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办法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办法一、总则二、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资格和要求(一)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应取得相应的学历和职称,并具有医疗美容相关专业的培训和实践经验。
(二)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对患者的信息保密和隐私保护有较高的意识和能力。
(三)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应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与其他专业协作,提供最佳的诊疗服务。
三、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权利和义务(一)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有权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诊疗方案。
(二)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有义务向患者详细介绍诊疗过程、风险和效果,并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三)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有义务进行术前评估和术后疗效评价,对治疗效果进行监测和记录。
(四)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有义务及时处理患者的投诉和纠纷,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四、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行为规范(一)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应依法执业,不得从事超出医学范畴的诊疗活动。
(二)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应持续学习和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保持与时俱进。
(三)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应尊重患者的意见和选择,不得随意更改诊疗方案。
(四)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接受贿赂和任何形式的回扣。
(五)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应保护患者的权益和隐私,不得将患者的信息泄露给其他人。
五、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管理和监督(一)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应接受医疗美容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和业绩。
(二)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应遵守行业的相关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三)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如有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并将情况通报职业协会和审批机关。
六、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将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以上是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办法的大致内容。
医疗美容行业的发展迅猛,为了保障患者的权益和提升诊疗质量,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进行管理和监督至关重要。
希望这一管理办法的出台能够有效规范行业秩序,提高医疗美容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须知

提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应由医师注册的主要执业机构(以下统称为医疗机构)负责。
医疗机构对本机构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进行核定后,通过医师管理信息系统申请备案。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须知一、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16号)等。
二、受理范围办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的医疗机构。
三、提交材料医疗机构通过医师管理信息系统申请备案后,到区卫计委提交纸质材料:(一)《北京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表》(与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和审核内容一致,且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1份。
(二)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提交材料的有关要求(一)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以下简称主诊医师)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在北京市地方注册执业。
2.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3.在北京市卫生计生委或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美容专业培训(进修)达到1年及以上并合格;或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的计算时间,应为连续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的实际时间。
4.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6.医师注册执业范围限于外科专业、眼耳鼻咽喉科专业、皮肤病与性病专业、口腔专业、中医专业或中西医结合专业。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同意认定郑君达等170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同意认定郑君达等170人医疗美容
主诊医师资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9.12.31
•【字号】浙卫发[2010]10号
•【施行日期】2009.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同意认定郑君达等170人医疗美容主诊医
师资格的通知
(浙卫发〔2010〕10号)
各市、义乌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根据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19号令)及有关文件精神,我厅委托省医学会对2009年申请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的人员进行了审核和专业考试。
现认定郑君达等170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其中考试合格101人,免试17人,换证52人,有效期限为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现予公布。
附件:2009年浙江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人员名单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一)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被修改与删除的原法条: 第十二条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
第二十五条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医疗机构使用不县备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独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法律适用: 违反+根据+依据违反《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
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和“第十二条“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卫生部关于印发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标题:卫生部关于印发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颁布日期】:2002-04-16【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2002]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我部对《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中美容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美容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
