭暴力是否有助于问题的解决一题中,选择“不能解决问题”的孩子最多,占了41%,选择“只能激化矛盾”的占了28%。通过这份家庭暴力的调查,发现很多孩子对家庭暴力知识知道得很少。

四、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定标准:

最高法院对家暴的司法解释,把家庭暴力界定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对家庭暴力作如下理解:1、家庭暴力是行为人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即家庭暴力具有类似于刑法中故意伤害罪等“结果犯”的特点,没有一定的伤害后果,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2、家庭暴力造成的家庭成员的伤害后果,包括人身和人的自由受到的侵害以及精神的伤害。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认定家庭暴力的标准,审判实践中至少有两个问题无法解决:一是对足以造成被侵害人的人身和精神等伤害、但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避免了伤害后果的暴力行为,一概不认定为家庭暴力。第二个无法解决的问题,是对家庭暴力造成被侵害人“一定”的身体和精神伤害等后果中的“一定”该如何掌握。其精神伤害根本无法衡量。

五、儿童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干预:

(一)中国已经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国际公约,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已向全世界庄严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等一切弱势群体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禁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精神。

(二)有关司法措施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不仅需要完善的立法,更需要法律的有效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案件有民事案件和

刑事案件之分,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是指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的案件。

(三)涉及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法律执行,实践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主要有:因家庭暴力导致的轻伤案件;因家庭暴力导致的重伤案件的刑事案件。审判程序:对于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刑法学程序、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六、诱使家庭暴力犯罪的“导火索”分析

第一,传统的“不打不成器”、“棍棒底下出孝子”的思想在当今社会仍然遗留下不小的影响。

第二,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越来越沉重,长期的积聚需要得到彻底的发泄,一旦这种情绪被错误地带到家中,就很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第三,社会整体环境的影响。一方面,社会对酗酒、吸毒、赌博等很容易引发家庭暴力的丑恶现象尚没有有效的解决手段。另一方面,社会的宽容又促进了家庭暴力的肆虐。家庭暴力长期来被视为家庭私事,在通常情况下,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相关部门不管不问的真空地带。不予介入,惩治过轻,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和预防作用。

七、对我国现有家庭暴力处理机制的评价。

我国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处理大体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法律保护体系和预防、制止及制裁机制。我国现在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各种法律法规在内的法律体系。同时也形成了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共同参与、互相协作的应对机制。在上述法律体系和应对机制的框架内,受暴者将有相应的求助手段,而施暴者将根据自己施暴的行为和后果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客观地说,这些措施对于有效地预防和制裁家庭暴力有一定效果。

虽然我国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形成了法律体系和应对机制,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我国现行法律针对家庭暴力虽有一些具体规定,但这些条款大都是从宏观上立论的,如《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儿童”,“儿童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等条文。在明确提到家庭暴力的法律中也只是笼统的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只有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并且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同时,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家庭暴力缺乏具体的制裁办法,缺乏可操作性。执法的主体部门虽然多但不够明确,各个主体部门之间的执法还需进一步磨合。需要强调的是,我国法律着重于制裁造成后果的暴力行为,对于多发性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缺乏措施;着重于行为发生后的制裁,缺乏预防行为发生和制止行为继续的手段。这些不足的存在,使得受暴者在遭受家庭暴力时难以寻求有效的保护,即使通过相关部门解决,也只能解决一时的问题,毕竟家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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