现将《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本标准字印发之日起施行。
凡与本标准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标准为准。
二00二年四月十六日附件: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美容医疗机构美容医院一、床位和牙椅住院床位总数20张以上,美容治疗床12张以上,牙科综合治疗椅4台以上。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设计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麻醉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技工室、消毒供应室、病案资料室。
三、人员(一)每床(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椅)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6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至少2名主管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每科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一)每病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四)每美容治疗床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每美容治疗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呼吸机心电监护仪自动血压监测仪电动吸引器体外除颤器麻醉机吸脂机无影灯紫外线消毒灯高压蒸气灭菌设备器械柜美容外科手术相应的手术器械X光机及暗室成套设备喷砂洁牙器光固化治疗机正颌外科器械X光牙片机银汞搅拌机技工设备口腔全景X光机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电凝器激光机电子治疗机皮肤磨削机离子喷雾器文眉机皮肤测试仪超声波美容治疗机多功能健胸治疗机恒温培养箱电冰箱洗衣机消毒柜检验科需要的配套设备及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6.27•【字号】湘卫人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卫人发〔2022〕5号各市州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人事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湖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完善。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2022年6月27日湖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是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健康湖南建设的中坚力量。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遵循卫生健康行业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以促进人才发展为目标,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制度保障,为实施健康湖南战略提供人才支撑。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认定第三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认定第三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7.02•【字号】京卫医字(2015)104号•【施行日期】2015.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认定第三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通知京卫医字(2015)104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各三级医院,北京医疗整形美容业协会:依据原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9号)、《北京市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2版)》(京卫医字〔2012〕158号)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京卫医字〔2012〕189号),原北京市卫生局委托北京医疗整形美容业协会于2014年7月启动了北京市第三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
经北京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委员会审核、评议,市卫生计生委研究决定,同意认定206名医师具备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其中美容外科 63人,美容牙科75人,美容皮肤科35人,美容中医科33人。
北京医疗整形美容业协会应按照《北京市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2版)》要求,向取得北京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的人员颁发《北京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实行备案制管理,每两年一次,由北京医疗整形美容业协会于每个医师定期考核周期结束后办理,并将认定结果记录在《资格证书》“备案栏”,认定合格者继续按主诊医师执业,认定不合格者应收回主诊医师资格证书;不能收回的,通报其主诊医师资格作废。
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各三级医院按有关要求加强对主诊医师的配备、培养和管理。
附件:北京市第三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人员名单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2015年7月2日附件北京市第三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人员名单一、美容外科63人:三级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田佳、蔡国斌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赵旬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王海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西院区):张雪、刘柳北京航天总医院:郭伟北京老年医院:李木煤炭总医院:李敏民航总医院:姜炬芳民航总医院:李天牧北京祥云京城皮肤病医院:班振北京华医中西医结合皮肤病医院:高日红东城区:北京幸福医疗美容医院:高超北京俪美汇医疗美容门诊部:胡淼北京知音创美医疗美容门诊部:赵英利、田秋梅北京东宫美容整形外科诊所:高璞北京市第六医院:赵纲、黄罡北京天成医疗美容诊所:李春光、徐连法北京正美医疗美容诊所:邵大山西城区:北京瀛美医疗美容门诊部:赵锦壮、欧素娇北京华美宝丽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慕昕北京平安整形外科门诊部:曾衍北京天赐丽人医疗美容诊所:于建平朝阳区:北京基恩医院:谷廷敏北京澳美医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鹏爱医疗美容诊所:沈开生北京博士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医疗美容门诊部:张冰杰北京东方美莱医疗美容门诊部:文爱克、韩凤琴北京东田丽格医疗美容诊所:罗谦北京高新医院有限公司:丰晓冰北京韩成医疗美容诊所:李建奎北京好年华美容有限公司医疗美容诊所:于建华北京恒生沙医生医院:蒋亚楠北京恒生沙医生珠子:李石北京嘉华医疗美容诊所:李华玲北京京韩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乔爱军、王沛森北京美雅枫医疗美容医院:贾志强北京瑞丽舍医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瑞丽舍医疗美容诊所:唐爱东北京善尔医院:邓柏林北京五洲妇儿医院:李峰北京熙朵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李会民北京亚洲鑫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亚奥医疗美容诊所:樊文丽北京伊美尔医疗美容医院:徐军北京医科整形美容门诊部:布仁北京雍禾美度门诊部有限公司:伍?北京泰易瑞亚医疗美容门诊部:高海鹰海淀区:北京碧莲盛医疗美容门诊部:乔先明、孙晓光北京东方瑞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时间北京清心医疗美容门诊部:高海燕北京圣嘉新医疗美容门诊部:解永学北京伊美尔长岛医学美容门诊部:陈圣英北京宫国华医疗美容诊所:马福顺北京伊美尔健翔医院:刘小婷通州区:北京市通州区潞河医院:李明、吴凤霞美容外科主诊医师资格限定在本机构内使用人员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辛明二、美容牙科75人:三级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崔亮、戈怡、郭春岚、韩蔚、郝钟欣、黄庆、李倩、李珍、林菲、林润台、罗顺云、马林、王鸿琳、王琪、王威、王鑫、吴青、徐刚、杨文东、余立江、张丁、张江恒、张洁、张久文、张韬、张雪净、周俭、周炼、周正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沈冬青、何天鹏、高强、李慧源、胡倩、马俐丽、庾桦、王冠超、张丽雯、张凯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周毅、王晓帆、杨宇佳北京大学口腔医院:田丹、王莺、许向亮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宋铁砾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杨瑛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汪锡苓、王思聪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付茜、侯雯、贾洪诚、李晓光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李安、李佳瑜、岑锴、林宝山清华大学附属北京玉泉医院:张念、刘鸿翎航空总医院:赵强、苏牧、王东杰西城区:北京西美医疗美容门诊部:张小丽朝阳区:北京二十一世纪医院:黄玲北京丽都医疗美容医院:栗田兴北京美雅枫医疗美容医院:田恩顺北京伊美尔医疗美容医院:贺乃尧、张宏志海淀区:北京雅韵医疗美容门诊部:高弘北京伊美尔长岛医疗美容门诊部:赵季平北京市中关村医院:刘振华、李月明、许丽丽、张秀琴、周俊红三、美容皮肤科35人:三级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何志新、刘跃华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王宝玺中日友好医院:梁思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郭金竹、叶珍珍、李春婷、曹源、郭秀军、陈诗翔、黄二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狄梅、朱宇、朱英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郁令更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伦文辉、刘彦春、赵兴云、吴焱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李建红北京老年医院:段宏伟东城区:北京市隆福医院:庞艳华西城区:北京伊美康医疗美容门诊部:赵晋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周舒朝阳区:北京二十一世纪医院:张进北京东方美莱医疗美容门诊部:夏文华北京京城皮肤病医院:李宏峡北京普华门诊部:白洁北京顺新源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京美医疗美容诊所:赵小忠北京新时代伊美尔幸福医学美容专科医院:严静丽海淀区:北京丽景洲际花园桥医疗美容诊所:曲莉石景山:北京市石景山医院:刘大华通州区:北京市通州区潞河医院:刘晓涛、籍红、王文格四、美容中医科33人:三级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李颖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孔倩、杨佼、宋坪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段纯什、张洪儒、韩雁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西院区):李建辉、任昶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陈陆泉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关瑞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段行武、张云璧、黄青、屈双擎、赵丽丽、李玲玲、郭杨、李纬朝阳区:北京华韩医疗美容医院:高红艳北京京城皮肤病医院:张威北京美联臣医疗美容医院:吴秋梅、朱京玉北京市垂杨柳医院:于彦、刘存勇、张海啸海淀区:北京伊美尔紫竹医疗美容门诊部:史建琴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于晓云、陈媛媛通州区:北京市通州区潞河医院:刘琰、袁辉、邬慧娟、王旭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0.25•【字号】京卫医〔2017〕229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卫医〔2017〕229号各区卫生计生委,各相关三级医院:为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16号),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提高医疗美容服务质量,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等相关规定,我市制定了《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已于2017年9月7日经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基本条件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分为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等四个专业。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以下简称主诊医师)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在北京市地方注册执业。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在北京市卫生计生委或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美容专业培训(进修)达到1年及以上并合格;或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的计算时间,应为连续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的实际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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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湘卫医发[2003]5号
各市、州卫生局,省直(部属)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对我省美容机构管理,保障广大群众美容医疗的需求和安全,根据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第19号令)和《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2002]103号)现就开展全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执业资格认定条件
申请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执业资格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
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经历;负责美容牙科项目的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半年以上或进修医疗美容专业1年以上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具有本专业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二、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
(一)直接认定:对符合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执业资格条件的,经省卫
生厅指定的医疗美容专业专家评定委员会直接认定后,由省卫生厅审核并发放《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
(二)考查认定:
1、对符合条件中(一)(三)(四)项,而不具备第(二)项,即从事相关专业;临床经历条件不够者,须经专家委员会主持的专业知识答辩并合格,方可报省卫生厅审核并发证。
2、对符合条件中(一)(二)(四)项,二从事美容医疗专业临床不足1年或未予培训、进修或培训、进修时限不够者,须经省卫生厅认可的医疗美容培训机构进行6个月以上的专业培训或进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须1年以上),并考核合格,方可报省卫生厅审核认定发证。
(三)原则上每人只限申报医疗美容科目下的一个二级科目的主诊医师资格。
对确实具备条件申报两个二级科目者应严格审核把关。
(四)申请认定医疗美容主诊医师须提交下列材料:
1、《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原件;
2、医疗美容专业机构或进修单位颁发的培训合格证明;
3、《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申请审核表》;
4、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三、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的申报程序
凡目前在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美容科(室)工作并符合资格认定条件者,可填报《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申请审核表》,按下列程序申报:(一)由本人或所在医疗机构填写《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申请审核表》,并由所在医疗机构签署意见并盖章,报主管卫生行政部门;
(二)由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核实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市、州卫生行政部门;
(三)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核实盖章后,统一汇总报省卫生厅,省直医疗单位直接报省卫生厅,由省卫生厅委托专家委员会审核;
(四)对经专家委员会审核合格的,由省卫生厅发放资格证;
四、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核工作,由省卫生厅委托省医疗美容专家委员会负责,省厅医政处商中医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
二OO三三月二十一日。